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车辆对X通信系统、车辆和用于发送车辆对X消息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585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89791
优先权日:2014-02-14
申请(专利)号:201580008150.X
申请日:2015-02-13
复审请求人:大陆-特韦斯股份有限公司 大陆汽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秀玲
合议组组长:孙志玲
参审员:邓璐
国际分类号:H04L29/04,H04B1/3822,G08G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整体并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8150.X,名称为“车辆对X通信系统、车辆和用于发送车辆对X消息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大陆-特韦斯股份有限公司和大陆汽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8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8月11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2]段,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US2011/0103273A1,公开日为2011年05月05日,
对比文件3:CN101896953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4日,
对比文件4:CN1906955A,公开日为2007年01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用于车辆(100)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所述车辆对X通信系统具有:
- 第一天线(140),
- 第二天线(150),和
- 通信单元,所述通信单元为了经由所述天线(140、150)发送信号与所述第一天线(140)和所述第二天线(150)连接,
- 其中所述通信单元被构造用于仅经由所述第一天线(140)来发送如下信号,所述信号对于所述车辆(100)之后的交通用户来说是不相关的或者仅仅不大相关的和/或所述信号仅仅或者主要对于所述车辆(100)之前的交通用户来说是相关的;
仅经由所述第二天线(150)来发送如下信号,所述信号对于所述车辆(100)之前的交通用户来说是不相关的或者仅仅不大相关的和/或所述信号仅仅或者主要对于所述车辆(100)之后的交通用户来说是相关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
其特征在于,
- 所述通信单元被构造用于根据发送模式来发送多个以相应的时间间距被相互间隔的信号,
- 其中所述发送模式预给定以何种顺序经由所述第一天线(140)或所述第二天线(150)来发送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
其特征在于,
- 所述通信单元被构造用于根据要发送的信号的类型和/或根据交通状况和/或根据行驶参数来规定发送模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
其特征在于,
- 所述通信单元被构造用于规定所述发送模式,使得信号对于所述车辆(100)之后的交通用户来说越不相关和/或信号对于所述车辆(100)之前的交通用户来说越相关,经由所述第一天线(140)的发送的份额就越高。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
其特征在于,
- 所述通信单元被构造用于规定所述发送模式,使得信号对于所述车辆(100)之前的交通用户来说越不相关和/或信号对于所述车辆(100)之后的交通用户来说越相关,经由所述第二天线(150)的发送的份额就越高。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
其特征在于,
- 所述通信单元被构造用于规定所述发送模式,使得信号对于所述车辆(100)之前的交通用户来说越不相关和/或信号对于所述车辆(100)之后的交通用户来说越相关,经由所述第二天线(150)的发送的份额就越高。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
其特征在于,
- 所述通信单元具有与所述第一天线(140)连接的第一发送单元(120)、与所述第二天线(150)连接的第二发送单元(130)、和控制单元(110),所述控制单元与所述第一发送单元(120)并且与所述第二发送单元(130)连接,
-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10)被构造用于操控所述第一发送单元(120)以经由所述第一天线(140)来发送信号以及用于操控所述第二发送单元(130)以经由所述第二天线(150)来发送信号。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其特征在于,
- 所述通信单元具有天线变换装置(160)、发送单元(120)和控制单元(110),
- 其中所述天线变换装置(160)与所述第一天线(140)、所述第二天线(150)和所述发送单元(120)连接,以及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10)被构造用于借助于所述天线变换装置(160)来选择应当是经由所述第一天线(140)还是经由所述第二天线(150)来发送信号。
9.根据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
其特征在于,
- 所述通信单元被构造用于:当所述通信单元已确定经由所述天线(140、150)之一的发送在当前的交通状况下和/或在当前的行驶参数的情况下对于大多数的交通用户来说是足够的时,仅仅经由该天线(140、150)来发送信号,以及
- 所述通信单元被构造用于:当所述通信单元已确定经由仅仅一个天线(140、150)的发送在当前的交通状况下和/或在当前的行驶参数的情况下对于大多数的交通用户来说不再是足够的时,也经由另一天线(140、150)来发送信号。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
其特征在于,
- 所述通信单元被构造用于:当所述通信单元已确定经由所述天线(140、150)之一的发送在当前的交通状况下和/或在当前的行驶参数的情况下对于大多数的交通用户来说是足够的时,仅仅经由该天线(140、150)来发送信号,以及
- 所述通信单元被构造用于:当所述通信单元已确定经由仅仅一个天线(140、150)的发送在当前的交通状况下和/或在当前的行驶参数的情况下对于大多数的交通用户来说不再是足够的时,也经由另一天线(140、150)来发送信号。
11.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
其特征在于,
- 所述通信单元被构造用于:当所述通信单元已确定经由所述天线(140、150)之一的发送在当前的交通状况下和/或在当前的行驶参数的情况下对于大多数的交通用户来说是足够的时,仅仅经由该天线(140、150)来发送信号,以及
- 所述通信单元被构造用于:当所述通信单元已确定经由仅仅一个天线(140、150)的发送在当前的交通状况下和/或在当前的行驶参数的情况下对于大多数的交通用户来说不再是足够的时,也经由另一天线(140、150)来发送信号。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的车辆,
- 其中所述第一天线(140)和所述第二天线(150)被布置在所述车辆(100)上,使得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以相应的发射特性发射,
- 其中所述发射特性优选地不重叠或仅仅少量地重叠。
13.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的车辆,
- 其中所述第一天线(140)和所述第二天线(150)被布置在所述车辆(100)上,使得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以相应的发射特性发射,
- 其中所述发射特性优选地不重叠或仅仅少量地重叠。
14.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的车辆,
- 其中所述第一天线(140)和所述第二天线(150)被布置在所述车辆(100)上,使得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以相应的发射特性发射,
- 其中所述发射特性优选地不重叠或仅仅少量地重叠。
15.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的车辆,
- 其中所述第一天线(140)和所述第二天线(150)被布置在所述车辆(100)上,使得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以相应的发射特性发射,
- 其中所述发射特性优选地不重叠或仅仅少量地重叠。
16.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的车辆,
- 其中所述第一天线(140)和所述第二天线(150)被布置在所述车辆(100)上,使得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以相应的发射特性发射,
- 其中所述发射特性优选地不重叠或仅仅少量地重叠。
17.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105)的车辆,
- 其中所述第一天线(140)和所述第二天线(150)被布置在所述车辆(100)上,使得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以相应的发射特性发射,
- 其中所述发射特性优选地不重叠或仅仅少量地重叠。
18.用于发送车辆对X消息的方法,所述方法具有以下步骤:
- 产生信号,所述信号包含相应的车辆对X消息,
- 确定经由所述第一天线(140)来发送如下信号,所述信号对于所述车辆(100)之后的交通用户来说是不相关的或者仅仅不大相关的和/或所述信号仅仅或者主要对于所述车辆(100)之前的交通用户来说是相关的;
经由所述第二天线(150)来发送如下信号,所述信号对于所述车辆(100)之前的交通用户来说是不相关的或者仅仅不大相关的和/或所述信号仅仅或者主要对于所述车辆(100)之后的交通用户来说是相关的;
以及
- 依赖于此选择性地经由所述第一天线(140)或所述第二天线(150)来发送所述信号。”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信单元仅经由第一天线发送主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相关和/或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仅经由第二天线发送主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相关和/或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然而对比文件4给出了可从多个天线元件中选择相应的天线元件将定向信号发送至远程接收节点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为定向天线,通信单元仅经由第一天线发送主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相关,而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仅经由第二天线发送主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相关,而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8限定了通信单元仅经由第一天线发送主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相关和/或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仅经由第二天线发送主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相关和/或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然而对比文件4给出了可从多个天线元件中选择相应的天线元件将定向信号发送至远程接收节点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为定向天线,通信单元仅经由第一天线发送主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相关,而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仅经由第二天线发送主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相关,而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选择天线的作用是增大无线链路增益或减小无线链路干扰,通过改变现有天线装置的结构使得当天线元件选择器选中某一个天线元件时,利用该天线元件产生的具有增益之定向的辐射图形以最小化无线链路的干扰或提高无线链路的增益,而权利要求1则基于信号与前车或者后车之间的相关程度来选择天线以减小信道负载,二者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4未给出根据待发送信号与前车或后车之间的相关程度确定信号经由第一天线或第二天线发送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至第7页第3段),天线装置110中的天线元件可被单独选择,每个天线元件产生增益定向辐射图形,每个天线元件彼此偏移90度,每个天线元件与其他天线元件产生的辐射图形也偏移类似角度,如天线元件A的辐射图形与天线元件B的辐射图形偏移90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来天线元件A和天线元件C之间的辐射图形偏移180度,也即朝向完全相反的两个方向)。信道负载表示在同一个服务区内,在一个规定的信道上使用移动发射机的数量。当选择两个辐射图案朝着完全相反反向的定向天线进行信号发射时,上述两信号之间具有更好的抗干扰能力,传输质量更好,同时在同一个方向上减少了发射天线的数量,也即实现了降低信道负载的效果。由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为提高信号传输质量并降低信道负载可选择相应定向天线传输信号的技术启示。前向天线朝向前向交通用户,后向天线朝向后向交通用户,为了提高信号传输质量并降低信道负载,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一、第二天线分别为前向天线和后向天线,并用于分别传输与前向交通用户相关的信号,以及与后向交通用户相关的信号。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相同,具体为:2016年08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2]段,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2:US2011/0103273A1,公开日为2011年05月05日,
对比文件3:CN101896953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4日,
对比文件4:CN1906955A,公开日为2007年01月3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车辆对X通信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C2X通信(即相当于车辆对X通信系统)的设备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22,说明书第[0009]、 [0061]-[0085]段,图1-3):通信设备100被安装在车辆中,并且包含具有天线11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第一天线)的第一通信单元115,具有天线12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第二天线)的第二通信单元121和控制单元102(第一通信单元115、第二通信单元121和控制单元102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通信单元),第一通信单元115经由天线116向其他车辆传输第一车辆相关数据,第二通信单元121经由天线124向其他车辆传输所选择的第二车辆相关数据;两个通信单元的使用允许经由第二通信单元发射重要的有限信息,因此保证该信息确实到达接收机,剩余数据可以经由第一通信单元发射,该发射可能带宽较高,不过范围较短,藉此可以实现的效果是:无论车辆的环境条件如何,最重要的数据都会到达接收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仅经由所述第一天线来发送如下信号,所述信号对于所述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来说是不相关的或者仅仅不大相关的和/或所述信号仅仅或者主要对于所述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来说是相关的;仅经由所述第二天线来发送如下信号,所述信号对于所述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来说是不相关的或者仅仅不大相关的和/或所述信号仅仅或者主要对于所述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来说是相关的。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经由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发送的信息以减小信道负载的同时保证车辆及时接收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在两个天线上发送的数据仅与车辆之间的相互位置相关,即,选择经由哪个天线发送信息的依据是信息所针对的目标车辆的位置,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天线的方向特性,两个天线配合使用使得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相关和/或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经由第一天线发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相关和/或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经由第二天线发送,从而可以减小信道负载。而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来决定选择哪个天线发送信息,以确保重要的数据能够被发送成功,可见,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天线的传输性能特性,两个天线配合使用以使得重要数据可以经由传输性能更好的天线发送从而保证其能够被发送成功。因此,对比文件3中不存在针对前后不同方向的车辆使用不同的天线发送数据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利用天线的方向性来选择经由哪个天线来发送信息,因此,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经由第一天线发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大相关的信号和/或仅仅或主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相关的信号,经由第二天线发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大相关的信号和/或仅仅或主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相关的信号。
对比文件4公开了具有可选元件的天线装置中的发送参数控制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5页第4段至第8页第3段,图1-3):系统100包括通信设备120及天线装置110,天线装置110包括多个可单独选择的天线元件,天线元件选择器设备310可从多个天线元件中选择一个耦合至通信设备120;图2示出的辐射图形的天线装置110包括4个天线元件A-D,每个天线元件彼此偏移90度;该系统可通过将发送至远程接收节点之包数目与指示为被该远程接收节点接收之包数目比较来确定所述多个天线配置中的每个的成功率,该系统可通过选择成功率比该当前天线配置高之所述多个天线配置中之一来改变当前天线配置。可见,虽然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设置不同的天线元件之间偏移一定角度,但是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中,选择天线配置的依据是该天线配置对应的成功率,因此,在特定时刻实际选择的天线配置既可能是一个天线元件,也可能是方向相反的两个天线元件,还可能是相邻的两个天线元件,即: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根据天线配置对应的成功率选择不同的天线配置,而未公开根据接收信息的目标车辆的位置来选择天线配置,并且对比文件4中也不存在针对前后不同方向的车辆使用不同的天线发送数据的需求,因此,对比文件4并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经由第一天线发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大相关的信号和/或仅仅或主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相关的信号,经由第二天线发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大相关的信号和/或仅仅或主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相关的信号。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双天线的FDD无线终端的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1]段,图3-4):对于FDD无线终端的天线212和214,使用不同的占空比来切换其传输分集。可见,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根据接收信息的目标车辆的位置来选择天线配置,并且对比文件2中也不存在针对前后不同方向的车辆使用不同的天线发送数据的需求,因此,对比文件2同样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经由第一天线发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大相关的信号和/或仅仅或主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相关的信号,经由第二天线发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大相关的信号和/或仅仅或主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相关的信号。
同时,目前尚无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并且,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运用,使得第一天线上只发送主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相关和/或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第二天线上只发送主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相关和/或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相应信道的负载的同时还能保证车辆及时接收到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信息,因此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7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7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用于发送车辆对X消息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C2X通信(即相当于车辆对X通信系统)的设备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通信设备100被安装在车辆中,并且包含具有天线116(相当于权利要求18中:第一天线)的第一通信单元115,具有天线124(相当于权利要求18中:第二天线)的第二通信单元121和控制单元102,第一通信单元115经由天线116向其他车辆传输第一车辆的相关数据,第二通信单元121经由天线124向其他车辆传输所选择的第二车辆相关数据(要传输与车辆相关的数据,必然需要先生成数据,生成携带第一车辆相关数据和第二车辆相关数据的信号的过程相当于权利要求18中:产生信号,所述信号包含相应的车辆对X消息);两个通信单元的使用允许经由第二通信单元发射重要的有限信息,因此保证该信息确实到达接收机,剩余数据可以经由第一通信单元发射,该发射可能带宽较高,不过范围较短,藉此可以实现的效果是:无论车辆的环境条件如何,最重要的数据都会到达接收机。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确定经由所述第一天线来发送如下信号,所述信号对于所述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来说是不相关的或者仅仅不大相关的和/或所述信号仅仅或者主要对于所述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来说是相关的;经由所述第二天线来发送如下信号,所述信号对于所述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来说是不相关的或者仅仅不大相关的和/或所述信号仅仅或者主要对于所述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来说是相关的;依赖于此选择性地经由所述第一天线或所述第二天线来发送所述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8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经由第一天线或第二天线发送的信息以减小信道负载的同时保证车辆及时接收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中在两个天线上发送的数据仅与车辆之间的相互位置相关,即,选择经由哪个天线发送信息的依据是信息所针对的目标车辆的位置,可见,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天线的方向特性,使用两个天线配合使用使得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相关和/或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经由第一天线发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相关和/或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经由第二天线发送,从而可以减小信道负载。而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来决定选择哪个天线发送信息,以确保重要的数据能够被发送成功,可见,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天线的传输性能特性,使用两个天线配合以使得重要数据可以在传输性能更好的天线发送从而保证其能够被发送成功。因此,对比文件3中不存在针对前后不同方向的车辆使用不同的天线发送数据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利用天线的方向性来选择经由哪个天线来发送信息,因此,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经由第一天线发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大相关的信号和/或仅仅或主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相关的信号,经由第二天线发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大相关的信号和/或仅仅或主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相关的信号。
对比文件4公开了具有可选元件的天线装置中的发送参数控制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5页第4段至第8页第3段,图1-3):系统100包括通信设备120及天线装置110,天线装置110包括多个可单独选择的天线元件,天线元件选择器设备310可从多个天线元件中选择一个耦合至通信设备120;图2示出的辐射图形的天线装置110包括4个天线元件A-D,每个天线元件彼此偏移90度;该系统可通过将发送至远程接收节点之包数目与指示为被该远程接收节点接收之包数目比较来确定所述多个天线配置中的每个的成功率,该系统可通过选择成功率比该当前天线配置高之所述多个天线配置中之一来改变当前天线配置。可见,虽然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设置不同的天线元件之间偏移一定角度,但是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中,选择天线配置的依据是该天线配置对应的成功率,因此,在特定时刻实际选择的天线配置既可能是一个天线元件,也可能是方向相反的两个天线元件,还可能是相邻的两个天线元件,即: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根据天线配置对应的成功率选择不同的天线配置,而未公开根据接收信息的目标车辆的位置来选择天线配置,并且对比文件4中也不存在针对前后不同方向的车辆使用不同的天线发送数据的需求,因此,对比文件4并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经由第一天线发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大相关的信号和/或仅仅或主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相关的信号,经由第二天线发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大相关的信号和/或仅仅或主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相关的信号。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双天线的FDD无线终端的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1]段,图3-4):对于FDD无线终端的天线212和214,使用不同的占空比来切换其传输分集。可见,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根据接收信息的目标车辆的位置来选择天线配置,并且对比文件2中也不存在针对前后不同方向的车辆使用不同的天线发送数据的需求,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经由第一天线发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大相关的信号和/或仅仅或主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相关的信号,经由第二天线发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大相关的信号和/或仅仅或主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相关的信号。
同时,目前尚无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并且,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运用,使得第一天线上只发送主要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相关和/或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第二天线上只主要发送与车辆之后的交通用户相关和/或与车辆之前的交通用户不相关或不太相关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相应信道的负载的同时还能保证车辆及时接收到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信息,因此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8月11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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