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支撑任课教师开设探究式学习课程的开课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支撑任课教师开设探究式学习课程的开课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26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1F2572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949431.6
申请日:2017-10-12
复审请求人:梦想明天网络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中关村新兴网络教育开发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崇举
合议组组长:杨丽丽
参审员:徐小岭
国际分类号:G06Q50/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49431.6,名称为“一种支撑任课教师开设探究式学习课程的开课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梦想明天网络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中关村新兴网络教育开发研究院,申请日为2017年10月12日,公开日为2018年01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支撑任课教师开设探究式学习课程的开课系统,其与对比文件1(“基于PHP的高校教学计划运行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熊伟,《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科技辑》,2015年第01期,第20-30页,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5日)的区别在于:伴随服务,平台可以是PC端的也可以是移动端的,平台语言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英文,还包括探究任务模块、作业展示模块、交流互动模块、活动竞赛模块、评价体系模块、个人空间模块,所述数字学材是由专门人员开发内置于特定课程专用网络平台中,由探究任务库、学习资源库和教学资源库组成;所述伴随服务是指特定课程专用网络平台运营服务商要为教师的导、学生的学提供全程服务和管理支撑。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CN105575201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公开,其它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7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0001-002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支撑任课教师开设探究式学习课程的开课系统,其特征在于,本系统包括:网络平台、数字学材、教学流程和伴随服务;
所述网络平台是特定课程专用网络导学平台,平台可以是PC端的也可以是移动端的,平台语言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英文,平台分为前台和后台;
前台包括:虚拟班级模块、探究任务模块、作业展示模块、交流互动模块、活动竞赛模块、评价体系模块、个人空间模块;后台包括:数字学材模块、伴随服务模块等功能;
所述数字学材是由专门人员开发内置于特定课程专用网络平台中,由探究任务库(Ⅰ库)、学习资源库(Ⅱ库)和教学资源库(Ⅲ库)组成;
所述教学流程包含教师导的流程、学生学的流程和管理员管的流程;
所述伴随服务是指特定课程专用网络平台运营服务商要为教师的导、学生的学提供全程服务和管理支撑。
2.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虚拟班级模块是由任课教师在特定课程专用网络导学平台上设立的;
包括:
在平台首页有“虚拟班级”按钮,点击即可以进入虚拟班级列表并看到“创建班级”按钮;
创建后的虚拟班级会自动生成本班级的验证码,任课教师发给所教学生,学生注册时在验证码栏输入验证码即可直接加入自己的班级;
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需要创建1个或N个虚拟班级(初、中、高级或大、小班),各个班级没有人数限制,可多,可少,视教学需要而定;
虚拟班级列表中的班级显示内容为:班级名称、人数、类别、创建人、创建时间和班级简介等;
注册登录后,学生、教师登陆平台后可自动进入自己的虚拟班级,开展导学活动;
虚拟班级分为训练班级和体验班级,训练班级可以开课,体验班级只能体验本课程教学模式,不能开课;
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计划,每一个任课教师都要用“班级设置”功能,给本班设定教学参数(标定任务量,即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少完成的学习任务量;标定参与量,即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少给其他同学作业评论的数量);
任课教师用“成员管理”功能可挑选若干名学生任命为班长或课代表,协助教师管理班级学习,在虚拟班级页面可以看到他们的职位;
虚拟班级页面以水银柱形式显示各自班级学生的学习进度;
虚拟班级页面设有“上课时间表”,由任课教师设置或调整;
任课教师有权解散虚拟班级;
学期结束时,网络导学平台管理员将关闭虚拟班级。
3.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探究任务模块,包含:
在每个虚拟班级中都有“选择任务”按钮,点击按钮即可以看见探究任务列表,管理员根据学习进度允许任课教师阅览网络导学平台后台探究任务库(Ⅰ库)中的部分探究任务(导学案),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进度需要,每次为学生挑选若干不同种类、难度和数量的探究任务推荐给学生(一次选择),并在虚拟班级中发布教学公告,提出教学要求及完成时间,学生根据老师的教学要求和自己的兴趣,在老师推荐的探究任务中选择1或2个探究任务进行探究学习(二次选择)。
4.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作业展示模块,包含:
学生在领取探究任务单后,开始探究学习;
学生在认真阅读探究任务单后,查阅网络导学平台后台学习资源库(Ⅱ库)相关学习资源,收集与探究任务相关的学习资料,尝试解决探究任务单所设虚拟问题,或做实验或围绕探究任务调研或实地考察,思考、撰写探究作业或实验、考察报告,然后在网络导学平台上晒出自己的作业;
在网络导学平台首页有“发表作业”按钮,点击后进入作业发布页面,作业要有标题、文字或与作业相关的图片等内容;
在网络导学平台首页有“作业展示”按钮,点击后进入作业展示页面,可以看见“所有作业”、“推荐作业”和“我的作业”,以及“发表作业”按钮,即学生在此也可以发布作业。
5.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交流互动模块,包含:
在网络导学平台虚拟班级中有“最新发布”、“最新互评”、“睿智作业”和“最新闪想”等功能按钮,点击即可以浏览其他同学的作业及评论,并亲自评论其他同学的作业或对评论发表看法,在睿智作业中欣赏、借鉴其他同学的作品和教师的点评;
任课教师要在作业展示列表中,有选择地查看学生作业质量,对好的作业给予点评或推荐成为“睿智作业”,供全班同学借鉴学习;任课教师可以在网络导学平台前台对无效作业或抄袭等违规作业给予隐藏或删除;
教师点击每个学生头像可随时查看每个学生的学习进度,即发表作业数量和评论作业数量以及回复其他同学评论的数量。
6.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竞赛活动模块,包含:
任课教师可以围绕本课程的学习,激励学生深入探究,强化竞争意识,发起各种类型的作品竞赛活动;
在网络导学平台首页有“竞赛活动”按钮,点击后进入竞赛活动页面;
竞赛活动模块有发布通知、提交作品、初评筛选、发布获奖通知等功能。
7.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学习评价模块,包含:
根据任课教师设定的教学参数(标定任务量和标定参与量),系统将自动生成学习进度评价和互动评价;通过对学生作业数量、评论数量和质量的数据采集,自动生成每个学生的学习成绩等级评价;系统还具有记录学生学习全过程的统计功能和总结性评价功能;
网络导学平台后台还有开课统计功能,统计平台上所有学校教师开课情况、开课数量等。
8.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个人空间模块,包含:
在登陆网络导学平台首页后,点击自己昵称可以进入个人空间,即可以查看个人资料、修改个人密码、更改头像、接收邮件等,查看自己发布的作业数量和作业评论数量等学习内容。
9.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数字学材模块,包含:
在网络导学平台后台,由探究任务库(Ⅰ库)、学习资源库(Ⅱ库)和教学资源库(Ⅲ库)构成数字学材,其内容展现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视频或VR;
在网络导学平台后台,有数字学材(导学案)列表、分类、上传导学案、视频学材、VR学材管理等功能;
按照教学进度,在网络导学平台后台用隐藏和显示功能定期推送不同类型教学资源;
任课教师除了使用网络导学平台提供的数字学材外,还可以根据自己学生的特点和自己的教学理念自行开发探究任务和教学资源,在网络导学平台虚拟班级页面点击“选择任务”按钮,进入导学案列表,点击“自制学案”按钮,上传自制学案并向平台申请审核;
网络导学平台后台还有选择、取消、删除、隐藏、显示和学材审核通过等功能,供管理员管理学材使用;
在网络导学平台上,有为教师期中或期末考试提供自动组卷、成绩统计等功能(Ⅲ库);
数字学材是本发明最重要的创新点之一;
学材即学生自主探究学习的材料,也称探究任务或导学案,是教育者引导学习者自主探究学习的方案,是教育者给学习者自主探究学习的“任务单”、“脚手架”、“路线图”和“原材料”;
常态化的学生自主探究学习,需要用探究任务(导学案)牵引、引导或驱动,帮助学生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主动获取相关知识,掌握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构建思维方式和完善自身的认知框架;
数字学材一般由本课程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首席科学家率领团队研制,学材的开发是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即需要持续不断地开发、完善;
学材开发团队也可以称之为“影子教学团队”,影在背后支撑任课教师开课;
本发明将为开发团队提供《网络环境下以学为主课程设计理念》、《数字学材开发指南》和《数字学材样例》等开发文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伴随服务模块,包含:
通过网络导学平台后台上班级管理、首页管理、作业管理、图片管理、评论管理、课程结束、提供学习成绩单等功能,管理员将帮助学生更改网络昵称、重置密码或查找登录邮箱;删除或隐藏无效、违规作业和评论;回应教师的意见、建议和管理学生的举报等;对特别突出的作业推送网络导学平台首页;给完成教学任务的虚拟班级关闭课堂;为任课教师提供班级学习全记录和学生学习成绩单;
伴随服务还包括在网络导学平台后台上审核任课教师开发上传的探究任务(导学案),经修改审核通过后,入到探究任务库中(Ⅰ库);统计任课教师开发的探究任务数量(导学案)、被其他学校老师使用数量,根据使用数量付给开发者相应稿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是高校教学计划管理系统,是选课系统。对比文件2虽然有教育二字,但本质上是游戏,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对商业模式专利进行审查,应该看其与对比文件在行业、领域、应用场景、实施目的、实施过程、实施目标等是否一致,而不是看它在技术上有没有创新,更不是在上述方面加以简单类比。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应用于教育领域,设置相应的班级和课堂进行授课,因此技术领域相同,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根据教师的需要设定教材,以及进行虚拟班级的设置,进行开课的相应的设置,其实质也是一种支撑任课教师开设探究式学习课程的开课系统。(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添加教学计划,设置教材,根据需要开课,选定教材,设置教学计划,可以导入课程,修改相应的信息等,属于一种支撑教师的开课系统。由教师自主开课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比如书籍《网络信息检索》(高俊宽主编,第103页,2015年12月31日)中公开:“2006年8月,维基网站启动了‘维基学院’项目。其主要目的有两点:一是为全球所有年龄段的人群创建和存放免费的内容、多媒体学习材料、资源及课程;二是开发协作学习项目并围绕学习材料开展交流活动。学习者和教师被邀请作为维基网站的编辑者加入维基学院,在这里任何人都可以编辑网页,很多维基学院的信息链接在社区入口处,参加者可以通过多种媒体交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教育游戏平台,其实质也是一种教育平台,相应的交流平台在沟通和交流中实现知识的学习,也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模式,即这种模式已经被公开。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部分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意见认为:合议组仍然沿用具有局限性的《专利法》来审查商业模式专利;没有认真研究商业模式专利的特点和审查方法;这种“技术至上”的专利审查思维,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精神。商业模式专利第一位的是模式创新,不一定非要是技术创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与驳回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0001-002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中部分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05575201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支撑任课教师开设探究式学习课程的开课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Web的支持移动云服务的教育游戏平台,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4-0226段)如下技术特征:包括前台系统、后台系统、社区系统和移动端;前台系统提供平台的游戏相关资源和社区等功能;后台系统针对前台操作的数据以及服务进行分析和管理;前台系统包括游戏收藏、个人信息、消息通知、学生管理等;后台系统包括题库(相当于数字学材模块)、教学管理、荣誉管理、消息管理、游戏管理、用户管理等;题库是让管理员对平台的题库进行新增、修改、删除等;教学管理模块包括学校管理、班级管理(相当于虚拟班级模块)、课程管理(相当于探究任务模块)和班级成员管理;荣誉管理模块包括荣誉信息管理和个人荣誉管理(相当于评价体系模块);消息管理模块包括系统消息和消息推送(相当于交流互动模块);游戏管理模块包括游戏信息管理、游戏收藏管理和游戏道具管理(相当于活动竞赛模块);用户管理模块包括人员信息管理、权限管理和角色管理(相当于教学流程包括管理员管的流程);社区模块用于用户进入社区后进行游戏、聊天、好友管理、信箱管理、游戏收藏管理、留言管理等(相当于作业展示模块、个人空间模块);社区系统包括游戏功能、聊天功能、好友管理、信箱功能、游戏收藏、留言管理等;移动端(相当于网络平台,其为移动端,分为前台和后台)包括课堂模块、好友动态模块、公告模块、私信模块、写信模块、设置模块和游戏模块;课堂模块用于老师给全班同学进行开课,让学生一起游戏;好友动态模块用于老师在移动端查看好友动态;公告模块用于老师在移动端查看系统公告;私信模块和写信模块用于老师在移动端与好友进行私信以及给好友进行写信;设置模块用于老师对移动端进行调整(相当于教学流程,包括老师教的流程、学生学的流程);前台系统功能中登录验证最先进行的步骤;用户可将游戏信息收藏,便于访问和管理;用户登录平台后可以发送私信、查询私信;班主任负责对所负责班级和学生操作,包括班级信息查看、学生信息查看、移出班级、加入班级等;平台还为学生、家长以及老师提供了一个社交网络环境,提供多人在线游戏互动的虚拟社区交流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学生可以与他人,协作学习、游戏娱乐、沟通交流,教师可以将学习内容快速、简洁地可视化实现、家长可以参与到与孩子的互动学习中并对学生进行监督(相当于伴随服务,平台要为教师的导、学生的学提供全程服务和管理支撑)。
由上述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平台语言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英文;数字学材由专人开发置于平台中,由探究任务库、学习资源库、教学资源库组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平台语言和教学学材的数据资源。
然而,平台语言是中文或英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教学学材由专人开发置于平台中,由探究任务库、学习资源库、教学资源库组成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0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网络教育平台上通常要建立虚拟班级,老师和学生登录后可以进行相应管理和学习;学生登录后可以选择不同任务进行学习;学习之后进行展示;同时,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可以进行交流互动;老师发起竞赛活动,学生参与竞赛活动;任课老师对学生进行评价;用户在个人空间中管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学习信息等。同时,平台中包括教学学材列表、分类、上传等功能,推送教学资源,上传学材等,提供成绩单、更改昵称、重置密码、回应意见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常识。可见,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些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等法律规章开展专利审查工作。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多种方式,专利制度保护具有技术创新的技术方案,对于不能通过专利制度保护的工作成果,可以考虑其它保护方式。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针对201710949431.6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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