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植物油滤纸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47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1F2629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04990.2
申请日:2016-02-25
复审请求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D21H2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4990.2,名称为“植物油滤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911910A,公开日为2014年7月9日)、对比文件2(CN102080346A,公开日为2011年6月1日)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57段、2018年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植物油滤纸,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数计,包括以下组分:
麻纤维 10-80份
竹纤维 30-80份
陶瓷纤维 10-50份
纤维状粘结剂 1-20份
分散剂 0.1-5份
纳米微晶纤维素 5-20份
所述的竹纤维为纳米竹纤维,纤维粒径为80~100nm;
所述的陶瓷纤维为纳米陶瓷纤维,纤维粒径控制在80~100nm;
所述的纤维状粘结剂为包括水溶性PVA纤维、维荣纤维、低熔点聚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所述的分散剂包括阴离子聚丙烯酰胺或聚氧乙烯;
植物油滤纸纵横向的抗张力分别为1.00kN/m以上和0.50kN/m以上;
植物油滤纸的定量为35±2g/㎡,厚度为0.18±0.01mm;
其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将配方量的麻纤维、竹纤维和纤维状粘结剂用打浆机疏解成单根纤维,再加入配方量的陶瓷纤维、纳米微晶纤维素和一定量的水配制成浓度为2.5~5%的浆料;
b将步骤a中得到的浆料在斜网纸机或侧流式圆网纸机成型;
c将步骤b中已成型的滤纸经干燥、卷取、分切后得到过滤纸。”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原料含有竹纤维、陶瓷纤维并限定了各组分的用量;纤维形态不同,本申请含有纳米纤维,特别是纳米微晶纤维素;制备方法不同,纤维疏解方式不同;本申请限定了植物油滤纸纵横向的抗张力、定量和厚度。基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改善滤纸的热稳定性、纵横向抗张力、过滤性能等,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无法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 年6 月1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7 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并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一致。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植物油滤纸。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植物油过滤纸(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0]段),它以15-95 份重量份数的化学纤维为主体原料,在1-20份重量份数的纤维状粘结剂和0.1-5份重量份数的分散剂的作用下,在斜网纸机或侧流式圆网纸机成型,并经干燥、卷取、分切后得到过滤纸。化学纤维为维纶纤维、粘胶纤维、涤纶纤维、天丝纤维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混合物,其纤维细度为1.3-5.2dtex,纤维长度为4-7mm。原料还包括0-80份重量份数的植物纤维,植物纤维为阔叶木浆纤维、韧皮纤维、龙须草浆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混合物。纤维状粘结剂为包括水溶性PVA纤维、维荣纤维、低熔点聚酯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混合物。分散剂包括阴离子聚丙烯酰胺或聚氧乙烯。植物油过滤纸的制备工艺包括以下步骤:a将15-90份重量份数的化学纤维和1-20份重量份数的纤维状粘结剂用打浆机疏解成单根纤维,再加入0.1-5份重量份数的分散剂和一定量的水配制成浓度为0.2%-1.5% 的浆料;b将步骤a中得到的浆料在斜网纸机或侧流式圆网纸机成型;c将步骤b中已成型的滤纸经干燥、卷取、分切后得到过滤纸。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阳离子纳米微晶纤维素作为造纸增强剂的应用(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5]段),方法如下:先制备阳离子改性的纳米微晶纤维素悬浮液;称取一定量的纸浆,加水稀释至浆浓0.1-2.0wt%,用纸浆疏解器疏解6000转。向疏解好的浆料中加入阳离子改性纳米微晶纤维素悬浮液,悬浮液用量为绝干纸浆质量的0.1%-10%,在600-800rpm低转速下搅拌3~5min后抄成纸张。纳米微晶纤维素,是一种生物质绿色化学品,具有很好的生物相容性与生物可降解性。其尺寸在纳米范围内,表面含有丰富的羟基和羧基,与纸浆纤维能够紧密的结合,从而提高了纸浆纤维之间的结合力,所以NCC在制浆造纸中作为增强剂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而阳离子纳米微晶纤维素不仅可以与纤维素纤维形成氢键,而且可以通过电荷中和机理和纤维素之间形成键合,从而使纸张强度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原料中含有麻纤维、一定粒径的竹纤维、陶瓷纤维以及各组份的用量;(2)原料中含有纳米微晶纤维素;(3) 打浆步骤;(4)植物油滤纸纵横向的抗张,定量以及厚度。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一种耐高温、平均空隙率高、过滤吸收性能好、使用寿命长、干湿强度高及纸质均匀的植物油滤纸。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植物油过滤纸,所述的原料还包括0-80份重量份数的植物纤维,所述的植物纤维为阔叶木浆纤维、韧皮纤维、龙须草浆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混合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中还可包括植物纤维的基础上,选择常用的麻纤维、一定粒径的竹纤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陶瓷纤维也是常规的滤纸原料。对于区别(2),该区别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为了获得强度更好的滤纸,从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具体的纳米微晶纤维素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3),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打浆步骤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调整后的制浆原料纤维疏解成单根纤维,并加一定的水合配置成浆料,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浆料浓度也是本领域常规范围。对于区别(4)的参数,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所用原料的基本性能的基础上,对其用量和基本打浆步骤进行调整即可获得所需的参数指标。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上述选择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和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是以化学纤维为主,由此不会显而易见的想到省略主要原料化学纤维而直接采用粘结化学纤维的植物纤维作为主要原料;对比文件2是采用阳离子纳米微晶纤维素作为增强剂,其是利用电荷中和机理和纤维素之间形成键合,与纳米微晶纤维素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2没有给出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还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合议组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使用植物纤维,而麻、竹纤维都是常规的植物纤维原料;且权利要求1是开放式权利要求,并未排除含有化学纤维。对于纤维形态,对比文件2公开了阳离子纳米微晶纤维素,其包含于纳米微晶纤维素种类中,其作为造纸增强剂可以提高纸张强度,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纳米微晶纤维素在本申请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从而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打浆等工艺,即将各种原料纤维疏解成单根纤维,并加一定的水合配置成一定浓度的浆料,这些都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打浆步骤的基础上可作出的常规选择;关于参数限定,抗张力、定量、厚度均是滤纸的常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原料的特性和所需纸张的特性,通过原料用量、打浆的方式等常规实验手段即可确定。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4990.2,名称为“植物油滤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911910A,公开日为2014年7月9日)、对比文件2(CN102080346A,公开日为2011年6月1日)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57段、2018年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植物油滤纸,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数计,包括以下组分:
麻纤维 10-80份
竹纤维 30-80份
陶瓷纤维 10-50份
纤维状粘结剂 1-20份
分散剂 0.1-5份
纳米微晶纤维素 5-20份
所述的竹纤维为纳米竹纤维,纤维粒径为80~100nm;
所述的陶瓷纤维为纳米陶瓷纤维,纤维粒径控制在80~100nm;
所述的纤维状粘结剂为包括水溶性PVA纤维、维荣纤维、低熔点聚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所述的分散剂包括阴离子聚丙烯酰胺或聚氧乙烯;
植物油滤纸纵横向的抗张力分别为1.00kN/m以上和0.50kN/m以上;
植物油滤纸的定量为35±2g/㎡,厚度为0.18±0.01mm;
其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将配方量的麻纤维、竹纤维和纤维状粘结剂用打浆机疏解成单根纤维,再加入配方量的陶瓷纤维、纳米微晶纤维素和一定量的水配制成浓度为2.5~5%的浆料;
b将步骤a中得到的浆料在斜网纸机或侧流式圆网纸机成型;
c将步骤b中已成型的滤纸经干燥、卷取、分切后得到过滤纸。”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原料含有竹纤维、陶瓷纤维并限定了各组分的用量;纤维形态不同,本申请含有纳米纤维,特别是纳米微晶纤维素;制备方法不同,纤维疏解方式不同;本申请限定了植物油滤纸纵横向的抗张力、定量和厚度。基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改善滤纸的热稳定性、纵横向抗张力、过滤性能等,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无法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 年6 月1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7 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并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一致。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植物油滤纸。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植物油过滤纸(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0]段),它以15-95 份重量份数的化学纤维为主体原料,在1-20份重量份数的纤维状粘结剂和0.1-5份重量份数的分散剂的作用下,在斜网纸机或侧流式圆网纸机成型,并经干燥、卷取、分切后得到过滤纸。化学纤维为维纶纤维、粘胶纤维、涤纶纤维、天丝纤维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混合物,其纤维细度为1.3-5.2dtex,纤维长度为4-7mm。原料还包括0-80份重量份数的植物纤维,植物纤维为阔叶木浆纤维、韧皮纤维、龙须草浆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混合物。纤维状粘结剂为包括水溶性PVA纤维、维荣纤维、低熔点聚酯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混合物。分散剂包括阴离子聚丙烯酰胺或聚氧乙烯。植物油过滤纸的制备工艺包括以下步骤:a将15-90份重量份数的化学纤维和1-20份重量份数的纤维状粘结剂用打浆机疏解成单根纤维,再加入0.1-5份重量份数的分散剂和一定量的水配制成浓度为0.2%-1.5% 的浆料;b将步骤a中得到的浆料在斜网纸机或侧流式圆网纸机成型;c将步骤b中已成型的滤纸经干燥、卷取、分切后得到过滤纸。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阳离子纳米微晶纤维素作为造纸增强剂的应用(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5]段),方法如下:先制备阳离子改性的纳米微晶纤维素悬浮液;称取一定量的纸浆,加水稀释至浆浓0.1-2.0wt%,用纸浆疏解器疏解6000转。向疏解好的浆料中加入阳离子改性纳米微晶纤维素悬浮液,悬浮液用量为绝干纸浆质量的0.1%-10%,在600-800rpm低转速下搅拌3~5min后抄成纸张。纳米微晶纤维素,是一种生物质绿色化学品,具有很好的生物相容性与生物可降解性。其尺寸在纳米范围内,表面含有丰富的羟基和羧基,与纸浆纤维能够紧密的结合,从而提高了纸浆纤维之间的结合力,所以NCC在制浆造纸中作为增强剂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而阳离子纳米微晶纤维素不仅可以与纤维素纤维形成氢键,而且可以通过电荷中和机理和纤维素之间形成键合,从而使纸张强度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原料中含有麻纤维、一定粒径的竹纤维、陶瓷纤维以及各组份的用量;(2)原料中含有纳米微晶纤维素;(3) 打浆步骤;(4)植物油滤纸纵横向的抗张,定量以及厚度。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一种耐高温、平均空隙率高、过滤吸收性能好、使用寿命长、干湿强度高及纸质均匀的植物油滤纸。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植物油过滤纸,所述的原料还包括0-80份重量份数的植物纤维,所述的植物纤维为阔叶木浆纤维、韧皮纤维、龙须草浆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混合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中还可包括植物纤维的基础上,选择常用的麻纤维、一定粒径的竹纤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陶瓷纤维也是常规的滤纸原料。对于区别(2),该区别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为了获得强度更好的滤纸,从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具体的纳米微晶纤维素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3),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打浆步骤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调整后的制浆原料纤维疏解成单根纤维,并加一定的水合配置成浆料,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浆料浓度也是本领域常规范围。对于区别(4)的参数,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所用原料的基本性能的基础上,对其用量和基本打浆步骤进行调整即可获得所需的参数指标。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上述选择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和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是以化学纤维为主,由此不会显而易见的想到省略主要原料化学纤维而直接采用粘结化学纤维的植物纤维作为主要原料;对比文件2是采用阳离子纳米微晶纤维素作为增强剂,其是利用电荷中和机理和纤维素之间形成键合,与纳米微晶纤维素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2没有给出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还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合议组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使用植物纤维,而麻、竹纤维都是常规的植物纤维原料;且权利要求1是开放式权利要求,并未排除含有化学纤维。对于纤维形态,对比文件2公开了阳离子纳米微晶纤维素,其包含于纳米微晶纤维素种类中,其作为造纸增强剂可以提高纸张强度,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纳米微晶纤维素在本申请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从而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打浆等工艺,即将各种原料纤维疏解成单根纤维,并加一定的水合配置成一定浓度的浆料,这些都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打浆步骤的基础上可作出的常规选择;关于参数限定,抗张力、定量、厚度均是滤纸的常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原料的特性和所需纸张的特性,通过原料用量、打浆的方式等常规实验手段即可确定。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