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硫化机集成阀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硫化机集成阀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43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1F2645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75063.2
申请日:2015-05-26
复审请求人:杨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全晓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李丛颖
国际分类号:F16K11/10(2006.01);F16K2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它们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75063.2,名称为“一种硫化机集成阀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杨舟,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44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即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0957645Y,公告日为2007年10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硫化机集成阀组,其特征在于,包括切断阀(1)和流道模块(3);所述流道模块(3)为一实心模块,所述流道模块(3)内部设置有用于允许介质通过的第一流道和第二流道,所述第一流道和所述第二流道均具有至少两个位于所述流道模块(3)外表面上的端口;所述切断阀(1)的入口端连接所述第一流道的第一端,出口端连接所述第二流道的第一端,所述第一流道的第二端和所述第二流道的第二端分别连接通入阀和流出阀,以实现由所述通入阀进入所述第一流道的介质受所述切断阀(1)控制由所述第二流道流出所述流出阀;所述流道模块(3)为一个长方体模块,所述通入阀连接在所述长方体模块的第一表面上,所述流出阀连接在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上,所述切断阀(1)设置在连接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的第三表面上,以实现若干组所述第一流道和所述第二流道整齐排列;或,所述第一流道的第二端和所述第二流道的第二端均设置在所述长方体的第一表面上,所述切断阀(1)设置在与所述第一表面相连或者相对的第二表面上;所述流道模块(3)与所述通入阀之间设置有第一连接管路,所述流道模块(3)与所述流出阀之间置有第二连接管路,所述流道模块(3)与所述切断阀(1)之间置有第三连接管路;所述流道模块(3)与所述第一连接管路、所述第二连接管路和所述第三连接管路之间设置有密封装置;所述流道模块(3)为不锈钢流道模块;所述切断阀(1)、所述球阀(4)和所述过滤阀(2)为不锈钢阀体,所述第一连接管路、所述第二连接管路和所述第三连接管路均为不锈钢管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硫化机集成阀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入阀为球阀(4)或过滤阀(2),所述流出阀为球阀(4)或过滤阀(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硫化机集成阀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装置为垫片。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硫化机集成阀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流道、所述第二流道为直线型流道或折线型流道。”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其区别是:(1)所述第一流道的第二端和所述第二流道的第二端分别连接通入阀和流出阀,以实现由所述通入阀进入所述第一流道的介质受所述切断阀控制由所述第二流道流出所述流出阀,所述通入阀连接在所述长方体模块的第一表面上,所述流出阀连接在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上;或所述第一流道的第二端和所述第二流道的第二端均设置在所述长方体的第一表面上,所述切断阀设置在与所述第一表面相连或者相对的第二表面上;(2)所述流道模块与所述通入阀之间设置有第一连接管路,所述流道模块与所述流出阀之间置有第二连接管路,所述流道模块与所述切断阀之间置有第三连接管路;所述流道模块与所述第一连接管路、所述第二连接管路和所述第三连接管路之间设置有密封装置;(3)所述流道模块为不锈钢流道模块;所述切断阀、所述球阀和所述过滤阀为不锈钢阀体,所述第一连接管路、所述第二连接管路和所述第三连接管路均为不锈钢管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流道为实心模块,它是一种具有流道的实心结构,是由一个完整的实心块加工开孔得到的,具体地,上述实心模块为不锈钢流道模块,也就是说实心模块是一个不锈钢块通过钻孔等方式在内部形成流道。然而,对比文件1所提供的结构可以明显得到对比文件1所提供的集成通道并不是一个实心的结构,而且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可以看出,其内部的流道是内部直径大、两端直径小的,这种复杂结构是无法通过钻孔等方式得到的,这一点与本申请提供的方案不同,且不能够实现管道不泄露的目的。另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也是针对本申请实心模块的独特设计,并不能够被认为是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中采用不锈钢材质作为流道的材质,但现有技术中从未有采用不锈钢作为流道设置的先例。使用不锈钢材质作为罐体材料能够避免发生硫化过程的腐蚀生锈的可能。使用不锈钢制作的流道模块和阀体并不是现有技术中的常用手段。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流道的密闭性以及结构的紧凑形式。权利要求1提供的方案使用实心的流道模块代替了原有的连接管道,形成了一组完整的、不具有接缝连接阀组,由于阀组的主要连接管线均由流道代替,所以密封性能得到提高。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的流道模块在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记载为实心模块,但其中具有第一流道和第二流道,即本申请中的流道模块本质上不是实心的,是集成有流道的模块。对比文件1中的集成通道和本申请中的流道模块一样使阀组的主要连接管线均由流道代替,其具体采用钻孔的方法、铸造还是其它常用的方法制造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另外,在阀门领域中,对于流道模块,采用实心结构并通过在其中加工出各种流道、腔室来形成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从对比文件1中的集成通道的设置位置、功能作用来看,都相当于本申请的流道模块。对比文件1中的集成通道和本申请中的流道模块同样采用模块内的流道代替连接管线,所以同样使阀组的密封性能得到提高,具有密封性能好、结构紧凑的优点,这也是集成阀组公知的有益效果。其次,为了阀门与管道系统空间布置的需要在流道模块与通入阀、流出阀、切断阀之间设置连接管路,以及在上述连接管路与流道模块之间设置密封装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最后,阀门设计选择阀体等材料时,通常需要考虑使用工况,对于本申请中用于硫化机的集成阀组在使用时涉及高温、高湿度、腐蚀性具体工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造流道模块、阀体及其之间的连接管路,而不锈钢是本领域常用的耐腐蚀材料,选择不锈钢作为硫化机集成阀组的流道模块、阀体及其之间的连接管路的材料是公知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第一流道的第二端和所述第二流道的第二端分别连接通入阀和流出阀,以实现由所述通入阀进入所述第一流道的介质受所述切断阀控制由所述第二流道流出所述流出阀,所述通入阀连接在所述长方体模块的第一表面上,所述流出阀连接在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上;或所述第一流道的第二端和所述第二流道的第二端均设置在所述长方体的第一表面上,所述切断阀设置在与所述第一表面相连或者相对的第二表面上;(2)所述流道模块与所述通入阀之间设置有第一连接管路,所述流道模块与所述流出阀之间置有第二连接管路,所述流道模块与所述切断阀之间置有第三连接管路;所述流道模块与所述第一连接管路、所述第二连接管路和所述第三连接管路之间设置有密封装置;(3)所述流道模块为不锈钢流道模块;所述切断阀、所述球阀和所述过滤阀为不锈钢阀体,所述第一连接管路、所述第二连接管路和所述第三连接管路均为不锈钢管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流道不同,本申请的流道结构通过钻孔等方式得到,模块上没有流道的接缝,流道内部为密闭式结构,其壁厚也大于现有技术的流道,不存在泄露风险;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现有技术中常见的薄壁管路型阀组。(2)本申请的两个流道均设置在模块上,第一、二流道为两个独立的流道,每个流道均具有入口和出口,可以实现模块的集成和稳定。对比文件1的结构中没有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时具有入口和出口的流道,其复杂结构不能通过钻孔等方式获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44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即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8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硫化机集成阀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罐式子午线工程轮胎硫化机组,其具有集成阀组(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9行至第5页第8行、附图1-6),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阀门5和集成通道4(相当于流道模块),阀门5为截止阀(相当于切断阀);所述集成通道4为一具有通道41、介质腔42的模块,介质腔42设置介质入口43,通道41一端密封,另一端设置介质出口44;每个介质腔的顶面均设置小孔45,通道41顶面对应位置也设置小孔46;介质腔的小孔45连接阀门47入口,对应的通道小孔46连接阀门的出口;且由图3-5所示,所述集成通道4内部设置有用于允许介质通过的分别与介质腔42和通道41相连的流道(相当于第一流道和第二流道),所述与介质腔42相连的流道(相当于第一流道)具有至少两个位于所述集成通道外表面上的介质入口43、和小孔45(入口43、小孔45分别相当于第一流道具有的两个端口),所述与通道41相连的流道(相当于第二流道)具有至少两个位于所述集成通道外表面上的小孔46、和介质出口44(小孔46、介质出口44分别相当于第二流道具有的两个端口);所述阀门5的介质进口52(相当于入口端)连接所述与介质腔42相连的流道的小孔45(相当于第一流道的第一端),所述阀门5的介质出口53(相当于出口端)连接与所述通道41相连的流道的小孔46(相当于第二流道的第一端),所述介质腔42相连的流道具有介质入口43(相当于第一流道的第二端)和所述通道41相连的流道具有介质出口44(相当于第二流道的第二端),以实现由所述介质入口43进入上述介质腔42相连的流道的介质受所述阀门5控制由所述通道41相连的流道流出介质出口44。如图1-4所示:所述集成通道为一个长方体模块,介质入口43设置在所述长方体模块的第一表面(附图4中下表面)上,所述介质出口44设置在与所述第一表面相邻的第二表面(附图4中右表面)上,所述阀门5设置在连接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的第三表面(附图2中集成通道的上表面)上,以实现若干组所述流道整齐排列。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第一流道的第二端和所述第二流道的第二端分别连接通入阀和流出阀,以实现由所述通入阀进入所述第一流道的介质受所述切断阀控制由所述第二流道流出所述流出阀,所述通入阀连接在所述长方体模块的第一表面上,所述流出阀连接在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上;或所述第一流道的第二端和所述第二流道的第二端均设置在所述长方体的第一表面上,所述切断阀设置在与所述第一表面相连或者相对的第二表面上;(2)所述流道模块与所述通入阀之间设置有第一连接管路,所述流道模块与所述流出阀之间置有第二连接管路,所述流道模块与所述切断阀之间置有第三连接管路;所述流道模块与所述第一连接管路、所述第二连接管路和所述第三连接管路之间设置有密封装置;(3)所述流道模块为不锈钢流道模块;所述切断阀、所述球阀和所述过滤阀为不锈钢阀体,所述第一连接管路、所述第二连接管路和所述第三连接管路均为不锈钢管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硫化机集成阀组的介质入口与出口控制、流道模块与阀门的连接结构以及密封、集成阀组的防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集成阀的介质入口和出口设置相应的通入阀和流出阀控制介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在所述第一流道的第二端和所述第二流道的第二端分别连接通入阀和流出阀,以实现由所述通入阀进入所述第一流道的介质受所述切断阀控制由所述第二流道流出所述流出阀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通入阀与流出阀设置在流道模块的具体的表面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阀门与管道系统空间布置的需要在流道模块与通入阀、流出阀、切断阀之间设置连接管路,以及在上述连接管路与流道模块之间设置密封装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而根据集成阀组传输介质的特性,为了防止介质对于集成阀组的腐蚀而设置流道模块、通入阀、流出阀、切断阀及其之间的连接管路为不锈钢材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1)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集成阀的介质入口和出口设置相应的通入阀和流出阀控制介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球阀或过滤阀是硫化机介质控制阀中常用的,即选择通入阀、流出阀为球阀或过滤阀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设置密封装置为垫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根据硫化机整体管道系统布置的需要而设置第一流道、第二流道为直线型流道或折线型流道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的设计思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流道结构通过钻孔等方式得到,模块上没有流道的接缝,流道内部为密闭式结构,其壁厚大于现有技术的流道这些技术特征并没有限定在权利要求中,不予考虑;而在阀门领域中,对于流道模块,通过在其结构体中加工出各种流道、腔室来形成同时具有入口和出口的多个流道,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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