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700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676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54615.8
申请日:2013-02-20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媛
合议组组长:薛钰
参审员:王桂霞
国际分类号:H04L12/58,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是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手段,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54615.8,名称为“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精彩内容一键分享”,林丽华,《电脑迷》,2011年第3期,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1日;
对比文件2:CN102655531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待分享的信息;
在侦测对待分享信息的分享指令时,获取至少一个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接口供用户端选择;
响应用户端的选择指令,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待分享信息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发布;
其中,所述获取待分享的信息包括:
侦测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时,根据所述获取指令获取相应的待分享的信息;所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包括文字或图片获取、网页分享、截取部分页面、截取整个页面;或者,
接收用户端所输入的待分享的信息;
其中,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包括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所述授权是指信息发布平台所提供的OAuth协议提供的授权认证;则当用户所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为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时,所述响应用户端的选择指令,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待分享信息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发布,包括:
若所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已经经过授权,则获取该信息发布平台对应的信息发布接口;否则提示用户对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授权,并在其成功授权后,通过该授权后的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接口将待分享信息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发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发布平台还包括不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用户所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为不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时,所述响应用户端的选择指令,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待分享信息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发布,包括:利用该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直接将待分享信息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信息发布。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到信息分享请求时,根据请求类型获取相应的分享内容之前还包括:
接收功能添加请求,下载相应的功能插件,并对其进行安装。
5. 一种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分享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待分享的信息;
信息发布平台获取模块,用于在侦测对待分享信息的分享指令时,获取至少一个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接口供用户端选择;
信息发布模块,用于响应用户端的选择指令,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待分享信息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发布;
其中,所述分享信息获取模块具体用于:
侦测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时,根据所述获取指令获取相应的待分享的信息;所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包括页面分享、提取页面的文字或图片;或者,
接收用户端所输入的待分享的信息;
其中,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包括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所述授权是指信息发布平台所提供的OAuth协议提供的授权认证,所述信息发布模块具体用于:
当用户所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为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时,若所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已经经过授权,则获取该信息发布平台对应的信息发布接口;否则提示用户对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授权,并在其成功授权后,通过该授权后的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接口将待分享信息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发布。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发布平台还包括不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息发布模块还用于:
当用户所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为不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则利用该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直接将待分享信息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信息发布。
8.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项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插件添加模块,用于接收功能添加请求,下载相应的功能插件,并对其进行安装。”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是通过浏览器或客户端中安装插件的方式实现的信息分享,而对比文件1是直接使用浏览器分享的;(2)权利要求1在用户需要分享时,提供的是浏览器或客户端中预先记录的信息发布平台供用户选择,而对比文件1是直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供用户选择;(3)权利要求1兼容信息发布平台需要和不需要授权的情况下内容的简单快速分享,而对比文件1只使用用户名和密码在微博分享信息的技术方案。且上述特征也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浏览器或者信息发布平台的客户端通过安装的用于分享的功能插件而执行以下操作:
在侦测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时,产生提示获取待分享的信息的方式以获取待分享的信息;
在侦测对待分享信息的分享指令时,对应从所述浏览器或者所述客户端中获取已有分享记录的至少一个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接口,以供用户端选择;
响应用户端的选择指令:
当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需要授权时,在所述浏览器或客户端中查找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所述授权标识是根据用户名和密码授权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而从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得到;
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所述将待分享的信息、以及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发布;
当被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不需要授权时,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所述将待分享的信息直接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信息发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产生提示获取待分享的信息的方式以获取待分享的信息包括:
侦测到所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时,根据所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获取相应的待分享的信息;所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产生提示获取待分享信息的方式包括:文字或图片获取、网页分享、截取部分页面、截取整个页面;
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用户端所输入的待分享的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包括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及不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接口,将所述将待分享的信息、以及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发布包括:
判断所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是否已经经过授权;是则获取该信息发布平台对应的信息发布接口;否则提示用户对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授权,并在其成功授权后,通过该授权后的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接口将待分享信息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发布;
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用户所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为不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则利用该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直接将待分享信息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信息发布。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到信息分享请求时,根据请求类型获取相应的分享内容之前:
接收功能添加请求,下载所述功能插件,并进行安装。
6. 一种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分享信息获取模块,用于浏览器或者信息发布平台的客户端通过安装的用于分享的功能插件而执行以下操作:
在侦测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时,产生提示获取待分享的信息的方式以获取待分享的信息;
信息发布平台获取模块,用于在侦测对待分享信息的分享指令时,对应从所述浏览器或者所述客户端中获取已有分享记录的至少一个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接口,以供用户端选择;
信息发布模块,用于响应用户端的选择指令:
当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需要授权时,在所述浏览器 或客户端中查找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所述授权标识是根据用户名和密码授权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而从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得到;
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所述将待分享的信息、以及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发布。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分享信息获取模块还用于:
侦测到所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时,根据所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获取相应的待分享的信息;所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产生提示获取待分享信息的方式包括页面分享、提取页面的文字或图片;
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用户端所输入的待分享的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包括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及不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息发布模块具体用于:
判断所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是否已经经过授权;是则获取该信息发布平台对应的信息发布接口;否则提示用户对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授权,并在其成功授权后,通过该授权后的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接口将待分享信息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发布;
所述信息发布模块还用于:
当用户所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为不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则利用该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直接将待分享信息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信息发布。
10. 根据权利要求6-9任一项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插件添加模块,用于
接收功能添加请求,下载所述功能插件,并进行安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9页,申请日2013年0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为:对比文件1:“精彩内容一键分享”,林丽华,《电脑迷》,2011年第3期,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1日;对比文件2:CN102655531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05日。合议组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同时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为:
“1. 一种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浏览器或者信息发布平台的客户端接收功能添加请求,下载用于分享的功能插件并进行安装,通过安装的用于分享的功能插件而执行以下操作:
在侦测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时,产生提示获取待分享的信息的方式以获取待分享的信息,所述方式包括以下至少之一:文字获取、图片获取、网页分享、截取部分页面和截取整个页面;
在侦测对待分享信息的分享指令时,对应从所述浏览器或者所述客户端中获取已有分享记录的至少一个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接口,以供用户端选择,所述分享指令是当获取好待分享的信息后自动触发;
响应用户端的选择指令;
当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需要授权时,在所述浏览器或客户端中查找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所述授权标识是根据用户名和密码授权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而从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得到;
当用户端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没有经过授权时,进入授权页面提示对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授权;
当获得授权时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所述将待分享的信息、以及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使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在不触及所述用户名和密码的情况下发布所述待分享的信息;
当被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不需要授权时,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所述将待分享的信息直接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信息发布。”
“5. 一种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插件添加模块,用于在浏览器或者信息发布平台的客户端中接收功能添加请求,下载分享的功能插件并进行安装;
分享信息获取模块,用于通过安装的功能插件而执行以下操作:
在侦测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时,产生提示获取待分享的信息的方式以获取待分享的信息,所述方式包括以下至少之一:文字获取、图片获取、网页分享、截取部分页面和截取整个页面;
信息发布平台获取模块,用于在侦测对待分享信息的分享指令时,对应从所述浏览器或者所述客户端中获取已有分享记录的至少一个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接口,以供用户端选择,所述分享指令是当获取好待分享的信息后自动触发;
信息发布模块,用于响应用户端的选择指令:
当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需要授权时,在所述浏览器或客户端中查找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所述授权标识是根据用户名和密码授权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而从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得到;
当用户端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没有经过授权时,进入授权页面提示对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授权;当获得授权时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所述将待分享的信息、以及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使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在不触及所述用户名和密码的情况下发布所述待分享的信息;
当被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不需要授权时,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所述将待分享的信息直接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信息发布。”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通过在浏览器或客户端安装插件的方式实现在浏览器或客户端中实现分享信息到信息发布平台的功能。由于受到“分享内容是浏览器或者客户端的原生功能”的技术偏见的限制,因此没有动机提出“由于版本不同导致浏览器或客户端中分享信息时可用平台受限”的问题。(2)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当用户需要分享时,利用浏览器或客户端中已有分享记录的信息平台对应的信息发布接口供用户选择,并向用户提供多种可选方式来获取分享信息。且上述特征解决了由于信息分享平台的限制、待分享信息的形式多样而导致的分享效率低下的问题。(3)本申请的区别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本申请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可能的改进方向,无法显而易见的得到区别3)的改进方向;现有OAUTH技术中的授权码与本申请中的授权标识的作用不同。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9页,申请日2013年0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此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合议组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1. 一种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浏览器或者信息发布平台的客户端接收功能添加请求,下载用于分享的功能插件并进行安装,通过安装的用于分享的功能插件而执行以下操作:
在侦测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时,产生提示获取待分享的信息的方式以获取待分享的信息,所述方式包括以下至少之一:文字获取、图片获取、网页分享、截取部分页面和截取整个页面;
当获取待分享的内容后,自动生成对待分享信息的分享指令,根据所述分享指令对应从所述浏览器或者所述客户端中获取已有分享记录的至少一个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接口,以供用户端选择,所述分享指令是当获取好待分享的信息后自动触发并发送至所述信息发布平台的后台服务器;
响应用户端的选择指令;
当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需要授权时,在所述浏览器或客户端中查找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所述授权标识是根据用户名和密码授权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而从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得到;
当用户端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没有经过授权时,进入信息发布平台授权页面,基于在授权页面获取的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及密码,以获得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并存储在所述浏览器或信息发布平台的客户端;
当获得授权时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所述将待分享的信息、以及预先存储的对应所述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使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在不触及所述用户名和密码的情况下发布所述待分享的信息;
当被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不需要授权时,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所述将待分享的信息直接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信息发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用户端所输入的待分享的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包括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及不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已经经过授权时,获取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对应的信息发布接口。
5. 一种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插件添加模块,用于在浏览器或者信息发布平台的客户端中接收功能添加请求,下载分享的功能插件并进行安装;
分享信息获取模块,用于通过安装的功能插件而执行以下操作:
在侦测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时,产生提示获取待分享的信息的方式以获取待分享的信息,所述方式包括以下至少之一:文字获取、图片获取、网页分享、截取部分页面和截取整个页面;
信息发布平台获取模块,用于当获取待分享的内容后,自动生成对待分享信息的分享指令,根据所述分享指令对应从所述浏览器或者所述客户端中获取已有分享记录的至少一个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接口,以供用户端选择,所述分享指令是当获取好待分享的信息后自动触发并发送至所述信息发布平台的后台服务器;
信息发布模块,用于响应用户端的选择指令:
当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需要授权时,在所述浏览器或客户端中查找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所述授权标识是根据用户名和密码授权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而从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得到;
当用户端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没有经过授权时,进入信息发布平台授权页面,基于在授权页面获取的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及密码,以获得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并存储在所述浏览器或信 息发布平台的客户端;当获得授权时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所述将待分享的信息、以及预先存储的对应所述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使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在不触及所述用户名和密码的情况下发布所述待分享的信息;
当被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不需要授权时,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所述将待分享的信息直接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信息发布。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分享信息获取模块还用于:
侦测到所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时,根据所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获取相应的待分享的信息;所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产生提示获取待分享信息的方式包括页面分享、提取页面的文字或图片;
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用户端所输入的待分享的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包括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及不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息发布模块还用于:
当所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已经经过授权时,获取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对应的信息发布接口。”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特征:通过浏览器或客户端中安装插件的方式,对应实现在浏览器或客户端中实现分享信息到信息发布平台的功能,且上述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通过上述特征,本申请解决了如何使浏览器或客户端中分享信息时可用的发布平台不受限制从而提高信息分享效率;(2)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在浏览器或客户端中预先记录信息发布平台的分享记录,当用户需要分享信息时,将已有分享记录的信息发布接口供用户选择、以及向用户提供各种方式来获取待分享信息,并且将获取好待分享信息后自动生成并发送至信息发布平台的后台服务器。通过上述特征,本申请可以解决如何保证由于信息分享平台的限制影响分享效率、以及待分享信息的形式多样性而影响分享效果的问题。(3)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兼容支持信息发布平台需要/不需要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内容的简单快捷分享,以及在需要授权且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及时获得授权。通过上述特征,本申请可以解决如何提高在不同信息发布平台的发布分享信息的效率以及如何保证用户安全性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2月03日提交复审请求以及2019年04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2019年08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申请日2013年0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2019年03月01日和2019年06月27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精彩内容一键分享”,林丽华,《电脑迷》,2011年第3期,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1日;
对比文件2:CN102655531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05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平台之间的信息分享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键分享精彩内容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1-3段及图1-2):选择最新版本的火狐浏览器中国版;当我们需要分享某个页面时(相当于以网页获取方式获取待分享信息、网页分享方式),依次选择“工具/分享此页到”,这里提供了众多目标(相当于在侦测对待分享信息的分享指令时,从浏览器获取至少一个信息发布平台,以供用户端选择),例如新浪微博、人人网等等,选择“新浪微博”,随后会打开一个新的页面(相当于响应用户端的选择指令),这里选择是否同时转发图片,单击转发按钮,在这里输入新浪微博的账号和密码(相当于当用户端选择的信息发布平台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没有经过授权时,进入信息发布平台授权页面,基于在授权页面获取的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及密码,以获得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立即就可以转发成功(相当于当获得授权时,将待分享的信息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信息发布;由于接收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必然包含前台服务器和后台服务器,因此内容转发成功隐含公开了发送待分享内容至信息发布平台的后台服务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浏览器或者信息发布平台的客户端接收功能添加请求,下载用于分享的功能插件并进行安装,通过安装的用于分享的功能插件而执行操作;(2)在侦测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时,产生提示获取待分享的信息的方式以获取待分享的信息,所述方式包括以下至少之一:文字获取、图片获取、网页分享、截取部分页面和截取整个页面;当获取待分享的内容后,自动生成对待分享信息的分享指令,所述分享指令是当获取好待分享的信息后自动触发;获取已有分享记录的至少一个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接口;(3)在所述浏览器或客户端中查找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所述授权标识是根据用户名和密码授权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而从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得到;将所述将待分享的信息、以及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标识,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使所述信息发布平台在不触及所述用户名和密码的情况下发布所述待分享的信息;授权标识存储在所述浏览器或信息发布平台的客户端;当被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不需要授权时,利用选择的信息发布接口,将所述将待分享的信息直接发送至对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进行信息发布。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完善浏览器和客户端分享功能,如何兼顾信息分享效率和丰富分享类型的需求,以及如何保证信息分享的安全性。
对于区别(1),信息发布平台将网页实现的功能集成至客户端中提供给用户使用是本领域惯用的功能提供方式。而通过安装功能插件的方式对既有浏览器和客户端的功能进行扩展是本领域惯用的为浏览器和客户端进行功能扩展的方式;进一步的,通过用户的添加请求,下载插件并安装则是本领域惯用的插件获取方式。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使浏览器和信息发布平台的客户端分享功能更完善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通过用户添加请求、下载并安装功能插件的方式对浏览器的分享功能进行改进,以完善浏览器和客户端分享功能,从而提高浏览器和客户端的信息分享效率。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数据分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4]、[0061]-[0062]段):现有的互联网社交平台如新浪微博、人人网等都已经开放了平台接口,移动应用可以直接通过平台提供的SDK访问社交网站平台提供的接口,获取或推送内容;用户选择了“宿舍走廊的夕阳”的图片进行分享(相当于以图片获取方式获取待分享的信息,隐含公开了侦测到分享信息获取指令),并选择分享到“新浪微博”以及“人人网”,进一步的用户还可以依据需要选择是否添加一些对分享内容的描述文字,那么分享请求还包含有分享内容描述信息。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接口的方式实现了跨平台的信息分享。而在获取待分享信息前,为用户提示多种本领域常见的信息获取手段,例如文字获取、图片获取或页面截取等,是本领域惯用的保证正确获取到多种待分享信息的惯用手段,并且,在以分享信息为目的的内容选择之后自动触发信息分享的相关指令则是本领域惯用的加快分享速度的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用户对于特定信息发布平台的使用具有一定的惯性,即用户会习惯于使用特定的一种或多种信息发布平台进行信息发布。且在需要用户做出某项选择时,优选向用户提供已经选择过的选项是本领域减少用户不需要信息,提高选择效率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向用户提供可供分享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为了减少不必要信息的干扰,仅将已有过分享记录的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给用户供用户选择,从而提高信息分享效率。
对于区别(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信息发布平台出于对所接收的信息的安全性考虑通常可以分为需要登陆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以及不需要登陆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而对于不需要登陆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用户可以直接发布信息,而用户在需要登陆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信息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授权凭证。而在跨平台进行信息发布时,通过授权标识的形式获得信息发布平台的授权则是本领域惯用的跨平台授权方式,例如本领域所公知的OAUTH协议,基于该协议,客户端在获得用户授权后,可以从授权服务器上获得相应的授权令牌,并利用该授权令牌访问资源服务器(即第三方平台),且授权令牌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即被授权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凭此授权令牌免授权操作,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进一步地,被授权方存储该授权令牌则是本领域为了能够在授权令牌时效内再次使用授权令牌的惯用手段。而信息发布平台集成了授权服务器和资源服务器的功能,使得用户能够基于用户名和密码对客户端进行授权则是本领域惯用的服务器构架方式。因此在用户想要通过浏览器或客户端向另一信息发布平台分享信息时,若信息发布平台需要授权,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使用本领域所公知的跨平台授权机制,查找获得存储的授权令牌,将要分享的内容和授权令牌一起发送给信息发布平台以实现安全的信息共享。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如下(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62段):用户还可以依据需要选择是否添加一些对分享内容的描述文字(相当于接收用户端所输入的待分享的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第1-3段及图1-2):单击转发按钮,在这里输入新浪微博的账号和密码,立即就可以转发成功。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需要经过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而不需要授权的发布平台也是本领域常见的一类信息发布平台。此外,在通过需要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对应的信息发布接口发布信息前,首先判断是否已经经过授权,如果已经授权则直接进行信息发布,如果没有经过授权则进行相应的授权程序是本领域惯用的提高信息发布效率的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和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且利用多个完成不同功能的模块构成装置是本领域惯用的设备构成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IE浏览器、Firefox、Safari、Chrome等是业界常用的不同类型的浏览器,而为其中至少两种以上浏览器设计的完善或扩展同一功能的插件已经在业界广泛使用。因此,为了完善多种浏览器在分享信息方面的功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本领域惯用的功能完善或扩展的手段,即安装插件的方式,对对比文件1中的浏览器进行改进,从而使信息分享不受浏览器类型限制,进而提高分享效率。
(2)首先,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本申请,分享信息的指令都是用户发出的,而最终在向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时,无论是自动发送请求,还是需要用户确认后再发送请求,都是本领域惯用的手段,两者的利弊也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系统设计需求选择适合的方式,例如速度效率优先时,可以选择自动发送的方案,而用户可操作性优先时,可以选择用户确认后在发送的方案。其次,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不需要跳转到信息发布平台进行信息发布操作,也能够实现“一键分享”,使得分享操作简单快捷。
(3)首先,现实网络中需要/不需要授权即可接入的两种信息发布平台是客观存在的,对比文件1的方案在进行信息分享时,之所以需要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就是因为浏览器检测到了目标平台需要进行授权认证,否则输入用户名密码的提示不会出现,因此对比文件1在信息分享之前必然进行了目标平台是否需要进行授权认证的检测。而对于不需要登录授权的信息发布平台,可以直接将信息发送至目标平台,这属于本领域快速发布信息的惯用手段。其次,OAuth 2.0的草案是在2010年5月初IETF发布的,其被用于在跨平台使用资源时完成对用户的授权,从而保证用户的安全。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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