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定性滤纸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纳米定性滤纸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10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1F2512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70221.X
申请日:2016-04-26
复审请求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D21H2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70221.X,名称为“纳米定性滤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4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911911A,公开日为2014年7月9日)、对比文件2(CN102121206A,公开日为2011年7月13日)、对比文件3(CN105113320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日)、对比文件4(CN103911910A,公开日为2014年7月9日)及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和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纳米定性滤纸,按重量份数计,包括以下组分:
竹浆: 30-80份
龙须草浆: 5-40份
针叶木浆: 30-80份
木质素: 0.2-5份
纳米纤维素晶体: 1-5份
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 20-40份
分散剂: 0.2-0.8份
消泡剂: 0.1-0.3份
湿强剂: 0.5-3份
所述的纳米定性滤纸的定量为40±2g/m2,厚度为1.0±0.1mm。
所述的纳米定性滤纸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按配料量将竹浆、龙须草浆和针叶木浆加水进行混合在超高压微射流纳米分散机的作用下进行剥离、撕裂成直径为15~100nm之间,长度在200nm~20微米的纤维素纳米纤维浆料,所述的浆料中含纤维素纳米纤维的重量百分比为10~30%;
2)将配料量的纳米纤维素晶体分散在水中得到稳定的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其中该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占纳米纤维素晶体的质量分数为3~8%;
3)将步骤1所得的纤维素纳米纤维浆料、步骤2得到的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木质素、分散剂、消泡剂和湿强剂再于打浆机中进行打浆得到成浆,成浆的打浆浓度为3.5-4.5%,打浆度30-50°SR,湿重6-8g的成浆;
4)将步骤3)得到的成浆按常规条件上网抄造造、压榨和烘干,获得纳米定性滤纸;
5)将纳米定性滤纸进行卷曲、分切,获得成品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定性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分散剂为聚氧乙烯和/或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定性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消泡剂选自丁醇、辛醇、硅油或松油的一种或多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定性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竹浆为经过200目的筛网得到的竹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核实其内容与驳回决定针对文本内容一致。复审请求人认为,①针对配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认为竹浆和龙须草浆的混合使用能起到阔叶木浆的效果,而是通过使用不同于现有浆料如竹浆、龙须草浆、纳米纤维素晶体来获得轻量化的定性滤纸,选择竹浆、龙须草浆和纳米纤维素晶体都有各自的优点。对比文件3虽然也公开了纳米微晶纤维素,对比文件4公开了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将这些物质进行组合用于制备纳米定性滤纸的文献报道。②针对制备工艺,本申请发明点不是工艺步骤,而是通过工艺步骤如何得到本申请的产品,选择纳米纤维的尺寸和含量能保证满足滤纸的需求,纳米纤维素晶体的含量具有稳定性能,至于打浆浓度为3.5-4.5%,打浆度30-50°SR,湿重6-8g,这个是为了实现我们的滤纸定量为60±10g/㎡,厚度至少为2.0mm要求实现的。③本申请人通过创造性的劳动,终于通过对原料的选择及其含量的确定,及制备过程中控制关键参数发明得到一种过滤性能好、耐水性好、使用寿命长、纸页轻量化的纳米定性滤纸。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并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纳米定性滤纸,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定性滤纸,包括以下组分(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硫酸盐漂白针叶松木浆30~50份,硫酸盐漂白阔叶木浆20~40份,湿强剂1~3份,增白剂0.2~0.4份;制作工艺包括如下步骤:(1)将硫酸盐漂白针叶松木浆和硫酸盐漂白阔叶木浆进行打浆纯化处理,获得浆料a;(2)向浆料a中加入湿强剂和增白剂,并进行匀浆,获得浆料b;(3)将浆料b进行上网抄造、压榨和烘干,获得定性滤纸;(4)将定性滤纸进行卷曲、分切,获得成品纸。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原料包括竹浆、龙须草浆、木质素、纳米微晶纤维素,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分散剂和消泡剂,并具体限定上述组分的含量,并进一步限定其制备方法,得到的是一种纳米定性滤纸,并进一步限定滤纸的定量和厚度。
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过滤纸的纸浆,其纸浆原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针叶木浆、竹浆、龙须草浆等(参见其说明书第[0010]、[0038]段),即对比文件2教导了可以使用针叶木浆、竹浆、龙须草浆来制造过滤纸的技术启示,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改善滤纸强度等综合性能时,容易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用竹浆和龙须草浆作为原料来替代阔叶木浆纤维。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纳米纤维由于其纤维直径小,纤维之间易于缠结,从而提高纸张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纸张的强度,将针叶木浆、竹浆和龙须草浆剥离成纳米纤维浆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选择在超高压微射流纳米分散机中进行剥离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剥离的直径以及长度以及纳米纤维所占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进行常规设置就能获得的。
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废纸浆为原料、碳酸钙为填料、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和纳米微晶纤维素为湿部助剂来进行抄造得到物理性能良好的纸张;采用单因子优化法探讨了纳米微晶纤维素的用量对纸张物理性能的影响,确定纳米微晶纤维素的最佳加入量;然后通过控制反应过程中的纳米微晶纤维素的加入量制备出物理性能良好的纸张(参见其说明书第[0004]、[0012]段)。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纸张添加纳米微晶纤维素提高纸张性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纸张的强度等性能,容易想到也添加纳米微晶纤维素。而将纳米纤维素先分散在水中得到稳定的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晶体的质量分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试验就能获得的。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过滤纸,以15-95 份重量份数的化学纤维为主体原料,在1-20份重量份数的纤维状粘结剂和0.1-5份重量份数的分散剂的作用下,在斜网纸机或侧流式圆网纸机成型,并经干燥、卷取、分切后得到过滤纸。所述的纤维状粘结剂为包括水溶性PVA纤维、维荣纤维、低熔点聚酯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混合物(参见其说明书第[0003]、[0006]段),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滤纸中添加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作为纤维粘结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纤维的结合性能,容易想到添加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由于植物纤维中基本都含有木质素,而在选择植物纤维原料的基础上,再选择添加木质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而分散剂和消泡剂都是纸张的常用助剂,是为了提高浆料的分散性和防止造纸过程中产生大量泡沫,从而降低纸张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产生上述现象,容易想到添加分散剂和消泡剂。为了获得合适的纸张强度,将纳米纤维浆料、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木质素和助剂进行一起打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打浆浓度、打浆度和湿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普遍制备滤纸需要的上述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调整就能获得。对于竹浆、龙须草浆、木质素、纳米纤维素晶体、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分散剂和消泡剂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滤纸的性能,通过正交试验等常规试验手段就能确定的。由于使用的原料采用了纳米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获得一种纳米定性滤纸,定性滤纸的定量和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进行的常规调整。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丁醇、辛醇、硅油或松油是常用的消泡组分,选择上述组分中的一种或几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聚氧乙烯和阴离子聚丙烯酰胺都是常用的分散剂,选择上述试剂中的一种或两种作为本申请的分散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竹浆为经过200目的筛网得到的竹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进行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采用阔叶木浆、经碱处理的棉短绒浆和聚乳酸纤维为纤维原料来制备皱纹滤纸,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使用针叶木浆、竹浆、龙须草浆来制造过滤纸,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选择其他纤维原料来制备滤纸的技术启示,而针叶木浆、竹浆、龙须草浆都是植物纤维类纸浆,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阔叶木浆同属于植物纤维类纸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用其他植物纤维原料来制备滤纸时,选择用针叶木浆、竹浆、龙须草浆来替代阔叶木浆是本领域的常规替代;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采用针叶木浆、竹浆、龙须草浆来制备滤纸的技术启示,而竹浆、龙须草浆的纤维特点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最终获得的滤纸的性能。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纸张中添加纳米微晶纤维素能够提高纸张性能的技术启示,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滤纸的性能时,容易想到添加纳米微晶纤维素,而纳米微晶纤维素的性能效果是本领域公知的,例如可长期稳定地分散在溶剂体系形成准交替分散体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添加纳米微晶纤维素获得的效果,且对比文件4也公开了在滤纸中添加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的技术启示,其具有粘合纤维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获得高强度滤纸时,容易想到添加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②针对申请人认为的控制点,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纳米纤维由于其纤维直径小,与较长纤维之间易于缠结,从而有利于提高纸张的强度,并且,纳米纤维如果含量较多,在制备过程中容易流失,纳米纤维含量过少,会起不到增强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经过常规试验就能获得本申请限定的纳米纤维的尺寸和含量;纳米纤维素晶体表面暴露出大量羟基,理论上能够通过氢键的方式与纸张内部的纤维进行结合,增强纤维之间的结合力,其粒径小,能够很好的填补纸张中纤维与纤维之间的空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单因子优化法试验来确定纳米微晶纤维素的加入量;至于打浆浓度为3.5-4.5%,打浆度30-50°SR,湿重6-8g,申请人也认可通过正交试验完成,这是根据滤纸定量为40±2g/㎡,厚度为1.0±0.1mm要求来实现的,进行上述试验获得上述结果是显而易见的;③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4,添加了竹浆、龙须草浆以及纳米微晶纤维素,上述原料所起的作用都是由原料固有的性能所带来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最终制得的滤纸的性能。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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