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电子付费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交通违章电子付费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75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815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689012.8
申请日:2018-06-28
复审请求人:鑫喆喆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王可
参审员:曲颖
国际分类号:G06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多篇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各自以常规的方式工作,分别解决不同的问题,总的技术效果是各个效果的总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多个技术手段叠加得到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0689012.8,名称为“交通违章电子付费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鑫喆喆。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8年06月28日,公开日为2018年1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021597A)、对比文件2(CN105389994A)、对比文件3(基于Canny算子边缘检测的车牌图像增强方法”,张思俊等,《重庆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31卷第3期)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3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包括基于车标和轮廓特征的支付系统的整体结构以及具体的处理模式,而复审通知书中以对比文件1或2来进行对照的系统并不能从整体上与本申请中的系统进行对应,本申请中的系统和在对比文件1或2中被合议组用来进行对照的系统在发明构思、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起到的技术效果方面都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或2并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启示;权利要求1中涉及到图像识别的具体模式的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也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8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多篇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各自以常规的方式工作,分别解决不同的问题,总的技术效果是各个效果的总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多个技术手段叠加得到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021597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5389994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对比文件3:“基于Canny算子边缘检测的车牌图像增强方法”,张思俊等,《重庆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31卷第3期,第439-442页,公开日期为2012年06月30日。
2.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交通违章电子付费系统。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0]段)公开了一种汽车违章智能识别扣费系统(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一种交通违章电子付费系统),其中汽车违章智能识别扣费系统包括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1)、车辆识别系统(2)和后台系统(3);所述的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1)包括车载识别器(4)、OBU通讯设备(5)、ETC控制计算机(6)、火控开关(7)和刷卡系统(8),所述的车载识别器(4)包括车载电子标签(9)、显示器模块(10)、语音模块(11),所述的刷卡系统(8)包括充值卡(12)和刷卡器(13);所述的车辆识别系统(2)包括违章识别系统(14)、电子眼(15)、车牌识别系统(16)、通讯系统(17);所述的刷卡系统(8)可控制火控开关(7)的闭与通,所述的OBU通讯设备(5)可实现车载识别器(4)与ETC控制计算机(6)的通讯,所述的违章识别系统(14)可识别出违章车辆,所述的电子眼(15)可抓拍违章车辆图像,所述的车牌识别系统(16)可处理拍摄图像获取车牌信息,所述的通讯系统(17)可将违章车辆信息传输至后台系统(3);在路段关键点设置车辆识别系统(2)和ETC系统(1),ETC系统(1)获取车载电子标签的车辆信息,违章识别系统(14)识别出违章车辆后进行电子眼(15)抓拍(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摄像设备,用于在接收到所述摄像启动信号时,对所述违章车辆进行成像动作,以获得对应的现场拍摄图像,并输出所述现场拍摄图像);车牌识别系统(16)对抓拍图像进行处理识别出车牌号码(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车牌检测设备,检测所述图像中的汽车的车牌,以作为已检测车牌输出);车辆识别系统(2)将违章车辆信息通过通讯系统(17)传至后台系统(3),经后台计算机处理得出的违章车辆处罚结果传至ETC控制计算机(6),ETC控制计算机(6)将得到信息通过OBU通讯设备(5)传输至对应车载电子标签(9)的车载识别器(4),车载识别器(4)将处罚结果通过显示器模块(10)和语音模块(11)告知驾驶员,同时刷卡系统(8)中的充值卡(12)进行实时扣费(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数据映射设备,接收所述已检测车牌,并基于所述已检测车牌在支付卡号数据库中搜索与所述已检测车牌对应的支付卡号;现场支付设备,与所述数据映射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数据映射设备输出的支付卡号,并基于所述支付卡号完成汽车违章罚款操作;移动通信接口,与所述现场支付设备连接,用于将所述现场支付设备完成的汽车违章罚款操作的结果发送给所述支付卡号拥有者的移动终端上);当充值卡(12)金额不足时将关闭汽车火控开关使车辆熄火以阻止其继续违规。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以知道,两者都采用违章识别、图像拍摄、车牌识别、数据传输、违章处理与电子支付等手段将交通违章罚款处理与电子支付结合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构思基本相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技术方案的手段不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音频接收设备,设置在紧急行车道的地面下方,用于接收所述紧急行车道附近的音频信号;音频分析设备,与所述音频接收设备连接,设置在所述音频接收设备的附近,用于接收所述音频信号,并从所述音频信号中提取汽车发音成分,以在所述汽车发音成分的幅值超过限量时,发出摄像启动信号;本申请的摄像设备为半球摄像设备,与所述音频分析设备连接;(2)本申请还包括对图像的增强处理操作设备,即锐化处理设备,与所述半球摄像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现场拍摄图像,并对所述现场拍摄图像进行锐化处理操作,以获得对应的锐化处理图像,并输出所述锐化处理图像;斑点分析设备,与所述锐化处理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锐化处理图像,对所述锐化处理图像进行斑点识别,以获得所述锐化处理图像中的各个斑点区域,测量每一个斑点区域的径向半径,将各个斑点区域的径向半径进行大小排序,以获取其中的最大径向半径;滤波预处理设备,与所述斑点分析设备连接,用于获取所述最大径向半径对应的斑点区域的形状,基于所述最大径向半径对应的斑点区域的形状确定相应的均值滤波窗口;滤波处理设备,分别与所述斑点分析设备和所述滤波预处理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均值滤波窗口,对所述锐化处理图像的像素点执行以下滤波处理操作:在所述锐化处理图像中,获取以所述锐化处理图像的像素点为中心的均值滤波窗口内的各个像素点的各个像素值用作目标像素值,在以所述锐化处理图像的像素点为中心的均值滤波窗口内,距离所述锐化处理图像的像素点越近,权重系数越大,基于各个目标像素值以及分别对应的权重系数确定所述锐化处理图像的像素点的替换像素值以替换所述锐化处理图像的像素点的原始像素值,从而获得所述锐化处理图像对应的替换滤波图像;高斯滤波设备,与所述滤波处理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替换滤波图像,对所述替换滤波图像执行高斯滤波处理,以获得对应的高斯滤波图像,并输出所述高斯滤波图像;其中,在所述滤波处理设备中,基于各个目标像素值以及分别对应的权重系数确定所述锐化处理图像的像素点的替换像素值以替换所述锐化处理图像的像素点的原始像素值包括:将每一个目标像素值与对应的权重系数相乘以获得所述目标像素值对应的乘积项,将各个目标像素值的各个乘积项相加,将相加结果除以各个目标像素值的各个权重系数之和以获得所述锐化处理图像的像素点的替换像素值;其中,在所述滤波预处理设备中,基于所述最大径向半径对应的斑点区域的形状确定相应的均值滤波窗口包括:相应的均值滤波窗口的形状与所述最大径向半径对应的斑点区域的形状相匹配;在所述滤波预处理设备中,基于所述最大径向半径对应的斑点区域的形状确定相应的均值滤波窗口包括:相应的均值滤波窗口的径向半径与所述最大径向半径相匹配;(3)本申请检测设备包括车标检测设备和轮廓检测设备,车标检测设备,与所述高斯滤波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高斯滤波图像,并检测所述高斯滤波图像中的汽车的车标,以作为已检测车标输出;轮廓检测设备,与所述高斯滤波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高斯滤波图像,并检测所述高斯滤波图像中的汽车的轮廓特征,以作为已检测轮廓特征输出;数据映射设备,基于所述已检测车标和所述已检测轮廓特征在支付卡号数据库中搜索与所述已检测车标和所述已检测轮廓特征同时对应的支付卡号;(4)所述移动通信接口为频分双工通信接口,所述频分双工通信接口是在分离的两个对称频率信道上进行接收和发送,用保护频段来分离接收和发送信道,所述信息接收设备必须采用成对的频率,依靠频率来区分上下行链路,其单方向的资源在时间上是连续的,所述信息接收设备在支持对称业务时,能充分利用上下行的频谱,但在支持非对称业务时,频谱利用率将降低。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检测车辆是否违章、如何对车辆图像进行增强以用于识别、如何提取检测特征以及如何实现数据通信。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0]段,图1-3)公开了一种地埋式智能摄录感知终端,包括设置于地表的超导感应模块1;还包括埋设于地下的感应识别装置,所述的感应识别装置内安装超声波感应模块2、摄像拍照模块5、车辆电子标签识别模块3、电子车牌识别模块4和信息传输模块6;超导感应模块1、超声波感应模块2、车辆电子标签识别模块3和电子车牌识别模块4分别与所述的摄像拍照模块5相连;所述的摄像拍照模块5与所述的信息传输模块6相连;所述的摄像拍照模块5包括至少一个摄像拍照装置;所述的超声波感应模块2包括至少一个超声波感应装置;所述的车辆电子标签识别模块3包括至少一个车辆电子标签识别装置;所述的电子车牌识别模块4包括至少一个电子车牌识别器;地埋式智能摄录感知终端可应用于普通的停车位或停车收费系统,也可应用于交通管理系统;而在应用于交通管理系统中时,可将所述的超导感应模块1的超导感应器铺设于交通道路的实线;在马路地面的边缘安装若干所述的感应识别装置,作为优选,所述的感应识别装置的间隔距离为25米;当机动车碾压到马路的实线时,所述的超导感应模块1的超导感应器受到触发,直接将信号传输到所述的摄像拍照模块5,通过摄像拍照装置记录下碾压到实线的机动车的规章行为(对应于权要求1的音频接收设备,设置在行车道的地面下方,用于接收所述行车道附近的音频信号;发出摄像启动信号);同理,当机动车超速时,所述的超声波感应模块2的超声波感应器或电子车牌识别模块4的电子车牌识别器检测到机动车的时速而受到触发,将信号传输到所述的摄像拍照模块5,记录下机动车违章的行为。并可通过所述的信息传输模块6实时传送到云端。上述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音频设备启动摄像设备,并且两者都是用于检测车辆是否违章,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实际技术问题的启示。针对具体道路如高速公路违章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紧急车道下设置音频接收设备用于检测车辆是否违章,而基于音频信号幅值来分析是否属于车辆发声并触发拍照设备进行摄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采用半球摄像设备进行车辆检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第440页第2节、第441页第3.1节)公开了一种基于Canny算子边缘检测的车牌图像增强方法,对原始图像进行图像增强、平滑处理、锐化等处理(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锐化处理),主要目的是突出图像的主要特征,为后续提取和处理图像信息做必要准备,将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图像的整体特征和局部细节能够反映出来,对经过ostu处理后的图像分别加入椒盐噪声和高斯噪声,再分别用中值滤波法和相邻平均滤波法对图像进行了滤波处理;如果图像本身比较清晰,那就可以用大一点的窗口,如果原图本身质量不高那就用3×3的窗口;这里采用的是领域平均法滤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了9×9的矩形窗口,再将其图像锐化增强,其效果如图2;可以发现,一些杂碎的线条被去除掉了,剩下的是连贯的部分,车牌数字部分得到了突出(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确定相应的均值滤波窗口;滤波处理设备,用于接收所述均值滤波窗口,对所述锐化处理图像的像素点执行以下滤波处理操作:在所述二值化处理图像中,获取以所述二值化处理图像的像素点为中心的均值滤波窗口内的各个像素点的各个像素值用作目标像素值,从而获得所述二值化处理图像对应的替换滤波图像);过滤噪声:首先是把原始数据与高斯平滑模板作卷积(车牌图像边缘检测在图像滤波处理之后,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高斯滤波设备,与所述滤波处理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替换滤波图像,对所述替换滤波图像执行高斯滤波处理,以获得对应的高斯滤波图像,并输出所述高斯滤波图像)。对比文件3公开了图像预处理、图像滤波、图像边缘检测得到清晰的车标图像,并且斑点噪声属于一种常见的噪声类型,基于斑点噪声的径向半径的大小来确定滤波窗口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均值滤波器包括邻域平均和加权平均两种滤波器,使用加权平均可降低图像模糊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公开了图像处理方式以获得清晰图像的方法,上述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车辆图像进行增强,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实际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获取的车牌号码来匹配支付信息,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图像处理获取车辆特征信息,而车标、车型、车辆轮廓、车牌等属于汽车的基本信息特征,常用于车辆识别,将上述两个或者多个信息特征与车辆关联的支付卡匹配并使用上述卡用于支付与违章相关的费用是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给出违章车辆电子识别及自动扣费的技术启示下,上述区别特征(3)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
基于上述理由,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
基于滤波处理的具体操作设置对应步骤单元是一种常规操作方式,因此在滤波处理设备中设置滤波窗口接收单元、距离检测单元、权重系数确定单元和滤波执行单元,并确定各个单元的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7
根据部件功能设置摄像设备与音频设备的装配位置、以音量作为设备开关时选择一个音量的阈值作为开关启动的值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接收的音频信号的幅值未超过阈值的时表明未有车辆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发出摄像关闭信号关闭摄像头,停止对所述紧急行车道进行成像动作属于一种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针对复审意见
合议组认为,(1)车标、轮廓、车牌、车上装载的特定部件(例如ETC等)都可以作为车辆识别的参数,其中车牌、车上装载的特定部件可以与每一辆车实现唯一映射关系,以及车辆管理系统的对应关系,而对于同一车型而言,其车标和轮廓特征均相同,因此基于车标和轮廓特征并不能唯一确定目标车辆的支付信息,对于本申请来说,是一种基于车标和轮廓特征的支付系统,说明书没有记载将车标和轮廓特征与数据库中的支付卡号如何一一映射,如果本申请其采用了特定映射关系,则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车牌的汽车违章智能识别扣费系统,是通过车辆识别系统与车辆存在唯一映射关系的ETC及其收费系统结合实现违章实时处罚,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违章缴费减少人工操作以及实时性方面的技术构思相同,技术方案中车辆识别参数的变化或者替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样,采用不同的车辆识别参数可以对应不同的识别设备,选择不同的识别设备以及将设备工作流程联系起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对于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图像识别的具体模式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Canny算子边缘检测的车牌图像增强方法,其在车牌识别中对车牌图像进行了多步预处理,而图像锐化、图像滤波均属于常用的图像预处理手段,对于具体的基于斑点分析的滤波方式的选择,例如现有技术“《数字图像处理与分析》,王志明,第67-68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02月29日”中公开了上述滤波方式,上述滤波方式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样,利用上述预处理手段则能获得相应的图像处理效果,对于具体的结构、连接关系、信号走向以及部件前后关系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系统需求可进行具体设定的。(3)利用频分双工通信接口作为移动通信接口仅仅是本申请对通信接口技术的应用,例如现有技术“《LTE基础原理与关键技术》,曾召华,第20页,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31日”中也公开了移动通信接口及其应用,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4)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与车辆识别系统结合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实现技术方案所选择的具体实现设备是现有技术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用现有的技术手段或者设备替换相同功能的手段或者部件,并且设置各个功能部件之间连接关系及相应的信号流程以实现相应的功能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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