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及其制备方法和涂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及其制备方法和涂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28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1F2453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61235.4
申请日:2015-11-30
复审请求人:东莞市俊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辉
合议组组长:李开扬
参审员:贺勇
国际分类号:C08G81/00,C09D187/00,C09D7/12,C09D5/08,C09D5/25,C09J187/00,C09J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该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技术特征对比分析,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61235.4,名称为“一种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及其制备方法和涂料”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东莞市俊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其特征在于,通过加热和保温的方式对下列重量百分比组分的树脂进行改性:
水性聚氨酯树脂 30-60%
水性饱和聚酯树脂 20-40%
水性有机硅树脂 15-35%
催化剂 1-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性聚氨酯树脂设为羟基聚氨酯树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性饱和聚酯树脂设为羟基饱和聚酯树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性有机硅树脂含设为甲氧基及苯基硅树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剂设为钛酸正丁酯。
6. 一种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1)在具有加热回流装置的反应釜中依次加入30-60公斤水性羟基聚氨酯树脂及20-40公斤水性羟基饱和聚酯树脂;
(2)搅拌并慢慢升温至80度;
(3)滴加水性甲氧基及苯基硅树脂15-35公斤与1-5公斤钛酸正丁酯的混合液;
(4)反应2-3小时,无回流后保温半小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5)检测;
(6)降温;
(7)包装。
8. 一种水性耐温银色涂料,其特征在于,按重量百分比包括以下组分:
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80-95%
水性银粉 4-20%
消泡剂 0.1-0.5%
流平剂 0.2-1.0%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水性耐温银色涂料,其特征在于:使用时按重量百分比加入交联剂聚氮丙啶0.5-3%。”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对比文件1(CN 1075155A,公开日为1993年08月11日)公开了一种防腐瓷性涂料及其制备方法。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采用水性的树脂原料,为一种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采用保温方式进行改性,并限定了采用催化剂,以及各组分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常用的树脂原料,采用保温方式进行改性,采用催化剂调整反应速度,以及调整各组分用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常用种类的所述水性树脂和催化剂,调整产品性能,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腐瓷性涂料及其制备方法。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6限定了其为一种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制备方法,并限定了反应釜结构,采用水性的树脂原料,搅拌并慢慢升温至特定温度,滴加原料硅树脂和催化剂的混合液,无回流后保温一定时间,并限定了采用催化剂,以及各组分用量和加料顺序与对比文件1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不加入其他助剂组分,并采用本领域常用的带有加热回流装置的反应釜,合理选择常用的树脂原料,搅拌并慢慢升温至反应温度以使各组分混合均匀,并滴加原料和催化剂的混合液以调整反应速度,采用催化剂加快反应速度,以及调整各组分用量和加料顺序。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4)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加入其他后续常规步骤,以获得相应产品,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水性耐温银色涂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腐瓷性涂料及其制备方法。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除了采用的树脂不同外,其区别还在于:权利要求8限定了采用水性银粉,为一种水性耐温银色涂料,以及各组分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加入其他种类的颜料,从而获得相应颜色的涂料,以及调整各组分用量,以调整产品性能。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6)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加入适量常用种类的交联剂,以调整产品性能。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东莞市俊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为油性树脂,本申请为水性树脂,对比文件1没有披露权利要求1的有机硅改性树脂,本申请权利要求8水性耐温银色涂料是单组份,而对比文件1的涂料是双组份。(2)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的水性聚氨酯树脂、水性饱和聚酯树脂和水性有机硅树脂的配比组分是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公知常识证据1(《世界化学工业进展(一九八五年版)》,化工部科技情报所编,1985年10月出版,第162页)公开了作为脂肪族聚氨酯水乳胶漆的快干型涂料,可以用于低温固化涂料,另外还公开了可制成自干涂料的水稀释性聚氨酯弹性体。可见由水性聚氨酯自干涂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涂料。另外,由公知常识证据2(《纺织品整理加工用化学品》,陈国强等,中国纺织出版社,2009年04月第1版,第173-176页)可知,本领域通常使用脂肪族聚酯和有机硅树脂改性水性聚氨酯,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采用常用的水性饱和聚酯和水性有机硅树脂。公知常识证据3(《精细化工常用原材料手册》,朱洪法主编,金盾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774页)还公开了钛酸四丁酯可用作耐高温涂料添加剂、缩合反应催化剂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制备改性聚氨酯时使用钛酸四丁酯作为催化剂。在公知常识证据1至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水性饱和聚酯树脂、水性有机硅树脂对水性聚氨酯进行改性来制备水性室温自干的树脂,并且根据需要采用催化剂并且调整各组分含量,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同样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因此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制备方法。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树脂制备中包括检测、降温和包装步骤均属于树脂产品工业生产中的常规工序,因此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水性耐温银色涂料,公知常识性证据4(《生活化学品与健康》,朱洪法主编,金盾出版社,2013年04月第1版,第397页)公开了涂料的主要组分是基料、颜料、助剂和分散介质,其中基料是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物质,颜料能使涂膜具有一定的遮盖力和色彩。助剂是辅助成膜物质,常用的助剂有消泡剂、增稠剂、消光剂、流平剂、湿润分散剂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4容易想到将树脂与颜料、消光剂和流平剂一起配制涂料,而水性银粉是使产品具有银色的颜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颜色的需要来选择是否使用,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6)公知常识性证据5(《现代水性涂料:工艺·配方·应用》,耿耀宗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2003年03月第1版,第222页)公开了为了解决热塑性线形水性聚氨酯的耐水性、耐溶剂性差的问题,可采用多氮丙啶等作交联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5容易想到在改性水性聚氨酯中根据需要来选择是否使用聚氮丙啶,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的涂料是脂肪族聚氨酯水“乳胶”漆,包含乳化剂成分,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纯树脂混合物,不含乳化剂,公知常识证据1并未公开水性纯树脂自干涂料。(2)公知常识证据2并未披露本申请的具体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对比分析,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可制成自干涂料的水稀释性聚氨酯弹性体。可见由水性聚氨酯自干涂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涂料。另外,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了关于水性聚氨酯的改性,其中公开了为了降低成本,改善聚氨酯成膜物的某些性能,结合两种或两种以上聚合物的性能优点,取长补短,可采用共混或接枝共聚等方法制得共混物或共聚物。物理共混时,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将水性聚氨酯和其他水性树脂拼混,如聚丙烯酸酯、有机硅树脂、环氧树脂、聚酯等,不仅降低了成本,且因“协同作用”能获得比单独使用更佳的效果。化学共聚中,水性聚氨酯/有机硅树脂中氨基甲酸酯与硅烷链段间极性差异过大,互不相容,存在相分离,两者难发生化学键合,一般先制备含羟基或氨基有机硅低聚物,另外还有利用脂肪族聚酯来改性或合成可生物降解聚氨酯的其他改性方法。由此可以看出,本领域公知,通常使用脂肪族聚酯和有机硅树脂改性水性聚氨酯,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采用常用的水性饱和聚酯和水性有机硅树脂。公知常识证据3还公开了钛酸四丁酯可用作耐高温涂料添加剂、缩合反应催化剂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制备改性聚氨酯时使用钛酸四丁酯作为催化剂。
经合议组查明,本申请提供一种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及其制备方法和涂料(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9-10行)。本发明可用于玻璃、陶瓷、金属、塑料、石材、玻璃钢、木材等材料上,具有防腐、防潮、耐酸碱、耐盐雾、耐温、绝缘、耐磨、耐溶剂等优点,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颜填料、助剂或水性树脂混用,制成水性涂料、油墨、胶粘剂来使用(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6行)。但是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仅提供了一个实施例,并且没有对最终的产品进行任何性能测定,即说明书中并没有提供任何实验数据来证明本申请声称的技术问题能够被解决。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公知常识性证据1-3可知,水性自干性聚氨酯树脂涂料是一种见涂料,而且本领域中也通常使用脂肪族聚酯和有机硅树脂改性水性聚氨酯以获得更优异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常用的水性饱和聚酯和水性有机硅树脂(如公知常识证据2中的含羟基的有机硅树脂),并且容易想到在制备改性聚氨酯时使用钛酸四丁酯作为催化剂。可见在公知常识证据1至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水性饱和聚酯树脂、水性有机硅树脂对水性聚氨酯进行改性来制备水性室温自干的树脂,并且根据需要采用催化剂并且调整各组分含量,也就是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就容易想到的,而且就技术方案的效果来说,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从而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水性聚氨酯树脂、水性饱和聚酯树脂、水性有机硅树脂和催化剂。但是其中限定的各类树脂及催化剂均为本领域常用品种,将其用于水性聚氨酯改性树脂的制备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可见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同样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水性室温自干的有机硅改性树脂制备方法。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由公知常识性证据1-3可知,水性自干性聚氨酯树脂涂料是一种见涂料,而且本领域中也通常会使用脂肪族聚酯和有机硅树脂改性水性聚氨酯,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常用的水性饱和聚酯和水性有机硅树脂,并且容易想到在制备改性聚氨酯时使用钛酸四丁酯作为催化剂。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证据1至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使用水性饱和聚酯树脂、水性有机硅树脂对水性聚氨酯进行改性来制备水性室温自干的树脂,并且根据需要采用催化剂并且调整各组分含量,也就是说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就容易想到的,而且就技术方案的效果来说,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从而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限定了树脂制备中包括检测、降温和包装步骤。但是限定的上述步骤均属于树脂产品工业生产中的常规工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水性耐温银色涂料,公知常识性证据4公开了涂料的主要组分是基料、颜料、助剂和分散介质,其中基料是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物质,颜料能使涂膜具有一定的遮盖力和色彩。助剂是辅助成膜物质,常用的助剂有消泡剂、增稠剂、消光剂、流平剂、湿润分散剂等。由上述第1-2条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的有机硅改性树脂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4容易想到将树脂与颜料、消光剂和流平剂一起配制涂料,而水性银粉是使产品具有银色的颜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颜色的需要来选择是否使用。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公知常识性证据5公开了为了解决热塑性线形水性聚氨酯的耐水性、耐溶剂性差的问题,可采用多氮丙啶等作交联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5容易想到在改性水性聚氨酯中根据需要来选择是否使用聚氮丙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可制成自干涂料的水稀释性聚氨酯弹性体,说明了由水性聚氨酯制备自干涂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涂料,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乳胶漆是在公知常识证据1中记载的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此处公开的水稀释性聚氨酯弹性体是以全反应的氨基甲酸酯为基料,可制成自干或烘干涂料,是一种水性聚氨酯涂料,并未谈及含有乳化剂以及制成乳胶漆。公知常识证据2虽然并未公开本申请的具体技术方案,但是其说明了本领域公知,通常使用脂肪族聚酯和有机硅树脂改性水性聚氨酯。可见在公知常识证据1至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水性饱和聚酯树脂、水性有机硅树脂对水性聚氨酯进行改性来制备水性室温自干的树脂,并且根据需要采用催化剂并且调整各组分含量,而且就技术方案的效果来说,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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