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器辅助的图像捕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跟踪器辅助的图像捕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37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58928
优先权日:2013-06-14, 2013-9-25
申请(专利)号:201480032130.1
申请日:2014-05-30
复审请求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飞
合议组组长:杜婧子
参审员:刘长勇
国际分类号:G06T7/20,H04N5/232,G08B13/19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2130.1,名称为“跟踪器辅助的图像捕获”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14日和2013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的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视频监控系统中有遮挡运动目标的提取和重构”,庄志国,《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2008年第07期,第I140-173页,公开日为2008年07月15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一部分超过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以及其中所述照片是从预录视频镜头或现场镜头捕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视频序列中面向人的多目标跟踪算法”,常发亮 等,《控制与决策》,第22卷第4期,第418-422页,公开日为2007年04月30日)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权利要求12-24是与权利要求1-1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25-29是与权利要求1-5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30-34请求保护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媒体,其上存储有指令,所述指令的包括的代码与权利要求1-5的步骤流程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8页;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使用多个帧捕获照片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在帧内的第一跟踪区域;
获得在帧内的第二跟踪区域;
在多个帧上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
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一部分超过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以及
其中所述照片是从预录视频镜头或现场镜头捕获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所述部分变得大于所述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所述部分变得小于所述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所跟踪的对象从所述视频序列中移除。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的重叠在所述视频序列的第一帧中超过所述阈值;
选择所述视频序列的第二帧,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在所述第二帧中并不重叠;以及
利用来自所述第二帧的对应替代区域替代在所述第一帧中的所述第一跟踪区域。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帧晚于所述第一帧出现。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帧早于所述第一帧出现。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存储所述编辑过的第一帧来作为编辑过的视频序列的一部分。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由用户经由聚焦环来进入。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在用户已经将手指从触摸屏拿开后发生。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包括动作线。
12. 一种被配置用于使用多个帧捕获照片的电子装置,所述电子装置包括:
处理器;
存储器,所述存储器与所述处理器电子通信;
存储于存储器中的指令,所述指令可执行来:
获得在帧内的第一跟踪区域;
获得在帧内的第二跟踪区域;
在多个帧上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
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一部分超过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以及
其中所述照片是从预录视频镜头或现场镜头捕获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所述部分变得大于所述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所述部分变得小于所述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电子装置是智能电话或平板计算机。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电子装置包含照相机。
17.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所跟踪的对象从所述视 频序列中移除。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指令还进一步可执行来:
确定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的重叠在所述视频序列的第一帧中超过所述阈值;
选择所述视频序列的第二帧,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在所述第二帧中并不重叠;以及
利用来自所述第二帧的对应替代区域替代在所述第一帧中的所述第一跟踪区域。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第二帧晚于所述第一帧出现。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第二帧早于所述第一帧出现。
21.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指令还进一步可执行来存储所述编辑过的第一帧来作为编辑过的视频序列的一部分。
22.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由用户经由聚焦环来进入。
2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在用户已经将手指从触摸屏拿开后发生。
2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包括动作线。
25. 一种用于使用多个帧捕获所述照片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用于获得在帧内的第一跟踪区域的装置;
用于获得在帧内的第二跟踪区域的装置;
用于在多个帧上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的装置;
用于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一部分超过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的装置;
其中所述照片是从预录视频镜头或现场镜头捕获的。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设备,其中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所述部分变得大于所述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
27.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设备,其中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所述部分变得小于所述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
28.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所跟踪的对象从所述视频序列中移除。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设备,其进一步包括:
用于确定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的重叠在所述视频序列的第一帧中超过所述阈值的装置;
用于选择所述视频序列的第二帧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在所述第二帧中并不重叠;以及
用于利用来自所述第二帧的对应替代区域替代在所述第一帧中的所述第一跟踪区域的装置。
30. 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媒体,其上存储有指令,所述指令包括:
用于致使电子装置获得在帧内的第一跟踪区域的代码;
用于致使所述电子装置获得在帧内的第二跟踪区域的代码;
用于致使所述电子装置在多个帧上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的代码;
用于致使在所述电子装置将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一部分超过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的代码;以及
其中所述照片是从预录视频镜头或现场镜头捕获的。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媒体,其中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所述部分变得大于所述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
32.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媒体,其中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所述部分变得小于所述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
33.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媒体,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所跟踪的对象从所述视频序列中移除。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媒体,所述指令还进一步包括:
用于致使所述电子装置确定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的重叠在所述视频序列的第一帧中超过所述阈值的代码;
用于致使所述电子装置选择所述视频序列的第二帧的代码,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在所述第二帧中并不重叠;以及
用于致使所述电子装置利用来自所述第二帧的对应替代区域替代在所述第一帧中的所述第一跟踪区域的代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32项),所做的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0提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3提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1,将权利要求23中的内容分别增加至权利要求25和权利要求30,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其中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在用户已经将手指从触摸屏拿开后发生”,限定了跟踪的发生是在用户已经将手指从触摸屏拿开后,即由触摸屏上的用户的触摸触发算法开始执行,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涉及触摸屏或者触摸屏上的跟踪区域。而且,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涉及从触摸屏上的预录视频镜头或现场镜头中捕获照片,因此,对比文件1和2更不可能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在用户已经将手指从触摸屏拿开后跟踪第一和第二跟踪区域。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1、23、2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使用多个帧捕获照片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在帧内的第一跟踪区域;
获得在所述帧内的第二跟踪区域;
在多个帧上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
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一部分超过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以及
其中所述照片是从预录视频镜头或现场镜头捕获的,
其中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在用户已经将手指从触摸屏拿开后发生。”
“11. 一种被配置用于使用多个帧捕获照片的电子装置,所述电子装置包括:
处理器;
存储器,所述存储器与所述处理器电子通信;
存储于存储器中的指令,所述指令可执行来:
获得在帧内的第一跟踪区域;
获得在所述帧内的第二跟踪区域;
在多个帧上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
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一部分超过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以及
其中所述照片是从预录视频镜头或现场镜头捕获的,
其中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在用户已经将手指从触摸屏拿开后发生。”
“23. 一种用于使用多个帧捕获所述照片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用于获得在帧内的第一跟踪区域的装置;
用于获得在所述帧内的第二跟踪区域的装置;
用于在多个帧上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的装置;
用于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一部分超过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的装置;
其中所述照片是从预录视频镜头或现场镜头捕获的,
其中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在用户已经将手指从触摸屏拿开后发生。”
“28. 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媒体,其上存储有指令,所述指令包括:
用于致使电子装置获得在帧内的第一跟踪区域的代码;
用于致使所述电子装置获得在所述帧内的第二跟踪区域的代码;
用于致使所述电子装置在多个帧上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的代码;
用于致使在所述电子装置将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一部分超过阈值时捕获所述照片的代码;以及
其中所述照片是从预录视频镜头或现场镜头捕获的,
其中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在用户已经将手指从触摸屏拿开后发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具有触摸屏的电子设备可以用于预录视频镜头或现场镜头,以及从预录视频镜头或现场镜头中捕获照片都属于公知做法,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具有触摸屏的电子设备进行视频跟踪,而同时通过手指对触摸屏进行触发操作也是本领域的常用做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的场景的不同和根据实际的需要设置何时触发进行跟踪,例如当应用场景为对触摸屏上的视频进行跟踪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这一应用场景的特点,选择通过手指进行触发跟踪视频。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36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任何关于“一个字形遮挡物”与“人”进行比较的内容,更没有涉及确定“一个字形遮挡物”与“人”之间比较的结果是否超过阈值进而基于比较的结果超过阈值而执行图片处理。另外,尽管对比文件2讨论确定了两个或多个被跟踪目标之间的重叠范围,但是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基于所确定的重叠范围而进一步应该采取哪个跟踪算法,在轻微遮挡的情况下,运动均值漂移算法来跟踪目标,在严重遮挡的情况下,将目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跟踪,并没有基于一个跟踪区域是否大于另一个跟踪区域而确定两个跟踪区域之间重叠的量,也没有公开响应于两个跟踪区域之间所确定的重叠量超过阈值而执行图片处理,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构思均不同,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图片处理的方法,其包括:
接收第一跟踪区域的用户选择;
接收第二跟踪区域的用户选择;
开始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
在第一帧中确定在所述第一帧中捕获的第一被跟踪对象的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在所述第一帧中捕获的第二被跟踪对象的所述第二跟踪区域之间的重叠的量,其中,确定所述重叠的量基于所述第一跟踪区域是否大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重叠的量超过阈值而执行图片处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一旦所述重叠的量变得大于所述阈值,则执行所述图片处理。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一旦所述重叠的量变得小于所述阈值,则执行所述图片处理。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图片处理包括捕获照片,其中所述照片是从预录视频镜头捕获的。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图片处理包括捕获照片,其中所述照片是从现场镜头捕获的。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图片处理包括编辑视频序列,其中从所述视频序列中移除所述第一被跟踪对象。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选择所述视频序列的第二帧,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对应替代区域在所述第二帧中并不重叠;以及利用来自所述第二帧的所述对应替代区域替代在所述第一帧中的所述第一跟踪区域。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帧晚于所述第一帧出现。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帧早于所述第一帧出现。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存储所述第一帧来作为编辑过的视频序列的一部分。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的用户选择由用户经由聚焦环来进入。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开始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在所述用户已经将手指从触摸屏拿开后发生。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包括动作线。
14.一种被配置用于图片处理的电子装置,其包括:
处理器;
存储器,所述存储器与所述处理器电子通信;
存储于存储器中的指令,所述指令可执行来:
接收第一跟踪区域的用户选择;
接收第二跟踪区域的用户选择;
开始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
在第一帧中确定在所述第一帧中捕获的第一被跟踪对象的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在所述第一帧中捕获的第二被跟踪对象的所述第二跟踪区域之间的重叠的量,其中,所述指令可执行来基于所述第一跟踪区域是否大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而确定所述重叠的量;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重叠的量超过阈值而执行图片处理。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一旦所述重叠的量变得大于所述阈值,则执行所述图片处理。
1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一旦所述重叠的量变得小于所述阈值,则执行所述图片处理。
17.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图片处理包括捕获照片,其中所述照片是从预录视频镜头捕获的。
18.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图片处理包括捕获照片,其中所述照片是从现场镜头捕获的。
19.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图片处理包括编辑视频序列,其中从所述视频序列中移除所述第一被跟踪对象。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指令还进一步可执行来:选择所述视频序列的第二帧,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对应替代区域在所述第二帧中并不重叠;以及利用来自所述第二帧的所述对应替代区域替代在所述第一帧中的所述第一跟踪区域。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第二帧晚于所述第一帧出现。
22.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第二帧早于所述第一帧出现。
23.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指令还进一步可执行来存储所述第-帧来作为编辑过的视频序列的一部分。
24.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的用户选择由用户经由聚焦环来进入。
2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开始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在所述用户已经将手指从触摸屏拿开后发生。
2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第二跟踪区域包括动作线。
27.一种用于图片处理的设备,其包括:
用于接收第一跟踪区域的用户选择的装置;
用于接收第二跟踪区域的用户选择的装置;
用于开始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的装置;
用于在第一帧中确定在所述第一帧中捕获的第一被跟踪对象的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在所述第一帧中捕获的第二被跟踪对象的所述第二跟踪区域之间的重叠的量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确定所述重叠的量的装置基于所述第一跟踪区域是否大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以及用于响应于确定所述重叠的量超过阈值而执行图片处理的装置。
28.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设备,其中一旦所述重叠的量变得大于所述阈值,则执行所述图片处理。
29.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设备,其中一旦所述重叠的量变得小于所述阈值,则执行所述图片处。
30.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图片处理包括编辑视频序列,其中从所述视频序列中移除所述第一被跟踪对象。
31.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设备,其进一步包括:
用于选择所述视频序列的第二帧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对应替代区域在所述第二帧中并不重叠;以及
用于利用来自所述第二帧的所述对应替代区域替代在所述第一帧中的所述第一跟踪区域的装置。
32.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上存储有指令,所述指令包括:
用于致使电子装置接收第一跟踪区域的用户选择的代码:
用于致使所述电子装置接收第二跟踪区域的用户选择的代码:
用于致使所述电子装置开始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的代码;
用于致使所述电子装置在第一帧中确定在所述第一帧中捕获的第一被跟踪对象的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在所述第一帧中捕获的第二被跟踪对象的所述第二跟踪区域之间的重叠的量的代码,其中,所述用于致使所述电子装置确定所述重叠的量的代码基于所述第一跟踪区域是否大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以及
用于致使所述电子装置响应于确定所述重叠的量超过阈值而执行图片处理的代码。
33.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一旦所述重叠的量变得大于所述阈值,则执行所述图片处理。
34.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一旦所述重叠的量变得小于所述阈值,则执行所述图片处理。
35.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图片处理包括编辑视频序列,其中从所述视频序列中移除所述第一被跟踪对象。
36.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指令还进一步包括:
用于致使所述电子装置选择所述视频序列的第二帧的代码,其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对应替代区域在所述第二帧中并不重叠;以及
用于致使所述电子装置利用来自所述第二帧的所述对应替代区域替代在所述第一帧中的所述第一跟踪区域的代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2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8页;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视频监控系统中有遮挡运动目标的提取和重构”,庄志国,《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2008年第07期,第I140-173页,公开日为:2008年07月15日;
对比文件2:“视频序列中面向人的多目标跟踪算法”,常发亮 等,《控制与决策》,第22卷第4期,第418-422页,公开日为:2007年04月30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图片处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视频监控系统中有遮挡运动目标的提取和重构方法,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4.3节,图4.10-4.22):
在运动目标检测阶段,利用本文第二章第五节提出的帧间差分与背景差分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运动目标进行检测,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发出警报,并只对有异常现象的图像序列才进行存储,避免了长时间记录无运动图像、浪费不必要的存储空间,也为后面的查询处理节省了时问;而且由于及时发出警报,可以提醒相关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对异常现象进行处理;图4.11所示为提取的异常现象发生时图像序列,在一个固定背景的场景中,人(相当于第二跟踪区域)经过监控视场,在人和摄像机中间隔着一个字型遮挡物(相当于第一跟踪区域),由于有物体的遮挡,每帧只拍摄到人的一部分,没办法从序列图像中直接看到完整的人的全貌,图4.11的第38-43帧包含获得第一跟踪区域和第二跟踪区域的多个帧(相当于开始跟踪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所述第二跟踪区域);为了重构出完整的运动目标,先要提取出运动目标,图4.11进行运动目标提取,运动目标提取后图像序列如图4.14所示;在进行了图像的运动目标提取之后,便是对运动目标进行拼接重构(相当于在第一帧中确定所述第一帧中捕获的第一被跟踪对象的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在所述第一帧中捕获的第二被跟踪对象的所述第二跟踪区域)。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跟踪区域和第二跟踪区域通过接收用户选择获得;2、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具体为一种图片处理方法,在第一帧中确定第一跟踪区域和第二跟踪区域之间的重叠的量,其中,确定所述重叠的量基于所述第一跟踪区域是否大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以及响应于确定所述重叠的量超过阈值而执行图片处理,对比文件1是一种视频处理方法。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获取跟踪区域;2、何时捕获照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跟踪区域的选择具体通过用户选择来获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
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视频序列中面向人的多目标跟踪算法,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4-5节):遮挡是人的跟踪中常出现的难点问题,多目标之间的遮挡对应于上述的合并和分裂情况。将遮挡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在两人轻微遮挡造成的合并情况下,为保证跟踪的准确性,采用基于颜色直方图的均值漂移算法分别跟踪两个目标,其余情况下将所合并目标一起跟踪,实时更新所有合并的轨迹,并在遮挡过程中使合并轨迹保持同样的关联。遮挡结束后再分别跟踪,并与遮挡前的轨迹进行关联。
4.1 不严重遮挡情况下基于均值漂移算法的跟踪
对应于上述Step1中的情况3), 若cj=2,表明有两条轨迹在当前时刻t合并,设Ta,Tb两轨迹合并为目标O k ,若各目标的面积满足公式(14), ,则判断遮挡不严重,标记 mst(a,b) = 1,用均值漂移算法分别跟踪合并在一起的两个目标;
5.2 存在严重遮挡的多目标跟踪
图4 为存在多目标严重遮挡的跟踪过程,左右分别为运动分割图和原图像,其中各曲线分别为各目标的运动轨迹。图 (b)为其中3人的严重遮挡,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跟踪,3 人的轨迹暂时合并为一条轨迹(相当于在第一帧中确定在所述第一帧中捕获的第一被跟踪对象的所述第一跟踪区域和在所述第一帧中捕获的第二被跟踪对象的所述第二跟踪区域之间的重叠,响应于确定所述重叠超于阈值),且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基于判断被跟踪区域重叠情况从而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的操作。在同时,根据图片的获取和处理需要,对符合需求图片进行相应的图片处理操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和上述惯用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判断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的重叠量超过阈值时,根据需要执行相应的图片处理操作,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确定判断第一跟踪区域与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部分是否超过一定阈值,然而基于第一跟踪区域与第二跟踪区域的比较结果来确定重叠的量,即不管是第一跟踪区域大于第二跟踪区域还是第一跟踪区域小于第二跟踪区域只是判断重叠的基准不同,其目的均是通过判断重叠的量的大小进而确定是否进行图片处理,在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图片中区域追踪和图片处理的需要,设置两个追踪区域的具体的重叠方式和相应的判断基准,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两个区域的对比来确定重叠的量的大小进而确定是否进行图片处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4.1、5.2节):对应于上述 Step1中的情况3),若cj = 2 ,表明有两条轨迹在当前时刻t合并,设 Ta, Tb两轨迹合并为目标O k,若各目标的面积满足公式(14),,则判断遮挡不严重,标记mst (a,b) =1,用均值漂移算法分别跟踪合并在一起的两个目标;图4(b)为其中3人的严重遮挡,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跟踪,3人的轨迹暂时合并为一条轨迹。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判断第一跟踪区域与第二跟踪区域的重叠量大于和小于阈值时分别执行相应的操作,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照片捕获的需要,采用在所述第一跟踪区域与所述第二跟踪区域重叠量的一部分超过阈值时,从预录视频镜头或现场镜头中捕获所需的照片即执行所述图片处理,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在视频或现场镜头中捕获所需要的或者感兴趣的照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图片处理的需要,将特定的对象从视频序列中移除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从视频序列的帧中选择特定的图像区域,对视频序列中的其他区域进行区域替代,以实现对视频序列中的帧的处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9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图片处理需要,选择具有所需的图像区域的特定帧图像对当前帧进行处理,该特定帧在视频序列中可以早于或晚于当前帧,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视频序列中的帧进行图像处理,并将处理后的帧存储为该视频序列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聚焦环来对跟踪物进行聚焦的做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场景的不同或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何时触发跟踪,以及由具有触摸屏的电子设备的触控操作来触发电子设备执行相应的操作,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跟踪以及照片获取的应用场景为对触摸屏进行控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这一应用场景的特点,选择通过手指进行触发跟踪视频,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设置动作线来对跟踪的视频进行标识的做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被配置用于照片处理的电子装置,包括处理器、存储器,存储器与处理器电子通信,存储于存储器中的指令,所述指令可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子装置,包括处理器、存储器,存储器与处理器电子通信,存储于存储器中的指令,所述指令可执行实现相应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结合上文中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5-26是与权利要求2-13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1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27-31是与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相同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7-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32-36是与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相同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2-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首先,由上文中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公开了确定判断第一跟踪区域与第二跟踪区域重叠的部分是否超过一定阈值进而执行相应的操作;其次,根据对跟踪目标的追踪需要,在对跟踪目标进行跟踪的过程中设置追踪条件和判断规则,例如追踪区域的具体重叠情形和相应的方式,从而实现对跟踪是否被遮挡、是否需要进行对跟踪对象的图像处理等进行判断,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和上述惯用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下, 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多个跟踪区域中特定跟踪区域的跟踪需要,设置区域重叠的具体重叠方式和对应的判断条件,以执行后续相应的操作。综上,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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