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及其制作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43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1F2564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61140.X
申请日:2016-08-30
复审请求人:晋江市永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心齐
合议组组长:于佳
参审员:郝洪波
国际分类号:C14C9/02,C14B1/02,C14C1/08,C14C3/28,C14C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种选择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61140.X,名称为“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及其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申请人为晋江市永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该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8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证据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使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498650A,公开日为2015年4月8日;
公知常识证据:“装饰材料与施工工艺”,王葆华等主编,第189页,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15年9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19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其特征在于,在涂饰过程中滚涂了防裂剂,所述防裂剂包括按照质量份数计的如下原料:季戊四醇5-25份、睡莲子油8-16份、枫树油1-3份、纳米抑菌剂1-4份、防腐剂0.5-2份、乳化剂2-6份、黄原胶1-5份、松香0.1-0.5份、烷基改性有机硅氧烷6-20份、水5-10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裂剂包括按照质量份数计的如下原料:季戊四醇15份、睡莲子油12份、枫树油2份、纳米抑菌剂3份、防腐剂1份、乳化剂4份、黄原胶3份、松香0.3份、烷基改性有机硅氧烷13份、水8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裂剂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根据质量配比,称取各原料组分;
2)将睡莲子油、枫树油、防腐剂、乳化剂和烷基改性有机硅氧烷加入容器中,边搅拌边升温到80℃-90℃,至各原料全部溶解,得到混合物A;
3)将季戊四醇、纳米抑菌剂、黄原胶、松香和水加入另一容器中,边搅拌边升温到80℃-90℃,至各原料全部溶解,得到混合物B;
4)边搅拌边把混合物B加入混合物A中,搅拌2-5min,再均质5min;
5)均质后缓慢降温至40℃,即得所述防裂剂。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裂剂的制备方法步骤4)中,搅拌速度控制在15-25r/min,均质速度为1600-2500r/min,均质温度控制在80℃-90℃。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的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将生皮浸水去肉,再进行脱毛脱脂;
2)然后浸碱膨胀,再脱灰浸酸;
3)使用铬鞣剂进行鞣制,pH值为3.8-4.2,温度为40℃,时间为8-12h;
4)然后根据所需厚度进行剖层、削匀,再复鞣,pH值为5,温度为40℃,时间为0.5-1h;
5)对复鞣后的皮坯进行染色、填充以及干燥;
6)最后进行涂饰,在皮革表面用滚涂机滚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防裂剂,涂层厚度为20-40μm,烘干,即得所述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
驳回决定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湿剂选自多元醇,且公开了保湿剂0.1~30.0%,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季戊四醇作为保湿剂,且可基于实际产品的需求调节得到合适的保湿剂的质量份;对比文件1公开了滋润皮革剂0.1~30.0%,选自植物油脂以及甲基聚硅氧烷树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植物油脂选用枫树油、松香,并可基于实际产品的需求调节得到合适的具体的保湿剂的质量份;对比文件1公开了添加剂可为防腐剂,添加剂0.1~3%,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基于实际产品的需求调节得到合适的防腐剂的质量份;对比文件1公开了乳化剂0.1~8.0%,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基于实际产品的需求调节得到合适的乳化剂的质量份;水的质量份可基于实际产品的需求调节设置;基于抑菌抗菌的需求在防裂剂中添加纳米抑菌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需求,基于实际产品的需求调节得到合适的纳米抑菌剂的质量份。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皮革干裂,大都是因为皮革天然保湿结构失去平衡,因此,需要采用合适的防裂剂对开裂的皮革进行保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用于腰带的皮革,在涂饰过程中滚涂上述防裂剂,以获得具有耐拉耐摩擦性、并预防开裂的皮革。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
1.该申请的防裂剂中不含有高熔点脂肪化合物,而对比文件1中的皮革防裂剂含有高熔点脂肪化合物,使得其制备方法繁琐;该申请的防裂剂含有枫树油、纳米抑菌剂及松香等组分,而对比文件1中添加剂多达6种,权利要求1中的添加剂只使用了防腐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上直接省略多种组分得到该申请中防裂剂的配方,该申请中的纳米抑菌剂、枫树油、松香与其它组分均有十分重要的功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
2.权利要求4的制作工艺对鞣制和复鞣工序中的pH值、温度、时间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可保证皮革充分收缩满足延伸性和韧性要求,铬鞣反应充分使复糅时间缩短,以及使复鞣后的皮坯更好地填充。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其特征在于,在涂饰过程中滚涂了防裂剂,所述防裂剂包括按照质量份数计的如下原料:季戊四醇5-25份、睡莲子油8-16份、枫树油1-3份、纳米抑菌剂1-4份、防腐剂0.5-2份、乳化剂2-6份、黄原胶1-5份、松香0.1-0.5份、烷基改性有机硅氧烷6-20份、水5-10份;
所述防裂剂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根据上述质量配比,称取各原料组分;
2)将睡莲子油、枫树油、防腐剂、乳化剂和烷基改性有机硅氧烷加入容器中,边搅拌边升温到80℃-90℃,至各原料全部溶解,得到混合物A;
3)将季戊四醇、纳米抑菌剂、黄原胶、松香和水加入另一容器中,边搅拌边升温到80℃-90℃,至各原料全部溶解,得到混合物B;
4)边搅拌边把混合物B加入混合物A中,搅拌2-5min,再均质5min;
5)均质后缓慢降温至40℃,即得所述防裂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裂剂包括按照质量份数计的如下原料:季戊四醇15份、睡莲子油12份、枫树油2份、纳米抑菌剂3份、防腐剂1份、乳化剂4份、黄原胶3份、松香0.3份、烷基改性有机硅氧烷13份、水8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裂剂的制备方法步骤4)中,搅拌速度控制在15-25r/min,均质速度为1600-2500r/min,均质温度控制在80℃-90℃。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的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将生皮浸水去肉,再进行脱毛脱脂;
2)然后浸碱膨胀,再脱灰浸酸;
3)使用铬鞣剂进行鞣制,pH值为3.8-4.2,温度为40℃,时间为8-12h;
4)然后根据所需厚度进行剖层、削匀,再复鞣,pH值为5,温度为 40℃,时间为0.5-1h;
5)对复鞣后的皮坯进行染色、填充以及干燥;
6)最后进行涂饰,在皮革表面用滚涂机滚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防裂剂,涂层厚度为20-40μm,烘干,即得所述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1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8 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498650A,公开日为2015年4月8日;
对比文件2:“装饰材料与施工工艺”,王葆华等主编,第189页,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公开日为2015年9月30日。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9 月2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基本相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其特征在于,在涂饰过程中滚涂了防裂剂,所述防裂剂由按照质量份数计的如下原料组成:季戊四醇5-25份、睡莲子油8-16份、枫树油1-3份、纳米抑菌剂1-4份、防腐剂0.5-2份、乳化剂2-6份、黄原胶1-5份、松香0.1-0.5份、烷基改性有机硅氧烷6-20份、水5-10份;
所述防裂剂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根据上述质量配比,称取各原料组分;
2)将睡莲子油、枫树油、防腐剂、乳化剂和烷基改性有机硅氧烷加入容器中,边搅拌边升温到80℃-90℃,至各原料全部溶解,得到混合物A;
3)将季戊四醇、纳米抑菌剂、黄原胶、松香和水加入另一容器中,边搅拌边升温到80℃-90℃,至各原料全部溶解,得到混合物B;
4)边搅拌边把混合物B加入混合物A中,搅拌2-5min,再均质5min;
5)均质后缓慢降温至40℃,即得所述防裂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裂剂由按照质量份数计的如下原料组成:季戊四醇15份、睡莲子油12份、枫树油2份、纳米抑菌剂3份、防腐剂1份、乳化剂4份、黄原胶3份、松香0.3份、烷基改性有机硅氧烷13份、水8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裂剂的制备方法步骤4)中,搅拌速度控制在15-25r/min,均质速度为1600-2500r/min,均质温度控制在80℃-90℃。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的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将生皮浸水去肉,再进行脱毛脱脂;
2)然后浸碱膨胀,再脱灰浸酸;
3)使用铬鞣剂进行鞣制,pH值为3.8-4.2,温度为40℃,时间为8-12h;
4)然后根据所需厚度进行剖层、削匀,再复鞣,pH值为5,温度为 40℃,时间为0.5-1h;
5)对复鞣后的皮坯进行染色、填充以及干燥;
6)最后进行涂饰,在皮革表面用滚涂机滚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防裂剂,涂层厚度为20-40μm,烘干,即得所述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6年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种选择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关于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皮革防裂剂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2-0025段),经过改良配方和工艺,使用普通设备即可生产出高品质的皮革防裂剂;一种皮革防裂剂,由以下质量百分比的物质组成:高熔点脂肪化合物0.1~12.0%;乳化剂0.1~8.0%;滋润皮革剂0.1~30.0%;保湿剂0.1~30.0%;睡莲子油7.0~15%(与权利要求1中睡莲子油含量“8-16份”部分重叠);稳定剂0.1~10%;添加剂0.1~3%;去离子水余量(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水);所述添加剂包括:防腐剂、络合剂、软化剂、中和剂、香精和营养剂;所述高熔点脂肪化合物的熔点≥25℃,选自脂肪醇、脂肪酸、脂肪醇衍生物、脂肪酸衍生物、十六醇、十八醇中的任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混合物;所述滋润皮革剂是选自以下物质的一种或两种或它们的混合:1)植物油脂(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枫树油和松香)或氢化植物油脂;2)聚硅氧烷或甲基聚硅氧烷树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烷基改性有机硅氧烷);3)烷烃类;4)酯类;所述的保湿剂选自多元醇(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季戊四醇)、透明质酸或其钠盐、神经酰胺的一种或它们的混合;所述的乳化剂为亲水亲油HLB值在8~15之间的非离子乳化剂或阴离子乳化剂的一种或者是它们的混合物;所述的稳定剂选自黄原胶、卡拉胶或丙烯酸聚合物,稳定剂0.1~10%(与权利要求1中的黄原胶的含量范围交叠);所述的防腐剂为羟苯甲酯、羟苯乙酯、甲基异噻唑啉酮之一或其混合物;所述的络合剂为EDTA二钠;所述的软化剂为尿囊素;所述中和剂为三乙醇胺;所述营养剂为维生素E乙酸酯、海藻提取液之一或其混合物。上述皮革防裂剂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根据如下组分配方及重量百分比,称取各原料组分:(2)制备A相组合物:将称取的高熔点脂肪化合物、滋润皮革剂、乳化剂、睡莲子油、保湿剂、添加剂中的防腐剂,加入一容器中边搅拌边升温到90℃~95℃,至各原料全部溶解;(3)制备B相组合物:将称取的去离子水、稳定剂、保湿剂、添加剂中的络合剂、软化剂,加入一容器中边搅拌边升温到90℃~95℃,至各原料全部溶解;(4)制备C相组合物:将称取的添加剂中的香精、中和剂、防腐剂加入一容器备用;(5)制备D相组合物:将称取的添加剂中的营养剂加入一容器备用;(6)边搅拌边把B相组合物慢慢加入A相组合物中,搅拌2~5分钟,再均质5分钟,搅拌速度控制在15~25r/m;均质速度为1400~2600r/m,均质温度控制在80~90℃;(7)均质后再搅拌5~10分钟开始降温,降至50~55℃时加入C相组合物;(8)降至40~45℃时加入D相组合物,继续搅拌,降温到35~38℃出料,制得睡莲子油防裂霜组合物。对比文件1说明的其有益效果在于,产品容易被皮革吸收,是很好的滋润皮革剂,它所形成的油膜与矿物油不同,可透过蒸发的水分,也能控制水分的损失,所述组合物对已经开裂的皮革有很好的修复作用。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对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在涂饰过程中滚涂了防裂剂,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皮革防裂剂;2)权利要求1中的防裂剂未包含对比文件1公开的皮革防裂剂中的高熔点脂肪化合物、以及添加剂中除防腐剂以外的其它组分;3)对于对比文件1的保湿剂中的多元醇,权利要求1选择为季戊四醇;4)对于对比文件1的滋润皮革剂中的植物油脂,权利要求1选择为枫树油和松香;5)权利要求1中针对对比文件1中的防腐剂选择为纳米抑菌剂,并限定了其质量份数;6)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季戊四醇、枫树油、松香、防腐剂、乳化剂、烷基改性有机硅氧烷和水的质量份数与对比文件1中的对应组分不同;7)权利要求1中的防裂剂制备方法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的基础上根据组分的选择简化了混合的过程。对于上述区别特征使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该申请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实施例的滚涂了防裂剂的皮革相对于普通市售腰带的附着力、延伸率和使用寿命的实验数据,未说明得出所述实验数据的测试条件,也未以对比实施例形式或结合现有技术知识具体说明上述区别特征2)-7)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因而看不出上述区别特征2)-7)能够实现除常规效果以外的何种技术效果。因此,基于对上述区别特征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定防裂剂的具体用途,并根据具体用途对组分、用量和制备方法进行调节。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皮革干裂大都是因为皮革天然保湿结构失去平衡,因此,需要采用合适的防裂剂对开裂的皮革进行保护(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用于腰带的皮革,在涂饰过程中滚涂上述防裂剂,以获得具有耐拉耐摩擦性、并预防开裂的皮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省去对比文件1中的高熔点脂肪化合物和添加剂中的部分组分,相应的性能也消失,这种组成的改变看不出能够对产品的性能有何改进之处,该申请说明书表1记载的产品性能测试数据未对测试条件进行说明,不足以证明该申请的技术效果优于对比文件1。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湿剂选自多元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季戊四醇作为保湿剂,并且,这种选择看不出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滋润皮革剂选自植物油脂以及甲基聚硅氧烷树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植物油脂选用枫树油、松香,并且,这种选择看不出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5),在说明书中未对纳米抑菌剂的具体组成或制备方法以及来源进行任何说明,因而推断其为常规的抑菌剂,而基于防裂剂的组成特点,易滋生菌类污染,所以,根据防裂剂的抑菌抗菌的需求在防裂剂中添加作为常规抑菌剂的纳米抑菌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基于实际产品的需求调节得到合适的纳米抑菌剂的质量份数。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6),对比文件1公开了滋润皮革剂的质量百分比为0.1-30.0%,保湿剂选自多元醇,且公开了保湿剂的质量百分比为0.1~30.0%,添加剂可为防腐剂,添加剂的质量百分比为0.1~3%,乳化剂的质量百分比为0.1~8.0%,去离子水的含量为其它物质百分比的余量,在此基础上,基于实际产品的需求调节得到合适的季戊四醇、枫树油、松香、防腐剂、乳化剂、烷基改性有机硅氧烷、水的质量份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范畴。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7),对比文件1公开了皮革防裂剂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相对比,两者混合步骤的温度有共同的端点值90℃,区别仅在于根据组分的选择简化了混合的过程,而说明书中未对该制备方法能赋予防裂剂何种意想不到技术效果通过对比实施例或结合现有技术知识进行说明,因而,这种混合过程的简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选择的组分的物理化学性质通过常规实验可以实现的。
基于以上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防裂剂的组成成分的含量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基于实际产品的需求调节得到合适的各组分的质量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防裂剂的制备方法的步骤4)的混合工艺参数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与对比文件1的对应步骤6)对比,两者混合温度有共同端点值90℃,搅拌速度相同,均质速度范围交叠,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的制作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裂剂(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与对比文件1相对比,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7)以外,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在于,8)权利要求4限定了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的制作工艺。对于该区别特征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在该申请说明书中仅说明“本发明的制作工艺选择了较优条件,简单易行,适于大规模生产”。根据该技术效果,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以外,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还在于根据选择的皮革用途对皮革的制作工艺进行优化。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8):对比文件2公开了真皮动物革的加工过程(参见第189页倒第3段-倒第2段),需经过几十道工序:生皮→浸水→去肉→脱脂→脱毛→浸碱→膨胀脱灰→软化→浸酸→鞣制→剖层→削匀→复鞣→中和→染色→加油→填充→干燥→整理→涂饰→成品皮革。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由于铬鞣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鞣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使用铬鞣剂,并基于实际产品的需求调节鞣制和复鞣工序中的pH值、温度、时间,并根据防裂的需求,最后进行涂饰,在皮革表面用滚涂机滚涂防裂剂以预防皮革开裂,涂层厚度可基于实际产品的需求调节设置,最后烘干得所述用于腰带的耐拉耐摩擦皮革。
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因为权利要求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与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之处在于限定的组成中省去对比文件1中的高熔点脂肪化合物和除去防腐剂之外的其它添加剂以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使用纳米抑菌剂、枫树油、松香。而省去对比文件1中的高熔点脂肪化合物和添加剂中的部分组分,相应的性能也消失。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使用防腐剂和可选自植物油脂的滋润皮革剂的基础上,选择使用纳米抑菌剂、枫树油、松香的这种组分的选择,从说明书中看不出能使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防裂剂以及皮革具有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申请说明书表1记载的产品性能测试数据未对测试条件进行说明,不足以证明该申请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这种选择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一种常规选择。
2.对于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制作工艺,在权利要求1中省去对比文件1添加剂中的易挥发或高温下会导致结构改变的香精和营养剂的情况下,自然不用再降温混合相应组分,这种对制备方法的改进是由组成的改变容易想到的。而组成的改变如上所述看不出能够对产品的性能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皮革制作工艺的工艺参数中的pH值、温度、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具体使用的皮革原料、试剂等因素通过常规试验可调节设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实际产品的需求通过常规试验调节设置得到具体的pH值、温度、时间。而且,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鞣制过程的pH值、温度和时间均属于常规的铬鞣工艺范围。另外,为提高效率,缩短复鞣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追求的目标,其可以通过鞣制过程中充分鞣制、调节包括复鞣过程的添加剂等复鞣的工艺条件来实现,而该申请说明书未记载复鞣剂组成,其选择的复鞣过程pH值和温度范围都属于常规复鞣工艺条件,而且,从该申请说明书中看不出其鞣制过程工艺条件的选择与复鞣时间的相关性,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铬鞣反应充分使复糅时间缩短”使得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4 月26 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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