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成型包覆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工具成型包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38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748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93510.9
申请日:2015-09-17
复审请求人:陈怡富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沈金峰
合议组组长:徐趁肖
参审员:乔明侠
国际分类号:B25B13/46(2006.01),B29C45/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结合的基础上,基于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能够作出的常规设计,且该其余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93510.9,名称为“工具成型包覆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怡富。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7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48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9(第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1442233U,公告日为2010年04月28日;
对比文件2:CN201833311U,公告日为2011年05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具成型包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工具及一外包覆层,其中:
该工具,包含至少一工具基板且具有一握柄部及一驱动部链接握柄部的一端,该驱动部贯设有一容置槽,一上限位板设于驱动部上表面且具有一上限位孔,一下限位板设于驱动端下表面且具有一下限位孔;一棘轮驱动件设于该容置槽且枢设于上限位孔与下限位孔,一拨向件设于棘轮驱动件与握柄部之间,该拨向件控制棘轮驱动件的驱动方向,及至少一固定梢插结于该容置槽外围的驱动部,该至少一固定梢穿组该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而固定组合,且该至少一固定梢两端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
该外包覆层,包覆结合于上限位孔外围的上限位板表面、下限位孔外围的下限位板表面,与工具基板的外表面,且该外包覆层包覆该至少一固定梢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两端并牢固结合固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成型包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驱动件具有二限位凸部,该二限位凸部位于棘轮驱动件的轴向两端,且该二限位凸部分别套组上限位孔与下限位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工具成型包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驱动件具有一驱动凸部,该驱动凸部凸设于其中一限位凸部端面。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工具成型包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驱动件具有一驱动套孔,该驱动套孔贯穿棘轮驱动件及二限位凸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工具成型包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包覆层利用塑料射出成型机将基材予以射出包覆结合成型工具的外表面,且该外包覆层对应工具握柄部及驱动部位置形成握柄端、动作端。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工具成型包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拨向件具有一拨部且该拨部裸露于上限位板外表面。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工具成型包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拨向件具有一拨部且该拨部裸露于上限位板外表面。”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固定销两端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外包覆层还包覆结合于上限位孔外围的上限位板表面、下限位孔外围的下限位板表面,以及包覆固定销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两端并牢固结合固定。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覆层包覆动作端且同时包覆结合于工具基板的握柄部的外表面以及包覆层包覆固定销两端并牢固结合固定的基础上,设置所述固定销两端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包覆固定销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两端并牢固结合固定,以提高防止包覆层滑动的固定效果,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且这一设置方式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扳手本体2为一体成型结构,不会有组合任何固定销的动机和需求,进而无法揭露区别技术特征“至少一固定销两端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外包覆层包覆该至少一固定销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两端并牢固结合固定”,且即便将对比文件2的绝缘套3与对比文件1组合,但由于对比文件1的长铆钉9没有任何一端凸出于端盖1外侧,因而它们两者的组合也仍然无法揭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包覆层仅包覆握柄端,而本申请包覆层同时包覆握柄端和作用部;以及固定销两端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包覆层包覆固定销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的两端并牢固结合固定。针对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覆层包覆动作端且同时包覆结合于工具基板的握柄部的外表面以及包覆层包覆固定销两端并牢固结合固定的基础上,设置所述固定销两端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包覆固定销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两端并牢固结合固定,以提高防止包覆层滑动的固定效果,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且这一设置方式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具成型包覆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外包覆层还包覆结合于上限位孔外围的上限位板表面、下限位孔外围的下限位板表面;且该至少一固定销两端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该外包覆层包覆该至少一固定梢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两端并牢固结合固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外包覆层不易脱落并与工具牢固结合。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即公开了外包覆层采用两端包覆的结构,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结合的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且该常规设计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还指出,尽管对比文件2的扳手本体2为一体成型结构,但不影响其给出两端包覆的技术启示,同时外包覆层通过凹凸结构防止相对滑动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具体利用固定销形成该凹凸结构的凸部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要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该外包覆层还包覆结合于上限位孔外围的上限位板表面、下限位孔外围的下限位板表面;且该至少一固定销两端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该外包覆层包覆该至少一固定销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两端并牢固结合固定”,相应地对比文件1不能达到本申请避免外包覆层因外力作用而脱离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的扳手本体2因一体成型而无法揭示本申请的“一上限位板设于驱动部上表面且具有一上限位孔,一下限位板设于驱动端下表面且具有一下限位孔”,也没有使用固定销的动机与需求,同时由于其扳手本体2的作用部20与绝缘套3之间缺乏凸出结构,故也无法揭示“至少一固定销两端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和“该外包覆层包覆该至少一固定销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两端并牢固结合固定”;而即使将对比文件2的绝缘套3组合于对比文件1的扳手,由于对比文件1的长铆钉没有凸出于端盖1外表面,因而也无法获得上述区别并达到相应的效果,上述区别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容易联想到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48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9(第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具成型包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叠加式棘轮扳手(其也是工具成型包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及附图1-2):包括一工具及一胶柄10(相当于外包覆层),其中:该工具,包含两长本体3及其外侧的短本体2,一长本体3及其外侧的一短本体2组成一工具基板,且具有一握柄部及一驱动部链接握柄部的一端,该驱动部贯设有一内部型腔(相当于容置槽),附图1中左侧的端盖1(相当于上限位板)设于驱动部上表面且具有一上限位孔,附图1中右侧的端盖1(相当于下限位板)设于驱动端下表面且具有一下限位孔;一方接头组件5(相当于棘轮驱动件)设于该内部型腔且枢设于上限位孔与下限位孔,一换向钮4(相当于拨向件)设于方接头组件5与握柄部之间,该换向钮4控制方接头组件5的驱动方向,及长铆钉9(相当于至少一固定销)插结于该内部型腔外围的驱动部,该长铆钉9穿组两侧的端盖1而固定组合;该胶柄10包覆结合于长本体3的外表面。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外包覆层还包覆结合于上限位孔外围的上限位板表面、下限位孔外围的下限位板表面;且该至少一固定销两端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该外包覆层包覆该至少一固定销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两端并牢固结合固定。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外包覆层不易脱落并与工具牢固结合。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全包覆式棘轮扳手绝缘改良结构,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30]段及附图1-5):包含一扳手本体2,具有一作用部20(相当于驱动部)与一由作用部20延伸成形的握柄部21,绝缘套3(相当于外包覆层)披覆成形在作用部20和握柄部21的表面。以上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外包覆层同时包覆结合于驱动部和握柄部,形成不易脱落的两端包覆结合,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1的外包覆层还包覆结合于驱动部的表面,而为了避免外包覆层影响限位孔的正常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外包覆层在包覆结合于驱动部的表面时避开限位孔而设置,因而可容易获得外包覆层还包覆结合于上限位孔外围的上限位板表面和下限位孔外围的下限位板表面。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意识到,虽然两端包覆的外包覆层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端包覆所带来的容易脱落的缺陷,但由于外包覆层与工具的表面是平面接触,其在使用过程中易出现外包覆层与工具的相对滑动。而凹凸结构的机械限位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用于防止外包覆层与工具之间相对滑动的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外包覆层与工具的接触面上设置凹凸结构的机械限位以防止滑动。与此同时,本领域中,在采用固定销等类似结构进行固定组合时,将固定销的两端凸出于组合表面以保证牢固性、稳定性及兼顾加工的简便性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综合上述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滑动限位时,容易想到利用穿组于上、下限位板的固定销来形成凸起结构(即至少一固定销两端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并使之与外包覆层牢固结合(即外包覆层包覆该至少一固定销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两端并牢固结合固定)。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方接头组件5具有二限位凸部,该二限位凸部位于方接头组件5的轴向两端,且该二限位凸部分别套组上限位孔与下限位孔。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方接头组件5具有一驱动凸部,该驱动凸部凸设于其中一限位凸部端面。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采用带驱动套孔的棘轮驱动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方接头组件5是本领域常规的驱动部件替换,该替换能够容易获得该驱动套孔贯穿棘轮驱动件及二限位凸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任一项,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同上):绝缘套3包覆结合成型工具的外表面,且该绝缘套3对应工具握柄部21及作用部20位置形成握柄端、动作端。而利用塑料射出成型机将基材予以射出而将外包覆层包覆结合成型工具的外表面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4任一项、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换向钮4具有一拨部。而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对驱动部进行外包覆层包覆时,使该拨部裸露于上限位板外表面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该外包覆层还包覆结合于上限位孔外围的上限位板表面、下限位孔外围的下限位板表面;且该至少一固定梢两端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该外包覆层包覆该至少一固定梢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两端并牢固结合固定”,相应地对比文件1不能达到本申请避免外包覆层因外力作用而脱离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的扳手本体2因一体成型而无法揭示本申请的“一上限位板设于驱动部上表面且具有一上限位孔,一下限位板设于驱动端下表面且具有一下限位孔”,也没有使用固定梢的动机与需求,同时由于其扳手本体2的作用部20与绝缘套3之间缺乏凸出结构,故也无法揭示“至少一固定梢两端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和“该外包覆层包覆该至少一固定梢凸出于上限位板与下限位板表面两端并牢固结合固定”;而即使将对比文件2的绝缘套3组合于对比文件1的扳手,由于对比文件1的长铆钉没有凸出于端盖1外表面,因而也无法获得上述区别并达到相应的效果,上述区别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容易联想到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同时其胶柄10的一端是毫无固定作用的开口端,因而对比文件1的胶柄10在使用过程中容易脱落,该缺陷是对比文件1客观存在并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和需求去本领域中寻找至少能够改进其外包覆层结合方式以防止脱落的现有技术。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两端包覆的绝缘套3,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一端包覆结合至少能够起到不易脱落作用,因而对比文件2至少给出了外包覆层采用两端包覆结合防止脱落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的扳手本体2为一体成型而没有使用固定梢的动机与需求,也没有公开“一上限位板设于驱动部上表面且具有一上限位孔,一下限位板设于驱动端下表面且具有一下限位孔”,但是这些区别并不影响其给出采用同时包覆握柄端和动作端的两端包覆的技术启示。
其次,由于对比文件2的作用部20与绝缘套3之间是面与面的接触,缺乏凸出限位结构,同时对比文件1的长铆钉没有凸出于端盖1外表面,因而虽然两端包覆的外包覆层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端包覆所带来的容易脱落的问题,但其所获得扳手在使用过程中还会出现外包覆层与工具相对滑动的可能,该缺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和需求在将对比文件2的两端包覆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对其外包覆层进行滑动限位。而凹凸结构的限位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用于防止外包覆层与工具之间相对滑动的手段(例如本领域中,扳手握柄部的外包覆层通常在注塑或成型时设置凹部或凸部,相应地扳手握柄部本体上设置凸部或凹部,将外包覆层与握柄部卡合限制相对滑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外包覆层与工具的接触面上设置凹凸的机械限位结构,至于该凹凸结构设置于外包覆层与工具的哪个接触位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要容易选择的,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既可选择在握柄部设置,也可选择在驱动部设置,还可同时在握柄部和驱动部设置。与此同时,本领域中,在采用固定销等类似结构进行固定组合时,将固定销的两端凸出于组合表面以保证牢固性、稳定性及兼顾加工的简便性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因此,综合上述考虑,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1的驱动部也设置外包覆层得到两端包覆的扳手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外包覆层与对比文件1的工具发生相对滑动而选择在其驱动部设置滑动限位时,能够容易想到利用穿组于上、下限位板的固定销形成凸起结构,也就是利用对比文件1的长铆钉9,将其两端凸出于上、下限位板表面,并使之与外包覆层牢固结合,这样的改进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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