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订单处理方法和订单处理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29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1F2697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35351.5
申请日:2016-01-19
复审请求人:滴滴(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窦明生
合议组组长:王兴妍
参审员:宋霖
国际分类号:G06Q3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5351.5,名称为“订单处理方法和订单处理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滴滴(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CN103218769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24日)相比区别在于:对历史订单信息中的信息元素分配权重;针对所述信息元素,确定每个潜在用户的优先级;以及针对每个潜在用户,根据所分配的权重对所述优先级进行求和,以确定每个潜在用户的用户偏好。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3)在驳回决定的第四部分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3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2-3的评述,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订单处理方法,包括:
接收订单;
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偏好,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以及
将所述订单发送给所述至少一个用户;
其中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包括:
对历史订单信息中的信息元素分配权重;
针对所述信息元素,确定每个潜在用户的优先级;以及
针对每个潜在用户,根据所分配的权重对所述优先级进行求和,以确定每个潜在用户的用户偏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偏好,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包括:
从潜在用户获取其相应的用户偏好,所述用户偏好至少包括目的地信息;以及
根据所述目的地信息与所述订单的目的地,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所述目的地信息与所述订单的目的地,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包括:
在所述目的地信息与所述订单的目的地一致时,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
4. 一种订单处理设备,包括:
接收装置,被配置成接收订单;
确定装置,被配置成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偏好,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以及
发送装置,被配置成将所述订单发送给所述至少一个用户;
其中所述确定装置包括历史订单处理模块,被配置成:
对历史订单信息中的信息元素分配权重;
针对所述信息元素,确定每个潜在用户的优先级;以及
针对每个潜在用户,根据所分配的权重对所述优先级进行求和,以确定每个潜在用户的用户偏好。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确定装置包括:
获取模块,被配置成从潜在用户获取其相应的用户偏好,所述用户偏好至少包括目的地信息;以及
确定模块,被配置成根据所述目的地信息与所述订单的目的地,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确定模块被进一步配置成:
在所述目的地信息与所述订单的目的地一致时,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4的技术特征“针对所述信息元素,确定每个潜在用户的优先级;以及针对每个潜在用户,根据所分配的权重对所述优先级进行求和,以确定每个潜在用户的用户偏好。”修改为“针对所述信息元素,确定与每个潜在用户的优先级相关联的评分;对所述评分进行归一化处理;以及针对每个潜在用户,根据所分配的权重对归一化的所述评分进行求和,以确定每个潜在用户的用户偏好。”。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基于现有订单的信息以及司机的偏好来选择出租车,未公开采用历史订单来确定司机偏好,也就无法给出对历史订单的信息元素的权重和评分等信息确定司机的启示。权利要求1能够允许向评分高于预定阈值的用户发送订单,从而提高订单的处理效率。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一种订单处理方法,包括:
接收订单;
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偏好,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以及
将所述订单发送给所述至少一个用户;
其中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包括:
对历史订单信息中的信息元素分配权重;
针对所述信息元素,确定与每个潜在用户的优先级相关联的评分;
对所述评分进行归一化处理;以及
针对每个潜在用户,根据所分配的权重对归一化的所述评分进行求和,以确定每个潜在用户的用户偏好。”
“4. 一种订单处理设备,包括:
接收装置,被配置成接收订单;
确定装置,被配置成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偏好,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以及
发送装置,被配置成将所述订单发送给所述至少一个用户;
其中所述确定装置包括历史订单处理模块,被配置成:
对历史订单信息中的信息元素分配权重;
针对所述信息元素,确定与每个潜在用户的优先级相关联的评分;
对所述评分进行归一化处理;以及
针对每个潜在用户,根据所分配的权重对归一化的所述评分进行求和,以确定每个潜在用户的用户偏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是由司机手动输入偏好信息,但偏好信息包含了司机的常活地点(如过夜驻车地或司机长期活动地点),该常活地点通过分析历史订单获取是本领域较常见的操作方式,且历史订单信息是最能够体现用户偏好的依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历史订单确定用户的偏好。对于偏好信息通过权重、评分等方式计算为常规操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1)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对历史订单信息中的信息元素分配权重;针对所述信息元素,确定与每个潜在用户的优先级相关联的评分;对所述评分进行归一化处理;以及针对每个潜在用户,根据所分配的权重对归一化的所述评分进行求和,以确定每个潜在用户的用户偏好。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5,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从潜在用户获取其相应的用户偏好,所述用户偏好至少包括目的地信息;以及响应于所述潜在用户的所述目的地信息与订单目的地不一致,进一步响应于从所述订单目的地到所述目的地信息的订单较多,将所述潜在用户确定为所述至少一个用户”,在原独立权利要求4中增加特征“获取模块,被配置成从潜在用户获取其相应的用户偏好,所述用户偏好至少包括目的地信息;以及确定模块,被配置成响应于所述潜在用户的所述目的地信息与订单目的地不一致,进一步响应于从所述订单目的地到所述目的地信息的订单较多,将所述潜在用户确定为所述至少一个用户”,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订单处理方法,包括:
接收订单;
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偏好,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以及
将所述订单发送给所述至少一个用户;
其中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包括:
对历史订单信息中的信息元素分配权重;
针对所述信息元素,确定与每个潜在用户的优先级相关联的评分;
对所述评分进行归一化处理;以及
针对每个潜在用户,根据所分配的权重对归一化的所述评分进行求和,以确定每个潜在用户的用户偏好;
从潜在用户获取其相应的用户偏好,所述用户偏好至少包括目的地信息;以及
响应于所述潜在用户的所述目的地信息与订单目的地不一致,
进一步响应于从所述订单目的地到所述目的地信息的订单较多,将所述潜在用户确定为所述至少一个用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所述目的地信息与所述订单的目的地,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包括:
在所述目的地信息与所述订单的目的地一致时,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
3. 一种订单处理设备,包括:
接收装置,被配置成接收订单;
确定装置,被配置成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偏好,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以及
发送装置,被配置成将所述订单发送给所述至少一个用户;
其中所述确定装置包括历史订单处理模块,被配置成:
对历史订单信息中的信息元素分配权重;
针对所述信息元素,确定与每个潜在用户的优先级相关联的评分;
对所述评分进行归一化处理;以及
针对每个潜在用户,根据所分配的权重对归一化的所述评分进行求和,以确定每个潜在用户的用户偏好;获取模块,被配置成从潜在用户获取其相应的用户偏好,所述用户偏好至少包括目的地信息;以及
确定模块,被配置成响应于所述潜在用户的所述目的地信息与订单目的地不一致,
进一步响应于从所述订单目的地到所述目的地信息的订单较多,将所述潜在用户确定为所述至少一个用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确定模块被进一步配置成:
在所述目的地信息与所述订单的目的地一致时,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启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得用户的偏好,更没有通过历史订单来确定用户偏好,文献《大数据时代农产品物流的变革与机遇》也只公开了基于顾客的订单来预测顾客的购买行为,而没有公开如何利用顾客的订单来预测购买行为。(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启示订单的目的地与常活地点的地理位置信息的关系,更没有公开或启示订单的目的地与常活地点的地理位置信息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4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3218769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24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订单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出租车订单分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20]段):调度服务器从订单数据库中的一新的订单中获取打车人,即订单发起者的上车地点和下车地点的经纬度信息(相当于接收订单);并以该上车地点地理位置为原点,通过出租车的各车台设备提供的地理位置信息,在车辆实时位置数据库中搜索与该点的直线距离在一预设值以内的所有出租车,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出租车,则终止筛选,如果有符合条件的出租车,则向这些出租车至少发送部分订单信息。从得到的出租车中通过调取出租车司机的偏好设置来对出租车作进一步筛选。由调度服务器读取司机的偏好设置中的常活地点,即过夜驻车地或司机长期活动地点的地理位置信息并判断订单中的上车地理位置信息A与某一常活地点的地理位置信息的直线距离是否在一预设值之内,如果存在符合条件的车台设备,则向这些车台设备则发送订单(相当于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偏好,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将所述订单发送给所述至少一个用户)。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历史订单信息中的信息元素分配权重;针对所述信息元素,确定与每个潜在用户的优先级相关联的评分;对所述评分进行归一化处理;以及针对每个潜在用户,根据所分配的权重对归一化的所述评分进行求和,以确定每个潜在用户的用户偏好。(2)响应于所述潜在用户的所述目的地信息与订单目的地不一致,进一步响应于从所述订单目的地到所述目的地信息的订单较多,将所述潜在用户确定为所述至少一个用户。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用户偏好,优化用户订单。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确定用户偏好信息时,由于用户的历史信息通常体现了用户的喜好信息,且通常预示了将来用户的活动信息,因此基于历史订单信息来获取用户偏好,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大数据支撑下,可以对消费者的订购数据进行挖掘,亚马逊通过对用户行为数据的分析,预测顾客的购买行为,数据信息包括:顾客此前的订单、商品搜索记录、心愿单、购物车,甚至包括用户鼠标在某商品页面的停留时间(相当于对历史订单信息中的信息元素进行数据分析,以确定每个用户的用户偏好)(《大数据时代农产品物流的变革与机遇》,张天琪, 2015年09月,第205页第8.4.1节)。而对于数据处理方式,在大数据分析中,对信息元素与每个潜在用户的优先级相关联的评分;对所述评分进行归一化处理;以及针对每个潜在用户,根据所分配的权重对归一化的所述评分进行求和是本领域常用的数据处理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4段):由于知道出租车行驶的起始地点、偏好设定中指明的目的地,以及订单发起者订单中指明的目的地,调度服务器可以在订单的执行过程中,查找订单库中行驶路径接近的订单,如起终点与当前订单路线偏离度在一定范围内,并发起拼车信息。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当有目的地订单时,出租车可以去偏离目的地路线的订单起始点接受订单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目的地信息与订单目的地不一致时,进一步响应于从所述订单目的地到所述目的地信息的订单较多,将所述潜在用户确定为所述至少一个用户。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20]段):调度服务器从订单数据库中的一新的订单中获取打车人,即订单发起者的上车地点和下车地点的经纬度信息;并以该上车地点地理位置为原点,通过出租车的各车台设备提供的地理位置信息,在车辆实时位置数据库中搜索与该点的直线距离在一预设值以内的所有出租车,如果有符合条件的出租车,则向这些出租车至少发送部分订单信息。从得到的出租车中通过调取出租车司机的偏好设置来对出租车作进一步筛选。由调度服务器读取司机的偏好设置中的常活地点,即过夜驻车地或司机长期活动地点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当于用户偏好包括目的地信息)并判断订单中的上车地理位置信息A与某一常活地点的地理位置信息的直线距离是否在一预设值之内(相当于在所述目的地信息与所述订单的目的地一致),如果存在符合条件的车台设备,则向这些车台设备则发送订单(相当于根据所述目的地信息与所述订单的目的地,为所述订单确定至少一个用户)。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4、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通过分析历史订单获取是本领域较常见的操作方式,如在大数据支撑下,可以对消费者的订购数据进行挖掘,通过对多种信息数据处理来确定消费者的偏好。而对于偏好信息通过权重、评分等方式进行数据处理也是大数据分析领域的常用手段。(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4段):由于知道出租车行驶的起始地点、偏好设定中指明的目的地,以及订单发起者订单中指明的目的地,调度服务器可以在订单的执行过程中,查找订单库中行驶路径接近的订单,如起终点与当前订单路线偏离度在一定范围内,并发起拼车信息。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当有目的地订单时,出租车可以去偏离目的地路线的订单起始点接受目的地订单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有其它订单前往目的地订单的起始位置时(即目的地信息与订单目的地不一致时),出租车可以接受该其它订单并接受目的地订单,从而优化订单,避免空单现象。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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