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模块式广播级高清摄像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模块式广播级高清摄像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146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794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82064.X
申请日:2015-05-27
复审请求人:周毅 周岳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庆
合议组组长:马莹莹
参审员:卢鹏
国际分类号:H04N5/2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部分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他部分未被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使用该部分区别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包含该部分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82064.X,名称为“一种模块式广播级高清摄像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周毅、周岳。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40段(即第1-5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模块式广播级高清摄像机,包括机壳和镜头卡口,所述机壳内部设有图像传感器,镜头通过所述镜头卡口的转接环固定在机壳前部,并与图像传感器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壳内部还设有信号处理电路模块和数字图像记录模块,所述信号处理电路模块包括信号分离电路、CCU中央处理器和图像信号处理器,所述信号分离电路分别与图像传感器、CCU中央处理器和图像信号处理器连接,所述图像信号处理器还与CCU中央处理器连接,并通过SDI/HDMI数字接口与数字图像记录模块连接;所述机壳内部还设有传感器面板,所述信号处理电路模块集成在一电路板上,所述传感器面板垂直设置在电路板靠近镜头的一侧,并通过螺钉固定在机壳前部内侧,所述图像传感器焊接在传感器面板的正面,传感器面板的背面设有电源芯片、稳压电源、晶体振荡器和排线插座,所述电源芯片、稳压电源、晶体振荡器和排线插座分别与电路板连接。
2. 一种模块式广播级高清摄像机,其特征在于:该摄像机在图像传感器、电路板、数字图像记录模块的基础硬件结构上,能够在机壳内部设置声音放大模块、电源模块、ENG摄像模块、EFP摄像模块中的至少一种功能模块,;在设置声音放大模块、电源模块、ENG摄像模块、EFP摄像模块中的至少一种功能模块后,能够减少声音放大模块、电源模块、ENG摄像模块、EFP摄像模块中的至少一种功能模块,从而实现组合、搭配不同的配置;当声音放大模块、电源模块、ENG摄像模块、EFP摄像模块都设置在机壳内部时,声音放大模块连接电容话筒,并与数字图像记录模块相连,电源模块连接外部电源或充电电池,并与数字图像记录模块相连,ENG摄像模块连接移动电池,并与数字图像记录模块相连,EFP摄像模块连接TALLY模块和INTERCOM模块,并与CCU中央处理器连接。”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771121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07日;
对比文件3:US6757011B1,公开日为2004年06月29日;
对比文件4:US5221964A,公开日为1993年06月22日。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机壳内部还设有信号处理电路模块和数字图像记录模块,所述信号处理电路模块包括信号分离电路、CCU中央处理器和图像信号处理器,所述信号分离电路分别与图像传感器、CCU中央处理器和图像信号处理器连接,所述图像信号处理器还与CCU中央处理器连接,并通过SDI/HDMI数字接口与数字图像记录模块连接;(2)所述信号处理电路模块集成在一电路板上,所述传感器面板与电路板垂直设置,并通过螺钉固定在机壳前部内侧,图像传感器与传感器面板通过焊接相连在正面;(3)感器面板的背面设有电源芯片、稳压电源、排线插座,所述电源芯片、稳压电源、晶体振荡器和排线插座分别与电路板连接;(4)将上述的系统应用到一种模块式广播级高清摄像机中。而上述区别特征(1)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4)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数字图像记录模块的基础硬件结构上,设置EFP摄像模块、在设置EFP摄像模块中的至少一种功能模块后能够减少,EFP摄像模块中的至少一种功能模块,EFP摄像模块连接,EFP摄像模块连接TALLY模块和INTERCOM模块,并与CCU中央处理器连接;(2)数字图像记录模块的基础硬件结构上,能够在机壳内部设置声音放大模块、电源模块、ENG摄像模块,在设置声音放大模块、电源模块、ENG摄像模块至少一种功能模块后,能够减少声音放大模块、电源模块、ENG摄像模块;(3)当声音放大模块、电源模块、ENG摄像模块、EFP摄像模块都设置在机壳内部时,声音放大模块连接电容话筒,并与数字图像记录模块相连,电源模块连接外部电源或充电电池,并与数字图像记录模块相连,ENG摄像模块连接移动电池,并与数字图像记录模块相连。而上述区别特征(1)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3)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机壳内部还设有传感器面板,所述信号处理电路模块集成在一电路板上,所述传感器面板垂直设置在电路板靠近镜头的一侧,并通过螺钉固定在机壳前部内侧,所述图像传感器焊接在传感器面板的正面,传感器面板的背面设有电源芯片、稳压电源、晶体振荡器和排线插座,所述电源芯片、稳压电源、晶体振荡器和排线插座分别与电路板连接”为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传感器面板与电路板垂直设置之后,才可以为信号处理电路模块提供更多的设置空间。并且,传感器面板和电路板所限定的空间中还可以设置电源芯片、稳压电源、晶体振荡器、和排线插座等电气件,从而可以实现高清摄像机的轻小型化。此外,电路板靠近机壳的底板设置,有利于电路板上的元器件进行散热。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上述特征,且均不是“广播级高清摄像机”,不存在“轻小型”这一需求。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模块式广播级高清摄像机,包括机壳和镜头卡口,所述机壳内部设有图像传感器,镜头通过所述镜头卡口的转接环固定在机壳前部,并与图像传感器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壳内部还设有信号处理电路模块和数字图像记录模块,所述信号处理电路模块包括信号分离电路、CCU中央处理器和图像信号处理器,所述信号分离电路分别与图像传感器、CCU中央处理器和图像信号处理器连接,所述图像信号处理器还与CCU中央处理器连接,并通过SDI/HDMI数字接口与数字图像记录模块连接;所述机壳内部还设有传感器面板,所述信号处理电路模块集成在一电路板上,所述传感器面板垂直设置在电路板靠近镜头的一侧,并通过螺钉固定在机壳前部内侧,所述图像传感器焊接在传感器面板的正面,传感器面板的背面设有电源芯片、稳压电源、晶体振荡器和排线插座,所述电源芯片、稳压电源、晶体振荡器和排线插座分别与电路板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块式广播级高清摄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壳内部还设有声音放大模块,所述声音放大模块连接电容话筒,并与数字图像记录模块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块式广播级高清摄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壳内部还设有电源模块,所述电源模块连接外部电源或充电电池,并与数字图像记录模块相连。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块式广播级高清摄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壳内部还设有EPG摄像模块,所述EPG摄像模块连接移动电池,并与数字图像记录模块相连。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块式广播级高清摄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壳内部还设有EFP摄像模块,所述EFP摄像模块与CCU中央处理器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块式广播级高清摄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传感器为彩色CMOS图像传感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块式广播级高清摄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信号处理器采用FH8510芯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相关领域中,功能模块(比如计算机中的显卡、声卡、网卡以及内存等)是垂直插入到一个主板中,但是这一结构造成上方的空间被大量浪费反而不利于摄像机的小型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倾向于使用这一结构,但利用上述的结构来实现模块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在对比文件4的图1中图像传感器17在板13的正面,总线27在板的背面,上述的结构使得板13可以与板14紧挨在一起而不受总线27影响,使得图像传感器的设置更稳定,同时也简化了布线,因此为了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将除图像传感器之外的零部件设置在电路板的背面,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申请日2015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附图摘要。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中的“ENG摄像模块”、“ENG(Electronic News Gathering,电子新闻采集)摄像模块”以及相应的型号HD156-ENG中的“ENG”分别修改回原说明书中记载的 “EPG摄像模块”、“EPG(Electronic Program Guide,电子节目菜单)摄像模块”以及“EPG”。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附图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原说明书第2页第18、19行,第3页第1、21行,第4页第18、21、25、27、30行记载了“EPG摄像模块”;第4页第12、13行记载了“EPG(Electronic Program Guide,电子节目菜单)摄像模块”;第4页第31行记载了“HD156-EPG”。因此,修改后的说明书能够根据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771121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07日;
对比文件3:US6757011B1,公开日为2004年06月29日;
对比文件4:US5221964A,公开日为1993年06月2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模块式广播级高清摄像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子的可扩展模块化CCD摄像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第40行至第5栏第45行,附图1、2、17):包括一个机壳10,一个可移除的前面板11,还有一个可移除的后面板12,在机壳10中有一个可移除的驱动板13,位置在前面板11与后面板12之间,前面板11上有一个孔14(相当于镜头卡口),可以用于安装一个可移除的光学器件,比如镜头15(相当于镜头通过所述镜头卡口固定在机壳前部);驱动板13用于接收多个图像传感器17(相当于所述机壳内部设有图像传感器),图像传感器17根据不同的业务要求进行更换,逻辑板18(相当于电路板)可移除的安装在壳体10中,在驱动板13和后面板12之间;还具有可选的电路板19,在逻辑板18和后面板12之间,其通过总线27与逻辑板18相连,多个可选板19可以连接到壳体10,以使其具备需要的功能;驱动板13接收所有的来自图像传感器17的电连接和时钟信号且驱动板13覆盖图像传感器17,图像传感器17安装在第二面板的前面20的槽21中(第二面板和驱动板13可共同相当于传感器面板,且所述图像传感器在传感器面板的正面,并且由图2可知,传感器面板设置在靠近镜头的一侧),第二面板直接与前面板11相连(由对比文件4公开的图像传感器17安装在第二面板前面并且第二个面板前面与前面板11相连可知,图像传感器能够成像必然要从镜头接收光线,即隐含公开了镜头与图像传感器连接);驱动总线25,用于连接驱动板13和逻辑板18(如图2所示,驱动板13具有总线27的排线插座,且隐含公开了驱动板13具有与总线25对应的排线插座),逻辑板18产生数字时钟(即隐含公开了具有晶体振荡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机壳内部还设有信号处理电路模块和数字图像记录模块,所述信号处理电路模块包括信号分离电路、CCU中央处理器和图像信号处理器,所述信号分离电路分别与图像传感器、CCU中央处理器和图像信号处理器连接,所述图像信号处理器还与CCU中央处理器连接,并通过SDI/HDMI数字接口与数字图像记录模块连接;(2)镜头通过镜头卡口的转接环固定在机壳前部;(3)
传感器面板垂直设置在电路板靠近镜头的一侧,所述信号处理电路模块集成在一电路板上,并通过螺钉固定在机壳前部内侧,述所图像传感器焊接在传感器面板的正面,传感器面板的背面设有电源芯片、稳压电源、晶体振荡器和排线插座,所述电源芯片、稳压电源、晶体振荡器和排线插座分别与电路板连接,且权利要求1中的摄像机为模块式广播级高清摄像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合理布局实现广播级高清摄像机的轻小型化。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照相机平台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6],[0034]段,图1):包括来自被摄体的光穿过成像透镜11,以在诸如CCD传感器或CMOS传感器的图像拾取元件2(相当于图像传感器)上形成被摄体图像。图像拾取元件2执行被摄体图像的光电转换以输出成像信号。GBR分离电路3(相当于信号分离电路)将来自图像拾取元件2的成像信号分离成G(绿色)、B(蓝色)和R(红色)的颜色信号。图像信号处理电路4(相当于图像信号处理器)在对于数字信号执行各种类型的信号处理以生成图像信号(以下,称为拍摄图像)之前将G、B和R的颜色信号(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构成拍摄图像的至少一个帧图像被暂时写入图像存储器6(相当于数字图像记录模块)中。运算处理电路5(相当于CCU中央处理器)(以下,称为CPU)执行图像存储器6的地址生成控制或定时控制。CPU 5对于图像存储器6执行帧图像的写入和读取控制,对于从图像存储器6读取的帧图像,图像信号处理电路4在将其从图像输出端子7输出到未示出的监视器之前将其转换成预先确定的输出形式。从图像存储器6读取的有效数据以诸如HD-SDI的适当的输出形式被输出(隐含公开了具有SDI数字接口,且图像信号处理电路4通过SDI数字接口与图像存储器6连接),以将其输出到监视器。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GBR分离电路3、运算处理电路5、图像信号处理电路4共同构成的装置可相当于信号处理电路模块,同时由对比文件1的图1可以得出GBR分离电路3分别与图像拾取元件2、运算处理电路5和图像信号处理电路4相连接,图像信号处理电路4与运算处理电路5、图像存储器6分别双向连接,且由图1可知上述模块均设置在机壳内部。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1)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解决如何进行图像信号的记录和处理,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4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2),在摄像机领域中,镜头通过转接环进行固定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镜头固定方式;
关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摄像机中驱动板13、逻辑板18、可扩展电路板19等多个电路板平行设置的方式,而本申请中采用了传感器面板与电路板垂直设置、且传感器面板正反面设置不同电器元件的方式,二者的设置方式不同;且对比文件4所涉及的为本领域中普通摄像机,本申请为广播级摄像机。对于本领域人员而言,广播级摄像机内部电器元件的数量及需扩展的功能模块等均与普通摄像机不同,因此二者在追求轻小型化的基础上对影响机壳空间布局的考虑因素也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根据对比文件4中的电路板平行设置的教导得出相反的垂直设置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视摄像机的防振装置,该摄像机具有EFP摄像模块,其与CPU连接。然而,对比文件1、3中也未涉及广播级摄像级以及未公开机壳内部电路板的排列位置关系,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尽管在电子领域中,功能模块如显卡等垂直连接在总电路板上是常见设置,但模块与电路板的垂直插接并不等同于电路板与电路板的垂直连接,二者所占用的机壳空间、对其他电器元件的排列影响以及对整体机体的散热影响等均不相同,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在广播级高清摄像机内将传感器面板与电路板垂直设置是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的公知常识。由于采用该区别特征(3),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通过调整电路板之间的位置关系,合理布局电器元件的排布,从而实现广播级摄像级的轻小型化、提高了维护的便捷性,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附图摘要。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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