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油水分离的燃油滤清器总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85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1F2640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9188.4
申请日:2016-04-18
复审请求人:临海市江南内燃机附件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继嗣
合议组组长:裴志红
参审员:刘畅
国际分类号:F02M37/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而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中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9188.4,名称为“一种油水分离的燃油滤清器总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临海市江南内燃机附件厂,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段(即第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幅(即第1-2页);2018年0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934236U,公告日为2011年08月17日;
对比文件2:CN203297128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油水分离的燃油滤清器总成,包括滤芯(2)、滤座(6),滤芯(2)中上部设有过滤通道,滤芯(2)中下部设有放水通道,其特征在于滤座(6)内设置双头空心螺栓(3),滤芯(2)与滤座(6)通过双头空心螺栓(3)螺纹连接,双头空心螺栓(3)中部设有通油孔(4),所述通油孔(4)与滤座(6)上设置的进油阀(10)相连通,双头空心螺栓(3)顶部与滤座(6)上设置的出油孔(5)相连通,在进油阀(10)与出油孔(5)的通道上还设有出油阀(8),滤座(6)一侧设置手动泵(9)用于定位并控制进油阀(10)、出油阀(8)工作;出油孔(5)下方设置防止倒流阀(7);滤座(6)上设置钢制螺纹放气孔(12)。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油水分离的燃油滤清器总成,其特征在于手动泵(9)与滤座(6)呈可拆式结构,并通过螺钉固定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油水分离的燃油滤清器总成,其特征在于放水通道设置水位传感器(1)。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油水分离的燃油滤清器总成,其特征在于通油孔(4)为环形状。”
驳回决定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滤座上设置有钢制螺纹放气孔。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排气螺栓的材质选择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滤座上设置有钢制螺纹放气孔。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修改权利要求书,其中,将驳回决定针对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手动泵(9)与滤座(6)呈可拆式结构”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所述手动泵(9)内设有防止漏油的密封胶垫”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相应修改权利要求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轴不能等同于本申请的双头空心螺栓,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具体为: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轴与主单向阀(相当于本申请的防止倒流阀)的安装结构与本申请中双头空心螺栓与防止倒流阀的安装结构存在明显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安装结构是利用连接轴螺纹压紧于主单向阀,其目的是对连接轴内的中空油道起到防倒流效果,而本申请中的防止倒流阀位于出油孔下方,其目的是用于对出油孔起到防倒流效果。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防倒流的位置不一样,所引起的防倒流效果也不一样。(2)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还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手动泵(9)与滤座(6)呈可拆式结构”,虽然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固定方式是紧固螺钉,但是并未提出可拆卸的结构,也没有相关的技术启示。(3)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还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手动泵(9)内设有防止漏油的密封胶垫”,该技术特征可以给本申请带来“防止漏油”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相关的技术启示。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油水分离的燃油滤清器总成,包括滤芯(2)、滤座(6),滤芯(2)中上部设有过滤通道,滤芯(2)中下部设有放水通道,其特征在于滤座(6)内设置双头空心螺栓(3),滤芯(2)与滤座(6)通过双头空心螺栓(3)螺纹连接,双头空心螺栓(3)中部设有通油孔(4),所述通油孔(4)与滤座(6)上设置的进油阀(10)相连通,双头空心螺栓(3)顶部与滤座(6)上设置的出油孔(5)相连通,在进油阀(10)与出油孔(5)的通道上还设有出油阀(8),滤座(6)一侧设置手动泵(9)用于定位并控制进油阀(10)、出油阀(8)工作,手动泵(9)与滤座(6)呈可拆式结构,所述手动泵(9)内设有防止漏油的密封胶垫;出油孔(5)下方设置防止倒流阀(7);滤座(6)上设置钢制螺纹放气孔(12)。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油水分离的燃油滤清器总成,其特征在于放水通道设置水位传感器(1)。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油水分离的燃油滤清器总成,其特征在于通油孔(4)为环形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连接轴内设中空油道,连接轴由连接轴螺纹连接于滤芯组件中部的内螺纹上,其实质即为双头空心螺栓,至于双头空心螺栓与防止倒流阀的安装结构与安装位置,对出油孔起防止倒流效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无相关体现,对比文件1中已然公开了在进油阀和出油孔的通道上设置出油阀,出油孔的下方设置防止倒流阀,其作用也是能够避免油倒流如双头空心螺栓或者是滤芯中;(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手动泵与滤座通过紧固螺钉连接,螺钉连接即属于可拆卸连接;(3)在手动泵内设置密封胶垫以防止漏油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放气孔为钢制螺纹放气孔;(2)手动泵内设有防止漏油的密封胶垫。其中,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进一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首先,针对防止倒流阀,本申请仅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出油孔下方设置防止倒流阀”,在说明书第[0014]段中记载“在出油孔5下方设置防止倒流阀7,为了不让经手动泵油后经过过滤干净的油品倒流入双头空心螺栓3或滤芯2而不能充分被使用”,根据这样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内容是“防止倒流阀位于出油孔5的下方,其能防止经手动泵油经过过滤干净的油品倒流入双头空心螺栓3或滤芯2而不能充分被使用”,而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陈述的本申请的防止倒流阀是用于对出油孔起到防倒流效果,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不能从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的技术内容“本申请的目的是用于对出油孔起到防倒流效果”不予考虑,由此对这样的技术内容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内容的区别也不予考虑。其次,对比文件1的主单向阀11显然也设置在出油口1的下方,位于中空油道15的上部顶端,其作为单向阀,能防止清洁后的油倒流入连接轴14内的中空油道15和滤芯组件16(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4)。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防止倒流阀的安装位置以及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轴等同于本申请的双头空心螺栓。(2)本申请限定的“手动泵与滤座呈可拆式结构”是一种功能特征限定,其是通过“将手动泵和滤座通过螺钉11固定连接”来实现的,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记载手动泵与滤座呈可拆式结构,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将手动泵与滤座通过螺钉固定连接”,这与本申请的连接方式一样,因此,对比文件1也能实现本申请的“手动泵与滤座呈可拆式结构”并能取得相应的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即,对比文件1实质已经公开了本申请限定的“手动泵与滤座呈可拆式结构”。(3)本申请“手动泵(9)内设有防止漏油的密封胶垫”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样的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其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 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结构的本质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可以明显看出主单向阀与出油口(相当于本申请文件中的出油孔)其两者之间存在间隙空腔,对比文件1该结构的设置势必会存在部分油品堆积于该间隙空腔中,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其势必会影响使用效果;而本申请直接将出油孔形成封堵,且防止倒流阀顾名思义就是起到防倒流效果的,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油水分离的燃油滤清器总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燃油滤清器,其实质也公开了一种油水分离的燃油滤清器总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33]段,附图1-4):燃油滤清器的功用是清除燃油中的杂质和水分,燃油滤清器包括燃油滤清器座和滤芯组件。燃油滤清器座的出油口(出油道)1、进油口(进油道)12分别位于座体13上部且出油口1位于进油口12的上方。滤清器座还设有手动泵,其中出油单向阀3、进油单向阀10旋于座体13以供燃油进出泵腔21。不锈钢盖4由紧固螺钉2将手动泵的外压盖5、内压盖6、膜片7、压缩弹簧8固定于座体(相当于本申请的手动泵与滤座呈可拆式结构)。主单向阀11(相当于本申请的防止倒流阀)、密封圈9通过连接轴14由螺纹压紧于座体内形成可靠密封,从附图1、4可以看出,主单向阀11位于出油口1的下方。连接轴14(相当于本申请的双头空心螺栓)内设中空油道15,连接轴14由连接轴螺纹连接于滤芯组件16中部的内螺纹上,保证在发动机工作时经过滤芯过滤的洁净油由中空油道15、主单向阀11进入出油口1。在连接轴侧面设置4个侧向油道孔20(相当于本申请的通油孔),实现手动泵泵油时的泵油油道。滤芯组件16的连接螺纹旋于连接轴上,滤芯组件的内部滤芯由塔形弹簧18支撑在滤罐上。重复压按外压盖5,滤芯组件16内的空气将被燃油挤排出滤芯组件(隐含公开滤座上设有放气孔),同时经滤芯过滤后的清洁燃油到达出油口1。手动泵工作时,燃油流动方向:进油口12→滤芯组件16→滤芯中心管内腔17→连接轴中心油道15→连接轴侧面4个油道孔20→进油单向阀10→泵腔21→出油单向阀3→出油口1,当发动机正常工作时,燃油流动方向:进油口12→滤芯组件16→滤芯中心管内腔17→连接轴中心油道15→主单向阀11→出油口1。水位传感器连接于滤芯组件下部,其由传感器体34和浮子35组成,水位传感器通过传感器体34外螺纹与滤芯组件下端内螺纹相连接,传感器体上部连接有浮子,对滤芯内部积聚的由滤芯分离出来的水位进行监控。当水位到达一定位置时,浮子在水位浮力的作用下接通传感器体34内部磁性开关,启动声音报警器、光学报警器或者二者组合开始报警以通知操作人员进行放水,放水阀36由其外部螺纹旋于传感器体34下部内螺纹内,用来进行放水操作。在其他实施方案中,放水阀可直接设于滤罐底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放气孔为钢制螺纹放气孔;(2)手动泵内设有防止漏油的密封胶垫。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合适的放气孔以及防止手动泵漏油。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新型的立式多级泵自动排气阀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18段,附图1):具有排气螺栓放气孔,该排气螺栓为不锈钢材质(为钢制的下位概念)以保证强度和不生锈。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钢材制成排气部件以利于排气以及延长该部件的寿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滤座上设置钢制螺纹放气孔。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手动泵是用于泵油的,这样的结构需要防止漏油,因为漏油会造成能源浪费与环保等问题,而要想不漏油,就需要保证密封,而密封胶垫正是本领域常用的密封件,也就是说本申请“手动泵内设有防止漏油的密封胶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样的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放水通道设置水位传感器”、“通油孔(4)为环形状”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35]段,附图1-4):由传感器体34和浮子35组成的水位传感器连接于滤芯组件下部,放水阀36由外部螺纹旋于传感器体34下部内螺纹内,用来进行放水操作,连接轴14侧面设置有4个侧向油道孔20,参见附图1、4,其为环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结构的本质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可以明显看出主单向阀与出油口(相当于本申请文件中的出油孔)其两者之间存在间隙空腔,对比文件1该结构的设置势必会存在部分油品堆积于该间隙空腔中,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其势必会影响使用效果;而本申请直接将出油孔形成封堵,且防止倒流阀顾名思义就是起到防倒流效果的,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针对防止倒流阀,本申请仅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出油孔下方设置防止倒流阀”,在说明书第[0014]段中记载“在出油孔5下方设置防止倒流阀7,为了不让经手动泵油后经过过滤干净的油品倒流入双头空心螺栓3或滤芯2而不能充分被使用”,根据这样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内容是“防止倒流阀位于出油孔5的下方,其能防止经手动泵油经过过滤干净的油品倒流入双头空心螺栓3或滤芯2而不能充分被使用”,防倒流阀位于出油孔的下方不等同于防倒流阀设置在出油孔上,也有可能设置在出油孔下方的中空油道中,设置在出油孔下方的中空油道中的防倒流阀同样也能防止经手动泵油经过过滤干净的油品倒流入双头空心螺栓或滤芯而不能充分被使用,但出油孔下方的中空油道中设置防倒流阀并未对出油孔形成封堵,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陈述的本申请直接将出油孔形成封堵的技术内容,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不能从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的技术内容“本申请直接将出油孔形成封堵”不予考虑,由此对这样的技术内容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内容的区别也不予考虑。其次,对比文件1的主单向阀11显然也设置在出油口1的下方,位于中空油道15的上部顶端,其作为单向阀,能防止清洁后的油倒流入连接轴14内的中空油道15和滤芯组件16(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4)。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防止倒流阀的安装位置以及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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