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化合物、发光元件、发光装置、电子设备以及照明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有机化合物、发光元件、发光装置、电子设备以及照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91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1F249263
优先权日:2012-08-03
申请(专利)号:201310332822.5
申请日:2013-08-02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半导体能源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狄延鑫
合议组组长:肖鹏
参审员:张丹
国际分类号:C07D209/86,H01L51/50,H01L51/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既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且该技术方案相比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32822.5,名称为“有机化合物、发光元件、发光装置、电子设备以及照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半导体能源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03日,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1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1页(即第[0001]-[0436]段)、说明书附图图1A-1F、2、3A-3B、4A-4B、5A-5E、6A-6B、7A-7B、8A-8B、9A-9B、10A-10B、11A-11B、12A-12B、13-20、21A-21B、22A-22B、23A-23B;2017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光元件,其包括:第一电极;所述第一电极上的空穴传输层,其包括由通式(G1)表示的有机化合物,所述空穴传输层上的发光层,其包括荧光化合物;和第二电极,

其中,Ar1表示萘基,Ar3表示芴基或螺芴基,Ar4表示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α1表示亚苯基或联苯二基,R11至R17及R21至R24分别独立表示氢、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所述萘基、所述芴基、所述螺芴基、所述亚苯基以及所述联苯二基分别独立是未取代的或被取代基取代的,并且,所述取代基是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元件,其中所述有机化合物由通式(G2)表示,

并且R31至R35分别独立表示氢或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元件,其中所述有机化合物由通式(G3)表示,

R41至R47以及R51至R54分别独立表示氢、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
并且R31至R35分别独立表示氢或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
4. 一种发光元件,该发光元件在一对电极之间包括发光层,
其中所述发光层包括由通式(G1)表示的有机化合物及荧光化合物,

其中,Ar1表示萘基,Ar3表示芴基或螺芴基,Ar4表示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α1表示亚苯基或联苯二基,R11至R17及R21至R24分别独立表示氢、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所述萘基、所述芴基、所述螺芴基、所述亚苯基以及所述联苯二基分别独立是未取代的或被取代基取代的,并且,所述取代基是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
5. 一种发光元件,该发光元件在一对电极之间包括发光层,
其中所述发光层包括由通式(G2)表示的有机化合物及荧光化合物,

其中,Ar1表示萘基,Ar3表示芴基或螺芴基,α1表示亚苯基或联苯二基,R11至R17及R21至R24分别独立表示氢、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R31至R35分别独立表示氢或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所述萘基、所述芴基、所述螺芴基、所述亚苯基以及所述联苯二基分别独立是未取代的或被取代基取代的,并且,所述取代基是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发光元件,其中所述发光层进一步包括第二有机化合物,和
其中由通式(G1)表示的有机化合物和第二有机化合物的组合形成激基复合物。
7. 一种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包括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发光元件。
8. 一种发光设备,该照明装置包括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发光元件。
驳回决定认为:
对比文件2(JP特开2010-222261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07日)公开了通式化合物 ,其中A表示 ,B表示 ,n、m是1或2,n m=3,以及具体化合物A-39 ,用于空穴传输层或发光层中,还公开了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其中阴极和阳极间至少有一层有机薄膜层含有上述化合物,所述有机薄膜层可以为空穴传输层;此外还指出阴极和阳极间包含有机薄膜层,其中至少一层为发光层,有机薄膜层中的至少一层中含有上述化合物,其中至少一层含有磷光材料。并在图1-8特别是图2中给出了发光器件的结构图(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实施例1-1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差别在于:空穴传输层中所含有机化合物主体结构上所连基团略有不同,本申请N-Ph与咔唑3位相连,对比文件2化合物A-39中N-Ph与咔唑9位N相连;基团定义不完全相同;本申请发光层中包括荧光化合物,对比文件2包括磷光材料。基于此,本申请相较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更多的发光元件。对于有机化合物的结构,对比文件2还定义了A中R1-R3表示碳原子数1-20的直链、支链或环状烷基,碳原子数1-20的烷氧基,碳原子数6-30的芳基,a、b、c独立表示0-4的整数,当a、b、c为2以上时,R1、R2、R3可以是相同或不同的;B中Ar1表示芳族基团或稠合芳族基团(参见权利要求1-3),与本申请取代基定义部分重叠,给出了其可选择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此基础上对取代基种类进行选择和扩展;此外在对比文件2公开结构相似化合物的基础上对咔唑连接位点的调整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这样的调整也并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另外,驳回决定还指出:对比文件3(KR101108519B1,公开日为2012年01月30日)公开了通式化合物和具体化合物P-94、P-95、P-96等,在发光层、空穴传输层或空穴注入层的至少一层中包含以上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中含有该材料具有长寿命的优点。此外还公开了一种有机电子元件,其中包括第一电极、第二电极以及在一对电极之间的至少一层有机材料层,该有机材料层中含有上述化合物,有机材料层包括发光层、空穴注入层及空穴传输层的至少一层。一种电子装置,包含显示装置和控制部,显示装置中包含上述化合物。上述有机电子元件是有机发光二极管、有机太阳能电池、有机光导体、有机电晶体、单色或白光照明装置的一种(参见第56页、权利要求1-16、摘要、表8-10)。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差别在于:空穴传输层中所含有机化合物结构中α1上的取代基略有不同,本申请亚苯基及联苯二基可以是取代或未取代的,其上的取代基是具有1-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25个碳原子的芳基,对比文件3亚苯基上的取代基为氘;本申请发光层中包括荧光化合物,对比文件3未提及。基于此,本申请相较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更多的发光元件。对于有机化合物的结构,对比文件3还定义了Ar1~Ar3(相当于本申请的α1-Ar1、Ar3、Ar4)是相同或不同的,各自独立选自下列所组成的群组:C6-C60芳基,未取代或被至少一种取代基取代,取代基选自氢、氘、...C1-C20烷基、...C6-C60芳基...;R1和R2(相当于本申请R11~R17)各自独立是相同或不同,选自:氢、氘、C6-C60芳基、...C1-C50烷基;L代表C6-C60伸芳基,未取代或由以下取代基(相当于本申请R21-R24)取代:...烷基、...杂环基,a是0至4的整数,b代表0至3的整数,c代表0至2的整数(参见权利要求1),与本申请取代基定义部分重叠,给出了其可选择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此基础上用H、C1-C20烷基、C6-C60芳基等基团替换D,并对其它基团的种类和取代位点进行选自和扩展。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化合物(A-39)不同于本发明的化合物(G1)-(G3);2)对比文件3的化合物(P94至P96)不同于本发明的化合物(G1)-(G3),而且对比文件3的化合物具有氘,而且氘对于对比文件3而言是必要。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光元件,其包括:第一电极;所述第一电极上的空穴传输层,其包括由通式(G1)表示的有机化合物,所述空穴传输层上的发光层,其包括磷光化合物;和第二电极,

其中,Ar1表示萘基,Ar3表示芴基或螺芴基,Ar4表示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α1表示亚苯基或联苯二基,R11至R17及R21至R24分别独立表示氢、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所述萘基、所述芴基、所述螺芴基、所述亚苯基以及所述联苯二基分别独立是未取代的或被取代基取代的,并且,所述取代基是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元件,其中所述有机化合物由通式(G2)表示,

并且R31至R35分别独立表示氢或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元件,其中所述有机化合物由通式(G3)表示,

R41至R47以及R51至R54分别独立表示氢、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并且R31至R35分别独立表示氢或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
4. 一种发光元件,该发光元件在一对电极之间包括发光层,
其中所述发光层包括由通式(G1)表示的有机化合物及磷光化合物,

其中,Ar1表示萘基,Ar3表示芴基或螺芴基,Ar4表示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α1表示亚苯基或联苯二基,R11至R17及R21至R24分别独立表示氢、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所述萘基、所述芴基、所述螺芴基、所述亚苯基以及所述联苯二基分别独立是未取代的或被取代基取代的,并且,所述取代基是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
5. 一种发光元件,该发光元件在一对电极之间包括发光层,
其中所述发光层包括由通式(G2)表示的有机化合物及磷光化合物,

其中,Ar1表示萘基,Ar3表示芴基或螺芴基,α1表示亚苯基或联苯二基,R11至R17及R21至R24分别独立表示氢、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R31至R35分别独立表示氢或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所述萘基、所述芴基、所述螺芴基、所述亚苯基以及所述联苯二基分别独立是未取代的或被取代基取代的,并且,所述取代基是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发光元件,其中所述发光层进一步包括第二有机化合物,和
其中由通式(G1)表示的有机化合物和第二有机化合物的组合形成激基复合物。
7. 一种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包括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发光元件。
8. 一种发光设备,该照明装置包括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发光元件。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主要意见在于:1)基于对比文件1,无法预期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对于权利要求1-6,本申请说明书中已经提交了支持性数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认为:
1)三芳胺结构才是本申请化合物的主体结构,咔唑对应于Ar2,仅仅是三芳胺主体结构上连接的一个基团,而在可预期性比较高的有机电致发光材料领域,保持主体结构不变,对其上所连基团的连接位点进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非常常规的选择。2)复审请求人指出氘对于D3而言是必要的,但没有详细指出氘对于D3化合物发挥何种性质是必要的,D3中也没有详细记载,因此在可预期性比较高的有机电致发光材料领域,氢与氘之间的替换仍然是本领域常规基团之间的替换。3)将本申请化合物PCBNBSF和PCBNBF用于发光层中,可以制造长寿命的发光元件,然而本申请目前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将通式(G1)用于空穴传输层的技术方案,原始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过这方面的效果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缺乏相应数据的基础上难以预期本申请化合物用于空穴传输层中时效果如何。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化合物PCBNBSF和化合物PCBNBF作为发光层形成有机发光装置时,可有效提高有机发光装置的寿命。但是:化合物PCBNBSF和化合物PCBNBF具有共同的基本结构本申请说明书并未具体记载证据证明,所述化合物中N原子上连接和之外的基团的技术方案用作有机发光装置发光层时,也同样能有效提高有机发光装置的寿命。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本申请请求保护的这类化合物而言,不同的取代基或同一取代基的不同连接关系对所述化合物的光电性能是不可预知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2,4-8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申请文件,并且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1-6项。复审请求人认为经过修改,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并且R31至R35所包含的碳原子的总和小于或等于19”,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是请求人根据原权利要求3的记载以及化合物的结构概括得到的,无法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3中增加了“其中所述发光层包括由通式(G3)表示的有机化合物及磷光化合物”,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所述发光层包括由通式(G1)或(G2)表示的有机化合物及磷光化合物,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是请求人根据原权利要求4和5的记载概括得到的,无法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因此,权利要求3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2和4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申请文件,并且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6项。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光元件,其包括:第一电极;所述第一电极上的空穴传输层,其包括由通式(G3)表示的有机化合物,所述空穴传输层上的发光层,其包括磷光化合物;和第二电极,

其中,Ar3表示芴基或螺芴基,R11至R17、R21至R24、R41至R47和R51至R54分别独立表示氢、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R31至R35分别独立表示氢或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所述芴基和所述螺芴基分别独立是未取代的或被取代基取代的,所述取代基是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元件,其中所述取代基是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
3. 一种发光元件,该发光元件在一对电极之间包括发光层,其中所述发光层包括由通式(G3)表示的有机化合物及磷光化合物,

其中,Ar3表示芴基或螺芴基,R11至R17、R21至R24、R41至R47和R51至R54分别独立表示氢、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R31至R35分别独立表示氢或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所述芴基和所述螺芴基分别独立是未取代的或被取代基取代的,并且,所述取代基是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烷基或具有6至25个碳原子的芳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光元件,其中所述发光层进一步包括第二有机化合物,和其中由通式(G3)表示的有机化合物和第二有机化合物的组合形成激基复合物。
5. 一种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包括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光元件。
6. 一种发光设备,该照明装置包括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光元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将权利要求增加的技术特征删除,从而克服超范围的问题。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6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于申请日2013年08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1页(即第[0001]-[0436]段)和说明书附图图1A-23B(下称复审请求文本)。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既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且该技术方案相比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光元件(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第[0010]-[0013]段记载了,“本发明的一个方式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空穴传输性高的新颖的有机化合物。此外,本发明的一个方式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长寿命的发光元件。此外,本发明的一个方式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使用该发光元件的可靠性高的发光装置、电子设备及照明装置。本发明的一个方式的有机化合物为包含芴骨架或螺芴 (spirofluorene)骨架的取代基、包含萘骨架的取代基以及包含咔唑骨架的取代基都直接与氮原子键合的叔胺。本发明的一个方式的有机化合物示出高空穴传输性。”
本申请说明书第[0399]段、表1 和图17记载了利用化合物PCBNBSF形成的有机发光装置的效果,并具体记载了“发光元件1的180小时后的亮度保持初始亮度的85%,比较发光元件2的160小时后的亮度保持初始亮度的53%,而比较发光元件3的160小时后的亮度保持初始亮度的56%。根据该可靠性测试的结果,可知与比较发光元件2及比较发光元件3相比,发光元件1具有更长的使用寿命”。

表3、[0424]段和图21B记载了利用化合物PCBNBF形成的有机发光装置的效果,并具体记载了“发光元件4的370小时后的亮度保持初始亮度的94%,比较发光元件5的460小时后的亮度保持初始亮度的92%”更重要的是,通过图21B可以看出,发光元件在100-380小时之间的发光亮度,发光元件4始终高于比较发光元件5。因此,综合来看,发光元件4与比较发光元件5相比,具有更长的寿命。

由上述可知,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化合物PCBNBSF和化合物PCBNBF作为发光层形成有机发光装置时,可有效提高有机发光装置的寿命。而化合物PCBNBSF和化合物PCBNBF具有共同的基本结构。因此,基于本申请的记载,合议组可以确定本申请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提高有机发光装置的寿命,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使用具有基本结构的化合物应用于有机发光装置。
因此,判断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是否采用相同的关键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2被认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说明书[0001]段记载了:本发明涉及能够提高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的发光效率并延长寿命的芳香族胺衍生物;[0005]-[0006]段记载了:为了改善发光效率和耐久性,需要制造出构成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的材料,单位了进一步改善发光效率和发光寿命,期望制造出更多的材料。作为关于空穴传输材料的各种分子设计,已经提出了例如星型胺化合物以及其在有机电致发光器件中的应用。[0013]-[0014]段记载了:本发明是为了解决上述课题而完成的,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发光效率并且寿命长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及实现该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的芳香族胺衍生物。本发明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将具有通式(1)表示的特定结构的新型芳香族胺衍生物用作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
说明书表1中记载了:当三芳胺化合物的氮上连接不同基团形成化合物A-9、A-20、A-38、A-54、A-77、A-86、B-7、B-16、B-30、B-63和B-68,当用于有机发光装置时,装置电压分别为5.9V、5.8V、5.9V、5.9V、5.8V、5.9V、5.8V、5.7V、5.8V、5.8V、5.7V,装置半衰寿命分别为416h、410h、405h、411h、413h、415h、425h、430h、420h、432h、430h。
将比较化合物1,比较化合物2,比较化合物3,比较化合物4,比较化合物5,比较化合物6分别用于有机电致发光装置时,装置电压分别为6.5V、5.9V、5.8V、6.1V、5.8V和6V时,装置半衰寿命分别为130h、52、69、15、92、20。
首先,对比文件2所述化合物与本申请化合物PCBNBSF、PCBNBF在结构方面的主要差别在于:A-9在三芳胺上连有两个联三苯基团、A-20在三芳胺上连有两个双苯基取代的菲、A-38在三芳胺上连有两个联三苯基团、A-54在三芳胺上连有两个联三苯基团、A-77在三芳胺上连有联三苯和双甲基取代芴、A-86在三芳胺上连有联三苯和苯基菲基团、B-7在三芳胺上连有两个苯基咔唑和联三苯基团、B-16在三芳胺上连有两个苯基咔唑和联苯基咔唑、B-30在三芳胺上连有两个苯基咔唑和联四苯、B-63在三芳胺上连有两个苯基咔唑和联三苯、B-68在三芳胺上连有两个苯基咔唑和苯基菲。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公开的化合物与本申请化合物在结构上存在明显的差别。
其次,上述具体公开的化合物均以三芳胺为基本结构再连接不同的取代基形成化合物。但,从上述对比文件2所具体公开的上述化合物的发光半衰期寿命测试结果可以看出,使用选择不同取代基时的三芳胺化合物时,发光装置的半衰寿命差别极大,这至少说明对比文件2化合物中三芳胺结构并不是改善所述发光装置半衰期寿命的关键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的A-9等11个具有三芳胺基本结构的化合物的装置半衰寿命也没有呈现规律性的增大或减小,也说明对比文件2并没有教导明确教导在所述的三芳胺结构上进一步引入何种取代基能够明显改善发光装置的寿命。
另外,对比文件3背景技术第4段记载了:在目前使用的有机发光元件中,在增加行动电话、平板电脑等面板尺寸的功率消耗及寿命上,其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说明书第10页第2-3段记载了:本发明提供一种具有氘所取代之胺基的化合物,其可以维持有机电子元件之有机材料层的上述优良特性及满足有机材料的需求。特别地,从本发明实施例的化合物之中,在由芳基等连接咔唑及芳胺的案例中,可以将氘引入与胺基连接的芳基中,从而改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的装置特性。例如,在胺基连接至联苯的结构中,可能引入至联苯之末端的苯基中。对比文件3说明书表8中记载了:当比较例1化合物、比较例2化合物和比较例3化合物应用于有机电致发光元件,T(90)寿命分别为57.4、93.7和85.9;含氘化合物P-1至P-132应用于有机电致发光元件时,T(90)寿命处于85.1~108.8的范围之内,而高于T(90)寿命高于93.7的化合物有52个,由此可以看出,当化合物氮原子连接芳基上的氢被氘取代之后形成的化合物,应用于有机电致发光元件之后,可提高元件寿命。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为提高有机发光装置的寿命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用氘取代氮原子连接芳基上的氢原子,而不是采用与本申请相似的关键结构单元。因此,对比文件3也并未给出使用本申请关键技术手段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教导。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或3与本申请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虽然相同,但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或3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或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同样要求保护一种发光元件,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是如何提高有机发光装置的寿命,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使用具有基本结构的化合物应用于有机发光装置。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6要求保护含有上述发光元件的电子设备和发光设备,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是如何提高有机发光装置的寿命,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使用具有基本结构的化合物应用于有机发光装置。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其它意见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为:①三芳胺结构才是本申请化合物的主体结构,咔唑对应于Ar2,仅仅是三芳胺主体结构上连接的一个基团,而在可预期性比较高的有机电致发光材料领域,保持主体结构不变,对其上所连基团的连接位点进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非常常规的选择。②复审请求人指出氘对于D3而言是必要的,但没有详细指出氘对于D3化合物发挥何种性质是必要的,D3中也没有详细记载,因此在可预期性比较高的有机电致发光材料领域,氢与氘之间的替换仍然是本领域常规基团之间的替换。③将本申请化合物PCBNBSF和PCBNBF用于发光层中,可以制造长寿命的发光元件,然而本申请目前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将通式(G1)用于空穴传输层的技术方案,原始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过这方面的效果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缺乏相应数据的基础上难以预期本申请化合物用于空穴传输层中时效果如何。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如前所述,从上述对比文件2所具体公开的上述化合物的发光半衰期寿命测试结果可以看出,使用选择不同取代基时的三芳胺化合物时,发光装置的半衰寿命差别极大,这至少说明对比文件2化合物中三芳胺结构并不是改善所述发光装置半衰期寿命的关键。同时,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的A-9等11个具有三芳胺基本结构的化合物的装置半衰寿命也没有呈现规律性的增大或减小,也说明对比文件2并没有教导明确教导在所述的三芳胺结构上进一步引入何种取代基能够明显改善发光装置的寿命。因此,也就不存在在三芳基胺基本结构上结合常规取代基选择实现本申请技术效果的技术教导。
②,参见权利要求1的意见。
③,三芳香胺可作为空穴传输材料用在有机电致发光器件上,它们的空穴迁移率都很高,约有10-4~10-3cm/(V·s),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参见《OLED有机电致发光材料与器件》,陈金鑫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其次,OLED器件结构最初是由两个电极夹住发光层的结构,空穴从被称为ITO的阳极、电子从阴极注入有机层,在发光层结合,带有负电荷的电子和带有正电荷的空穴发生反应形成激子,当起回复到原位时释放能量,从而发光,这种结构并不实用,因为发光层是由有机层构成,电极是由无机层构成,材质完全不同,导致电子和空穴并不在两极的正中间相遇,从而导致能量损失。因此,产生了OLED器件的其它层,如空穴传输层,其作用是当有载流子,即空穴注入时,在电场作用下可以实现空穴的定向有序的可控迁移,从而达到传输电荷的目的。而发光层同样可以在电场作用下实现空穴定向有序的迁移,从而与电子相遇。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可用作发光层的化合物,其同样能够用于空穴传输层,并达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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