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以在LED投光灯俯射旋转中使用的重力热管散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30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684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1595.8
申请日:2015-05-05
复审请求人:刘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艳
合议组组长:周忠丽
参审员:卢萍
国际分类号:F21V29/51,F21Y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1595.8,名称为“一种可以在LED投光灯俯射旋转中使用的重力热管散热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刘真。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3575143A,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2月12日;
对比文件4:CN204014395U,授权公告日为 2014年12月10日。
驳回理由中还引用了4篇专利文献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如下:
专利文献1:CN101296596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9日;
专利文献2:CN201819173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5月04日;
专利文献3:CN101150944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26日;
专利文献4:CN2852618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7日。
实质审查过程中还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431801U,授权公告日为 2014年02月12日;
对比文件2:CN201819173 U,授权公告日为 2011年05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以在LED投光灯俯射旋转中使用的重力热管散热器,包括铝基板、热管蒸发腔管路、蒸发管、横管及热管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确定铝基板的旋转轴线后,热管蒸发腔管路与旋转轴线平行或重合,热管蒸发腔管路、蒸发管、横管三者位于同一个垂直于铝基板底面的平面内,横管整体位置高于或等于蒸发管的最高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以在LED投光灯俯射旋转中使用的重力热管散热器,其特征在于:安装于铝基板上部的热管散热装置,可采用多种盘绕方式,热管散热装置整体与铝基板底面垂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以在LED投光灯俯射旋转中使用的重力热管散热器,其特征在于:铝基板上可并排摆放多套相互独立的热管散热系统,每套嵌在铝基板中的热管蒸发腔管路均与旋转轴线平行。”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是一种可以在LED投光灯俯射旋转中使用的重力热管散热器,铝基板,其具有旋转轴线,热管蒸发腔管路与旋转轴线平行或重合,热管热光蒸发腔管路、蒸发管、横管三者位于同一个垂直于铝基板底面的平面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刘真(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所有对比文件均没有提出对重力热管在倾斜旋转中使用的方向性限制,没有这种限制,重力热管无法正常循环散热,这正是本申请创造性所在。重力热管在旋转中使用的关键是基板的旋转轴线始终处于水平,以保证蒸发腔中回流的液化工质在水平位置流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3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是可以用在LED投光灯俯射旋转中使用的重力热管散热器;基板为铝基板;确定基板的旋转轴线后,热管蒸发腔管路与旋转轴线平行或重合;横管整体位置高于或等于蒸发管的最高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具体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在铝基板上确定旋转轴线”和“铝基板底面先水平放置即为0°,然后旋转”。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可以在LED投光灯俯射旋转中使用的重力热管散热器,包括铝基板、热管蒸发腔管路、蒸发管、横管及热管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在铝基板上确定旋转轴线,确定铝基板的旋转轴线后,热管蒸发腔管路与旋转轴线平行或重合,热管蒸发腔管路、蒸发管、横管三者位于同一个垂直于铝基板底面的平面内,铝基板底面先水平放置即为0°,然后旋转,横管整体位置高于或等于蒸发管最高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以在LED投光灯俯射旋转中使用的重力热管散热器,其特征在于:安装于铝基板上部的热管散热装置,可采用多种盘绕方式,热管散热装置整体与铝基板底面垂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以在LED投光灯俯射旋转中使用的重力热管散热器,其特征在于:铝基板上可并排摆放多套相互独立的热管散热系统,每套嵌在铝基板中的热管蒸发腔管路均与旋转轴线平行。”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倾斜旋转状态下使用重力热管,首先要考虑旋转轴线的选择,还要确定合理的旋转方式即铝基板底面先水平放置即为0°,那么设置于铝基板上的旋转轴线也是水平即为0°,然后旋转。还要确定合理热管结构即蒸发热管、蒸发管和横管位于同一垂直于铝基板的平面上,横管整体高于或等于蒸发管的最高点。对比文件3、4中的热管存在着旋转方向不确定、旋转方式不确定、热管结构不合理三大问题,这都是导致重力热管无法在倾斜旋转中使用的关键因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为基础作出的。
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以在LED投光灯俯射旋转中使用的重力热管散热器,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散热模组(参见说明书第20-33段,附图1-6),包括基板4、蒸发补偿构件2、环路热管1及翅片组3,环路热管1包含相连通的蒸发管段11、冷凝管段12以及回流管段13,由附图4-5可知,蒸发补偿构件2、环路热管1位于同一个垂直于基板的平面内;蒸发补偿构件2以焊接的方式连接在基板4的一面上,基板4的另一面连接有电子元件。
通过比较可知,对比文件4中的蒸发补偿构件2相当于本申请的热管蒸发腔管路;翅片组3相当于本申请的热管散热装置;环路热管1最上端横向设置的管段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横管;附图5中可知蒸发管段11和连接蒸发管段11的右侧的管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蒸发管。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是可以用在LED投光灯俯射旋转中使用的重力热管散热器;基板为铝基板;在铝基板上确定旋转轴线,确定铝基板的旋转轴线后,热管蒸发腔管路与旋转轴线平行或重合;铝基板底面先水平放置即为0°,然后旋转,横管整体位置高于或等于蒸发管的最高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重力热管散热器应用于俯射旋转的LED投光灯中。
对比文件4公开了散热模组的基板4的另一面连接有电子元件(参见说明书第24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电子元件具体选择为LED投光灯以及将基板具体选择为铝基板,这均为本领域常规选择。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相变散热装置的冷凝器结构,具体公开了 (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4]-[0015]段,附图1):用于相变散热装置的冷凝器结构包括蒸发盘管1,散热翅片2,进汽管口4,回液管口5;蒸发盘管的轴线在同一平面上与水平方向形成有一定夹角,产生重力结构,降低汽、液两相工质在蒸发管内相向流动产生的阻力,加快冷凝液体工质自动回流,可以有效降低相变散热装置的传热热阻,增强相变散热装置的散热性能,提高散热效率(参见说明书[0010]段);由附图1可知,位于最上端的管(即本申请的横管)整体位置高于或等于最左侧的管(即本申请的蒸发管)的最高点。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重力热管散热效率高的技术启示,同样是通过气液相变达到散热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重力热管散热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4中,使其达到高效散热;进一步地,对比文件4中的依靠重力循环散热的散热模组应用的场景通常有静止状态和旋转状态,当其应用于旋转状态时,一定是保证能够重力循环的前提下有角度限制的旋转,即要确保在旋转过程中环路热管最高的横管位置始终高于或等于蒸发管的最高点,同样的应用于LED投光灯时选择LED投光灯俯射旋转也是重力热管常用的应用领域,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基板为水平放置即为0°,然后使其有角度限制的沿着重合或平行于蒸发管11的轴线或者垂直于蒸发管11的轴线旋转,是常用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确保在旋转过程中环路热管最高的横管位置始终高于或等于蒸发管的最高点的前提下,无论选择上述哪个为旋转轴线都是公知常识,而其中在铝基板上确定旋转轴线,选择铝基板的旋转轴线与热管蒸发管路平行或重合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其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4公开了蒸发补偿构件2、环路热管1位于同一个垂直于基板的平面内(参见附图4-5),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依靠重力循环散热的散热模组应用于旋转照明场景时,必须确保在旋转过程中环路热管最高的横管位置始终高于或等于蒸发管的最高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虽然对比文件3、4均没有提出重力热管能够在倾斜旋转中使用的旋转方向和旋转方式,但是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进一步地分析,重力热管在使用时必然要考虑其实用性,即要确保重力循环能够起作用。对于不同的应用场景必然有不同的设定,灯具通常为静止使用或动态使用,当重力热管散热装置应用于旋转灯具时,对灯具的结构和旋转角度都有一定的要求,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保持基板始终水平,在基板上确定旋转轴线平行或重合如本申请的热管蒸发腔管路来旋转灯具,是能够正常使用重力热管散热装置最常用的一种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其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4(参见同上)公开了:由附图4-5可知,蒸发补偿构件2、蒸发管段11,冷凝管段12和回流管段13安装在基板4上且位于同一垂直基板4底面的平面内,即热管散热装置整体与基板底面垂直。采用何种盘绕方式以及采用铝基板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4(参见同上)还公开了:由附图5-6可知,基板4上并排放置多套相互独立的热管散热模组,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铝基板的旋转轴线与热管蒸发管路平行或重合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且为使散热效果更好,将热管蒸发腔管路嵌在铝基板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即每套嵌在铝基板中的热管蒸发腔管路均与旋转轴线平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