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烯烃嵌段共聚物的压敏粘合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40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40109
优先权日:2011-12-22
申请(专利)号:201280062844.8
申请日:2012-12-13
复审请求人:3M创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趁红
合议组组长:曹敏芳
参审员:张娜
国际分类号:C09J123/00,C09J11/00,C09J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发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2844.8,发明名称为“基于烯烃嵌段共聚物的压敏粘合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3M创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2日。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5年07月13日和2016年03月29日发出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WO2011/011729A1,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7日)评述了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于2017年05月08日发出了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引用了对比文件3(CN102076800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评述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对比文件3评述了权利要求1-2、5、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4、6-9、13-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2014年06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3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组合物共混物,包含:
至少一种烯烃嵌段共聚物,其中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包含至少一个包含结晶乙烯的嵌段和至少一个包含至少一种C3-C20α-烯烃的嵌段,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包含结晶乙烯的嵌段占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的小于30重量%;
至少一种弹性体聚合物;和
至少一种增粘树脂,其中所述共混物包含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共混物包含:
10-70重量%的烯烃嵌段共聚物;
1-70重量%的弹性体聚合物;和
10-70重量%的增粘树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具有小于0.90g/cm3的密度,和100℃至120℃的熔体温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弹性体聚合物具有在25℃下以1赫兹的速率测得的小于2×106帕斯卡的储能模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弹性体聚合物包含基于苯乙烯的嵌段共聚物、基于(甲基)丙烯酸酯的共聚物或聚烯烃弹性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基于苯乙烯的嵌段共聚物包含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苯乙烯-异丁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苯乙烯-乙烯-丙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或它们的混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基于(甲基)丙烯酸酯的聚合物包含至少一种C1-C20烷基(甲基)丙烯酸酯单体。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基于(甲基)丙烯酸酯的聚合物还包含至少一种选自(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酰胺、苯乙烯 或取代的苯乙烯的增强单体。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基于(甲基)丙烯酸酯的聚合物在小袋内制备。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聚烯烃弹性体包含聚异丁烯、乙-丙烯橡胶、乙烯-丙烯-二烯单体橡胶、乙烯与至少一种C3-C20α-烯烃的共聚物或它们的组合。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聚烯烃弹性体包含乙烯与至少一种C3-C20α-烯烃的共聚物,其具有小于0.87g/cm3的密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增粘树脂具有低于120℃的软化点。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还包含至少一种增塑剂。
14. 一种制品,包含:
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的基材;和
设置在所述基材的所述第一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的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共混物组合物,所述共混物组合物包含:
至少一种烯烃嵌段共聚物,其中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包含至少一个包含结晶乙烯的嵌段和至少一个包含至少一种C3-C20α-烯烃的嵌段,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包含结晶乙烯的嵌段占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的小于30重量%;
至少一种弹性体聚合物;和
至少一种增粘树脂。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基材包括膜、隔离衬片、条带背衬、金属箔、板或制品的外表面。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共混物组合物具有13微米至1.27毫米,即0.5密耳至50密耳,的厚度。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基材包含条带背衬,并且所述制品包含条带。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条带具有如使用改进型式的ASTM测试方法D3330-90用聚丙烯基材测得的至少10牛顿/分米的室温剥离粘附力。”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共混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粘合剂。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即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5、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也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4,6-9,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的选择,或者很容易通过调整或中常规实验获得,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制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一种粘合剂,还公开了一种双面胶带,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上述粘合剂制备成一种双面胶带。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的选择,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3M创新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是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认为:本申请组合物中的烯烃嵌段共聚物与对比文件3不同,没有提供任何有关本申请烯烃嵌段共聚物的教导。附件1(陶氏(Dow)INFUSE产品选择指南(部分)),显示对比文件3公开的IN FUSE 9107和9507的熔体指数分别为1和5,而本申请的INFUSE D9807和9817分别为15。对比文件3教导是针对烯烃共聚物和增粘树脂,而不使用额外的弹性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共混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烯烃的热熔性粘合剂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共混物还包含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经分析,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手段在于包含嵌段共聚物、弹性体以及增粘树脂的组合物共混物,而上述三种关键组分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申请既未记载,也没有提供实验数据证明该组合物共混物进一步包含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可以赋予该组合物何种新的性能或优点,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添加另一种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只是获得粘合剂的混合物。对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熔性粘合剂中混和另外一种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烯烃嵌段共聚物、弹性体聚合物和增粘树脂的热熔性粘合剂组合物配方1712-50-H,还公开了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的基材的至少一个表面包含配方1712-50-H粘合剂的制品。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对产品性能的需要调整获得,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7项),相对于驳回文本,在权利要求1、14中添加了“所述增粘树脂具有低于95℃的软化点”,删除了限定增粘树脂软化点的权利要求12,并对其他权利要求序号以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组合物共混物,包含:
至少一种烯烃嵌段共聚物,其中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包含至少一个包含结晶乙烯的嵌段和至少一个包含至少一种C3-C20α-烯烃的嵌段,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包含结晶乙烯的嵌段占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的小于30重量%;
至少一种弹性体聚合物;和
至少一种增粘树脂,其中所述共混物包含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其中所述增粘树脂具有低于95℃的软化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共混物包含:
10-70重量%的烯烃嵌段共聚物;
1-70重量%的弹性体聚合物;和
10-70重量%的增粘树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具有小于0.90g/cm3的密度,和100℃至120℃的熔体温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弹性体聚合物具有在25℃下以1赫兹的速率测得的小于2×106帕斯卡的储能模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弹性体聚合物包含基于苯乙烯的嵌段共聚物、基于(甲基)丙烯酸酯的共聚物或聚烯烃弹性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基于苯乙烯的嵌段共聚物包含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苯乙烯-异丁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苯乙烯-乙烯-丙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或它们的混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基于(甲基)丙烯酸酯的聚合物包含至少一种C1-C20烷基(甲基)丙烯酸酯单体。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基于(甲基)丙烯酸酯的聚合物还包含至少一种选自(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酰胺、苯乙烯 或取代的苯乙烯的增强单体。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基于(甲基)丙烯酸酯的聚合物在小袋内制备。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聚烯烃弹性体包含聚异丁烯、乙-丙烯橡胶、乙烯-丙烯-二烯单体橡胶、乙烯与至少一种C3-C20α-烯烃的共聚物或它们的组合。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其中所述聚烯烃弹性体包含乙烯与至少一种C3-C20α-烯烃的共聚物,其具有小于0.87g/cm3的密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共混物,还包含至少一种增塑剂。
13. 一种制品,包含:
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的基材;和
设置在所述基材的所述第一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的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共混物组合物,所述共混物组合物包含:
至少一种烯烃嵌段共聚物,其中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包含至少一个包含结晶乙烯的嵌段和至少一个包含至少一种C3-C20α-烯烃的嵌段,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包含结晶乙烯的嵌段占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的小于30重量%;
至少一种弹性体聚合物;和
至少一种增粘树脂,其中所述增粘树脂具有低于95℃的软化点。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基材包括膜、隔离衬片、条带背衬、金属箔、板或制品的外表面。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共混物组合物具有13微米至1.27毫米,即0.5密耳至50密耳,的厚度。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基材包含条带背衬,并且所述制品包含条带。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条带具有如使用改进型式的ASTM测试方法D 3330-90用聚丙烯基材测得的至少10牛顿/分米的室温剥离粘附力。”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熔粘合剂与本申请的压敏粘合剂是完全不同的材料。(2)本申请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增粘树脂具有低于95℃的软化点,而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增粘树脂具有至少95℃的软化点,并教导了优选100℃-115。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所述共混物还包含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增粘树脂具有低于95℃的软化点,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Eastotac H100R增粘树脂的软化点为100℃。经分析,本申请说明书未记载,实验数据也无法确定,选用低于95℃的增粘树脂使得共混物具有哪些优异的性能。然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增粘树脂软化点对压敏胶的性能有很大影响,在用量相同的条件下,软化点高(低),初粘力低(高)、180°剥离强度高(低)、持粘力高(低) (参见《现代胶粘技术手册》,李子东等编著,新时代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公开日为2002年01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524-525页)。本申请上述三种关键组分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实施例配方1712-50-H公开的粘合剂同样可以用于压敏粘合剂。对此,首先,在已有的热熔性粘合剂中混和另外一种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和实施例均公开了约95℃环球法软化点的增粘树脂;本领域公知,用于粘接胶的增粘树脂以高软化点100-110℃为好,压敏胶所用的增粘树脂以高软化点80-90℃为好,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粘合剂的用途选择具有适宜软化点的增粘树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3限定了所述增粘树脂具有低于95℃的软化点,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Eastotac H100R增粘树脂的软化点为100℃。基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进而,从属权利要求14-17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6项),相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将权利要求1中“一种组合物共混物,包含”修改为“一种组合物共混物,所述组合物共混物由以下组成”;将权利要求13中的“所述共混物组合物包含”修改为“所述共混物组合物由以下组成”,并在权利要求1和13中添加了“和任选的抗氧化剂”,删除了权利要求12,并对权利要求序号以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2分别为:
1. 一种组合物共混物,所述组合物共混物由以下组成:
至少一种烯烃嵌段共聚物,其中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包含至少一个包含结晶乙烯的嵌段和至少一个包含至少一种C3-C20α-烯烃的嵌段,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包含结晶乙烯的嵌段占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的小于30重量%;
至少一种弹性体聚合物;
至少一种增粘树脂,
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和
任选的抗氧化剂,其中所述增粘树脂具有低于95℃的软化点。
12. 一种制品,包含:
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的基材;和
设置在所述基材的所述第一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的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共混物组合物,所述共混物组合物由以下组成:
至少一种烯烃嵌段共聚物,其中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包含至少一个包含结晶乙烯的嵌段和至少一个包含至少一种C3-C20α-烯烃的嵌段,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包含结晶乙烯的嵌段占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的小于30重量%;
至少一种弹性体聚合物;
至少一种增粘树脂,和
任选的抗氧化剂,其中所述增粘树脂具有低于95℃的软化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熔粘合剂与本申请的压敏粘合剂是完全不同的材料,热熔性粘合剂是一种热塑性粘合剂,以熔融状态施加且当冷却时成固体时形成粘合,不具有干粘性和永久的粘性,仅在加热时是粘性的;压敏粘合剂是一种粘弹性材料,其在无溶剂形式下保持粘性,且当施加非常轻的压力时立即粘附到大多数固体表面。(2)本申请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增粘树脂具有低于95℃的软化点,而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增粘树脂具有至少95℃的软化点,并教导了优选100℃-115。本领域技术人员既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热熔粘合剂改为压敏粘合剂,也不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具有较高软化点的增粘树脂改为本申请具有较低软化点的增粘树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共16项),经审查,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于2014年06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3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发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共混物(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烯烃的热熔性粘合剂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一种由14份作为矿物油的Nynas 222B氢化环烃工艺油、6份作为次要聚合物的Eastoflex 1060基于丙烯的无定形聚烯烃、59.5份作为增粘性树脂的Eastotac H100R部分氢化的脂族烃树脂、15份作为主要聚合物的Infuse 9807 OBC烯烃嵌段共聚物、5份作为次要聚合物的Septon 4033氢化的聚(苯乙烯-b-异戊二烯/b-丁二烯-b-苯乙烯)和0.5份Irganox 1010受阻酚类抗氧剂组成的的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表1配方1712-50-H,和第140-142段的原料名称表)。
其中,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合适的烯烃嵌段共聚物材料的具体例子可为Infuse 9807,同时实施例1-12均使用了Infuse 9807(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1-19行,第18-19页的缩写表,实施例1-12),由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作为主要聚合物的烯烃嵌段共聚物Infuse 9807落入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烯烃嵌段共聚物组分的范围内,也具有相应的结构和性能特征;对比文件1中作为次要聚合物的Eastoflex 1060和Septon 4033均为弹性体聚合物,因此也落入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弹性体聚合物组分的范围内。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烯烃嵌段共聚物、弹性体聚合物、增粘树脂和抗氧化剂。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所述共混物还包含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增粘树脂具有低于95℃的软化点,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Eastotac H100R增粘树脂的软化点为100℃。(3)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合物共混物中不包含矿物油,而对比文件1包含一定量的矿物油。
对此,合议组查明,本申请涉及压敏粘合剂和包含压敏粘合剂的制品。所述压敏粘合剂为可热熔融加工的组合物共混物。组合物共混物的一些实施例包含至少一种烯烃嵌段共聚物、至少一种弹性体聚合物和至少一种增粘树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5-18行)。所述组合物共混物还包含与组合物共混物的其他组分至少部分相容的至少一种增粘树脂。通常,增粘树脂或树脂组合具有低于120℃的软化点。在一些实施例中,增粘树脂或树脂组合的软化点低于110℃、低于100℃或甚至95℃。软化点低于95℃的增粘树脂在一些实施例中可为特别有用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0页最后一段)。进一步地,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及其实验数据可知,本申请通过使用特定的嵌段共聚物D9807、弹性体SIS弹性体以及增粘树脂的组合物共混物,使其能够作为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并使得剥离粘附力和剪切保持强度达到所需平衡。即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手段在于嵌段共聚物、弹性体以及增粘树脂的组合物共混物。本申请的申请文件既未记载,也没有提供实验数据证明该组合物共混物进一步包含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以及选用低于95℃的增粘树脂可以赋予该组合物何种新的性能或优点,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添加另一种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只是获得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的混合物;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增粘树脂软化点对压敏胶的性能有很大影响,在用量相同的条件下,软化点高(低),初粘力低(高)、180°剥离强度高(低)、持粘力高(低) (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524-525页)。
合议组还查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熔性粘合剂组合物,其中,热熔性粘合剂的加工性能与它们被熔化、以及在熔融阶段中被输送和/或涂覆到需要粘结的最终位置的能力有关;通常,将熔融的粘合剂喷涂或涂覆成膜;一旦冷却下来,粘合剂需要满足多项要求,如由剥离力所测量的粘结强度或者机械应力下或机械应力之后以及各种热条件下或各种热条件之后的粘结保留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上述组合物其包含下述组分的共混物:按重量计约5%至约50%的烯烃嵌段共聚物(OBC);按重量计约10%至约70%的第一增粘性树脂;约0%至约65%的第二增粘性树脂,和按重量计约1%至约40%的不同于OBC、第一增粘性树脂和第二增粘性树脂以及所述补强树脂的具有相对低结晶度的次要聚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9]-[0036]段)。其中,增粘性树脂包括C5/C9烃树脂、合成多萜、松香、松香脂、天然萜以及类似物增粘性树脂;应该具有至少约95℃且优选在约95℃至约140℃之间且更优选软化点在约95℃至约115℃之间的环球法软化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7]- [0048]段)。OBC例如Dow Chemical Company的Infuse ?9817、Infuse ?9807,它们的熔体指数均为15(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2]、 [0054]段)。次要聚合物起到改性特定聚合物功能的作用,用于增强或减弱(i)粘合剂组合物的弹性;(ii)粘合剂组合物的粘合性;……(vii)粘合剂组合物的压敏特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7]-[0058]、[0068]段)。其中“压敏性”意指粘合剂仅使用压力来形成对基材的粘结的能力(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6]段)。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关注了包含特定的如Infuse ?9807的乙烯-辛烯嵌段、包括弹性体在内的次要聚合物以及增粘剂等的热熔性粘合剂,热熔性即为可熔融加工和使用的性质,该粘合剂利用乙烯-辛烯嵌段的抗高温性和弹性,同时次要聚合物改善粘合剂的弹性、粘合性以及压敏性等性能。而且本申请上述三种关键组分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实施例配方1712-50-H公开的粘合剂同样可以用于压敏粘合剂。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既未公开也没有实验数据证明,在已有的可热熔融加工的粘合剂进一步包含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熔性粘合剂而言,可带来何种新技术效果,而将粘合剂组合使用,即在已有的热熔性粘合剂中混和另外一种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其次,如上评述,对比文件1说明书还公开了约95℃环球法软化点的增粘树脂,此外,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名称为piccotac 9095的芳族改性的C5烃树脂作为增粘树脂,其软化点为95℃(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9页原料名称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选择软化点为95℃的增粘树脂代替Eastotac H100R增粘树脂,并可以预期在增粘剂相同用量下,混合物的初粘力增加、180°剥离强度和持粘力降低。此外,本领域公知,用于粘接胶的增粘树脂以高软化点100-110℃为好,压敏胶所用的增粘树脂以高软化点80-90℃为好(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448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粘合剂的用途选择具有适宜软化点的增粘树脂。
再次,矿物油是本领域公知的改善粘合剂可塑性的物质,不添加矿物油,可塑性降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对产品可塑性的需要选择是否添加矿物油。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6、11对组合物共混物的各组分进行了限定。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Infuse 9807烯烃嵌段共聚物、Eastoflex 1060基于丙烯的无定形聚烯烃和Septon 4033氢化的聚(苯乙烯-b-异戊二烯/b-丁二烯-b-苯乙烯)弹性体落在本申请所保护的范围内,Nynas 222B氢化环烃工艺油为一种增塑剂,即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公开了权利要求2-3、5-6、11的附加技术特征;虽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限定的弹性体的储能模量,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为获得具有良好性能的粘合剂选择一定储能模量的弹性体,且本申请也并未证明对弹性体储能模量的限定使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组合物产生了何种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7-10分别对(甲基)丙烯酸酯和聚烯烃弹性体进行了限定。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列举了次要聚合物可以选自乙烯丙烯酸酯、乙烯甲基丙烯酸酯、乙烯丙烯酸甲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聚丁烯-1聚合物或共聚物、聚烯烃等,此外,权利要求9限定的小袋内制备(甲基)丙烯酸酯的聚合物为本领域常规的聚合物,根据产品性能需要选择聚烯烃弹性体的密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制品(详见案由部分)。 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上述权利要求限定的烯烃嵌段共聚物、弹性体聚合物和增粘树脂的热熔性粘合剂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配方1712-50-H以及表1),而且可以预期该热熔性粘合剂可以作为压敏粘合剂。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上述粘合剂当粘合剂附加量是12克/m2(gsm)即呈旋喷构型时,所述粘合剂组合物的初始蠕变测试结果,涂覆基材为聚丙烯的纺粘无纺网、聚乙烯不透气处理和压纹的白膜、标准spandex线,当采用旋喷时,喷头通常垂直于基材,且处于0.5英寸至1英寸之间的高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3]-[00120]、[00138]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的基材的至少一个表面包含配方1712-50-H粘合剂的制品。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2限定了所述增粘树脂具有低于95℃的软化点,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Eastotac H100R增粘树脂的软化点为100℃;(2)权利要求12限定的共混物组合物中不包含矿物油,而对比文件1包含一定量的矿物油。
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13-16对基材和涂层厚度进行了限定。参见权利要求12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膜,涂层厚度为0.5英寸至1英寸,即1.27-2.54cm,虽然与权利要求14限定的不同,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产品性能的需要调整涂层厚度;此外,条带属于本领域常规的粘合剂基材,而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粘合剂组合物的情况下,利用聚丙烯基材测试则具有相似或者相近的剥离粘附力。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首先,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1-16行记载了,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必须通过挤出机和热熔融加工设备,即施加到基材上也是需要在熔融状态下进行的。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公开了,热熔性粘合剂的加工性能与它们被熔化、以及在熔融阶段中被输送和/或涂覆到需要粘结的最终位置的能力有关。通常,将熔融的粘合剂喷涂或涂覆成膜。一旦冷却下来,粘合剂需要满足多项要求,如由剥离力所测量的粘结强度或者机械应力下或机械应力之后以及各种热条件下或各种热条件之后的粘结保留度。即本申请的“可热熔融加工”与对比文件1“热熔性”均是指无溶剂的粘合剂在挤出和涂覆过程中处于熔融状态,冷却后仍具有粘合性能。其次,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次要聚合物可以改善粘合剂的压敏性,并解释了压敏性的概念,即对比文件1也关注了粘合剂的压敏性,况且对比文件1实施例1配方1712-50-H粘合剂公开了本申请可热熔融加工的压敏粘合剂所有相同的关键组分,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粘合剂同样可以作为压敏粘合剂;而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2]- [0122]段的实施例对粘合剂涂覆的基材测试了蠕变保留率、室温下的剥离强度,其中蠕变性能是粘弹性材料具有的性能,室温下的剥离强度证明了粘合剂冷却后仍具有粘性。此外,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组合物共混物的用途进行限定。(2)尽管权利要求1和12中对软化点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本申请说明书第10页最后一段也记载了“增粘树脂或树脂组合具有低于120℃的软化点。在一些实施例中,增粘树脂或树脂组合的软化点低于110℃、低于100℃或甚至95℃。软化点低于95℃的增粘树脂在一些实施例中可为特别有用的”,可见软化点低于120℃的增粘树脂即可用于本申请的组合物共混物,而且本申请说明书未记载也未证明包含软化点低于95℃的增粘树脂使得组合物共混物相对于包含软化点高于95℃的增粘树脂具有哪些优异的性能。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不同应用的胶黏剂可以有利地选择不同软化点的增粘树脂,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粘合剂的用途选择适宜软化点的增粘树脂。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本申请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