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食品包装用油墨连接料安全性指纹法溯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725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659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67661.6
申请日:2015-12-21
复审请求人: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越
合议组组长:王艳
参审员:孙蕾
国际分类号:G06Q30/00,G01N24/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公知常识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67661.6,名称为“一种食品包装用油墨连接料安全性指纹法溯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l相对于对比文件1(“食品包装材料卫生安全溯源保障体系”,中国塑料包装工业高新技术与绿色包装论坛暨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八届二次年会论文集,陈宇等,第235-246页,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分析检测手段还包括气相色谱(GC)、液相色谱(LC)、高效液相色谱(HPLC)、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液相色谱-质谱联用(LC-MS)、元素分析(ICP)、紫外分光光度计(UV)中的一种或多种;(2)权利要求1还包括步骤(3),采用与步骤(l)相同的方法,建立后续待测批次产品的指纹,若有一种材料或几种材料的指纹信息不符,则其产品基本不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则进一步分析与备案指纹不符的材料指纹,确定单体、添加剂品种,并与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进行比对,若同时不符合法规和标准,则该材料危害安全性的源头也得到解决;用户或监察部门通过产品信息数据库可查询不同批次产品指纹的比对结果和判定结论,判断同种产品不同批次间的质量一致性;若指纹比对结果发现不一致,则表明产品的结构发生变化,将信息反馈至企业,追溯检查产品的生产原料、配方及工艺变化情况,快速定位问题产生的原因;(3)步骤(2)还可以是:直接将步骤(1)采用己知的符合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制备的油墨连接料进行化学结构进行表征,得到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4)采用核磁共振对油墨连接料的化学结构进行表征的具体操作方法。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做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食品包装用油墨连接料安全性指纹法溯源方法,胶粘剂是由多种化合物在一种或几种助剂的作用下经系列化学反应制成主体树脂后,配以适量溶剂制成,其特征在于,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1)利用核磁共振(NMR)、红外光谱(IR)、气相色谱(GC)、液相色谱(LC)、高效液相色谱(HPLC)、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液相色谱-质谱联用(LC-MS)、元素分析(ICP)、紫外分光光度计(UV)分析检测技术手段中的一种或多种,对油墨连接料产品的化学结构进行表征,得到一套专属性强、特征明显、重现性好的数据和图谱,作为胶粘剂的数据库;步骤(1)采用核磁共振对油墨连接料的化学结构进行表征,具体操作如下:称取0.1-0.2g油墨连接料样品的于1.5ml具塞离心管中,加入0.5ml氘代氯仿;采用ECA-600核磁共振谱仪,1H/13C双探头,H-NMR工作频率为600.172MHz;核磁共振测试条件:氢核磁共振频率SF=600.172MHz;数据采集参数:谱宽SW=9000Hz;脉冲宽度PW=14.2[us];数据点SI=32768,弛豫延迟时间=2s;累加次数NS=64,测试温度为室温;
(2)分析油墨连接料产品的数据和谱图,分析数据和谱图分别体现的材料,包括单体或添加剂等,根据化学结构峰或数据确定单体、添加剂品种,并与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进行比对,将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进行备案,构建油墨连接料产品的指纹信息数据库;
或直接将步骤(1)采用已知的符合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制备的油墨连接料进行化学结构进行表征,得到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
(3)采用与步骤(1)相同的方法,建立后续待测批次产品的指纹,对指纹信息中的化学结构峰或数据分别与对应的产品指纹数据库中备案的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进行比对,若指纹信息都基本相符,则产品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若有一种材料或几种材料的指纹信息不符,则其产品基本不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则进一步分析与备案指纹不符的材料指纹,确定单体、添加剂品种,并与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进行比对,若同时不符合法规和标准,则该材料危害安全性的源头也得到解决;
用户或监察部门通过产品信息数据库可查询不同批次产品指纹的比对结果和判定结论,判断同种产品不同批次间的质量一致性;
若指纹比对结果发现不一致,则表明产品的结构发生变化,将信息反馈至企业,追溯检查产品的生产原料、配方及工艺变化情况,快速定位问题产生的原因。”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即将权利要求1中“胶粘剂是由多种化合物在一种或几种助剂的作用下经系列化学反应制成主体树脂后”改为“油墨连接料是由多种化合物在一种或几种助剂的作用下经系列化学反应制成主体树脂后”,将“利用核磁共振(NMR)、红外光谱(IR)、气相色谱(GC)、液相色谱(LC)、高效液相色谱(HPLC)、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液相色谱-质谱联用(LC-MS)、元素分析(ICP)、紫外分光光度计(UV)分析检测技术手段中的一种或多种”改为“利用核磁共振(NMR)分析检测技术手段”,将“胶粘剂的数据库”改为“油墨连接料的数据库”,删除“用户或监察部门通过产品信息数据库可查询不同批次产品指纹的比对结果和判定结论,判断同种产品不同批次间的质量一致性;若指纹比对结果发现不一致,则表明产品的结构发生变化,将信息反馈至企业,追溯检查产品的生产原料、配方及工艺变化情况,快速定位问题产生的原因”。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给出的是胶粘剂的指纹法以及采用红外为主和核磁为辅的测试手段,由于胶粘剂与油墨连接料所用的原材料种类相差很大,不一定能采用对比文件1的检测手段来确立指纹数据库,本申请采用的是单一的核磁手段。(2)根据本申请具体的测试条件才能得到精准的特征指纹库,同时对待检测物质进行再次实验操作提供精准实验和核磁共振谱图,才能更准确的反应是否符合规定。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设置核磁共振参数的启示。因此,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食品包装用油墨连接料安全性指纹法溯源方法,油墨连接料是由多种化合物在一种或几种助剂的作用下经系列化学反应制成主体树脂后,配以适量溶剂制成,其特征在于,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1)利用核磁共振(NMR)分析检测技术手段,对油墨连接料产品的化学结构进行表征,得到一套专属性强、特征明显、重现性好的数据和图谱,作为油墨连接料的数据库;
(2)分析油墨连接料产品的数据和谱图,分析数据和谱图分别体现的材料,包括单体或添加剂等,根据化学结构峰或数据确定单体、添加剂品种,并与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进行比对,将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进行备案,构建油墨连接料产品的指纹信息数据库;
或直接将步骤(1)采用已知的符合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制备的油墨连接料进行化学结构进行表征,得到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
(3)采用与步骤(1)相同的方法,建立后续待测批次产品的指纹,对指纹信息中的化学结构峰或数据分别与对应的产品指纹数据库中备案的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进行比对,若指纹信息都基本相符,则产品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若有一种材料或几种材料的指纹信息不符,则其产品基本不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则进一步分析与备案指纹不符的材料指纹,确定单体、添加剂品种,并与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进行比对,若同时不符合法规和标准,则该材料危害安全性的源头也得到解决;
步骤(1)采用核磁共振对油墨连接料的化学结构进行表征,具体操作如下:称取0.1-0.2g油墨连接料样品的于1.5ml具塞离心管中,加入0.5ml氘代氯仿;采用ECA-600核磁共振谱仪,1H/13C双探头,H-NMR工作频率为600.172MHz。核磁共振测试条件:氢核磁共振频率SF=600.172MHz;数据采集参数:谱宽SW=9000Hz;脉冲宽度PW=14.2[us];数据点SI=32768,弛豫延迟时间=2s;累加次数NS=64,测试温度为室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如对比文件1图3-1所示,食品包装材料包括:塑料膜材、金属膜材、胶粘剂、油墨等,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食品用塑料复合包装的相关产品及原材料建立相应的特征指纹库,通过比对指纹的一致性来验证产品及原材料的稳定性,虽然对比文件1仅以胶粘剂为例介绍了利用指纹法验证原材料安全性的过程,但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指纹法同样适用于塑料膜材、金属膜材、油墨等其他食品包装材料,通过对比文件1的指纹法对油墨连接料的指纹进行一致性对比,以提高原材料的安全性,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所属技术领域,光谱分析是根据物质的光谱来鉴别物质及确定它化学组成,结构或者相对含量的方法,通常包括红外图谱、质谱、核磁图谱和紫外图谱,根据待检测物质的属性选择合适的分析检测手段,当需要获取油墨连接料的图谱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选择核磁共振分析检测技术,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2)在采用核磁共振对油墨连接料的化学结构进行表征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油墨连接料样品的重量、容器以及所使用的核磁共振谱仪型号,ECA-600核磁共振谱仪是所属领域常用的核磁共振仪器,而氢核磁共振频率、谱宽、脉冲宽度等参数是核磁共振检测中常用的设置参数,而具体实验参数的选择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获得的,即通过上述测试条件对油墨连接料的化学结构进行表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建立的指纹信息数据库精度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油墨连接料是由多种化合物在一种或几种助剂的作用下经系列化学反应制成主体树脂后,配以适量溶剂制成;2)步骤(2)中将确定的单体、添加剂品种与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进行比对,将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进行备案;或直接将步骤(1)采用已知的符合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制备的油墨连接料进行化学结构进行表征,得到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 3)步骤(3)中对指纹信息中的化学结构峰或数据分别与对应的产品指纹数据库中备案的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进行比对,若指纹信息都基本相符,则产品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若有一种材料或几种材料的指纹信息不符,则其产品基本不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则进一步分析与备案指纹不符的材料指纹,确定单体、添加剂品种,并与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进行比对,若同时不符合法规和标准,则该材料危害安全性的源头也得到解决;4)步骤(1)采用核磁共振对油墨连接料的化学结构进行表征,具体操作如下:称取0.1-0.2g油墨连接料样品的于1.5ml具塞离心管中,加入0.5ml氘代氯仿;采用ECA-600核磁共振谱仪,1H/13C双探头,H-NMR工作频率为600.172MHz。核磁共振测试条件:氢核磁共振频率SF=600.172MHz;数据采集参数:谱宽SW=9000Hz;脉冲宽度PW=14.2[us];数据点SI=32768,弛豫延迟时间=2s;累加次数NS=64,测试温度为室温。其中区别特征1)是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3)、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或实施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1)企业为油墨连接料各阶段产品建立详细不二的产品指纹图”,将“油墨连接料的数据库”改为“油墨连接料产品指纹数据库”,删除“分析油墨连接料产品的数据和谱图,分析数据和谱图分别体现的材料,包括单体或添加剂等,根据化学结构峰或数据确定单体、添加剂品种,并与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进行比对,将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进行备案,构建油墨连接料产品的指纹信息数据库”,将“或直接将步骤(1)采用已知的符合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制备的油墨连接料进行化学结构进行表征”改为“其中采用已知的符合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制备的油墨连接料进行化学结构进行表征”,将“采用与步骤(1)相同的方法”改为“采用与步骤(2)相同的方法”,删除“步骤(1)采用核磁共振对油墨连接料的化学结构进行表征,具体操作如下:称取0.1-0.2g油墨连接料样品的于1.5ml具塞离心管中,加入0.5ml氘代氯仿;采用ECA-600核磁共振谱仪,1H/13C双探头,H-NMR工作频率为600.172MHz。核磁共振测试条件:氢核磁共振频率SF=600.172MHz;数据采集参数:谱宽SW=9000Hz;脉冲宽度PW=14.2[us];数据点SI=32768,弛豫延迟时间=2s;累加次数NS=64,测试温度为室温”,新增了“其中步骤(3)所述的若有一种材料或几种材料的指纹信息不符,则其产品基本不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则进一步分析与备案指纹不符的材料指纹,确定单体、添加剂品种,并与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进行比对,若同时不符合法规和标准,则该材料危害安全性的源头也得到解决具体为如下的方案: 若产品指纹比对结果发现不一致,则表明产品的结构发生变化,可将信息反馈至企业,企业可根据不符合指纹的材料追溯检查产品的生产原料、配方及工艺变化情况,快速定位问题产生的原因;即在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后,通过取对应批次的油墨连接料样品分析指纹信息,并与数据库中事先存储的化学指纹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可迅速锁定卫生安全问题的根源;这种利用事先建立指纹信息数据库来实现食品包装材料用油墨卫生安全管理的技术,有效阻止非法物质引入油墨中,同时面临问题产品追踪事故原因时,该方法可大大减少溯源查找的工作量,能够以较低成本为企业建立高效的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将每批次油墨连接料各阶段产品建立产品指纹图,同时将合格产品的指纹图作为比对标准。一旦检测出某批次最终产品结构不符,则企业根据所处批次、比对各阶段的指纹信息进行溯源查找,可大大减少查找工作量,不需要依赖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了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而对比文件1只给了最终产品的指纹信息,根据产品指纹信息判断是否符合,若不符只能由技术人员根据产品指纹信息自己反推问题,依赖技术人员较高的专业技术。(2)本申请采用核磁共振进行表征,并不是任意决定的,核磁相对于其他方式更能反映化学反应的机理、变化过程的追踪。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食品包装用油墨连接料安全性指纹法溯源方法,油墨连接料是由多种化合物在一种或几种助剂的作用下经系列化学反应制成主体树脂后,配以适量溶剂制成,其特征在于,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1)企业为油墨连接料各阶段产品建立详细不二的产品指纹图;
(2)利用核磁共振(NMR)分析检测技术手段,对油墨连接料产品的化学结构进行表征,得到一套专属性强、特征明显、重现性好的数据和图谱,作为油墨连接料产品指纹数据库;
其中采用已知的符合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制备的油墨连接料进行化学结构进行表征,得到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
(3)采用与步骤(2)相同的方法,建立后续待测批次产品的指纹,对指纹信息中的化学结构峰或数据分别与对应的产品指纹数据库中备案的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进行比对,若指纹信息都基本相符,则产品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若有一种材料或几种材料的指纹信息不符,则其产品基本不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则进一步分析与备案指纹不符的材料指纹,确定单体、添加剂品种,并与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进行比对,若同时不符合法规和标准,则该材料危害安全性的源头也得到解决;
其中步骤(3)所述的若有一种材料或几种材料的指纹信息不符,则其产品基本不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则进一步分析与备案指纹不符的材料指纹,确定单体、添加剂品种,并与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进行比对,若同时不符合法规和标准,则该材料危害安全性的源头也得到解决具体为如下的方案:
若产品指纹比对结果发现不一致,则表明产品的结构发生变化,可将信息反馈至企业,企业可根据不符合指纹的材料追溯检查产品的生产原料、配方及工艺变化情况,快速定位问题产生的原因;
即在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后,通过取对应批次的油墨连接料样品分析指纹信息,并与数据库中事先存储的化学指纹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可迅速锁定卫生安全问题的根源;这种利用事先建立指纹信息数据库来实现食品包装材料用油墨卫生安全管理的技术,有效阻止非法物质引入油墨中,同时面临问题产品追踪事故原因时,该方法可大大减少溯源查找的工作量,能够以较低成本为企业建立高效的卫生安全管理体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公知常识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沿用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食品包装材料卫生安全溯源保障体系”,中国塑料包装工业高新技术与绿色包装论坛暨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八届二次年会论文集,陈宇等,第235-246页,2013年04月10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食品包装用油墨连接料安全性指纹法溯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食品包装材料卫生安全溯源保障体系,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第235-246页):为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各项法规,规范企业遵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安全规定,通过溯源法建立食品用复合塑料包装卫生安全保障体系,从产业链入手,从源头上控制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食品包装产品,保证产品各项标准。图3-1所示食品用塑料复合包装产业链中包括油墨连结料生产企业。溯源法建立食品用塑料复合包装安全管理体系,是从产品的设计开发-原料检测-生产过程-产品追溯-产品防护-产成品监控等几方面入手,对产业链各环节企业的监管可采用指纹法(可见,油墨连结料生产企业作为产业链中一环,对其产品应用指纹法溯源方法进行监管,相当于对油墨连接料产品应用安全性指纹法溯源方法)。指纹法,是食品用塑料复合包装的相关产品及原材料建立相应的特征指纹库(相当于作为产品指纹数据库),通过比对指纹的一致性来验证产品及原材料的稳定性;另外,辅以其他的检测手段和中/终控指标,定期验证产品的符合性,保证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可见,对于油墨连结料生产企业,定期验证产品的符合性,也就是分阶段的验证产品的符合性,必然要对各阶段产品建立产品指纹图,相当于企业为油墨连接料各阶段产品建立详细不二的产品指纹图)。以聚氨酯胶粘剂为例详细介绍指纹法的建立(此处,以聚氨酯胶粘剂的指纹法建立为例,描述了指纹法各通常步骤,同样能够应用于油墨连结料产品的指纹法溯源)。在聚氨酯胶粘剂产品设计阶段就要考虑原料应符合法律法规(GB9685-2008等),采购原料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各种原料的指纹图,收集后备案,以定期验证;当产品设计完成,工艺稳定后,企业向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配方,要求其审核,出具产品卫生符合性声明;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指纹备案,提供给下游用户。
通常选择红外光谱法建立粘合剂产品指纹图,从中可以得出主剂类型、组分特征峰等信息,为了对该产品的符合性进行验证,辅助HNMR,得到如图4-2所示为粘合剂主剂的HNMR图(相当于利用核磁共振(NMR)分析检测技术手段,对产品的化学结构进行表征,得到一套专属性强、特征明显、重现性好的数据和图谱,作为油墨连接料产品指纹数据库;从对比文件1所记载内容可知,通过红外、核磁两种方法的结合而检测得到了产品指纹信息,由于接下来的步骤中,要将分析该产品指纹信息得到的产品配方与备案的产品的配方进行比对,以及根据前文指纹法的定义可知,根据比对指纹的一致性来验证产品稳定性,定期验证产品的符合性,所以后续待测批次产品的指纹信息获取方法应与之前检测备案产品指纹信息的方法相同,相当于采用与步骤(2)相同的方法,建立后续待测批次产品的指纹)。通过红外、核磁两种方法的结合及经验分析,得到该粘合剂的主剂成分可能为新戊二醇、己二酸等7种(相当于分析材料指纹,确定单体、添加剂品种),与产品配方符合(可见,将待测产品的指纹信息与备案产品的信息进行比对,确定待测产品是否符合备案产品,相当于对指纹信息中数据与备案的合格产品的信息进行比对,若都基本相符,则产品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否则基本不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隐含公开了若与产品配方不符合,表明产品结构发生变化,企业能获知该情况,相当于若产品指纹比对结果发现不一致,则表明产品的结构发生变化,可将信息反馈至企业),再与GB9685-2008对照(相当于与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进行比对),各品种都在许可物质范围内,未发现存在违规物质。若因供应商产品的配方发生变化而导致指纹图的变化,要及时通知企业并进行指纹图的更新。产品一旦出现问题,或企业对原材料的性能有怀疑时,可以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指纹图一致性进行比对,如果不符,企业有权要求供应商做出解释,或寻求第三方对产品进行分析(相当于企业可根据材料追溯检查产品的生产原料、配方及工艺变化情况,快速定位问题产生的原因;对比文件1通过溯源法建立食品用复合塑料包装卫生安全保障体系,从产业链入手,从源头上控制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食品包装产品,另外如上所述,发现问题产品,就追溯原材料,能够快速定位问题,降低企业安全维护的成本,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这种利用事先建立指纹信息数据库来实现食品包装材料用油墨卫生安全管理的技术,有效阻止非法物质引入油墨中,同时面临问题产品追踪事故原因时,该方法可大大减少溯源查找的工作量,能够以较低成本为企业建立高效的卫生安全管理体系)。
至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油墨连接料是由多种化合物在一种或几种助剂的作用下经系列化学反应制成主体树脂后,配以适量溶剂制成;2)步骤(2)中采用已知的符合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制备的油墨连接料进行化学结构进行表征,得到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 3)步骤(3)中对指纹信息中的化学结构峰或数据分别与对应的产品指纹数据库中备案的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进行比对,若指纹信息都基本相符,则产品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若有一种材料或几种材料的指纹信息不符,则其产品基本不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则进一步分析与备案指纹不符的材料指纹,确定单体、添加剂品种,并与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进行比对,若同时不符合法规和标准,则该材料危害安全性的源头也得到解决;企业可根据不符合指纹的材料定位问题产生的原因;即在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后,通过取对应批次的油墨连接料样品分析指纹信息,并与数据库中事先存储的化学指纹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可迅速锁定卫生安全问题的根源。
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油墨连结料,备案何种产品,如何验证产品以及确定问题产品的问题材料。
对于区别特征1),其限定了油墨连结料的制备,这是本领域制备油墨连接料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要求各产品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当产品设计完成后,企业向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配方以要求其审核。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将产品配方中单体或添加剂品种与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可用单体和添加剂品种进行比对,若都符合法规和标准,那么认为该产品作为合格产品,然后企业对此合格产品进行指纹备案。
对于区别特征3),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对该产品的符合性进行验证,得到该粘合剂的主剂成分,与产品配方符合,再与GB9685-2008对照,各品种都在许可物质范围内,未发现存在违规物质;指纹法,是食品用塑料复合包装的相关产品及原材料建立相应的特征指纹库,通过比对指纹的一致性来验证产品及原材料的稳定性。可见,对比文件1是将待检测产品的成分与产品配方比对,但这种比对步骤多,粒度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指纹法的定义,容易想到将产品指纹信息与备份的产品指纹信息进行比对,如果指纹信息中的化学结构峰或数据与对应的备案的产品的指纹信息都基本相符,则产品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若有一种材料或几种材料的指纹信息不符,则其产品基本不符合所比对备案的产品,这种判断方式更快捷和准确。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产品设计阶段采购原料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指纹图,备案,以定期验证;产品一旦出现问题,或企业对原材料的性能有怀疑时,可以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指纹图一致性进行比对,如果不符,企业有权要求供应商做出解释。可见,对于问题产品,对原材料指纹图进行比对和验证,以溯源问题材料。为了快速确定问题产品的问题来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待测产品指纹信息与备案的产品指纹信息不符时,进一步分析与备案产品不符的材料指纹,确定其成分,与法规和标准比对,若不符合法规和标准,则认为该材料不安全,也就快速确定了问题的源头。此外,发生卫生安全事故的产品属于一种问题产品,且同一生产批次的产品可能具有同样的问题,这是常识。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后,应用对比文件1的方法来追溯定位问题,即获取该问题产品对应批次的产品样品的指纹信息与备案的合格产品的指纹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快速定位问题。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l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l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辅以其他的检测手段和中/终控指标,定期验证产品的符合性”(参见第4节),其中,企业定期验证产品的符合性,也就是分阶段的验证产品的符合性,必然要对各阶段产品建立产品指纹图(即权利要求1的“(1)企业为油墨连接料各阶段产品建立详细不二的产品指纹图”)。此外,本申请原申请文件没有明确描述或定义油墨连接料产品的阶段,即便根据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本申请所述的油墨连接料的生产步骤分多步,针对每批次的各阶段的产品提供指纹信息,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油墨连接料的生产过程以及生产过程中各阶段产品发生预期变化,在对比文件1提到“辅以中/终控指标,定期验证产品的符合性”的基础上,有能力具体设置何时对产品建立指纹信息,包括对各批次产品生产中各阶段产品建立指纹信息,以及利用各批次产品的各阶段的产品指纹信息用于产品问题回溯定位,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上述改进,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利用核磁共振、红外光谱、紫外图谱等分析检测技术手段表征产品化学结构,这些在本领域广泛应用,各种检测方法各有优劣,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业务需要和普通技术知识,应用常规实验手段来进行有限的试验,来选择适用的光谱检测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意见缺少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