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运行应用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30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67745
优先权日:2012-09-10
申请(专利)号:201380047145.0
申请日:2013-09-09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欣
合议组组长:金源
参审员:凌林
国际分类号:H04B7/24,H04B5/02,G06F9/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的一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被该篇对比文件的另一实施例公开,并且该另一实施例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该篇对比文件的一实施例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对比文件的一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该篇对比文件的另一实施例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7145.0,名称为“运行应用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为PCT申请,申请日为2013年09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10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3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5年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3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按照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27-35段(即第3页),2015年03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6、36-241段(即第1-2页、4-33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通过使用第一设备可执行的应用运行方法,该方法包括:
检测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一短距离通信模式下的第一短距离通信的发生,其中第一短距离通信模式在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有关的连接信息和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信息,其中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在与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不同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通过使用接收到的连接信息建立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的连接;以及
通过使用基于接收到的应用信息在第一设备中执行的应用,经由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的连接控制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检测第一短距离通信的发生是基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距离是否在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来执行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检测第一短距离通信的发生是根据是否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到基于蓝牙低功耗(BLE)通信的广播信号来执行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有关的连接信息包括与由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执行的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有关的信息、以及当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建立第一设备和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之间的连接时使用的附加信息。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当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基于设备之间的直接通信模式时,附加信息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地址信息。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建立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的连接包括:
通过使用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有关的连接信息,确定所 述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
当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基于使用中继器的通信模式时,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模式从第一设备向所述外部设备发送与中继器有关的连接信息;以及
从所述外部设备接收指示建立了中继器和所述外部设备之间的连接的信号。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建立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的连接包括:
通过使用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确定所述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
当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基于设备之间的直接通信时,通过使用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从第一设备向所述外部设备发送连接请求信号;以及
从所述外部设备接收连接接受信号。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包括无线局域网(LAN)通信模式、无线保真(WiFi)直接通信模式、蓝牙通信模式、超宽带(UWB)通信模式和紫蜂通信模式当中的至少一个。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建立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的连接包括:当从所述外部设备接收到登记请求时,在第一设备中登记所述外部设备。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与所述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信息包括与应用有关的标识信息和运行命令中的至少一个。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通过使用接收到的应用信息从第一设备搜索应用;
如果作为搜索的结果确定所述应用没有被安装在第一设备中,则从外部服务器下载所述应用;以及
如果作为搜索的结果确定所述应用被安装在第一设备中,则由第一设备运行所述应用。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有关的连接信息还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认证信息,
其中,建立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的连接是在通过使用接收到的认证信息执行认证处理之后执行的。
13. 一种第一设备,包括:
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其被配置为通过使用第一短距离通信模式在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进行通信;
第二短距离通信单元,其被配置为当第一设备基于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有关的连接信息而被连接到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时,通过使用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在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进行通信;
显示器,配置为显示信息;以及
处理器,其被配置为:
通过所述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检测在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所述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一短距离通信模式下的第一短距离通信的发生,其中第一短距离通信模式在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控制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接收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有关的连接信息和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信息,其中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在与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不同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基于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有关的连接信息建立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连接,并且
通过使用基于接收到的应用信息在第一设备中执行的应用,经由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的连接控制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
14. 一种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其包括计算机程序,该程序在由处理器运行时,执行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O2640426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15日;
对比文件2:US2012196534A1,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2日;
对比文件3:CN1O1997575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30日;
对比文件4:EP1517489A2,公开日为2005年03月23日。
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2、4-5、8、10、12-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7、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第一短距离通信模式在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在与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不同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有关的应用信息,使用基于接收到的应用信息而执行的应用。基于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第一设备如何实现对外部设备的控制。不同的短距离通信具有不同通信半径,不同的短距离通信在各自的通信半径中执行通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霍尔效应传感器建立无线配对,发起连接设备间的功能交互,功能交互是基于运行与一个或两个设备上的任何当前应用或配对设备中任一个可用的任一应用服务来确定的,即功能交互式可以与应用服务相对应的,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快调用执行对应功能的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发送功能交互信息时在信息中包含执行该功能的应用信息,同时根据应用信息执行相应应用。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3、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概括如下: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显示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第一信息,基于显示的第一信息接收用户输入以建立到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中的第一外部设备的连接”,对比文件2-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1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2、13也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通过使用第一设备可执行的应用运行方法,该方法包括:
检测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一短距离通信模式下的第一短距离通信的发生,其中第一短距离通信模式在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有关的连接信息和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信息,其中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在与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不同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显示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第一信息;
基于显示的第一信息接收用户输入以建立到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中的第一外部设备的连接;
通过使用接收到的连接信息建立所述第一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的连接;以及
通过使用基于接收到的应用信息在第一设备中执行的应用,经由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的连接控制所述第一外部设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检测第一短距离通信的发生是根据是否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到基于蓝牙低功耗(BLE)通信的广播信号来执行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有关的连接信息包括与由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执行的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有关的第二信息、以及当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建立第一设备和所述第一外部设备之间的连接时使用的附加信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当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基于第一设备和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之间的直接通信模式时,附加信息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地址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建立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的连接包括:
通过使用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有关的连接信息,确定所 述第一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
当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基于使用中继器的通信模式时,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模式从第一设备向所述第一外部设备发送与中继器有关的第一连接信息;以及
从所述第一外部设备接收指示建立了中继器和所述第一外部设备之间的连接的信号。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建立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的连接包括:
通过使用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确定所述第一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
当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基于第一设备和所述第一外部设备之间的直接通信时,通过使用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从第一设备向所述第一外部设备发送连接请求信号;以及
从所述第一外部设备接收连接接受信号。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包括无线局域网(LAN)通信模式、无线保真(WiFi)直接通信模式、蓝牙通信模式、超宽带(UWB)通信模式和紫蜂通信模式当中的至少一个。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建立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的连接包括:当从所述第一外部设备接收到登记请求时,在第一设备中登记所述第一外部设备。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到的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信息包括与应用有关的标识信息和运行命令中的至少一个。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通过使用接收到的应用信息从第一设备搜索应用;
如果作为搜索的结果确定所述应用没有被安装在第一设备中,则从外部服务器下载所述应用;以及
如果作为搜索的结果确定所述应用被安装在第一设备中,则由第一设备运行所述应用。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 模式有关的连接信息还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认证信息,
其中,建立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的连接是在通过使用所述认证信息执行认证处理之后执行的。
12. 一种第一设备,包括:
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其被配置为通过使用第一短距离通信模式在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进行通信;
第二短距离通信单元,其被配置为当第一设备基于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有关的连接信息而被连接到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时,通过使用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在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进行通信;
显示器;以及
处理器,其被配置为:
通过所述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检测在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所述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一短距离通信模式下的第一短距离通信的发生,其中第一短距离通信模式在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控制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接收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有关的连接信息和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信息,其中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在与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不同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显示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第一信息;
基于显示的第一信息接收用户输入以建立到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中的第一外部设备的连接;
基于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有关的连接信息建立所述第一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连接,并且
通过使用基于接收到的应用信息在第一设备中执行的应用,经由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的连接控制所述第一外部设备。
13. 一种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其包括计算机程序,该程序在由处理器运行时,执行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申请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5年03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按照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3页,2015年03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4-33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本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4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4相同。本复审通知书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一实施例的区别特征为:通过使用基于接收到的应用信息在第一设备中执行的应用,经由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的连接控制所述第一外部设备。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接收到的应用信息如何与第一外部设备进行交互。上述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公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另一实施例的内容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4、1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一个实施例和另一个实施例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其理由均是基于上述修改的特征进行陈述的。修改主要针对的权利要求1、9、10、12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通过使用第一设备可执行的计算机程序运行方法,该方法包括:
检测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一短距离通信的发生,其中第一短距离通信在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和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标识信息,其中第二短距离通信在与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不同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识别与接收到的标识信息相对应的计算机程序并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
通过使用接收到的连接信息建立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并且
通过使用基于接收到的标识信息在第一设备中执行的所述计算机程序,经由第二短距离通信控制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执行与所述计算机程序有关的至少一个操作。”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到的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标识信息包括与所述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标识信息和运行命令中的至少一个。”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通过使用接收到的标识信息从第一设备搜索所述计算机程序:
如果作为搜索的结果识别出所述计算机程序没有被安装在第一设备中,则从外部服务器下载所述计算机程序;以及
如果作为搜索的结果识别出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安装在第一设备中,则由第一设备运行所述计算机程序。”
“12. 一种第一设备,包括:
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其被配置为通过使用第一短距离通信在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进行通信:
第二短距离通信单元,其被配置为当第一设备基于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而被连接到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时,通过使用第二短距离通信在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进行通信:
显示器:以及
处理器,其被配置为:
通过所述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检测在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所述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一短距离通信的发生,其中第一短距离通信在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控制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接收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和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标识信息,其中第二短距离通信在与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不同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识别与接收到的标识信息相对应的计算机程序并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
基于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建立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并且
通过使用基于接收到的标识信息在第一设备中执行的所述计算机程序,经由第二短距离通信控制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执行与所述计算机程序有关的至少一个操作。”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申请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5年03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按照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3页,2015年03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4-33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本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4与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1-4相同。本复审通知书主要指出:(1)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9、10、12将“应用”修改为“计算机程序”,权利要求1、9、10、12将“应用信息”修改为“标识信息”,权利要求1、12中增加特征“识别与接收到的标识信息相对应的计算机程序并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并将特征“通过使用基于接收到的应用信息在第一设备中执行的应用,经由第二短距离通信模式的连接控制所述第一外部设备”修改为“通过使用基于接收到的标识信息在第一设备中执行的所述计算机程序,经由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控制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执行与所述计算机程序有关的至少一个操作”。然而,上述修改之处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如果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克服上述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则权利要求1-13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针对前次复审请求书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缺陷对权利要求1、9、10、12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和用于识别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的应用信息,其中第二短距离通信在与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不同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电子设备通过使用第一短距离通信(例如,NFC连接)从外部设备接收用于建立第二短距离通信(例如,蓝牙连接)的PIN号和安全密钥。然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通过使用第一短距离通信接收用于识别至少一个应用的应用信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基于通过使用第一短距离通信接收的应用信息所执行的应用来执行功能交互。与之相对,根据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建立无线配对之前,获取应用信息,并且在建立无线配对之后,运行用于执行功能交互的应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这种操作。基于以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很难在不经过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得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4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2和13也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10、12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通过使用第一设备可执行的应用运行方法,该方法包括:
检测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一短距离通信的发生,其中第一短距离通信在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和用于识别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的应用信息,其中第二短距离通信在与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不同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识别与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接收到的应用信息相对应的应用并执行所述应用;
通过使用接收到的连接信息建立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并且
通过使用基于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接收到的应用信息在第一设备中执行的所述应用,经由第二短距离通信控制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执行与所述应用有关的至少一个操作。”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到的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信息包括与所述应用有关的标识信息和运行命令中的至少一个。”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通过使用接收到的应用信息从第一设备搜索所述应用;
如果作为搜索的结果识别出所述应用没有被安装在第一设备中,则从外部服务器下载所述应用;以及
如果作为搜索的结果识别出所述应用被安装在第一设备中,则由第一设备运行所述应用。”
“12. 一种第一设备,包括:
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其被配置为通过使用第一短距离通信在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进行通信;
第二短距离通信单元,其被配置为当第一设备基于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而被连接到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时,通过使用第二短距离通信在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进行通信;
显示器;以及
处理器,其被配置为:
通过所述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检测在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所述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一短距离通信的发生,其中第一短距离通信在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控制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接收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和用于识别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的应用信息,其中第二短距离通信在与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不同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
识别与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接收到的应用信息相对应的应用并执行所述应用;
基于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建立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并且
通过使用基于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接收到的应用信息在第一设备中执行的所述应用,经由第二短距离通信控制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执行与所述应用有关的至少一个操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5年03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按照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3页,2015年03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4-33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前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 102640426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15日;
对比文件2:US 2012196534A1,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2日;
对比文件3:CN 101997575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30日;
对比文件4:EP 1517489A2,公开日为2005年03月2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过使用第一设备可执行的应用运行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通信设备间建立无线通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3]-[0032]、[0071]-[0085]、[0088]、[0093]-[0097]段,图1-19):
如图10所示,至少一个磁体58嵌入商用持卡器(相当于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并由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20(相当于第一设备)中的霍尔效应传感器26(或其他传感器)感测。在该示例中,霍尔效应或其他传感器59置于接口52处。在非限制示例中,霍尔效应传感器26感测磁体58,以激活如图8所示的近场通信(NFC)电路(或子系统132)(近场通信NFC相当于第一短距离通信)(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确定:NFC通信在NFC通信协议所支持的通信半径内执行。
设备能够使用NFC读取来自彼此的数据,能够基于使用NFC连接接收的数据来获得用于无线连接(如蓝牙连接)的通信协议数据(相当于连接信息)。例如,可以使用NFC来交换PIN号和安全密钥,以建立蓝牙连接(蓝牙通信相当于第二短距离通信)(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5]段记载的“一旦如参照图1-7描述的方式利用霍尔效应传感器(使用“轻触”姿势)建立了无线配对,则发起连接的设备间的功能交互。在一个示例中,功能交互是基于运行于一个或两个设备上的任何当前应用或配对设备中任一个可用的任一应用服务来确定的”可以确定:两个设备之间在建立NFC通信后,基于应用信息进行功能交互,即,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经由NFC通信从外部设备接收与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的应用信息,并根据应用信息识别相应的应用并加以执行,从而确定功能交互。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的“可以使用NFC来交换PIN号和安全密钥,以建立蓝牙连接”可以确定:蓝牙通信在蓝牙通信协议所支持的通信半径内执行,并且由于NFC通信和蓝牙通信所在频段、波长、功率、工作方式的不同,NFC通信与蓝牙通信的通信半径必然不同。
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2]段记载的“一个通信设备20可以通过使设备接触无源磁性标签(在该示例中为NFC标签)从而发起与外设NFC连接,来与无源外设建立通信。无源磁性标签可以指代不同设备,包括NFC标签或商用持卡器或其他具有有限发送能力的数据存储设备;如果标签是空的(例如,商用持卡器),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对标签进行编程。如果标签已进行了编程,通信设备能够从标签读取信息,从而可以引起进一步的动作”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通过NFC标签读取信息,并引起进一步的动作的内容;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以及说明书第[0075]段记载的“当打印机包括例如与参照图9-19的商用持卡器描述的类型相似的具有存储的数据标签的NFC时,响应于与打印机设备配对,询问用户要打印什么。在该示例中,发送有限量的数据”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8]段记载的“打印机310包括处理器340和蓝牙或WiFi通信模块350。在该特定示例中,小房间1或2中的用户能够拿着其如图1所示的通信设备20并接触磁性标签330。这使所建立的NFC电路和NFC通信协议能够与蓝牙或WiFi模块350相关地协商并激活蓝牙或WiFi连接。通信设备将数据下载至打印机处理器340,从而允许打印页面”的内容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通过读取打印机的NFC标签的信息,能够显示询问用户要打印什么的信息从而引起用户输入要打印的内容,继而与打印机交互用户输入要打印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激活蓝牙或WiFi连接,以进一步进行打印。
一个设备中的固定磁体用于“唤醒”另一设备中的NFC电路,之后使用近场通信进行针对通信协议的数据交换以建立蓝牙连接。NFC通信能够用于交换与通信协议有关的任何必要数据,例如,交换可能必须的任何个人识别号(PIN)或安全码(参见说明书第[0073]段)。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上述实施例的区别特征为:通过使用基于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接收到的应用信息在第一设备中执行的所述应用,经由第二短距离通信控制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执行与所述应用有关的至少一个操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接收到的应用信息如何与外部设备进行交互。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经由NFC通信模式从外部设备接收应用信息,并根据应用信息来确定功能交互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此外,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7]段记载的“还可以基于无线配对自动选择设备模式或应用。例如,如果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20与进行演示的计算机配对,设备可以自动进入“遥控”模式”和说明书第[0083]段记载的内容“计算机操作并开始进行演示,或者设备自动进入“遥控”模式,以通过通信设备,例如使用蓝牙或WiFi来控制计算机”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的上述实施例公开了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使用基于接收到的应用信息在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自动选择设备模式或应用,并经由蓝牙通信模式的连接遥控计算机(相当于控制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执行与所述应用有关的至少一个操作)的内容。且上述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这一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与外部设备进行交互。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另一实施例的内容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无线通信网络中广播短距离通信内容的方法(参见说明书[0016]-[0020]段):低功耗蓝牙协议中一个设备可以在低功耗蓝牙数据信道中看作一个广播节点。为了实现蓝牙通信的触发,通过检测是否接收到基于蓝牙低功耗通信的广播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0]段):磁标贴包含与智能系统有关的信息或其他数据,如与IP地址、打印机名称、蓝牙服务集标识符(SSID)或安全密钥有关的数据(相当于与第二短距离通信连接有关的信息以及附加信息);在一个示例中,霍尔效应开启在两个设备间的通信,该通信实现了“发送和接收”,以确定设备各自尝试建立何种连接;设备确定各自使用何种协议和技术,并协商和建立期望连接;例如,在接触了另一设备并且开始自动下载照片的照片应用中,共享逻辑规则或通信协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0]段):磁标贴包含与智能系统有关的信息或其他数据如与IP地址(相当于地址信息)。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个设备中的固定磁体用于“唤醒”另一设备中的NFC电路,之后使用近场通信进行针对通信协议的数据交换以建立蓝牙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73]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上述一个设备和另一个设备之间是进行直接蓝牙通信(相当于直接通信)。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0078]、[0085]、[0093]段):能够基于使用NFC连接接收的数据来获得用于无线连接如蓝牙连接、WIFI无线连接等的通信协议数据(相当于使用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例如可以使用NFC来交换PIN号和安全密钥,以建立蓝牙连接(相当于通过使用接收到的连接信息识别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响应与特定系统配对,进入对与所进入的源有关的信息进行中继的设备模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近距离通信进行无线网络连接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7]-[0047]段):移动终端110(相当于第一设备)包括控制单元200、射频单元210和存储器单元220,当在建立与电子装置130的近距离通信之后,控制单元200从电子装置130接收到指示将被建立的无线网络的类型的网络模式信息时,控制单元200识别所接收的网络模式信息,当所识别的网络模式信息指示基础设施模式时(相当于使用中继器的通信),移动终端110向电子装置130发出对于AP信息的请求(相当于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从第一设备向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发送与中继器有关的第一连接信息),当从电子装置130接收到AP信息时,移动终端110通过使用所接收的AP信息来建立基于基础设施的无线通信网络(相当于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指示建立了中继器和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之间的连接的信号)。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中与中继器有关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上述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关附加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即通过第一短距离通信获得关于建立基于中继器通信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0078]、[0085」、[0093」段):能够基于使用NFC连接接收的数据来获得用于无线连接如蓝牙连接、WIFI无线连接等的通信协议数据(相当于使用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例如可以使用NFC来交换PIN号和安全密钥,以建立蓝牙连接(相当于使用接收到的连接信息识别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和第一设备之间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近距离通信进行无线网络连接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7]-[0047]段):移动终端110(相当于第一设备)包括控制单元200、射频单元210和存储器单元220,当在建立与电子装置130的近距离通信之后,控制单元200从电子装置130接收到指示将被建立的无线网络的类型的网络模式信息时,控制单元200识别所接收的网络模式信息,当所识别的网络模式信息指示adhoc时(相当于直接通信),移动终端110向电子装置130传送它自己的adhoc信息、或者向电子装置130发出对于adhoc信息的请求(相当于通过使用接收到的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从第一设备向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发送连接请求信号),当从电子装置130接收到adhoc信息时,移动终端110通过使用所接收的adhoc信息来建立基于基础设施的无线通信网络(相当于从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连接接受信号)。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中有关直接通信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上述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关附加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即通信双方根据不同的通信方式交互信息,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31]段):能够基于使用NFC连接接收的数据来获得用于无线连接如蓝牙连接、WIFI无线连接等的通信协议数据,例如可以使用NFC来交换PIN号和安全密钥,以建立蓝牙连接。无线局域网通信、超宽带通信和紫蜂通信用于实现短距离通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设备之间的短距离通信连接而采用登记的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0075]、[0088]段):在NFC通信模式下显示询问用户要打印什么的信息(询问用户要打印什么的信息相当于运行命令)。而为了使外部设备识别出应用信息而发送与应用有关的应用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点对点ad-hoc通信网络中的应用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8]、[0054]段):一个应用程序如果没安装在无线装置中,但是用户需要运行此应用,无线装置会从另一个无线装置中下载并安装此应用;若无线装置中安装有用户所需的应用,则无线设备直接执行此应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线装置控制外部设备,需要无线装置中安装有与外部设备相关的应用程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根据接收到应用信息在无线装置中搜索相关应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80]段):使用NFC连接接收的数据来获得用于无线连接如蓝牙连接、WIFI无线连接等的通信协议数据,例如交换个人识别号(PIN)和安全密钥(相当于认证信息),以建立无线通信连接;可以使用蓝牙通信协议或WIFi通信协议来建立无线通信连接(相当于建立第二短距离的通信是在通过使用认证信息执行认证处理之后执行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第一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3]-[0032]、[0046]-[0052]、[0063]、[0071]-[0085]、[0088]、[0093]-[0097]段,图1-19):
移动设备包括近场通信模块130c以及NFC子系统132(相当于第一短距离通信单元),作为软件模块的NFC通信模块130c通过闪存116与微处理器180协作。微处理器180还与NFC子系统132一起操作,所述NFC子系统132包括 NFC芯片132a以及与如图1-7所示类型的另一设备/标签133通信的天线 132b(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在非限制示例中,霍尔效应传感器26感测磁体58,以激活如图8所示的近场通信(NFC)电路(或子系统132)(近场通信NFC相当于第一短距离通信)(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
短程通信子系统 102(相当于第二短距离通信单元)包括:蓝牙(BT)通信模块,用于建立蓝牙无线连接;以及其他通信模块,如红外模块或设备、WiFi电路和模块、以及作为RF电路一部分的关联组件和电路。任意短程通信子系统使得能够在移动设备100和其它邻近系统或设备之间通信,其它邻近系统或设备并非必须是相似设备。例如,短程通信子系统可以包括如上所述的红外设备及相关电路和组件或者蓝牙通信模块,以提供与具有相似能力的系统和设备的通信以及NFC通信(参见说明书第[0063]段)。设备能够使用NFC读取来自彼此的数据,能够基于使用NFC连接接收的数据来获得用于无线连接(如蓝牙连接)的通信协议数据(相当于连接信息)。例如,可以使用NFC来交换PIN号和安全密钥,以建立蓝牙连接(蓝牙通信相当于第二短距离通信)(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
所示输出设备160可以包括显示器(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
处理设备180;
如图10所示,至少一个磁体58嵌入商用持卡器(相当于至少一个外部设备),并由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20(相当于第一设备)中的霍尔效应传感器26(或其他传感器)感测。在该示例中,霍尔效应或其他传感器59置于接口52处。在非限制示例中,霍尔效应传感器26感测磁体58,以激活如图8所示的近场通信(NFC)电路(或子系统132)(近场通信NFC相当于第一短距离通信)(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确定:NFC通信在NFC通信协议所支持的通信半径内执行。
设备能够使用NFC读取来自彼此的数据。能够基于使用NFC连接接收的数据来获得用于无线连接(如蓝牙连接)的通信协议数据(相当于连接信息)。例如,可以使用NFC来交换PIN号和安全密钥,以建立蓝牙连接(蓝牙通信相当于第二短距离通信)(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5]段记载的“一旦如参照图1-7描述的方式利用霍尔效应传感器(使用“轻触”姿势)建立了无线配对,则发起连接的设备间的功能交互。在一个示例中,功能交互是基于运行于一个或两个设备上的任何当前应用或配对设备中任一个可用的任一应用服务来确定的”可以确定:两个设备之间在建立NFC通信后,基于应用信息进行功能交互,即,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经由NFC通信模式从外部设备接收与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信息,并根据应用信息来识别相对应的应用,从而确定功能交互。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的“可以使用NFC来交换PIN号和安全密钥,以建立蓝牙连接”可以确定:蓝牙通信在蓝牙通信协议所支持的通信半径内执行,并且由于NFC通信和蓝牙通信所在频段、波长、功率、工作方式的不同,NFC通信与蓝牙通信的通信半径必然不同。
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2]段记载的“一个通信设备20可以通过使设备接触无源磁性标签(在该示例中为NFC标签)从而发起与外设NFC连接,来与无源外设建立通信。无源磁性标签可以指代不同设备,包括NFC标签或商用持卡器或其他具有有限发送能力的数据存储设备;如果标签是空的(例如,商用持卡器),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对标签进行编程。如果标签已进行了编程,通信设备能够从标签读取信息,从而可以引起进一步的动作”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通过NFC标签读取信息,并引起进一步地动作的内容;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以及说明书第[0075]段记载的“当打印机包括例如与参照图9-19的商用持卡器描述的类型相似的具有存储的数据标签的NFC时,响应于与打印机设备配对,询问用户要打印什么。在该示例中,发送有限量的数据”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8]段记载的“打印机310包括处理器340和蓝牙或WiFi通信模块350。在该特定示例中,小房间1或2中的用户能够拿着其如图1所示的通信设备20并接触磁性标签330。这使所建立的NFC电路和NFC通信协议能够与蓝牙或WiFi模块350相关地协商并激活蓝牙或WiFi连接。通信设备将数据下载至打印机处理器340,从而允许打印页面”的内容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通过读取打印机的NFC标签的信息,能够显示询问用户要打印什么的信息从而引起用户输入要打印的内容,继而与打印机交互用户输入要打印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激活蓝牙或WiFi连接,以进一步进行打印。
一个设备中的固定磁体用于“唤醒”另一设备中的NFC电路,之后使用近场通信进行针对通信协议的数据交换以建立蓝牙连接。NFC通信能够用于交换与通信协议有关的任何必要数据,例如,交换可能必须的任何个人识别号(PIN)或安全码(参见说明书第[0073]段)。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上述实施例的区别特征为:通过使用基于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接收到的应用信息在第一设备中执行的所述应用,经由基于第二短距离通信控制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执行与所述应用有关的至少一个操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接收到的应用信息如何与至少一个外部设备进行交互。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经由NFC通信模式从外部设备接收应用信息,并根据应用信息来确定功能交互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此外,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7]段记载的“还可以基于无线配对自动选择设备模式或应用。例如,如果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20与进行演示的计算机配对,设备可以自动进入“遥控”模式”和说明书第[0083]段记载的内容“计算机操作并开始进行演示,或者设备自动进入“遥控”模式,以通过通信设备,例如使用蓝牙或WiFi来控制计算机”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使用基于接收到的应用信息在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自动选择设备模式或应用,并经由蓝牙通信的连接控制遥控计算机(相当于控制所述至少外部设备执行与所述应用有关的至少一个操作)的内容。且上述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这一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与外部设备进行交互。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另一实施例的内容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9]-[0051]段):由处理设备180执行的操作系统软件可以存储在永久性存储器 (如,闪存116)中,或者可以存储在其他类型的存储设备(如,只读存储器ROM或类似的存储元件)中。此外,系统软件、特定设备应用或其部分可以临时加载于易失性存储器(如,随机存取存储器RAM118) 中。除了其操作系统功能,处理设备180还使得能够在设备100上执行软件应用130a-130n。移动设备接收到的通信信号也可存储在RAM 118中;作为软件模块的NFC通信模块130c通过闪存116与微处理器180协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且包括计算机程序,上述程序由处理器运行。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4段记载了“‘应用’指的是被设计来基于后面将要描述的设备之间的连接执行特定操作的计算机程序”可知本申请的“应用”特指“被设计来基于后面将要描述的设备之间的连接执行特定操作的计算机程序”,应用特指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执行特定的计算机程序。
对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区别“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和用于识别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的应用信息,其中第二短距离通信在与第一短距离通信半径不同的第二短距离通信半径内执行”,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5]段记载的“一旦如参照图1-7描述的方式利用霍尔效应传感器(使用“轻触”姿势)建立了无线配对,则发起连接的设备间的功能交互。在一个示例中,功能交互是基于运行于一个或两个设备上的任何当前应用或配对设备中任一个可用的任一应用服务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两个设备之间在通过霍尔效应传感器建立NFC通信(即第一短距离通信)后,根据应用或应用服务来进行了功能交互,该应用或应用服务即是与应用有关的信息,即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为进行设备之间的连接执行特定的计算机程序,即,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经由NFC通信(即第一短距离通信)从外部设备接收与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的应用信息,并根据应用信息识别相应的应用并加以执行,从而确定功能交互。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用于识别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的应用信息”。
此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了“可以使用NFC来交换PIN号和安全密钥,以建立蓝牙连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NFC通信(即第一短距离通信)从外部设备接收与蓝牙通信(即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即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由于蓝牙通信在蓝牙通信协议所支持的通信半径内执行,并且由于NFC通信和蓝牙通信所在频段、波长、功率、工作方式的不同,因此,NFC通信与蓝牙通信的通信半径必然不同。因此,显然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上述区别已经被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
(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4段记载的“‘应用’指的是被设计来基于后面将要描述的设备之间的连接执行特定操作的计算机程序”可知,本申请的“应用”特指“被设计来基于后面将要描述的设备之间的连接执行特定操作的计算机程序”,应用特指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执行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而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5]段记载的“一旦如参照图1-7描述的方式利用霍尔效应传感器(使用“轻触”姿势)建立了无线配对,则发起连接的设备间的功能交互。在一个示例中,功能交互是基于运行于一个或两个设备上的任何当前应用或配对设备中任一个可用的任一应用服务来确定的”,两个设备也是基于应用信息进行功能交互,即同样为设备之间的连接执行特定的计算机程序,即,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经由NFC通信从外部设备接收与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的应用信息,并根据应用信息识别相应的应用并加以执行,从而确定功能交互。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经由第一短距离通信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接收与第二短距离通信有关的连接信息和用于识别与所述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有关的应用的应用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两个实施例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对其的具体评述)。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前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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