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叶风扇的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253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1F2680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919860.9
申请日:2017-09-30
复审请求人:程凌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晓雁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刘景逸
国际分类号:F04D25/10(2006.01);F04D27/00(2006.01);F04D2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进行常规的设置就可以得到的,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19860.9,名称为“一种无叶风扇的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程凌军,申请日为2017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8年01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7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幅(即第1-3页),以及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722968U,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
对比文件2:“BM6201FS在无叶风扇控制系统中应用设计”,王成群等,《计算机测量与控制》,2014年第22卷第10期,第3152-3154、3157页,2014年10月31日公开。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叶风扇的控制系统,包括控制线路板以及操作线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线路板与操作线路板之间通过线束电连接,所述操作线路板上设有提供人机交互的操作装置和显示装置,所述控制线路板与外部电源连接,所述控制线路板通过第一线束给所述操作线路板提供电源,所述操作线路板上设有驱动显示装置的驱动芯片,所述驱动芯片通过第二线束与控制线路板之间相互通信,所述第一线束与第二线束为一体排线,所述控制线路板上设有控制电源电路和驱动电源电路,所述控制电源电路提供电源,所述驱动电源电路包括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风机驱动电源电路,所述控制电源电路、风机驱动电源电路电连接整流电路,所述整流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电连接外部电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叶风扇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电源电路为开关电源,所述操作线路板通过第一线束电连接于所述开关电源的输出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叶风扇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叶风扇至少包括一个用来驱动产生风流的风机和一个改变风向的方向电机,所述风机为无刷直流电机,所述方向电机为爪极式永磁同步电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叶风扇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驱动电源电路包括由三组驱动,每组驱动包括两个场效管与一个充电管理控制器。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叶风扇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为光耦隔离驱动电源电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叶风扇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耦隔离驱动电源电路包括光耦,所述光耦的两个输出端设有保护电阻。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叶风扇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整流电路为四个二极管组成的桥式整流电路,所述桥式整流电路的输出端设有滤波电容。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无叶风扇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波电容的容值不小于100uf。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叶风扇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电路板通过第一线束电连接于所述控制线路板上外部电源端,所述操作电路板上设有可供操作电路板工作的电源电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操作线路板上设有驱动显示装置的驱动芯片,所述驱动芯片通过第二线束与控制线路板之间相互通信,所述第一线束与第二线束为一体排线;(2)本申请是具体用于无叶风扇的;(3)所述驱动电源电路包括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风机驱动电源电路,所述控制电源电路、风机驱动电源电路电连接整流电路,所述整流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电连接外部电源。但是,区别特征(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实现的;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申请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9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重要突出的是结合产品对驱动显示单独设置相应的驱动芯片,并且将驱动芯片设置的线路板位置进行了限定。(2)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特征:所述控制线路板上设有控制电源电路和驱动电源电路,所述控制电源电路提供电源,所述驱动电源电路包括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风机驱动电源电路,所述控制电源电路、风机驱动电源电路电连接整流电路,所述整流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电连接外部电源。(3)对比文件2整个系统都是基于直流电压进行工作,而本申请的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是交流电源。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对两个线路板的功能进行了区分和限定,这也是对系统模块进行了限制,由作为功能电路板的第二层电路板4为主转化输出后续所需要的电源,即也给出了电源走向关系,同时在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第一线路板、即操作线路板上设置了显示单元的的基础上,为了驱动控制显示单元而就近在该板上设置所需的驱动芯片是容易想到的,否则设置在其他线路板上会延长走线等不便,可见本申请该结构是根据常规线路设置考虑即可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不能设置芯片而增加成本或复杂性的教导,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以根据需要去相应设置;其次,虽然本申请的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是连接外部电源的,即是一个交流电源工作系统,但这也仅是根据方向电机驱动所需的常规选择,如外部电源即可满足方向电机的稳定使用,那么其电源电路显然即可选择连接外部电路,否则也可以选择逆变电路等来提供交流,可见这些都是常规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控制系统用于无叶风扇,(2)操作线路板上设有驱动显示装置的驱动芯片,(3)控制线路板与外部电源连接,控制线路板通过第一线束给操作线路板提供电源,驱动芯片通过第二线束与控制线路板之间相互通信,所述第一线束与第二线束为一体排线,(4)所述驱动电源电路包括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风机驱动电源电路,所述控制电源电路、风机驱动电源电路电连接整流电路,所述整流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电连接外部电源。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转用;对于区别特征(2),考虑到驱动能力等实际需求,将驱动芯片设置在具有显示装置的操作线路板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种合理选择;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一般情况下的合理设置;区别特征(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作出的合理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被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均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以及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叶风扇的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风扇的双层电路板安装装置,相应地公开了一种风扇的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9-43段、附图1-5):其包括控制风扇工作的功能电源板第二层电路板4(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线路板)以及用于用户选择电风扇工作模式的控制线路板第一层电路板3(相当于本申请的操作线路板),第二层电路板4与第一层电路板3之间通过柔性数据连接线(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线束)电连接,第一层电路板3上设有按键单元304和显示单元303(相当于本申请的提供人机交互的操作装置和显示装置),第二层电路板4上设有控制电源电路和驱动电源电路,控制电源电路提供电源(隐含公开:由于第二层电路板4为功能电源板,而功能电源板是指以电源处理为主的机板,其是根据后续电路需求而将输入的电源转换输出为后续所需的电源,可见第二层电路板4必然会具有一个提供电源输入的控制电源电路以及为驱动后续电路而输出相应电压电流的驱动电源电路)。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控制系统用于无叶风扇;(2)操作线路板上设有驱动显示装置的驱动芯片;(3)控制线路板与外部电源连接,控制线路板通过第一线束给操作线路板提供电源,驱动芯片通过第二线束与控制线路板之间相互通信,所述第一线束与第二线束为一体排线;(4)所述驱动电源电路包括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风机驱动电源电路,所述控制电源电路、风机驱动电源电路电连接整流电路,所述整流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电连接外部电源。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无叶风扇的控制,如何提高驱动能力,以及如何简化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于电风扇的双电路板的控制系统,将其具体地用于无叶风扇的控制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显示装置可以设置驱动芯片,以实现多种功能,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显示装置改为具有驱动芯片的显示装置。进而,当将单层线路板转变成双层线路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要考虑驱动芯片的设置位置,或者在操作线路板上,或者在控制线路板上。考虑到驱动能力、排线等实际需求,将驱动芯片设置在具有显示装置的操作线路板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种合理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3),一般情况下,在单层线路板时,按键和显示器的电源是通过该线路板的桥式整流外部电源后得到的,当将单层线路板转变成双层线路板时,如果具有按键和显示器的线路板采用外部电源,必然需要增加一套整流装置,导致结构复杂,成本增加,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得控制线路板与外部电源连接,控制线路板通过第一线束给操作线路板提供电源,实现简化结构的目的。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二层电路板4与第一层电路板3之间通过柔性数据连接线(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线束)电连接,使得驱动芯片通过柔性数据连接线与第二层电路板(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线路板)之间相互通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另外,为了避免线束错乱,将第一线束与第二线束为一体排线,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的。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BM6201FS在无叶风扇控制系统中的应用设计”,王成群等,《计算机测量与控制》,2014年第22卷(第10期),第3152-3154页)公开了一种无叶风扇,其中包括一个用来驱动产生风流的风机和一个改变风向的方向电机,风机为无刷直流电机BLDC,驱动电源电路包括BLDC驱动电路(相当于风机驱动电源电路)、摇头电路(相当于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控制电源电路、BLDC驱动电路、摇头电路通过整流电路连接外部电源,从而用于对无叶风扇的风机、方向电机来相应供电(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1-2节、图1)。在电风扇领域,控制吹风方向的驱动电源电路,可以是直流供电,也可以是交流供电,两种供电方式的特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例如,直流可以实现多种功能,交流的电路结构简单。因此,将整流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一同电连接外部电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合理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当控制吹风方向的电路采用交流后,自然实现了避免干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控制电源电路为开关电源,所述操作线路板通过第一线束电连接于所述开关电源的输出端”。但是,通常为了操作线路板整体的电通断而将电源输入处的控制电源设置为开关电源,这是常规的电路设置。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第一线束为操作线路板供电时,将该第一线束与开关电源的输出端联通,以实现整体的电通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无叶风扇至少包括一个用来驱动产生风流的风机和一个改变风向的方向电机,所述风机为无刷直流电机,所述方向电机为爪极式永磁同步电机”。但是,对比文件2的无叶风扇包括一个用来驱动产生风流的风机和一个改变风向的方向电机,风机为无刷直流电机BLDC。另外,爪极式永磁同步电机是一种常规电机,选择其为方向电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风机驱动电源电路包括由三组驱动,每组驱动包括两个场效管与一个充电管理控制器”。但是,上述技术特征是风扇领域常用的电路控制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为光耦隔离驱动电源电路”以及“所述光耦隔离驱动电源电路包括光耦,所述光耦的两个输出端设有保护电阻”。摇头电路中采用光耦合隔离驱动以及相应的保护电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整流电路为四个二极管组成的桥式整流电路,所述桥式整流电路的输出端设有滤波电容”以及“所述滤波电容的容值不小于100uf”。但是,而四个二极管组成的桥式整流电路是常规整流电路,滤波电容也是该电路中的常用滤波构件,其电容值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操作电路板通过第一线束电连接于所述控制线路板上外部电源端,所述操作电路板上设有可供操作电路板工作的电源电路”。但是,每个电路板设置自身的供电电源电路是电路板设计时的常规选择,其电源电路也自然需要相应地连接外部电源端来获取电源,由此可见,上述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的常规改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整流电路仅给风机,这样,整流电路的功率要求就会降低,其内包含的电感要求等必然会降低,从而使得产生的干扰也会降低。两种驱动方式的配合是复审请求人进行的调整和优化,解决了电路系统复杂问题、电路可靠问题以及整体干扰问题,是进行了创造性劳动获得的,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对比文件2整个系统都是基于直流电压来工作的,而本申请的产品内部控制系统还需要交流电源工作系统。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现有技术中既有交流电机驱动的风扇,也有直流电机驱动的风扇,且交流电机驱动的风扇是主流,直流电机驱动的风扇是趋势。交流电机和直流电机有各自的优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确定电机的种类,进而设计相应的线路,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采用了两个电机,一个用来驱动风机,一个用来驱动风机摇头,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要考虑这两个电机的驱动方式,而驱动风机的采用直流电机、驱动风机摇头的采用交流电机,这仅仅是一种可选择的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当驱动风机的采用直流电机、驱动风机摇头的采用交流电机时,整流电路相应地就仅给了风机,其必然会获得相应的可以预料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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