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水器马达的壳体元件及其制造方法和刮水器马达-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刮水器马达的壳体元件及其制造方法和刮水器马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49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85834
优先权日:2013-07-08
申请(专利)号:201410337453.3
申请日:2014-07-08
复审请求人:法雷奥系统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燕
合议组组长:李婧
参审员:倪光勇
国际分类号:H01R13/02,H01R13/03,H01R43/16,H01R43/20,B60S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容易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37453.3,名称为“刮水器马达的壳体元件及其制造方法和刮水器马达”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法雷奥系统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2:CN102484409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30日。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刮水器马达的壳体元件,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的壳体元件用于刮水器马达,且至少一个导电元件由刚性的金属元件制成,导电元件由抗弯的线材段构成,线材段至少必要时除了在接触段中以外具有圆形的横截面,其中导电元件至少局部由塑料压力注塑包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其余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容易想到的,或是被对比文件2公开。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如权利要求1-6之一的壳体元件的方法,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容易想到的。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刮水器马达,其中壳体至少部分由根据权利要求1至8之一所述的壳体元件构成,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0,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刮水器马达(10)的壳体元件(20),其中,所述壳体元件(20)与至少一个导电元件(30、30a至30e)相连接,所述导电元件(30、30a至30e)优选在对置的端部区域上分别具有接触段(31a至31e、32a至32e),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导电元件(30、30a至30e)由刚性的金属元件制成,其横截面在所述两个接触段(31a至31e、32a至32e)处与能够与相应接触段(31a至31e、32a至32e)相连接的对应元件相适配,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元件(31a至31e、32a至32e)由抗弯的线材段构成,其中,所述线材段至少必要时除了在所述接触段(31a至31e、32a至32e)中以外具有圆形的横截面,并且其中所述导电元件(30、30a至30e)至少局部由塑料压力注塑包封,并且其中壳体元件(20)由塑料制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壳体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段(31a至31e、32a至32e)具有基本上矩形的横截面,该横截面优选通过压制步骤制成,并且线材在所述接触段(31a至31e、32a至32e)中的横截面面积和在所述接触段(31a至31e、32a至32e)之间的中间区段(43)中的横截面面积具有至少基本相同的大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壳体元件,其特征在于,多个导电元件(30、30a至30e)至少局部由支承元件(40)的塑料压力注塑包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壳体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元件(40)和/或所述导电元件(30、30a至30e)的一部分由所述壳体元件(20)的塑料压力注塑包封。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壳体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元件(40)与所述壳体元件(20)相连接并且优选与所述壳体元件(20)一体式地构成。
6. 如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壳体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导电元件(30、30a至30e)至少局部被单独的保护元件(45)遮盖,所述保护元件(45)优选被设计为电绝缘体。
7. 如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壳体元件,其特征在于,外部插头接口(22)被安置在所述壳体元件的外侧并且优选与所述壳体元件一体式地构成,并且所述导电元件(30、30a至30e)的朝向所述外部插头接口(22)的端部容纳在所述外部插头接口(22)内,使得所述接触段(31a至31e、32a至32e) 同时构成所述外部插头接口(22)的触头,该触头能够与用作对应元件的外部对应插头的触头电连接。
8. 如权利要求1至7之一所述的壳体元件,其特征在于,内部插头接口(23)被安置在所述壳体元件的内侧并且优选与所述壳体元件一体式地构成,并且所述导电元件(30、30a至30e)的朝向所述内部插头接口(22)的端部容纳在所述内部插头接口(22)内,使得所述接触段(31a至31e、32a至32e)同时构成所述内部插头接口(22)的触头,该触头能够与用作对应元件的内部对应插头的触头电连接。
9. 一种用于制造如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壳体元件(20)的方法,其中,使至少一个导电元件(30、30a至30e)与壳体元件(20)相连接,其特征在于如下制造步骤:
-从具有恒定的、尤其圆形的横截面的连续的抗弯的线材中切割出至少一个线材段,
-必要时弯曲所述线材段,
-改变所述线材在至少一个接触段(31a至31e、32a至32e)处的横截面,-将所述线材段至少间接地固定在所述壳体元件(20)上。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多个导电元件(30、30a至30e)至少局部由支承元件(40)的塑料压力注塑包封,并且由所述多个导电元件(30、30a至30e)和所述支承元件(40)构成的复合体随后至少局部由所述壳体元件(20)的塑料压力注塑包封,或者由所述多个导电元件(30、30a至30e)和所述支承元件(40)构成的复合体随后与由金属制成的所述壳体元件(20)相连接。
11. 一种刮水器马达(10),包含驱动马达(11)、与所述驱动马达(11)耦连或能够耦连的用于变速或变矩的传动装置、用于控制所述驱动马达(11)的电路板(25)和包围所述驱动马达(11)、所述传动装置和/或所述电路板(25)的壳体,其中,所述壳体至少部分由根据权利要求1至8之一所述的壳体元件(20)构成。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刮水器马达(10),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元件(20)是传动装置壳体(15)的传动装置盖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如何更加简单廉价地制造刮水器马达的壳体元件以及导电元件,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描述相关的技术方案,虽然其公开了导电端子23,但没有描述电子端子23的结构以及与壳体的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其得到技术启示。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连接器件,其实际为一种带导电元件的壳体,其同样公开了电气端子,在连接器领域,至少一个导电元件由金属元件、导电元件由抗弯的线材段构成、线材段至少必要时除了在接触段中以外具有圆形的横截面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为了保证绝缘性,将导电元件至少局部由塑料压力注塑包封为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0,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容易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依据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2484409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30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刮水器马达的壳体元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齿轮电动机,特别是用于汽车摇窗机构和挡风玻璃刮水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9):包括用于电力供应的连接器件14,链接器件14包括第一部分15,形成用于与汽车的电器系统电缆连接的电插座16;用于与壳体11连接的第二部分17,第二部分17包括用于电连接的装置和电子控制卡。连接器件14的中间部分20具有窗口22以触及用于安装插座16的电气端子23(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导电元件的接触段)的区域,电子端子23用于与汽车的电气系统电缆连接。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电子端子由金属元件制成,其能由与相连接的对应元件相适配。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至少一个导电元件是刚性的;导电元件由抗弯的线材段构成,其中线材段至少必要时除了在接触段中以外具有圆形的横截面;(2)导电元件至少局部由塑料压力注塑包封;(3)壳体元件由塑料制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一种制作工艺简单,成本低廉的用于刮水器壳体的导电元件;(2)使导电元件牢固地安装在壳体中;(3)使壳体绝缘。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中仅公开了连接器件14中具有电气端子23,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可以推导出连接器件14中在与电子端子23对置的端部还具有另一电气端子,但是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这两个电气端子中间的部分是何种形状和构造,且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描述连接器14中的导电端子具有制造工艺简单、成本低廉的优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获得技术启示来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同时,虽然在电连接器领域中,经常采用横截面为圆形的线材结构作为导电元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电气部件中采用线材结构作为导电元件均为公知常识,包括在刮水器马达的壳体元件中采用该种结构的导电元件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了成本低廉、制作工艺简单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为了使导电元件牢固地安装在壳体中,以及使壳体绝缘,将导电元件局部由塑料压力注塑包封,以及采用塑料制成壳体元件均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无法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8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以独立权利要求1直接或间接地作为引用基础,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9-12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如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壳体元件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刮水器马达,其中所述壳体至少部分由根据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的壳体元件构成,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因此包含权利要求1-6的独立权利要求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0,以及包含权利要求1-8的独立权利要求1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及前置意见的评述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导电元件由抗弯的线材段构成、线材段至少必要时除了在接触段中以外具有圆形的横截面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由线材作为导电元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在用于刮水器的壳体中,采用抗弯的线材段构成导电元件,线材段至少必要时除了接触段以外具有圆形的横截面并非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为此,合议组对于上述意见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缺陷,由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2 月2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4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0,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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