一种活检钳及钳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活检钳及钳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86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59814
优先权日:2016-09-13
申请(专利)号:201710762948.4
申请日:2017-08-30
复审请求人:张卫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静萱
合议组组长:谭晓波
参审员:桂林
国际分类号:A61B10/06,A61B10/04,A61B18/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与其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使用新型。如果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不能从在先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在后申请不能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62948.4,名称为“一种活检钳及钳头”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张卫民。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09月13日,公开日为2018年0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6372073 U,公开日期为:2017年08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4,申请日2017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活检钳的钳头,其特征在于:钳头包括钳座和多瓣钳夹;钳夹包括弹性钳体和倾斜设置的钳口,弹性钳体的一端与钳座连接,弹性钳体的另一端与钳口连接;随着弹性钳体露出或缩回活检钳,钳口张开或闭合。
2. 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活检钳包括钳身、钳头和推拉件;推动钳头和钳身相对移动的推拉件插入钳身内;
钳头包括钳座和多瓣钳夹,钳座与推拉件相连接,钳夹包括弹性钳体和倾斜设置的钳口,弹性钳体的一端与钳座连接,弹性钳体的另一端与钳口连接;随着弹性钳体露出或缩回钳身,钳口张开或闭合。
3.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活检钳还包括操纵部,操纵部、钳身、钳头依次设置;推拉件的一端设置在操纵部,推拉件的另一端设置在钳座;推拉件为管状体或丝状体。
4.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操纵部包括手柄外壳和第一推动件,第一推动件设置在手柄外壳上;
用于推动推拉件移动的第一推动件的一端固定连接在推拉件上,钳身与手柄外壳相对固定;
或者,用于推动钳身移动的第一推动件的一端固定连接在钳身上,推拉件与手柄外壳相对固定。
5.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相连接的推拉件和钳座均为管状体;操纵部还包括回收管、负压装置;回收管连接在负压装置上;钳座、推拉件、回收管形成相通的气流通道。
6. 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负压装置包括真空泵和用于向真空泵供电的蓄电池,手柄外壳的外部设有用于启动真空泵的电源开关。
7. 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负压装置包括负压腔体和相对负压腔体移动的负压活塞,负压活塞和负压腔体围成负压腔,负压腔体上设有单向阀;操纵部还包括连接管、第二推动件、密封件;回收管通过连接管连接在负压装置上,连接管与负压腔相通,第二推动件伸入连接管内,密封件设置在第二推动件的端部上,第二推动件通过密封件控制连接管和负压腔之间的连通状态。
8. 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连接管内设有弹簧,弹簧 套装在第二推动件上,密封件位于负压腔内,连接管和负压腔形成连通口,密封件端面的面积大于连通口的面积。
9.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操纵部包括手柄外壳和推动器,用于驱动推拉件的推动器设置在手柄外壳上。
10.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操纵部包括负压装置,与负压装置相连接的回收管;回收管和钳身形成相通的气流通道,回收管和钳身之间设有密封环,推拉件为丝状体,丝状体的数量至少一根以上,丝状体的一端连接在钳座上,丝状体的另一端连接在回收管上。
11. 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钳身分为相接的硬质钳身段和柔性钳身段,丝状体分为相接的硬质丝体段和柔性丝体段,硬质丝体段的端部通过第一卡扣结构连接在回收管上,硬质钳身段的外壁通过第二卡扣结构安装在操纵部的手柄外壳上,硬质丝体段径向固定在硬质钳身段的内壁上,第一卡扣结构和第二卡扣结构的卡紧和松脱方向一致。
12. 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操纵部还包括手柄外壳和推动机构,用于驱动推拉件的推动机构设置在手柄外壳上;推动机构包括电机、直线输出组件、接收器、遥控器;电机的输出端连接在直线输出组件的输入端上,直线输出组件的输出端连接在回收管上,接收器与电机信号连接,遥控器安装在手柄外壳上,遥控器与接收器信号连接。
13. 按照权利要求5或10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操纵部还包括回收活塞,回收管内设有阻挡件,伸入回收管内的回收活塞穿过阻挡件。
14. 按照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回收管内设有棉质体,棉质体位于阻挡件和负压装置之间的回收管内。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括特征:“钳座”,而上述特征没有记载在其优先权文件中,因此,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3-14的优先权不成立,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8年8月30日。而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2017年8月4日,属于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钳头包括钳座,弹性钳夹的一端与钳座连接。而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钳头包括钳座,钳座与推拉件相连接,弹性钳夹的一端与钳座连接。而上述区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4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张卫民(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并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的补充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钳座”与在先申请的“内管端部”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而本申请的“推拉件”和“钳座”两个特征结合起来与在先申请的“内管”和“内管端部”两个特征结合起来的作用一样,因此认为本申请与在先申请只是表述方式不同,本申请中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实际记载在了在先申请中;(2)即使按照审查员的意见,钳座不享有优先权,但弹性钳体和钳口是记载在在先申请中的,则弹性钳体和钳口这两个技术方案应当享有优先权,则本申请的钳体和钳口应当享有部分优先权;(3)实审阶段仅在二通中指出了优先权不成立的问题,请求人答复二通时首次陈述了优先权成立的理由,随后没有给予复审请求人二次陈述的机会就做出驳回决定,由此认为驳回不符合驳回时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括特征“钳座”,而优先权文件201610821466.7(申请日为2016年09月13日)的技术方案中没有记载该特征,因此本申请的优先权不能成立。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优先权日之后,在本申请优先权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构成本领申请的现有技术。(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钳头还包括钳座,弹性钳体的一端与钳座连接,而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钳头还包括钳座,钳座与推拉件连接,弹性钳体的一端与钳座连接。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本申请在实审过程中,在驳回前均已就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给予了申请人陈述意见和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因此,驳回决定符合听证原则。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针对驳回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钳座为管状体,内管和钳座一体成型,成为一条管子”,在权利要求2中增加了特征“推拉件为管状体,钳座为管状体,推拉件和钳座一体成型,成为一条管子”;删除了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推拉件为管状体或丝状体”;删除了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相连接的推拉件和钳座均为管状体”;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9-12,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用于活检钳的钳头,其特征在于:钳头包括钳座和多瓣钳夹;钳夹包括弹性钳体和倾斜设置的钳口,弹性钳体的一端与钳座连接,弹性钳体的另一端与钳口连接;随着弹性钳体露出或缩回活检钳,钳口张开或闭合;钳座为管状体,内管和钳座一体成型,成为一条管子。
2. 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活检钳包括钳身、钳头和推拉件;推动钳头和钳身相对移动的推拉件插入钳身内;
钳头包括钳座和多瓣钳夹,钳座与推拉件相连接,钳夹包括弹性钳体和倾斜设置的钳口,弹性钳体的一端与钳座连接,弹性钳体的另一端与钳口连接;随着弹性钳体露出或缩回钳身,钳口张开或闭合;
推拉件为管状体,钳座为管状体,推拉件和钳座一体成型,成为一条管子。
3.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活检钳还包括操纵部,操纵部、钳身、钳头依次设置;推拉件的一端设置在操纵部,推拉件的另一端设置在钳座。
4.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操纵部包括手柄外壳和第一推动件,第一推动件设置在手柄外壳上;
用于推动推拉件移动的第一推动件的一端固定连接在推拉件上,钳身与手柄外壳相对固定;
或者,用于推动钳身移动的第一推动件的一端固定连接在钳身上,推拉件与手柄外壳相对固定。
5.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操纵部还包括回收管、负压装置;回收管连接在负压装置上;钳座、推拉件、回收管形成相通的气流通道。
6. 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负压装置包括真空泵和用于向真空泵供电的蓄电池,手柄外壳的外部设有用于启动真空泵的电源开关。
7. 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负压装置包括负压腔体和相对负压腔体移动的负压活塞,负压活塞和负压腔体围成负压腔,负压腔体上设有单向阀;操纵部还包括连接管、第二推动件、密封件;回收管通过连接管连接在负压装置上,连接管与负压腔相通,第二推动件伸入连接管内,密封件设置在第二推动件的端部上,第二推动件通过密封件控制连接管和负压腔之间的连通状态。
8. 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连接管内设有弹簧,弹簧套装在第二推动件上,密封件位于负压腔内,连接管和负压腔形成连通口,密封件端面的面积大于连通口的面积。
9. 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操纵部还包括回收活塞,回收管内设有阻挡件,伸入回收管内的回收活塞穿过阻挡件。
10. 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活检钳,其特征在于:回收管内设有棉质体,棉质体位于阻挡件和负压装置之间的回收管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钳座为管状体,内管和钳座一体成型,成为一条管子”,由此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钳座 内管相当于在先申请文件中的内管;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推拉件为管状体,钳座为管状体,推拉件和钳座一体成型,成为一条管子”,由此认为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钳座 推拉件相当于在先申请文件中的内管。本申请记载了钳头包括钳座和多瓣钳夹,钳座与推拉件相连接,钳夹包括弹性钳体和倾斜设置的钳口,弹性钳体的一端与钳座连接,推拉件为管状体,钳座为管状体,推拉件和钳座一体成型,成为一条管子。而在先申请记载了内管的尾端设有多瓣钳头,钳头包括向内倾斜设置的钳口和弹性钳体,弹性钳体的一端与内管的端部连接。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2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比较可知,由于推拉件为管状体,钳座为管状体,推拉件和钳座一体成型,成为一条管子,因此钳座 推拉件就是在先申请的内管。由此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均已经记载优先权申请中,因此本申请的优先权成立。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7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附图图1-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本申请的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其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与其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如果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不能从在先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在后申请不能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具体而言:
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30日,并且以其在先申请CN201610821466.7(申请日为2016年09月13日)为基础要求了优先权,经核实,本申请的优先权不成立,理由如下: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活检钳的钳头,钳头包括钳座和多瓣钳夹;钳夹包括弹性钳体和倾斜设置的钳口,弹性钳体的一端与钳座连接,弹性钳体的另一端与钳口连接;随着弹性钳体露出或缩回活检钳,钳口张开或闭合;钳座为管状体,内管和钳座一体成型,成为一条管子;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活检钳,活检钳包括钳身、钳头和推拉件;推动钳头和钳身相对移动的推拉件插入钳身内;钳头包括钳座和多瓣钳夹,钳座与推拉件相连接,钳夹包括弹性钳体和倾斜设置的钳口,弹性钳体的一端与钳座连接,弹性钳体的另一端与钳口连接;随着弹性钳体露出或缩回钳身,钳口张开或闭合;推拉件为管状体,钳座为管状体,推拉件和钳座一体成型,成为一条管子。但在在先申请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其钳头仅包括钳口和弹性钳体,并且弹性钳体直接连接到内管的端部,而并没有记载特征“钳座”。同时根据在先申请的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其钳头还包括有钳座。本申请的钳头实际由三个特征组成:钳座、弹性钳体和钳口。在先申请中钳头仅包括两个特征:弹性钳体和钳口。由此可见,本申请中的活检钳的钳头和在先申请中的活检钳的钳头实际是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的活检钳,推拉件的端部与钳座的一端连接,钳座的另一端与弹性钳体连接,弹性钳体的另一端与钳口连接;而在先申请的活检钳,内管的端部直接与弹性钳体连接,弹性钳体的另一端与钳口连接。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活检钳与在先申请的活检钳由不同的技术特征所构成,同样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并且在钳头中设置钳座,使得钳座与弹性钳体连接,再由钳座与推拉件连接的,相对于将内管直接与弹性钳体连接,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设置钳座,可以由钳座来固定支撑弹性钳体,使得弹性钳体不必依赖于推拉件的支撑,无论推拉件是否具有支撑作用,弹性钳体仍然能够实现正常的开合,从而使得具有钳座的钳头,能够与多种结构类型的推拉件相结合实现钳夹的功能。
综上所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并没有完整的记载在在先申请中,也就是说本申请和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均有不同,本申请与在先申请不属于相同的主题的发明。因此,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3-10的优先权不能成立,其不能要求以在先申请CN201610821466.7的申请日2016年09月13日为优先权日。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在本申请中记载了:将钳身称为外管,推拉件称为内管,内管的尾端设有钳头,钳头包括钳座和多瓣钳夹,钳座与推拉件(内管)相连接,钳座和内管一体成型,称为一条管子,钳夹包括弹性钳体和倾斜设置的钳口,弹性钳体的一端与钳座连接(参见说明书第58段)。而在先申请中记载了:内管的尾端设有多瓣钳头,钳头包括向内倾斜设置的钳口和弹性钳体,弹性钳体的一端与内管的端部(内管的下端)连接。将本申请与在先申请比较可知,本申请的推拉件对应于在先申请的内管,本申请的推拉件的端部对应于在先申请的内管的端部,本申请的多瓣钳夹对应于在先申请的多瓣钳头。在先申请中,没有记载特征“钳座”也没有任何能够与钳座相对应的特征。也就是说,特征“钳座”并没有记载在在先申请中。
其次,本申请的钳座与推拉件(也称为内管)是两个不同的特征,钳座是钳头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并不是推拉件或者说内管的组成部分。虽然本申请中记载了“钳座与内管一体成型,成为一条管子”,但这只是对两个部件的生产和连接方式的限定,而并不是说钳座就等同于内管了。例如,在先申请中记载了“内管、弹性钳体、钳口可以是一体形成的”(参见说明书第40段),而根据上述记载,并不能说弹性钳体、钳口就等同于内管或者是内管的一部分。另外在在先申请中,也没有给出任何记载或暗示,内管是由多个不同的部件一体形成的管状体。也就是说,根据在先申请的记载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内管实际是由钳座和推拉件一体形成的一条管子。因此,本申请中的推拉件对应于在先申请的内管,本申请中钳座与推拉件是两个不同的结构,而并不能认为本申请的钳座与推拉件一起(或内管)就相当于在先申请的内管。
因此,请求人关于优先权成立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关于创造性
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30日,由于本申请的优先权不能成立,因此公开日期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7年08月30日的文献均属于现有技术,均可用于评述本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对比文件1 (CN 206372073U)的公开日期为2017年08月04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7年08月30日,因此对比文件1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接下来将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活检钳的钳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连续活检钳(参见说明书第8-56段,附图1-10),其包括多瓣钳头,钳头包括有向内倾斜的钳口10和弹性钳体9,弹性钳体9一端与内管的端部连接,弹性钳体9的另一端与钳口10连接,随着内管露出或缩回外管,弹性钳体张开或闭合;弹性钳体设置在内管上,因此,随着内管的露出或缩回外管,弹性钳体必然也露出或缩回活检钳;钳口连接在弹性钳体上,弹性钳体张开或闭合必然带动钳口张开或闭合,活检钳包括还内管6,内管为管状。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多瓣钳夹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多瓣钳头,弹性钳体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弹性钳体,钳口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钳口;随着内管露出或缩回外管,弹性钳体张开或闭合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随着钳体露出或缩回活检钳,钳口张开或闭合,内管6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内管。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钳头还包括有钳座,弹性钳体的一端与钳座连接,钳座为管状体,内管和钳座一体成型,成为一条管子。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独立构件固定钳体并给予钳体一定的支撑,从而保证钳体的开合。
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本领域中,设置独立的钳夹,将钳夹直接与推动装置连接或者设置钳座,将钳夹连接在钳座上再通过钳座与推动装置连接都是本领域中目前常用的设置方式。钳夹直接与推动装置连接能够减少配置、工艺简单;而采用钳夹连接钳座构成钳头,在将钳座与推动装置连接能够更好的固定和支撑钳夹,适应多种类型推动装置但相对的配置繁琐、工艺复杂,这两种配置方式以及其优缺点都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带有钳座的配置或不带钳座的配置。另外为了保证连接牢固以及生产方便,将两个连接的部件设置为一样的形状并一体成型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生产工艺,将钳夹与内管一样设置为管状,并将钳夹与内管一体成型,形成一个管子属于本领域中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更好的固定和支撑钳夹,设置钳座与钳夹共同构成钳头,同时考虑生产便捷及连接牢固,将钳座与内管一体成型为一个管子都无需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活检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连续活检钳,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56段,附图1-10):活检钳包括外管5、内管6和多瓣钳头,内管为管状,内管6推动钳头和外管相对移动,内管6插入外管5内,钳头包括弹性钳体9和倾斜设置的钳口10,弹性钳体9一端与内管的端部连接,弹性钳体9另一端与钳口10连接,随着内管露出或缩回外管,弹性钳体张开或闭合。弹性钳体设置在内管上,因此,随着内管的露出或缩回外管,弹性钳体必然也露出或缩回活检钳;钳口连接在弹性钳体上,弹性钳体张开或闭合必然带动钳口张开或闭合。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外管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钳身,内管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推拉件,多瓣钳夹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多瓣钳头,弹性钳体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弹性钳体,钳口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钳口。随着内管露出或缩回外管,弹性钳体张开或闭合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随着钳体露出或缩回活检钳,钳口张开或闭合。
因此,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钳头还包括有钳座,钳座与推拉件连接,弹性钳体的一端与钳座连接,钳座为管状体,推拉件和钳座一体成型,成为一条管子。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钳头中设置独立构件固定并给予钳体一定的支撑,从而保证钳体的开合。
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本领域中,设置独立的钳夹,将钳夹直接与推动装置连接或者设置钳座,将钳夹连接在钳座上再通过钳座与推动装置连接都是本领域中目前常用的设置方式。钳夹直接与推动装置连接能够减少配置、工艺简单;而采用钳夹连接钳座构成钳头,再将钳座与推动装置连接能够更好的固定和支撑钳夹,适应多种类型推动装置,但相对的配置繁琐、工艺复杂,这两种配置方式以及其优缺点都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带有钳座的配置或不带钳座的配置。另外为了保证连接牢固以及生产方便,将两个连接的部件设置为一样的形状并一体成型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生产工艺,将钳夹与推拉件一样设置为管状,并将钳夹与推拉件一体成型,形成一个管子属于本领域中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更好的固定和支撑钳夹,设置钳座与钳夹共同构成钳头,同时考虑生产便捷及连接牢固,将钳座与推拉件一体成型为一个管子都无需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活检钳还包括操纵部,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6-41段,附图1-2):活检钳还包括由手柄外壳24和第一推动件1共同构成的操纵部,操纵部、外管、钳头依次设置,内管的一端设置在操纵部,内管的另一端与钳头连接,内管为管状体。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内管作为传动部件带动钳头露出或缩回外管来实现钳头的开闭,在具有钳座部件时,将内管与钳座连接从而带动钳头移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6-41段,附图1-2,权利要求2):操纵部包括手柄外壳24和第一推动件1,第一推动件1设置在手柄外壳24上,第一推动件1用于推动内管6移动,第一推动件1的下端固定连接在内管6上,外管与手柄外壳相固定,或者第一推动件的上端露出手柄外壳,第一推动件的下端固定连接在外管上,内管与手柄外壳相对固定。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49段,权利要求3,附图1-2):操纵部还包括有回收管7、负压装置,回收管7连接在负压装置上,内管6、回收管7形成相通的气流通道。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将“内管6、回收管7形成相通的气流通道”的技术启示下,在设有钳座的情况下,将钳座与内管、回收管共同构成气流通道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5-48段,权利要求3、6-7,图1-2):负压装置包括真空泵25和向真空泵供电的蓄电池26,手柄外壳24的外部设有用于启动真空泵25的电源开关23。负压装置包括负压腔体15和相对负压腔体15移动的负压活塞17,负压活塞17和负压腔体15围成负压腔16,负压腔体15上设有单向阀18;操纵部还包括连接管8、第二推动件2、密封件14;回收管7通过连接管8连接在负压装置上,连接管8与负压腔16相通,第二推动件2伸入连接管8内,密封件14设置在第二推动件2的端部上,第二推动件2通过密封件14控制连接管8和负压腔16之间的连通状态。连接管8内设有弹簧13,弹簧13套装在第二推动件2上,密封件14位于负压腔16内,连接管8和负压腔16形成连通口,密封件14端面的面积大于连通口的面积。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10的附加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3-44段,附图1-2):活检钳还包括回收活塞12,伸入回收管7内的回收活塞12穿过阻挡件11;回收管7内设有棉质体19,棉质体19位于阻挡件11和负压装置之间的回收管7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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