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在收发信机中使用的IC及被配置成执行测量报告的IC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674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74100
优先权日:2007-06-21,2007-07-13
申请(专利)号:201510028623.4
申请日:2008-06-20
复审请求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毛韵楠
合议组组长:郑晓双
参审员:蔡茹辛
国际分类号:H04W24/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可以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28623.4,名称为“在收发信机中使用的IC及被配置成执行测量报告的IC”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880021231.3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因此,在本次复审通知书中所涉及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该申请号为200880021231.3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人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6月20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7年06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地,权利要求1、6中的“对应于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的第三事件,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五测量数值未超过第三阈值的第四事件、以及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六测量数值未超过第四阈值且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的第五事件”不能从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6概括了不同于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2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被配置为执行测量报告,该WTRU包括:
处理器,被配置成测量来自服务小区的小区特定参考信号上的测量数值;
接收机,被配置成从演进型通用陆地无线电接入网络E-UTRAN接收报告事件配置,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与以下相关联的信息:(1)多个事件,所述多个事件包括以下中的任意一者:对应于与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一测量数值超过第一阈值的第一事件、对应于与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二测量数值超过在所述服务小区上的第三测量数值以预定差额的第二事件、对应于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的第三事件、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五测量数值未超过第三阈值的第四事件、以及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六测量数值未超过第四阈值且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的第五事件;(2)报告间隔信息;以及(3)对于所述多个事件中的每个事件,测量报告将被传送的次数;
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
检测对应于以下中的任意一者的报告事件:所述第一事件、所述第二事件、所述第三事件、所述第四事件及所述第五事件;以及
针对所检测到的报告事件,确定所述测量报告将被传送的次数;以及
发射机,被配置成在所检测到的报告事件对应于所述第一事件、所述第二事件、所述第三事件、所述第四事件及所述第五事件中的任意一者的情况下,根据所检测到的报告事件,传送所确定的次数的所述测量报告,其中所述测量报告被定期传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其中以下中的任意一者是参考信号 接收质量RSRQ:所述第一测量数值、所述第二测量数值、所述第三测量数值、所述第四测量数值、所述第五测量数值、所述第六测量数值及所述第七测量数值。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指示用于触发测量报告的延迟器的信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指示用于触发测量报告的计时器的信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报告间隔信息指示所述测量报告的连续传输之间的时间段。
6.一种用于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的方法,该WTRU被配置成执行测量报告,该方法包括:
从演进型通用陆地无线电接入网络E-UTRAN接收报告事件配置,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与以下相关联的信息:(1)多个事件,所述多个事件包括以下中的任意一者:对应于与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一测量数值超过第一阈值的第一事件、对应于与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二测量数值超过在所述服务小区上的第三测量数值以预定差额的第二事件、对应于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的第三事件、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五测量数值未超过第三阈值的第四事件、以及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六测量数值未超过第四阈值且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的第五事件;(2)报告间隔信息;以及(3)对于所述多个事件中的每个事件,测量报告将被传送的次数;
检测对应于以下中的任意一者的报告事件:所述第一事件、所述第二事件、所述第三事件、所述第四事件及所述第五事件;
针对所检测到的报告事件,确定所述测量报告将被传送的次数;以及
在所检测到的报告事件对应于所述第一事件、所述第二事件、所述第三事件、所述第四事件及所述第五事件中的任意一者的情况下,根据所检测到的报告事件,传送所确定的次数的所述测量报告,其中所述测量报告被定期传送。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以下中的任意一者是参考信号接收质量RSRQ:所述第一测量数值、所述第二测量数值、所述第三测量数值、所述第四测量数值、所述第五测量数值、所述第六测量数值及所述第七测量数值。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指示用于触发测量报告的延迟器的信息。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指示用于触发测量报告的计时器的信息。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报告间隔信息指示所述测量报告的连续传输之间的时间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的内容是:将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五测量数值未超过第三阈值的第四事件”修改为“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五测量数值超过第三阈值的第四事件”,将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六测量数值未超过第四阈值且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的第五事件”修改为“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六测量数值超过第四阈值且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的第五事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以在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中找到依据且与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一致,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6的修改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6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1、6包括特征“对应于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的第三事件”,“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五测量数值超过第三阈值的第四事件”,“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六测量数值超过第四阈值且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的第五事件”与原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行-第5页第24行记载的“频内测量报告事件-2:测量到最优邻近小区超出服务小区阈值以预定差额。例如,当测量到频内邻近小区的RSRQ是其它邻近小区中最好的并且所述测量结果超出服务小区阈值以预置差额”,“频内测量报告事件-4:服务LTE小区上的测量数值变得比绝对阈值差,例如,如果测量到服务小区的RSRQ在服务小区阈值之下,则WTRU将该事件报告给网络”,“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六测量数值超过第四阈值且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的第五事件”不一致,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确定的是:该测量值(第四测量数值)与最优邻近小区相关联;与服务小区相关联的测量数值(第五测量数值)低于阈值,而不是超过阈值;与服务小区相关联的测量数值(第六测量数值)低于绝对阈值,而不是超过阈值;并且,与邻近小区相关联的测量数值(第七测量数值)低于绝对阈值,而不是超过阈值。因此权利要求1、6的修改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6中的“对应于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的第三事件”,修改为“对应于与最优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的第三事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6中的“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五测量数值超过第三阈值的第四事件”修改为“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五测量数值低于第三阈值的第四事件”,“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六测量数值超过第四阈值且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的第五事件”修改为“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六测量数值低于第四阈值且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七测量数值低于第五阈值的第五事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被配置为执行测量报告,该WTRU包括:
处理器,被配置成测量来自服务小区的小区特定参考信号上的测量数值;
接收机,被配置成从演进型通用陆地无线电接入网络E-UTRAN接收报告事件配置,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与以下相关联的信息:(1)多个事件,所述多个事件包括以下中的任意一者:对应于与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一测量数值超过第一阈值的第一事件、对应于与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二测量数值超过在所述服务小区上的第三测量数值以预定差额的第二事件、对应于与最优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的第三事件、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五测量数值低于第三阈值的第四事件、以及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六测量数值低于第四阈值且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七测量数值低于第五阈值的第五事件;(2)报告间隔信息;以及(3)对于所述多个事件中的每个事件,测量报告将被传送的次数;
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
检测对应于以下中的任意一者的报告事件:所述第一事件、所述第二事件、所述第三事件、所述第四事件及所述第五事件;以及
针对所检测到的报告事件,确定所述测量报告将被传送的次数;以及
发射机,被配置成在所检测到的报告事件对应于所述第一事件、所述第二事件、所述第三事件、所述第四事件及所述第五事件中的任意一者的情况下,根据所检测到的报告事件,传送所确定的次数的所述测量报告,其中所述测量报告被定期传送。”
“6.一种用于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的方法,该WTRU被配置成执行测量报告,该方法包括:
从演进型通用陆地无线电接入网络E-UTRAN接收报告事件配置,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与以下相关联的信息:(1)多个事件,所述多个事件包括以下中的任意一者:对应于与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一测量数值超过第一阈值的第一事件、对应于与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二测量数值超过在所述服务小区上的第三测量数值以预定差额的第二事件、对应于与最优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的第三事件、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五测量数值低于第三阈值的第四事件、以及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六测量数值低于第四阈值且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七测量数值低于第五阈值的第五事件;(2)报告间隔信息;以及(3)对于所述多个事件中的每个事件,测量报告将被传送的次数;
检测对应于以下中的任意一者的报告事件:所述第一事件、所述第二事件、所述第三事件、所述第四事件及所述第五事件;
针对所检测到的报告事件,确定所述测量报告将被传送的次数;以及
在所检测到的报告事件对应于所述第一事件、所述第二事件、所述第三事件、所述第四事件及所述第五事件中的任意一者的情况下,根据所检测到的报告事件,传送所确定的次数的所述测量报告,其中所述测量报告被定期传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将“对应于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的第三事件”修改为“对应于与最优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的第三事件”。原说明书中记载了:“频内测量报告事件-2:测量到最优邻近小区超出服务小区阈值以预定差额。例如,当测量到频内邻近小区的RSRQ是其它邻近小区中最好的并且所述测量结果超出服务小区阈值以预置差额”(参照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行-第5页第3行),由此可见,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已明确认定第三事件中第四测量数值与最优邻近小区相关联。因此权利要求1、6中修改后的上述特征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上述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
复审请求人将“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五测量数值超过第三阈值的第四事件”修改为“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五测量数值低于第三阈值的第四事件”,原说明书中记载了:“频内测量报告事件-4:服务LTE小区上的测量数值变得比绝对阈值差,例如,如果测量到服务小区的RSRQ在服务小区阈值之下,则WTRU将该事件报告给网络”(参照说明书第5页第11-18行),由此可见,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已明确认定第四事件中与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五测量数值低于阈值。因此权利要求1、6中修改后的上述特征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上述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
复审请求人将“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六测量数值超过第四阈值且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的第五事件”修改为“对应于与所述服务小区相关联的第六测量数值低于第四阈值且与所述邻近小区相关联的第七测量数值低于第五阈值的第五事件”,原说明书中记载了:“频内测量报告事件-5:测量到所有频内LTE邻近小区的RSRQ都在邻近小区阈值之下并且服务小区RSRQ在服务小区阈值之下”(参照说明书第5页第19-24行),由此可见,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已明确认定第五事件中与服务小区相关联的测量数值低于绝对阈值,并且,与邻近小区相关联的测量数值低于绝对阈值。因此权利要求1、6中修改后的上述特征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上述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监控来自服务小区和一个或多个邻近小区的小区特定参考信号以检测被为E-UTRAN定义的报告事件的技术方案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从而权利要求1、6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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