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用户情绪的显示控制方法和显示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84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745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11504.8
申请日:2014-05-19
复审请求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元嫄
合议组组长:吴旭
参审员:贺利良
国际分类号:H04L12/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能够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则现有技术给出了明确的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惯用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11504.8,名称为“基于用户情绪的显示控制方法和显示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917512A,公开日2010年12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用户情绪的显示控制方法,应用于信息通讯中的通讯服务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预存储用户为至少一种用户情绪配置的界面显示元素组以及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和用户情绪之间的关联关系;
获取所述用户向其他用户发送的通讯消息,若该通讯消息的内容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则将该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所述通讯消息的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以应用于所述通讯消息的显示界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保存所述通讯消息,以及该通讯消息与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对应关系;以及
当接收到来自所述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的查看请求时,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应用于所述通讯消息的显示界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所述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具体包括:
直接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所述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
或者,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标识发送至所述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该标识用于与所述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中预存储的界面显示元素组进行匹配和查找。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包括:用户头像、通讯消息的显示框和/或显示界面的背景图片。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对应存储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所述关联关系与所述用户的账号;以及
当所述用户在任一用户设备上登录所述账号时,将存储的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和/或所述关联关系同步至所述任一用户设备。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根据来自所述用户的编辑指令,对至少一种用户情绪对应的关键词库进行编辑操作。
7. 一种基于用户情绪的显示控制装置,应用于信息通讯中的通讯服务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预存储单元,用于预存储用户为至少一种用户情绪配置的界面显示元素组以及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和用户情绪之间的关联关系;
消息匹配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用户向其他用户发送的通讯消息,并将该通讯消息与预存储的关联关系进行匹配;
数据传输单元,用于在所述通讯消息的内容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的情况下,将该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所述通讯消息的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以应用于所述通讯消息的显示界面。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信息存储单元,用于保存所述通讯消息,以及该通讯消息与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对应关系;以及
所述数据传输单元还用于:在接收到来自所述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的查看请求的情况下,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所述通讯消息的显示界面。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传输单元具体用于:
直接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所述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
或者,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标识发送至所述 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该标识用于与所述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中预存储的界面显示元素组进行匹配和查找。
10.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包括:用户头像、通讯消息的显示框和/或显示界面的背景图片。
11.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存储单元还用于:对应存储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所述关联关系与所述用户的账号;以及
所述显示控制装置还包括:信息同步单元,用于在所述用户在任一用户设备上登录所述账号的情况下,将存储的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和/或所述关联关系同步至所述任一用户设备。
12.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词库编辑单元,用于根据来自所述用户的编辑指令,对至少一种用户情绪对应的关键词库进行编辑操作。
13. 一种基于用户情绪的显示控制方法,应用于信息通讯中的发送方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来自用户的配置指令,预先为至少一种用户情绪配置相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并预存储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以及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和用户情绪之间的关联关系;
获取所述用户设备发送的通讯消息,并与预存储的所述关联关系进行匹配;
若所述通讯消息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则将该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应用于所述通讯消息在所述用户设备上的显示界面。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包括:用户头像、通讯消息的显示框和/或显示界面的背景图片;以及
将所述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应用于所述用户设备上的显 示界面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设置对应于所述通讯消息的用户头像和/或显示框,和/或设置所述显示界面的背景图片。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保存所述通讯消息,以及该通讯消息与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对应关系;以及
当保存的所述通讯消息被查看时,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应用于所述通讯消息的显示界面。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所述通讯消息的接收方,以应用于所述通讯消息在其接收方的显示界面。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所述通讯消息的接收方具体包括:
直接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通讯服务端,以由所述通讯服务端转发至所述通讯消息的接收方;
或者,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标识发送至所述通讯服务端,以由所述通讯服务端转发至所述通讯消息的接收方,该标识用于与所述通讯消息的接收方预存储的界面显示元素组进行匹配和查找;
或者,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标识发送至所述通讯服务端,该标识用于与所述通讯服务端中预存储的界面显示元素组进行匹配和查找,以由所述通讯服务端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所述通讯消息的接收方。
18.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根据来自所述用户的编辑指令,对至少一种用户情绪对应的关键词库进行编辑操作。
19. 一种基于用户情绪的显示控制装置,应用于信息通讯中的发送方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预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来自用户的配置指令,预先为至少一种用户情绪配置相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并预存储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以及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和用户情绪之间的关联关系;
消息匹配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设备发送的通讯消息,并与预存储的所述关联关系进行匹配;
应用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通讯消息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的情况下,将该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应用于所述通讯消息在所述用户设备上的显示界面。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显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包括:用户头像、通讯消息的显示框和/或显示界面的背景图片;以及,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设置对应于所述通讯消息的用户头像和/或显示框,和/或设置所述显示界面的背景图片。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显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信息存储单元,用于保存所述通讯消息,以及该通讯消息与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对应关系;以及
所述应用处理单元还用于:在保存的所述通讯消息被查看的情况下,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应用于所述通讯消息的显示界面。
22.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显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数据传输单元,用于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所述通讯消息的接收方,以应用于所述通讯消息在其接收方的显示界面。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显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传输单元具体用于:
直接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通讯服务端,以由所述通讯服务端转发至所述通讯消息的接收方;
或者,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标识发送至所述通讯服务端,以由所述通讯服务端转发至所述通讯消息的接收方,该标识用 于与所述通讯消息的接收方预存储的界面显示元素组进行匹配和查找;
或者,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标识发送至所述通讯服务端,该标识用于与所述通讯服务端中预存储的界面显示元素组进行匹配和查找,以由所述通讯服务端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所述通讯消息的接收方。
24.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显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词库编辑单元,用于根据来自所述用户的编辑指令,对至少一种用户情绪对应的关键词库进行编辑操作。
25. 一种基于用户情绪的显示控制方法,应用于信息通讯中的接收方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预先接收并存储来自发送方用户设备或通讯服务端的界面显示元素组以及该界面元素组和用户情绪之间的关联关系,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和所述关联关系由所述发送方用户设备对应的用户预配置;
接收来自所述发送方用户设备的通讯消息,并与预存储的所述关联关系进行匹配;
若所述通讯消息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则将该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应用于所述通讯消息在所述接收方用户设备上的显示界面。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包括:用户头像、通讯消息的显示框和/或显示界面的背景图片;以及
将所述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应用于所述接收方用户设备上的显示界面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设置对应于所述通讯消息的用户头像和/或显示框,和/或设置所述显示界面的背景图片。
27. 根据权利要求25或26所述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保存所述通讯消息,以及该通讯消息与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对应关系;以及
当保存的所述通讯消息被查看时,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 示元素组应用于所述通讯消息的显示界面。
28. 一种基于用户情绪的显示控制装置,应用于信息通讯中的接收方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预处理单元,用于预先接收并存储来自发送方用户设备或通讯服务端的界面显示元素组以及该界面元素组和用户情绪之间的关联关系,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和所述关联关系由所述发送方用户设备对应的用户预配置;
消息匹配单元,用于接收来自所述发送方用户设备的通讯消息,并与预存储的所述关联关系进行匹配;
应用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通讯消息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的情况下,将该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应用于所述通讯消息在所述接收方用户设备上的显示界面。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包括:用户头像、通讯消息的显示框和/或显示界面的背景图片;以及,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设置对应于所述通讯消息的用户头像和/或显示框,和/或设置所述显示界面的背景图片。
30. 根据权利要求28或29所述的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信息存储单元,用于保存所述通讯消息,以及该通讯消息与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对应关系;以及
所述应用处理单元还用于:在保存的所述通讯消息被查看的情况下,将对应于所述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应用于所述通讯消息的显示界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其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确定与消息相对应的情绪的方式不同;(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架构不同;此外,申请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0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预设情绪词库以及与其匹配的情绪关键词等,而使用公共情绪词库来表达用户情绪在客观上存在对用户情绪表达不准确的缺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并提出的问题,并可以基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对其进行改进;(2)虽然对比文件1中是在接收端设备上进行情绪元素的匹配等操作,但在通信行业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减轻用户终端设备的压力以及便于管理等动机,设置服务器并利用服务器来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0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上述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详细评述了权利要求1-3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进一步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所述情绪词库是预设的,而预设词库的操作在本领域中通常是由用户来完成的;此外,在进行词库的匹配中,为了匹配结果的进一步精确,可以对词库进行不断的调整和适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预设的数据库与数据匹配时,为了获得更高的匹配精度,通过合理的推论即可采用的惯用手段;(3)通讯服务中,发送方、接收方和通讯服务端都是常见的,通常这三方可共同完成消息的通讯。而在该架构中,需要对传输中的消息进行处理,例如将消息中的特定元素与预设数据库进行匹配并进一步处理时,由上述三方的任一方来执行,实质上均不会影响到该消息的发送和匹配的处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特征:A、界面显示元素组以及界面显示元素组和用户情绪之间的关联关系,由通讯消息的发送方配置;B、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由通讯服务端发送至通讯消息的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而界面显示元素组和界面显示元素组与用户情绪之间的关联关系由发送方用户定义,因此更能准确地表达出该发送方用户实际想要表达的情绪;并且在权利要求1中,发送方用户只需要在通讯服务器配置关联关系即可,无需在每个接收方用户设备上均配置关联关系。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更能准确表达出通讯消息的发送方实际想要表达出的情绪,本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917512A,公开日2010年12月15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用户情绪的显示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联系人头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2]、[0037]、[0071]-[0079]段,图2、5):图5示出了本发明显示联系人头像的方法的实现流程,包括步骤:步骤S501、在接收到的新信息中提取与预设的情绪词库匹配的情绪关键词,步骤S502、根据所述情绪关键词所属的情绪类别,显示与所述情绪类别对应的情绪头像作为联系人头像,其中情绪关键词直接与情绪头像形成对应关系,可以设置每个情绪关键词分别与一个情绪头像对应,也可以设置多个情绪关键词与一个情绪头像对应,步骤S503、当在接收到的新信息中没有提取到与预设的情绪词库匹配的情绪关键词时,显示中性情绪头像作为联系人头像,步骤S504、当接收到用户选中信息的指令时,按预定方式显示情绪头像,当选定某信息时,该列表中的情绪头像会按预定方式显示,使用户可以清楚了解到短信息中包含的情绪。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实质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用户向其他用户发送的通讯消息,若该通讯消息的内容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则根据该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通讯消息的发送方和/或接收方,以应用于所述通讯消息的显示界面。并且,可设置不同的甚至多个情绪关键词与情绪头像对应,相当于预存储用户为至少一种用户情绪配置的界面显示元素组以及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和用户情绪之间的关联关系。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仅在于:该方法应用于信息通讯中的通讯服务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消息内容的获取和匹配,来准确地获取通讯消息中的相应用户的情绪元素。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消息的内容进行获取及匹配时,所述获取与匹配过程的准确程度通常与执行所述过程的具体设备无关,因此所述操作具体由通讯流程中的哪一个设备来执行,都不会影响到消息中相关元素例如情绪元素的准确获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例如通讯过程中常见的通讯服务器,由该通讯服务器来执行对所述消息的获取、以及具体内容的匹配和情绪元素的获得等,均不会对消息中具备的情绪元素的准确获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2]-[0076]段,图5)公开了如下特征:步骤S501、在接收到的新信息中提取与预设的情绪词库(相当于保存的通讯消息)匹配的情绪关键词,步骤S502、根据所述情绪关键词所属的情绪类别,显示与所述情绪类别对应的情绪头像作为联系人头像(相当于通讯消息与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对应关系),步骤S504、当接收到用户选中信息的指令时(相当于接收到用户设备的查看请求时),按预定方式显示情绪头像(相当于将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应用于通讯消息的显示界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3]段,图5)公开了如下特征:步骤S502、根据所述情绪关键词所属的情绪类别,显示与所述情绪类别对应的情绪头像作为联系人头像(相当于直接将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此外,为了降低传输数据量,采用将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标识发送至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的方式匹配和查找界面显示元素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3]段,图5)公开了如下特征:步骤S502、根据所述情绪关键词所属的情绪类别,显示与所述情绪类别对应的情绪头像作为联系人头像(相当于界面显示元素组包括用户头像)。此外,为了完成用户间的通信,将通讯消息的显示框和/或显示界面的背景图片也作为界面显示元素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2]、[0073]段)公开了如下特征:本发明实施可以实现在移动通讯终端(相当于用户设备)的信息列表上显示联系人的头像(相当于界面显示元素组),通过联系人头像能够表达出联系人发送短信所表达的情绪,步骤S502、根据所述情绪关键词所属的情绪类别,显示与所述情绪类别对应的情绪头像作为联系人头像(相当于关联关系)。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实现用户设备的信息列表上显示联系人的头像,即隐含公开了当用户在任一用户设备上登录所述账号时,将存储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和/或关联关系同步至任一用户设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公开了如下特征:在预设的情绪关键词库中,情绪关键词直接与情绪头像形成对应关系,可以设置每个情绪关键词分别与一个情绪头像对应,也可以设置多个情绪关键词与一个情绪头像对应。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设置情绪关键词与情绪头像的对应关系,即隐含公开了根据来自用户的编辑指令,对至少一种用户情绪对应的关键词库进行编辑操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完成已知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用户情绪的显示控制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该方法应用于信息通讯中的发送方设备且发送方设备配置相应指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消息内容的获取和匹配,来准确地获取通讯消息中的相应用户的情绪元素。
对于该区别特征,在对消息的内容进行获取和匹配,以及进行相应的预配置时,所述获取与匹配,以及预配置过程的准确程度通常与执行所述过程的具体设备无关,因此上述操作具体由通讯流程中的哪一个设备来执行,都不会影响到消息中相关元素例如情绪元素的准确获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例如通讯过程中常见的发送端,由该发送端来执行相应的预配置以及具体地信息获取和匹配等,均不会对消息中具备的情绪元素的准确获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3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3]段、图5)公开了如下特征:步骤S502、根据所述情绪关键词所属的情绪类别,显示与所述情绪类别对应的情绪头像作为联系人头像(相当于界面显示元素组包括用户头像)。此外,为了完成用户间的通信,将通讯消息的显示框和/或显示界面的背景图片也作为界面显示元素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3或1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2]-[0076]段,图5)公开了如下特征:步骤S501、在接收到的新信息中提取与预设的情绪词库(相当于保存的通讯消息)匹配的情绪关键词,步骤S502、根据所述情绪关键词所属的情绪类别,显示与所述情绪类别对应的情绪头像作为联系人头像(相当于通讯消息与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对应关系),步骤S504、当接收到用户选中信息的指令时(相当于通讯消息被查看时),按预定方式显示情绪头像(相当于将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应用于通讯消息的显示界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 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3或1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6]段,图5)公开了如下特征:步骤S504、当接收到用户选中信息的指令时(相当于将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通讯消息的接收方),按预定方式显示情绪头像(相当于应用于通讯消息在其接收方的显示界面),当选定某信息时,该列表中的情绪头像会按预定方式显示,使用户可以清楚了解到短信息中包含的情绪。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 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3]段、图5)公开了如下特征:步骤S502、根据所述情绪关键词所属的情绪类别,显示与所述情绪类别对应的情绪头像作为联系人头像(相当于直接发送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此外,为了降低传输数据量,采用发送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标识以便匹配和查找界面显示元素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完成用户设备之间的信息交互,通过通讯服务端转发发送方的消息至接收方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 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3或1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公开了如下特征:在预设的情绪关键词库中,情绪关键词直接与情绪头像形成对应关系,可以设置每个情绪关键词分别与一个情绪头像对应,也可以设置多个情绪关键词与一个情绪头像对应。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设置情绪关键词与情绪头像的对应关系,即隐含公开了根据来自用户的编辑指令,对至少一种用户情绪对应的关键词库进行编辑操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 权利要求19-24是与权利要求13-18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完成已知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3-1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9-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5. 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用户情绪的显示控制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关联关系由通讯服务端发送,并由发送方设备配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消息内容的获取和匹配,来准确地获取通讯消息中的相应用户的情绪元素。
对于该区别特征可知,在对消息的内容进行获取和匹配,以及进行相应的预配置时,所述获取与匹配,以及预配置过程的准确程度通常与执行所述过程的具体设备无关;因此上述操作具体由通讯流程中的哪一个设备来执行,都不会影响到消息中相关元素例如情绪元素的准确获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例如通讯过程中常见的发送端和通讯服务端,由该发送端来执行对关联关系等配置的管理,以及由通讯服务端来进行相关信息的发送等,均不会对消息中具备的情绪元素的准确获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5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 权利要求26对权利要求2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3]段,图5)公开了如下特征:步骤S502、根据所述情绪关键词所属的情绪类别,显示与所述情绪类别对应的情绪头像作为联系人头像(相当于界面显示元素组包括用户头像)。此外,为了完成用户间的通信,将通讯消息的显示框和/或显示界面的背景图片也作为界面显示元素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 权利要求27对权利要求25或2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2]-[0076]段,图5)公开了如下特征:步骤S501、在接收到的新信息中提取与预设的情绪词库(相当于保存的通讯消息)匹配的情绪关键词,步骤S502、根据所述情绪关键词所属的情绪类别,显示与所述情绪类别对应的情绪头像作为联系人头像(相当于通讯消息与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的对应关系),步骤S504、当接收到用户选中信息的指令时(相当于通讯消息被查看时),按预定方式显示情绪头像(相当于将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应用于通讯消息的显示界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 权利要求28-30是与权利要求25-27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完成已知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5-2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28-3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9、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1)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A、界面显示元素组以及界面显示元素组和用户情绪之间的关联关系,由通讯消息的发送方配置;B、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由通讯服务端发送至通讯消息的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以预设置至少一种用户情绪配置的界面显示元素组以及所述界面显示元素组与用户情绪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且若所述用户向其他用户发送的通讯消息的内容对应于特定用户情绪,则将该特定用户情绪对应的界面显示元素组发送至所述通讯消息的发送方和/或接收方用户设备以应用于所述通讯消息的显示界面。此外,仅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明确指出是由通讯消息的发送方配置界面显示元素组以及界面显示元素组和用户情绪之间的关联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的区别仅在于,特定的界面显示元素组由通讯服务端发送至发送方和/或接收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复审请求人认为,界面显示元素组以及界面显示元素组与用户情绪之间的关联关系由发送方用户定义,因此更能准确地表达出该发送方用户实际想要表达的情绪,而在对比文件1中情绪词库与发送方并不存在任何关系。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可以预设情绪词库的内容,虽然其未指出所述情绪词库是由发送方进行定义的,但所述情绪词库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更准确的进行消息的匹配和定位,因而在此过程中,可以对所述情绪词库进行必要的调整和适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更高的匹配精度,可以通过合理的推论获得的惯用手段。更进一步地,由于每个发送方的表达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为了令接收方更准确的获取到消息中发送方的情绪,例如适应发送方的表达习惯等,可以由发送方来进行所述情绪词库的预设和定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情绪词库的调整和适应中,能够自行采用的本领域惯用的个性化设置或功能。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获取更高的匹配精度时,其有动机将上述惯用手段应用至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
(3)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发送方用户只需要在通讯服务器配置关联关系即可,无需在每个接收方用户设备上均配置关联关系,因而相对对比文件1效率较高,不需要在所有的接收方用户设备上均配置发送方用户自定义的情绪词库。
合议组认为,通讯服务中,发送方、接收方和通讯服务端都是常见的,通常这三方可共同完成消息的通讯。而在该架构中,需要对传输中的消息进行处理,例如将消息中的特定元素与预设数据库进行匹配并进一步处理时,由上述三方的任一方来执行,实质上均不会影响到该消息的发送和匹配的处理。而由于上述三方均是通讯过程中的常见设备,并且对通讯消息的处理过程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对消息的处理和匹配等操作具体地设置在其中的某一方,以便实现提高匹配准确性、简化流程、维护简单等技术效果,这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简单设计方案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上述惯用手段应用至对比文件1以改进其技术方案,从而解决其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而也并不需要在所有的接收方用户设备上均配置发送方用户自定义的情绪词库。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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