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推荐应用和呈现推荐应用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推荐应用和呈现推荐应用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88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1F2577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49213.2
申请日:2016-01-25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明雅
合议组组长:王丽颖
参审员:曹铭书
国际分类号:G06F17/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49213.2,名称为“用于推荐应用和呈现推荐应用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1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1)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输出的是推荐的内容,即一些具体的数据信息或数据内容,而本方案的输出的对象是应用,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或教导本方案中提及的待推荐的应用;(2)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输出的是推荐的内容,对比文件2是根据当前场景信息和用户的属性信息来获得推荐内容,其用户属性指年龄、性别、常住地信息或兴趣信息,而本方案是根据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以及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历史应用使用信息来确定待推荐应用,其历史应用使用信息指的是用户以往使用应用的信息,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场合和使用频率,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或教导“根据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以及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历史应用使用信息,确定待推荐应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推荐对象通常涉及多种,包括资讯、文学、购买对象等各方面,并不局限于某一方面,可以是对比文件2所列出的兴趣点信息、生活服务信息、活动信息和多媒体信息,也可以是例如CN102546777A中公开的新闻、天气、音乐、小说、软件、游戏等,应用本身也是一种数据形式,是常见的推荐对象,即,不管是应用或者其它推荐内容,均是推荐的信息内容,仅是外在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手机助手或者手机上的应用市场通常会列出推荐使用的各类热门应用,以便用户需要该类应用时选择安装,或者例如CN104268248A中也提出了一种推荐应用程序APP的方法,其推荐的对象也是应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其推荐内容是根据用户当前的场景信息和用户属性来确定,而用户属性信息可以根据一些历史数据来获得,而这些历史数据包括用户终端的定位历史记录等,对比文件2的当前场景信息也是包括例如地理位置 午休等。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推荐用户想要使用的应用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可以利用对比文件2的推荐机制来推荐应用,也容易想到这时通过历史数据挖掘出的用户属性信息通常包括应用的使用场合,使用次数,下载次数等等。在对比文件2中,其推荐机制是根据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和用户属性来确定推荐内容,其用户属性根据历史数据确定例如常住地、兴趣等,都是和推荐对象相关联的,正是由于这种关联,才实现了准确推荐的效果,本申请的方案中基于应用的历史使用信息例如使用场合来推荐应用,历史使用信息和使用场合之间也存在关联。因此,二者并无实质不同。因此,在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和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对对比文件2的方案进行改进,以实现推荐应用。因此,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用于推荐应用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从用户设备获取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其中,所述场景信息包括场合;其中,所述场合指的是不限于时间、地点的其他条件;
-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以及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历史应用使用信息,确定待推荐应用;其中,所述历史应用使用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频率;使用场合;其中,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以及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历史应用使用信息,确定待推荐应用的步骤包括:
-根据所述历史应用使用信息预设好各个应用对应的场景信息的权重,然后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与预设场景信息的符合度以及预设权重,计算出各个应用的排序值,确定排序值大于阈值的应用为所述待推荐应用;
-将所述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发送至所述用户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获取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场景信息以及应用使用信息;
-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场景信息以及应用使用信息,建立所述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历史应用使用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从用户设备获取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的步骤包括:
-从用户设备接收包含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的消息;
-根据所述包含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的消息,获取所述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
4. 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用于呈现推荐应用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基于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获取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其中,所述场景信息包括场合;其中,所述场合指的是不限于时间、地点的其他条件;
-基于所述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向用户呈现所述待推荐应用,其中,包括:
-基于所述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检查所述待推荐应用在所述用户设备上是否已安装;
-基于所述检查结果,向用户呈现所述待推荐应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基于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获取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的步骤包括:
-接收网络设备基于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所发送的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网络设备基于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所发送的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的步骤还包括:
-向网络设备发送包含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的消息。
7. 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用于推荐应用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从用户设备获取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场景信息包括场合;其中,所述场合指的是不限于时间、地点的其他条件;
-用于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以及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历史应用使用信息,确定待推荐应用的装置;其中,所述历史应用使用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频率;使用场合;其中,所述用于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以及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历史应用使用信息,确定待推荐应用的装置包括:
-用于根据所述历史应用使用信息预设好各个应用对应的场景信息的权重,然后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与预设场景信息的符合度以及预设权重,计算出各个应用的排序值,确定排序值大于阈值的应用为所述待推荐应用的装置;
-用于将所述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发送至所述用户设备的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用于获取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场景信息以及应用使用信息的装置;
-用于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场景信息以及应用使用信息,建立所述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历史应用使用信息的装置。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从用户设备获取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的装置包括:
-用于从用户设备接收包含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的消息的装置;
-用于根据所述包含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的消息,获取所述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的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将所述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发送至所述用户设备的装置包括:
-用于从用户设备接收关于待推荐应用的请求的装置;
-用于基于所述请求,将所述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发送至所述用户设备的装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7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历史应用使用信息还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
-使用时间;
-使用地点;
-使用频率。
12. 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用于呈现推荐应用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基于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获取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场景信息包括场合;其中,所述场合指的是不限于时间、地点的其他条件;
-用于基于所述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向用户呈现所述待推荐应用的装置,其中,包括:
-用于基于所述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检查所述待推荐应用在所述用户设备上是否已安装的装置;
-用于基于所述检查结果,向用户呈现所述待推荐应用的装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基于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获取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的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网络设备基于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所发送的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的装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接收网络设备基 于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所发送的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向网络设备发送包含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的消息的装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接收网络设备基于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所发送的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的装置包括:
-用于向网络设备发送关于待推荐应用的请求的装置;
-用于接收网络设备基于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所发送的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的装置。”
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1)对比文件2输出的是推荐的内容,即一些具体的数据信息或数据内容,而本申请的方案输出的对象是应用,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或教导本申请中提及的待推荐的应用;(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新增加的内容“所述历史应用使用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频率;使用场合;其中,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以及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历史应用使用信息,确定待推荐应用的步骤包括:根据所述历史应用使用信息预设好各个应用对应的场景信息的权重,然后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与预设场景信息的符合度以及预设权重,计算出各个应用的排序值,确定排序值大于阈值的应用为所述待推荐应用”和“基于所述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向用户呈现所述待推荐应用,其中,包括: 基于所述待推荐应用的相关信息,检查所述待推荐应用在所述用户设备上是否已安装; 基于所述检查结果,向用户呈现所述待推荐应用。”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于上述第(1)点,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具体的推荐内容,本申请是一种应用,但二者均属推荐的信息内容,均是常见的推荐对象,区别也仅是外在表现形式有所不同;(2)对于上述第(2)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发明专利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所发的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 2019年05月25日提交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4731917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用于推荐应用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推荐方法及装置,可以实现提高推荐内容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参见说明书第3-102段),具体如下:确定使用客户端的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获得使用所述客户端的用户的属性信息;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和所述用户的属性信息,获得推荐内容,输出推荐内容。对客户端所在终端执行定位操作,以获得客户端所在终端的当前位置,根据客户端所在终端的当前位置和当前时刻,确定使用客户端的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终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计算机、个人数字助理、无线手持设备、平板电脑、手机、MP3或MP4播放器等。使用客户端的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包括:地理位置 午休,地理位置 睡前、地理位置 旅途中等。可根据客户端所在终端的当前位置、当前时刻、或操作行为确定当前场景信息。推荐内容输出给客户端,使得客户端可以将接收到的推荐内容提供给用户。可以预先根据用户的相关历史记录,挖掘用户的属性信息,可以根据一段时间内用户使用的终端的定位历史记录,来获得用户常住地信息,可以根据一段时间内用户的搜索历史记录,统计出现次数,获得用户的兴趣信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推荐的对象是应用,获取的是应用的相关信息,即,确定待推荐应用是根据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和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历史应用使用信息来实现的,历史应用使用信息包括使用场合;2)对历史应用使用信息的具体限定以及排序值的计算方式:“所述历史应用使用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频率;使用场合;其中,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以及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历史应用使用信息,确定待推荐应用的步骤包括:根据所述历史应用使用信息预设好各个应用对应的场景信息的权重,然后根据所述用户的当前场景信息与预设场景信息的符合度以及预设权重,计算出各个应用的排序值,确定排序值大于阈值的应用为所述待推荐应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历史使用信息,推荐用户想要使用的应用。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推荐对象通常涉及多种,包括资讯、文学、购买对象等各方面,应用也是一种常见的可推荐的对象,而当要推荐的对象是应用时,获取与应用相关的信息亦是本领域的常用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用户属性信息可以根据一些历史数据来获得,并且其推荐也是基于用户当前的场景信息和用户属性来确定,历史应用信息包括的内容为时间、地点和使用频率也是常用的信息,而采用权重计算排序值也是排序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推荐用户想要使用的应用时,容易想到根据用户的当前场景即场合和一个或多个用户的使用了场合的历史应用使用信息来确定。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用于呈现推荐应用的方法,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是用于网络设备一个是用于用户设备,但这种用途的不同并未给推荐应用方式带来更多的限定,对于推荐应用而言,在推荐前检查是否已经安装,是一种容易想到的步骤,根据检查结果向用户显示待推荐的应用这些特征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与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的内容相同。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用于推荐应用的装置。与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方式相同,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复审请求人的独立权利要求存在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不能授予专利权,驳回决定应予维持,合议组对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再一一进行评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