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抗菌袜子-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抗菌袜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08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1F2690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36631.1
申请日:2017-06-12
复审请求人:晋大纳米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明雅
合议组组长:袁丽颖
参审员:吴风静
国际分类号:A41B11/00,A41B17/00,D06M23/02,D06M101/06,D06M101/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36631.1,名称为“一种抗菌袜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晋大纳米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2018年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菌袜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抗菌袜子含有抗菌母粒和纤维,所述的抗菌母粒由硅藻土和纳米银按照质量比为9:1~19:1组成,制备方法为:向纳米银溶液中加入硅藻土,吸附24~48h后烘干,得到初级产物;对所得的初级产物进行造粒,控制反应温度为62~84℃,获得粒径为1~20μm的抗菌母粒;所述的抗菌袜子由抗菌母粒、棉纤维、涤纶纤维、海藻纤维混纺得到,其中抗菌母粒、棉纤维、涤纶纤维的质量比为1:2:5~1:5:8,海藻纤维占总重的2~5%。
2.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菌袜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向纳米银溶液中加入硅藻土,吸附24~48h后烘干,得到初级产物;
2)对步骤1)中得到的初级产物进行造粒,控制反应温度为62~84℃,获得粒径为1~20μm的抗菌母粒;
3)将步骤2)中得到的抗菌母粒与棉纤维、涤纶纤维、海藻纤维进行混纺,制成纤维纱线,其中抗菌母粒、棉纤维、涤纶纤维的质量比为1:2:5~1:5:8,海藻纤维占总重的2~5%;
4)将步骤3)中得到的纤维纱线经络筒、整经、织造、坯布和后处理,得到所述的抗菌袜子。
3. 一种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制备得到的抗菌袜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没有水溶性胶合剂,也没有采用化学反应方式来结合抗菌成分和树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将硅藻土加入纳米银溶液中,吸附后烘干,对产物进行造粒,利用常规的挤出设备如双螺旋挤出机,在62~84℃下挤出得到粒径为1~20μm的抗菌母粒。显然,上述过程是一个简洁的物理过程。……本申请所采用的抗菌母粒来混纺的方案,其关键不在于抗菌母粒是直接与聚合物混合,而在于如何保证运用简单的纺织技术获得较好的杀菌、除臭、耐磨和透气效果。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还提供了抗菌袜子的织造方案,首先,混纺不等同于混合,需要考虑纤维的可纺性和各种纤维之间的配合;其次,D1、D2的产品都涉及本申请中使用的一种原料,但是作为原料的功能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不等于经过科学实验后精心设计的具有独特功效的混纺方案就没有创造性;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抗菌纤维通常为保证抗菌性能,纤维中加入大量无机物粉体融入纤维,造成纤维的抗断裂性能差,单独可纺性较低,机械纺织单方面性能不足,因此不能直接纺织,需要与其他纤维配合,以达到各项性能的平衡。D2中具有抗菌效果的海藻炭纤维通过特殊技术烧制而成,显然不同于D1的无机更微小粒子与单体结合后聚合、抽丝所得的抗菌纤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D2中海藻炭纤维与海藻纤维等混纺的方案中,不能预期D1中抗菌纤维与海藻纤维结合后,是否能够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没有动机进行D1与D2的结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首先,在申请文件中,只是记载了对得到的初级产物进行造粒,并没有具体限定造粒的具体工艺,因此,本申请并没有排除采用化学反应方式来结合成分和树脂,因此也并没有实现克服本领域中对抗菌剂直接与聚酯混合后抽丝织造的材料无法获得良好的、持久的抗菌效果的偏见的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抗菌消臭功能的多孔性聚合母粒及纤维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抗菌聚酯母料再以低温粒纺抽丝技术制成抗菌聚酯纤维。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利用抗菌聚酯母料先造粒再抽丝即公开了本申请中对初级产物进行造粒的技术特征。再次,对比文件1中的抗菌母粒:硅藻土、纳米银、有机中草药、水溶性胶合剂、酯化反应的单体,且明确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3段):水溶性胶合剂的聚合性将将草本植物的萃取菁华液黏着在初次研磨的微粒子的洞孔内外的表面上,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如减少制作工艺、制作成本等,删除功能相近或重复的成分或者删除不需要的功能的相应成分以简化配方从而得到相应的技术方案。同时,在静电纺丝领域,将抗菌、除臭粒子直接与聚合物混合进行纺丝属于常规手段(参见《纳米纤维》,吴大诚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正文第139-145页)。
对于观点2,合议组认为,为了满足织物多方面的要求,必须采用多纤维混合使用的方法,通过混纺,纤维互相取长补短,降低成本,扩大品种,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参见《纺织材料基础》,瞿才新等,中国纺织出版社,2004.6,第195-199页)。且棉纤维、涤纶纤维属于常见可纺纤维,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海藻纤维,并用于混纺,织成的袜子具有保温、抗菌剂防臭效果,海藻纤维用于袜子实现袜子的保暖防臭作用,因此,有动机选择海藻纤维参与混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2018年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768291A,公开/公告日为2010年07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4783360A,公开/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2日。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抗菌袜子,对比文件1(CN101768291A)公开了一种具抗菌消臭功能的多孔性聚合母粒及纤维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24-49段):一种具抗菌消臭功能的多孔性聚合母粒(即抗菌母粒)及纤维的制造方法,该纤维系含有多孔性天然矿石硅藻土或活性碳等物质,能迅速吸附消除臭味如人体所排出的汗臭等,具有杀菌、抗菌、防霉、消臭等功能,广泛地的应用在各种布料,衣饰(即一种抗菌衣饰,含有抗菌母粒和纤维)或其它物品上,抗菌母粒为硅藻土、无机抗菌矿石和有机中草药,无机抗菌矿石为纳米银。抗菌消臭功能的多孔性聚合母粒及纤维的制造方法包含下列步骤:
步骤一:将硅藻土或活性碳研磨成1-1000微米(micron)的微粒子(111);
步骤二:将步骤一的微粒子浸泡在有机中草药以及水溶性胶合剂中,再加入1-100奈米(nano)的无机抗菌矿石,而后持续搅拌24小时以上,使微粒子孔洞内充分渗透结合吸附有机中草药和无机抗菌矿石,无机抗菌矿石可为奈米银(Ag )(即将硅藻土浸泡中在纳米银溶液中,吸附24小时以上)。之后风干浸泡后的微粒子(即吸附后烘干,得到初级产物);再进一步以干式研磨此时干式研磨后的更微小粒子6,干式研磨后的微小粒子6为1-50微米(micron)适合抽丝的更微小粒子6并使其被均匀散布在溶液中,被均匀散布在溶液中的更微小粒子,利用酯化反应中结合单体以形成抗菌聚酯母料(即得到的初级产物进行造粒),抗菌聚酯母料再以低温粒纺抽丝技术制成抗菌聚酯纤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衣饰为袜子;2)抗菌母粒由硅藻土和纳米银按照质量比为9:1~19:1组成;3)在制备方法上,将硅藻土浸泡中在纳米银溶液中的具体步骤为:向纳米银溶液中加入硅藻土,造粒的控制反应温度为62~84℃,获得粒径为1~20μm的抗菌母粒;4)所述的抗菌袜子由抗菌母粒、棉纤维、涤纶纤维、海藻纤维混纺得到,其中抗菌母粒、棉纤维、涤纶纤维的质量比为1:2:5~1:5:8,海藻纤维占总重的2~5%。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简化抗菌母粒配方,提供具体成分比例和工艺参数,实现袜子的保暖防臭作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袜子为本领域常见的衣饰,且袜子易产生异味,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迅速吸附消除臭味如人体所排出的汗臭等,具有杀菌、抗菌、防霉、消臭等功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衣饰具体选择为袜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抗菌母粒具体选择为由硅藻土和纳米银制成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根据仅所需功能抗菌做出的常规选择,而至于其具体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杀菌效果进行有限实验即可选择得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制备方法存在的区别,将硅藻土浸泡中在纳米银溶液中,两者先后加入顺序并不能产生技术效果的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CN104783360A)公开了一种含海藻纤维的环保面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26-8段):一种含海藻纤维的环保面料,是海藻纤维、海藻炭纤维、芦荟纤维、大豆纤维、棉纶纤维和粘胶纤维混纺制品。其质量分数比:海藻纤维50-60份、海藻炭纤维45-65份、芦荟纤维20-40份、大豆纤维20-30份、棉纶纤维30-60份和粘胶纤维20-40份。海藻炭纤维织成的袜子具有保温、抗菌及防臭效果。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海藻纤维用于袜子的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于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实现袜子的保暖防臭作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且涤纶纤维、棉纤维也是袜子领域常用的编织纤维,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将袜子具体选择为由抗菌母粒、棉纤维、涤纶纤维、海藻纤维混纺纱线编织得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袜子编织纱线的常规选择。而至于各组分的质量比,造粒的控制反应温度以及母粒粒径大小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母粒种类和纺丝的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复审请求人的独立权利要求存在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不能授予专利权,驳回决定应予维持,合议组对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再一一进行评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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