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柴油滤纸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24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1F2512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04939.1
申请日:2016-02-25
复审请求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D21H2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4939.1,名称为“柴油滤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981770A,公开日2014年8月13日)、对比文件2(CN105163828A,公开日2015年12月16日)和本领域常规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5段、2017年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第1-4项如下:
“1. 一种柴油滤纸,包括原纸和浸胶液,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纸,按重量份数计,包括以下组分:
麻纤维 10-30份
竹纤维 10-30份
石膏纤维 30-60份
芳纶纤维 30-60份
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 10-20份
玻璃纤维 10-30份
纤维状粘结剂 1-20份
分散剂 0.1-5份
消泡剂 0.1-5份
防水剂 0.2-2份;
所述的竹纤维为纳米竹纤维,纤维粒径为80~100nm;
所述的玻璃纤维为纳米玻璃纤维,纤维粒径控制在100nm以下;
所述的分散剂包括阴离子聚丙烯酰胺或聚氧乙烯;
所述的浸胶液,按重量份数计,包括以下组分:
水溶性酚醛树脂 30-50份
聚醋酸乙烯酯乳液 10-20份
抗油剂 0.2-5份
碱性物质 1-5份;
其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将配方量的麻纤维、竹纤维和纤维状粘结剂用打浆机打浆,再经过双盘磨浆机在线打磨得到浆料,打浆浓度为1.98~2.67%;
b将配方量的玻璃纤维、石膏纤维、芳纶纤维和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加入到步骤a)所得的浆料中形成纸浆浆料;
c将配方量的消泡剂,分散剂,防水剂加入到步骤b的纸浆浆料中,搅拌均匀,得到成浆,浆料浓度为1.58~1.98%;
d将步骤c得到的成浆按常规条件上网抄造及压榨得到原纸;
e配置浸胶液,将配方量的水溶性酚醛树脂、聚醋酸乙烯酯乳液、抗油剂和碱性 物质放入反应釜中于60~80℃的温度下进行充分的搅拌,搅拌时间为2~6hr,然后冷却至室温,用50~100目纱布过滤得到浸渍剂;
f将步骤d得到原纸浸渍在步骤e中的浸胶液中,采用凹版网纹面的辊式涂布方式进行浸渍,控制上胶量为20%±0.5%;
g浸胶后纸样在150℃~160℃循环热风中固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柴油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纤维状粘结剂为包括水溶性PVA纤维、维荣纤维、低熔点聚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柴油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纸中的防水剂选自三聚氰胺类树脂、防水浆或脲醛树脂的一种或多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柴油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碱性物质选自氢氧化钠、氨水、氢氧化钙、氢氧化镁、六亚甲基四胺、碳酸钠或叔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文本内容与驳回决定针对文本一致。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滤纸结构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是包覆结构;(2)本申请的原纸还包括石膏纤维、芳纶纤维、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玻璃纤维、纤维状粘合剂、消泡剂和防水剂,各成分的用量也与对比文件1不同,这些都是发明点;(3)制备工艺与对比文件1不同;虽然浸渍工艺是常规技术,但是如何对纤维进行处理,打浆浓度,浸渍剂的配制这些控制点关系着是否能够实现发明目的的关键因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并坚持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与复审请求书内容基本一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文本一致。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柴油滤纸。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汽油滤清器用滤纸,其组成原料(重量份)包括:麻浆60-70,竹浆纤维35-45、聚酯纤维20-25、酚醛树脂10-15、聚甲基丙烯酸钠1-3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聚甲基丙烯酸钠属于分散剂。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滤纸还包括石膏纤维、芳纶纤维、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玻璃纤维、纤维状粘结剂、消泡剂和防水剂,并限定了竹纤维和玻璃纤维为具有特定粒径的纳米纤维以及限定了分散剂所使用的具体物质,且各成分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1的滤纸包括浸胶液,并限定了浸胶液的组成配方;(3)限定了柴油滤纸的具体制备方法。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滤纸的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2]、[0039]、[0043]段)公开了在滤纸中添加玻璃纤维是因为玻璃纤维具有刚直性,能够维持用于供空气通过的孔隙,在滤材中使用粘合剂纤维可以赋予强度,此外,滤纸中还可以使用能够赋予刚度、具有刚直性的主体纤维,作为主体纤维可选择聚乙烯醇、芳族聚酰胺等。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滤纸中使用玻璃纤维、粘合剂纤维、聚乙烯醇纤维和芳族聚酰胺纤维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是空气滤纸,但是其所使用的这几种纤维均是利用其纤维特性而赋予滤纸以刚度和强度等性能,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对燃油滤纸同样赋予刚度和强度等性能时,容易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在滤纸中同时添加上述物质,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而且,纳米纤维比表面积大,导致其表面能和活性增大,是滤纸常规使用的纤维原料,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滤纸的性能要求选择使用纳米竹纤维和玻璃纤维,其纳米粒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要求而做出的常规选择。此外,石膏纤维是滤纸中常规使用的增强纤维,消泡剂和防水剂为常规助剂,而且阴离子聚丙烯酰胺和聚氧乙烯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分散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对它们进行选择使用。对于各成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滤纸的性能,通过正交试验等常规试验手段进行确定,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浸胶液是用于提高滤纸力学性能而常规使用的成分,因此,为了使滤纸具备一定的强度和耐磨性能,而在滤纸制备之后进行浸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其中使用的酚醛树脂和聚醋酸乙烯酯乳液是滤纸中最常使用的浸渍液,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制备过程及最终纸张的性能需要添加抗油剂和碱性物质;对于浸胶液中各成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滤纸的性能需求,通过正交试验等常规试验手段确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公开了滤纸的湿式造纸步骤,包括:(1)分散步骤,使纤维分散在水中而获得浆料;(2)造纸步骤,将浆料在网上积层而片材化;(3)含浸步骤,使片材浸入含有加工材料的含浸液中;(4)干燥步骤,使片材干燥。显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滤纸湿式抄造的一般步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使用原材料的特性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法步骤,包括对植物纤维和纤维状粘结剂进行打浆和磨浆、与原料中的其它成分混合、上网抄造、配制浸胶液、浸胶和固化,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而对其中的各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原材料特性和滤纸性能,通过正交试验等常规试验手段而获得,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记载该工艺方法能够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规使用的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对它们进行选择使用。因此,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1)尽管对比文件1的纸张结构与本申请并不相同,但是,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滤纸具备一定的强度和耐磨性能,在滤纸制备之后进行浸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而酚醛树脂和聚醋酸乙烯酯乳液是制备滤纸时最常使用的浸渍树脂,对它们的选择和使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2)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在滤纸中使用芳族聚酰胺纤维、聚乙烯醇纤维、玻璃纤维和纤维状粘结剂为滤纸提供一定性能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滤纸具有相应的性能时,就容易想到在滤纸中使用聚乙烯醇纤维、玻璃纤维和纤维状粘结剂,而对它们进行组合使用显然也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石膏纤维是滤纸中常规使用的增强纤维,消泡剂和防水剂为常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对它们进行选择使用;而纳米纤维比表面积大,导致其表面能和活性增大,是滤纸常规使用的纤维原料,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滤纸的性能要求选择使用纳米竹纤维和纳米玻璃纤维。对于这些组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滤纸的性能,通过常规试验手段进行确定,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3)对于制备方法,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本申请所使用的制备方法为常规方法步骤,其中所涉及的工艺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性能确定的;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仅是解决了滤纸的常规过滤性能问题,即,本申请旨在使用本领域中常用的原料解决滤纸的常规技术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和所能使用的纸原料及浸渍剂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使用的,它们的性能和所能取得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对于配方和方法,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它们所能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更没有效果数据支持。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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