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水发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40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1F2675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81641.0
申请日:2016-03-28
复审请求人:谢承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继嗣
合议组组长:裴志红
参审员:康红艳
国际分类号:F02B43/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发明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则该发明不能够制造或者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81641.0,名称为“水发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谢承华,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段至结尾处“直线划出直接做化学能源的温度、压力的度”等文字;申请日2016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水发电机是用水直接作为能源,通过加热汽缸分解水分子,形成氢氧混合气,点燃爆炸推动活塞发电的机器,重要的是水发电机是一个能量循环过程:电能转换为热能,热能转换为化学能,化学能转换为机械能,机械能转换为电能。 水发电机的技术特征:首先,水发电机头尾相连的能量循环转换方式。其次,水发动机加热技术、活塞润滑密封技术及构造,与现行汽油发动机不同。再次,用水直接作为化学能源的技术,当今世界也是没有的。以上技术特征之间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的水发电机。 综上所述,有以下权利要求:
1. 水发电机的能量循环方式。
2. 水发动机的构造。
3. 水直接作为化学能源的使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申请文件中并未提及水电解这一概念,而驳回决定中将“电解产生的氢氧混合气与氢气、氧气是三个不同物质的概念”强加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之中,将“在外部给水发电机输出5000瓦能量时水发电机就能独立工作”等内容强加于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人根本没有这样的表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仅仅只是单一的加热水的温度,没有对压力进行限定,无法使得水成为超临界水,同时水在临界温度374.2℃之上是气态,水是气态但并不是复审请求人所说氢氧混合气。2、本申请的水发电机通过电能转换为热能、热能转换为化学能、化学能转换为机械能、机械能转换为电能的一个独立循环过程,在能量转换的过程中,造成大量的能量损耗和浪费。同时如果没有外部电源供给电能的话,水发电机会很快停止运转,不能持续的独立运转,不能实现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水发电机完全独立运转发电。该技术方案并没有带来积极的技术效果,还造成了能源的浪费,不具备实用性。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说的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水发电机完全独立运转发电时,在没有能源消耗的情况下,无论作为能源的一滴水如何发生变化,都不可能创造能量,即不可能对外界有持续的能量输出。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水发电机完全独立运转发电时,在没有能源消耗的情况下能维持持续运转和输出电能,这实质上属于一种永动机,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18 日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没有能源消耗不等于没有其他物的消耗,从使用寿命的角度来说,是不可能存在永动机的,因此,说本申请的水发电机实质上属于一种永动机是错误的。(2)水发电机不是永动机,合议组的前提错了,所以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之说也是不正确的。复审请求人认为:当水发电机制造出来,水直接作为化学能源使用之时,就是否定能量守恒定律之时,而不是违背。用2500瓦电能通过水发电机能够得到5000瓦电能,不用循环,只要输出电量多于输入电量,就能证明水直接作为化学能源的使用,将否定能量守恒定律。能量守恒定律是前人定的,后人就不可以否定它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程序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摘要; 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2016年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段至结尾处“直线划出直接做化学能源的温度、压力的度”等文字。
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本申请涉及一种水发电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水发动机的能源是一滴水,在密封高温的汽缸内汽化为氢氧混合气,点燃爆炸产生动力推动活塞运动,爆炸后的氢氧混合气化合成水,水又在高温环境下瞬间分解成氢氧混合气,水在汽缸内不断循环过程中,不断产生动力推动活塞运动”(见说明书第[0007]段),“水发动机制造好之后,电源切换开关,一头接外部电源,一头接水发电机输出电源,电源连接温控开关,先接通外部电源,等汽缸被加热到设定好的温度值之后,此时,活塞与汽缸壁已密封,将带水的销子插入缸盖上的小孔压紧密封,片刻汽缸内的水汽化成氢氧混合气,便可启动水发电机,发电机正常工作之后,此时发电机的输出功率为5000瓦,因受外部电源不能独立。将电源切换到水发电机输出电源上,这样水发电机完全独立运转发电,此时它的输出功率是2500瓦,不是原来的5000瓦发电机”(见说明书第[0008]段)。可知:本申请的水发电机首先从外部电源获得电能,并经一系列变换后最终再输出电能,此后断开外部电源,输出的电能一部分作为维持水发电机运转的电力,另一部分电能提供给外界,在水发电机完全独立运转发电后,其能源是一滴水,这一滴水在气缸内汽化-变成水-汽化-变成水,不断循环,不断产生动力。而且,本申请在说明书中记载了水发电机通过电能转换为热能、热能转换为化学能、化学能转换为机械能、机械能转换为电能的一个独立循环过程,在循环中有多余的电能产生。水发电机用水直接做能源,没有污染物排放,可在室内运行,是没有能源消耗的(参见说明书的第[0009]-[0010]段)。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任何一种形式的能量在转化成其他形式能量的过程中,总能量都是守恒的。能量既不能消灭,也不能创造,它只能由一种形式转化成另一种形式。就本申请的水发电机而言,水发电机完全独立运转发电时,在没有能源消耗的情况下,无论作为能源的一滴水如何发生变化,都不可能创造能量,即不可能对外界有持续的能量输出。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水发电机完全独立运转发电时,在没有能源消耗的情况下能维持持续运转和输出电能,这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实质上属于一种永动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 22条第4 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没有能源消耗不等于没有其他物的消耗,从使用寿命的角度来说,是不可能存在永动机的,因此,说本申请的水发电机实质上属于一种永动机是错误的。(2)水发电机不是永动机,合议组的前提错了,所以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之说也是不正确的。复审请求人认为:当水发电机制造出来,水直接作为化学能源使用之时,就是否定能量守恒定律之时,而不是违背。用2500瓦电能通过水发电机能够得到5000瓦电能,不用循环,只要输出电量多于输入电量,就能证明水直接作为化学能源的使用,将否定能量守恒定律。能量守恒定律是前人定的,后人就不可以否定它吗?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水发电机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这种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机器称之为“永动机”;(2)本申请的水发电机由于违背能量守恒定律,才被称之为“永动机”,而不是先将本申请定义为永动机,才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水发电机否定了能量守恒定律,而不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无论采用“否定”还是“违背”来描述本申请的水发电机与能量守恒定律之间的不同,都不能否认一个事实,那就是本申请的水发电机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而能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界普遍的基本定律之一。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10 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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