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输液器止液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791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622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95339.5
申请日:2014-12-18
复审请求人:玉环县安尔康橡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其蔚
合议组组长:张纬
参审员:杨静萱
国际分类号:A61M5/40,A61M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95339.5,名称为“输液器止液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申请人为玉环县安尔康橡胶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5月11日做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2666117 U,公开日期为2013年01月16日;
对比文件2:CN 203749945 U,公开日期为2014年08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输液器止液装置,包括浮体(1)和位于浮体(1)下侧的闭合件(2),所述闭合件(2)的材料为橡胶,所述的浮体(1)上具有向下凸起且呈柱状的插接部一(1b),所述的闭合件(2)包括呈圆形片状的贴靠部(2a)和位于贴靠部(2a)上侧且呈筒状的插接部二(2b),所述的插接部二(2b)与贴靠部(2a)为一体式结构,所述的插接部一(1b)插接在插接部二(2b)内,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接部一(1b)上具有环状凸起(1e),所述插接部二(2b)内侧具有与环状凸起(1e)匹配的环形凹槽(2c),所述的环状凸起(1e)嵌入环形凹槽(2c)内,所述插接部一(1b)上端具有呈柱状的抵靠部(1c),所述的抵靠部(1c)和插接部一(1b)为一体式结构,所述抵靠部(1c)的横向宽度大于插接部一(1b)的横向宽度,所述的插接部二(2b)的上端与抵靠部(1c)的下端相抵靠,插接部一(1b)的下端面位于贴靠部(2a)的上方且插接部一(1b)与贴靠部(2a)之间具有间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液器止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浮体(1)包括呈筒状且顶部密封底部开口的外筒部(1a),所述的插接部一(1b)位于外筒部(1a)内侧,所述的外筒部(1a)和插接部一(1b)为一体式结构,所述的外筒部(1a)的外侧面倾斜设置且外筒部(1a)外侧面的下端较上端更靠近外筒部(1a)的轴线。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输液器止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筒部(1a)的顶部呈圆弧向上凸起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液器止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抵靠部(1c)为实心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液器止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浮体(1)的材料为塑料。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液器止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插接部一(1b)的形状为上大下小的锥状。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输液器止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贴靠部(2a)上侧面与外筒部(1a)底部之间的间距为0.2-1mm。”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插接部一上具有环状凸起,插接部二内侧有与环状凸起匹配的环形凹槽,环状凸起嵌入环形凹槽内;(2)插接部一上端具有呈柱状的抵靠部,抵靠部和插接部一体式结构,抵靠部的横向宽度大于插接部一的横向宽度,插接部二的上端与抵靠部下端相抵靠,闭合件材料为橡胶,插接部一与贴靠部之间具有间隙。区别技术特征(1)是基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玉环县安尔康橡胶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含了“插接部二2b的上端与抵靠部1c的下端抵靠”、“插接部一1b的环状凸起1e与插接部二2b的环形凹槽2c配合限位”以及“插接部一1b和贴靠部2a之间具有间隙”这三个技术特征,上述三个技术特征并非单独存在,而是相互配合来解决同一个技术问题的,三个技术特征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缺一不可,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仅提高了机器装配的稳定性,降低了次品率,减少了生产成本,还提高了生产效率,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6月18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插接部一上具有环状凸起,插接部二内侧有与环状凸起匹配的环形凹槽,环状凸起嵌入环形凹槽内;(2)插接部一上端具有呈柱状的抵靠部,抵靠部和插接部一体式结构,抵靠部的横向宽度大于插接部一的横向宽度,插接部二的上端与抵靠部下端相抵靠,插接部一与贴靠部之间具有间隙。区别技术特征(1)是基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插接部一上具有环状凸起,插接部二内侧具有与环状凸起匹配的环形凹槽,环状凸起嵌入环形凹槽内;②插接部一上端具有呈柱状的抵靠部,抵靠部和插接部一为一体式结构,抵靠部的横向宽度大于插接部一的横向宽度,插接部二的上端与抵靠部的下端相抵靠;插接部一的下端面位于贴靠部的上方且插接部一与贴靠部之间具有间隙;闭合件的材料为橡胶。对比文件2中浮体本体和密封体的形状、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均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申请中的方案不同,且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23和凸缘31的设置位置也与本申请中的环形凸起le和环形凹槽2c不同,即对比文件2中技术方案的具体结构与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1中的结构之间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本申请中,环状凸起和环状凹槽的配合使用所起的作用为:对浮体和闭合件之间的装配起限位作用,防止机器装配时由于机器装配力太大而使插接部一穿破贴靠部;而在对比文件2中,其在工艺筋上设置凹槽,在密封体外圈设置凸缘,并使凸缘和凹槽配合安装,所起的作用为:使得密封效果更好。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在具体结构上存在较大的差异,难以进行组成部件之间的一一对应,且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也难以获得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2)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环状凸起和环状凹槽配合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抵靠部一起来同时对浮体和闭合件之间的装配起限位作用,能更有效地防止机器装配时由于机器装配力太大而使插接部一穿破贴靠部的情况发生,进一步提高了机器装配的合格率,而对比文件1中未设置限位结构,对比文件2中虽然设置了凸缘和凹槽的结构,但限位效果极其有限,存在合格率难以保证的问题,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来说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输液器止液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输液器的防回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1]段以及附图2):防回流装置包括上下插接为一体的浮标10和硅胶垫11;浮标10整体纵截面呈倒山字形,包括顶盖13和柱塞14,硅胶垫11整体呈倒T形,上部竖直设置的部分内部设有安装孔,安装孔的尺寸与柱塞14的尺寸相配合,柱塞14与硅胶垫11上部的安装孔紧配联接;输液完毕时,硅胶垫11的底面与滴斗4内底部的内圆弧面12相接触,将管路封闭。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防回流装置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输液器止液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浮标10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浮体,对比文件1中的硅胶垫11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闭合件,对比文件1中的柱塞14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插接部一,对比文件1中的安装孔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插接部二,对比文件1中的硅胶垫11的底面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贴靠部。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插接部一上具有环状凸起,插接部二内侧有与环状凸起匹配的环形凹槽,环状凸起嵌入环形凹槽内;(2)插接部一上端具有呈柱状的抵靠部,抵靠部和插接部一体式结构,抵靠部的横向宽度大于插接部一的横向宽度,插接部二的上端与抵靠部下端相抵靠,插接部一与贴靠部之间具有间隙。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更稳定的连接以及提高止液装置的机器装配稳定性并防止捅破贴靠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输液器用自动止液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以及附图3-5):自动止液装置包括浮体本体20和密封体30,密封体30嵌入浮体本体20下端,工艺筋22上设有凹槽23,密封体30外圈设有凸缘31,凸缘31与凹槽23紧密配合。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凸起和凹槽能够实现更稳定的连接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为了实现更稳定的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柱塞14和安装孔上分别设置环状凸起和环形凹槽,由此在装配时客观上能够提高止液装置的机器装配稳定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止液装置的机器装配稳定性并防止捅破贴靠部,该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中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也是容易发现的。在对比文件1中,柱塞14一直插入到安装孔的底部,由于硅胶垫11的材料性质,显然在装配时柱塞14容易捅破硅胶垫。为了解决该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做法是改变硅胶垫的材料而使用硬度更大的材料,但这可能会导致输液完成时止液装置对管路的封闭不严密。解决上述问题的另一种常规做法是不将柱塞14插入安装孔的底部而是与底部相距一定距离,在该情况下,由于硅胶垫11和浮标10之间纵向上的移动没有被限制,导致机器装配稳定性差,因此容易想到在浮标10上设置抵靠部与柱塞14的上端相抵靠以限制纵向移动。无论是抵靠部还是间隙的设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中的浮体本体和密封体的形状、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仅在于浮体本体和密封体之间通过环状凸起和环状凹槽进行连接固定,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该技术启示,尽管在对比文件2中凹槽设置在浮体本体上且凸起设置在密封体上,而在本申请中凸起设置在浮体本体上且凹槽设置在密封体上,但凸起和凹槽的具体设置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尽管未提及,但对比文件2中的凸缘和凹槽的配合使用也能够起到固定和限位的作用,这是由其自身的结构所决定的。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可以结合,且能够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尽管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提高机器装配合格率的优点,但是该技术效果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获得的和可以预期的,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3)对比文件1中的闭合件的材料为硅胶,硅胶通常分为有机硅胶和无机硅胶(即硅橡胶),无机硅胶是高吸附性材料,类似于海绵体,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硅胶应当指的是硅橡胶,属于橡胶的一种。因此闭合件的材料为橡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不是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以及附图2):顶盖13为纵截面呈倒凹字形的壳体(对应于本权利要求所述浮体包括呈筒状且顶部密封底部开口的外筒部,插接部一位于外筒部内侧),此外,为了便于药液快速向下流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外筒部的顶部呈圆弧向上凸起状,为了使浮体和闭合件作为整体不易相对于点滴储存杯倾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外筒部的外侧面倾斜设置并且使外筒部外侧面的下端较上端更靠近外筒部的轴线,而且一体式结构也是本领域常规的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7,为了使得结构稳定抵靠部采用实心结构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塑料是本领域常用的材料,并且上大下小的锥形的插接部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结构,此外贴靠部与外筒部底部之间的距离设置为0.2-1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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