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572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774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39493.4
申请日:2013-09-24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葛晓兰
合议组组长:白家荣
参审员:尚琴
国际分类号:H04N5/44,G06F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39493.4,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0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1753893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23日。驳回决定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移动控制设备,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能够与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传输,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播放多媒体信息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接收第一操作,并产生第一操作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所述多媒体信息至少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
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并生成音频信息;
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的所述音频信息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保持同步;
其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至少一路音频信号;
所述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并生成音频信息包括:解析所有的音频信号,并针对每一路音频信号生成相对应的音频信息;
所述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包括:根据用户输入的选择指令,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至少一路音频信号所对应的音频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上设置有无线电发射装置,所述无线电发射装置用于通过无线电波发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多媒体信息;
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并生成音频信息,包括:
确定所述移动控制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传输的工作频段;
在所述工作频段上接收承载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的无线电信号,对所述无线电信号进行解调得到音频信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之前,还包括:
接入指定的无线网络,并通过所述指定的无线网络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连接;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生成信息选择命令,通过所述指定的无线网络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信息选择命令,所述信息选择命令用于指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选择并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根据所述信息选择命令选择并获取的所述多媒体信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包括:
在接收到用户输入的触发指令后,开始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或者,检测所述移动控制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之间的距离是否超过预设值,若超过,则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5.一种信息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在第一电子设备播放多媒体信息时,接收第一操作,并产生第一操作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用于控制移动控制设备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所述多媒体信息至少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
解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并生成音频信息;
输出模块,用于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的所述音频信息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保持同步;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至少一路音频信号;
所述解析模块还用于解析所有的音频信号,并针对每一路音频信号生成相对应的音频信息;
所述输出模块还用于根据用户输入的选择指令,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至少一路音频信号所对应的音频信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上设置有无线电发射单元,所述解析模块,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移动控制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传输的工作频段;
无线电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工作频段上接收承载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的无线电信号,对所述无线电信号进行解调得到音频信息。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还包括:
接入模块,用于接入指定的无线网络,并通过所述指定的无线网络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连接;
信息选择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生成信息选择命令,通过所述指定的无线网络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信息选择命令,所述信息选择命令用于指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选择并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
信息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根据所述信息选择命令选择并获取的所述多媒体信息。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模块,包括:
第一触发单元,用于在接收到用户输入的触发指令后,开始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或者,第二触发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移动控制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之间的距离是否超过预设值,若超过,则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本申请的申请日提交的原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6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6中的两处“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播放多媒体信息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接收第一操作,并产生第一操作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若所述移动控制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之间的距离超过预设值,则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该区别特征中的预设值可以由用户设定,即用户可根据场景的实际大小设置不同的预设值,从而使得该操作更个性化、智能化,提高用户的体验。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需要用户操作的前提下,使移动控制设备自动输出音频信息更个性化和智能化。但是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用户通过子机功能开关开启遥控器10的子机功能,从而遥控器接收电视机发送的无线电视信号。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需要用户的操作遥控器才能播放电视信号。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本申请的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移动控制设备,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能够与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传输,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播放多媒体信息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接收第一操作,并产生第一操作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所述多媒体信息至少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
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并生成音频信息;
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具体包括:若所述移动控制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之间的距离超过预设值,则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的所述音频信息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保持同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上设置有无线电发射装置,所述无线电发射装置用于通过无线电波发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多媒体信息;
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并生成音频信息,包括:
确定所述移动控制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传输的工作频段;
在所述工作频段上接收承载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的无线电信号,对所述无线电信号进行解调得到音频信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之前,还包括:
接入指定的无线网络,并通过所述指定的无线网络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连接;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生成信息选择命令,通过所述指定的无线网络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信息选择命令,所述信息选择命令用于指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选择并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根据所述信息选择命令选择并获取的所述多媒体信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包括:
在接收到用户输入的触发指令后,开始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至少一路音频信号;
所述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并生成音频信息包括:解析所有的音频信号,并针对每一路音频信号生成相对应的音频信息;
所述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包括:根据用户输入的选择指令,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至少一路音频信号所对应的音频信息。
6.一种信息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在第一电子设备播放多媒体信息时,接收第一操作,并产生第一操作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用于控制移动控制设备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所述多媒体信息至少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
解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并生成音频信息;
输出模块,用于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的所述音频信息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保持同步;
所述输出模块包括:第二触发单元;
所述第二触发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移动控制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之间的距离是否超过预设值,若超过,则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上设置有无线电发射单元,所述解析模块,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移动控制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传输的工作频段;
无线电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工作频段上接收承载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的无线电信号,对所述无线电信号进行解调得到音频信息。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还包括:
接入模块,用于接入指定的无线网络,并通过所述指定的无线网络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连接;
信息选择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生成信息选择命令,通过所述指定的无线网络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信息选择命令,所述信息选择命令用于指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选择并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
信息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根据所述信息选择命令选择并获取的所述多媒体信息。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模块,包括:
第一触发单元,用于在接收到用户输入的触发指令后,开始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10.根据权利要求6-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至少一路音频信号;
所述解析模块还用于解析所有的音频信号,并针对每一路音频信号生成相 对应的音频信息;
所述输出模块还用于根据用户输入的选择指令,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至少一路音频信号所对应的音频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4和9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为了加快本申请的审查进程,合议组对权利要求4和9的修改方式进行假设,在此基础上,对权利要求4和9提出了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并认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予以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4和9,相应地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并且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移动控制设备,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能够与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传输,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播放多媒体信息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接收第一操作,并产生第一操作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所述多媒体信息至少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
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并生成音频信息;
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具体包括:若所述移动控制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之间的距离超过预设值,则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的所述音频信息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保持同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上设置有无线电发射装置,所述无线电发射装置用于通过无线电波发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多媒体信息;
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并生成音频信息,包括:
确定所述移动控制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传输的工作频段;
在所述工作频段上接收承载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的无线电信号,对所述无线电信号进行解调得到音频信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之前,还包括:
接入指定的无线网络,并通过所述指定的无线网络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连接;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生成信息选择命令,通过所述指定的无线网络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信息选择命令,所述信息选择命令用于指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选择并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根据所述信息选择命令选择并获取的所述多媒体信息。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至少一路音频信号;
所述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并生成音频信息包括:解析所有的音频信号,并针对每一路音频信号生成相对应的音频信息;
所述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包括:根据用户输入的选择指令,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至少一路音频信号所对应的音频信息。
5.一种信息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在第一电子设备播放多媒体信息时,接收第一操作,并产生第一操作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用于控制移动控制设备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所述多媒体信息至少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
解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并生成音频信息;
输出模块,用于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的所述音频信息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保持同步;
所述输出模块包括:第二触发单元;
所述第二触发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移动控制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之间的距离是否超过预设值,若超过,则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上设置有无线电发射单元,所述解析模块,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移动控制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进行数据传输的工作频段;
无线电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工作频段上接收承载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的无线电信号,对所述无线电信号进行解调得到音频信息。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还包括:
接入模块,用于接入指定的无线网络,并通过所述指定的无线网络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连接;
信息选择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生成信息选择命令,通过所述指定的无线网络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信息选择命令,所述信息选择命令用于指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选择并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
信息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根据所述信息选择命令选择并获取的所述多媒体信息。
8.根据权利要求5-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至少一路音频信号;
所述解析模块还用于解析所有的音频信号,并针对每一路音频信号生成相对应的音频信息;
所述输出模块还用于根据用户输入的选择指令,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至少一路音频信号所对应的音频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I.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中删除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权利要求4和9,因此,本申请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4和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超范围的缺陷。经核实,其他权利要求的修改之处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II.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视机、遥控器及电视播放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9、0023-0037段,图1和2):电视播放系统包括遥控器10(相当于移动控制设备)和电视机20(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
遥控器10的子机功能开关11接收用户输入的子机功能开关信息控制遥控器10是否开启子机功能(相当于所述移动控制设备接收第一操作,并产生第一操作指令)。当用户通过子机功能开关11开启遥控器10的子机功能,遥控器10的无线发射模块13会发送一个子机功能开启信号给电视机20(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
电视机20通过无线接收模块21接收到该信号后,发出一触发信息,CPU 22接收到该触发信息后,开始对正在播放的电视信号(相当于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播放多媒体信息时)进行调制,调制成一无线电视信号,比如射频(Radio Frequency,RF)信号,将调制得到的无线电视信号通过无线发射模块23发送给遥控器10(相当于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遥控器10的微处理器12对无线接收模块14接收到的无线电视信号进行解调,并将解调生成的视频信号和音频信号(相当于所述多媒体信息至少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解析所述多媒体信息,并生成音频信息)分别传送给显示模块17和音频输出模块14进行播放(相当于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
电视机将当前播放的电视节目调制为无线电视信号发送给遥控器,遥控器对通过无线接收模块接收到的无线电视信号进行解调后播放,使遥控器具备了当电视机处于工作状态时同步观看(相当于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的所述音频信息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音频信号保持同步)电视机所播放电视节目的功能。且所述遥控器易于携带,实现简单,成本较低,有效解决了用户在观看电视节目过程中,因一些意外事件或特殊情况错过电视节目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和第0037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若所述移动控制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之间的距离超过预设值,则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移动控制设备输出音频信息更加智能化地适用应用场景。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第0019段和第0037段):方法和系统使遥控器具备了当电视机处于工作状态时同步观看电视机所播放电视节目的功能;且所述遥控器易于携带,实现简单,成本较低,有效解决了用户在观看电视节目过程中,因一些意外事件或特殊情况,比如看到精彩之处确因为需要上洗手间错过电视节目的问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为了解决用户在观看电视节目的过程中离开电视时错过正在观看的节目的问题,从而将电视正在播放的节目同步到用户可随身携带的遥控器上同步观看和收听节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电视机与用户随身携带的遥控器之间的距离太短,即用户尚未远离电视时,用户完全可以直接收看电视,而没有从遥控器上同步收听和收看音视频的需求;只有在电视机与用户随身携带的遥控器之间的距离较远,即用户远离电视时,因为无法直接收看电视,才有从遥控器上同步收听和收看音视频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电视和遥控器这两个设备之间的距离来决定是否需要遥控器输出音视频信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检测具有通信连接的两个设备之间的距离,并且设置用于作为判断阈值的预设值来判断设备间的距离是否超过阈值进而触发操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和0028段):电视机20通过无线接收模块21接收到该信号后,发出一触发信息,CPU 22接收到该触发信息后,开始对正在播放的电视信号进行调制,调制成一无线电视信号,比如射频(Radio Frequency,RF)信号,将调制得到的无线电视信号通过无线发射模块23发送给遥控器10(相当于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上设置有无线电发射装置,所述无线电发射装置用于通过无线电波发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正在播放的多媒体信息)。遥控器10的微处理器12对无线接收模块14接收到的无线电视信号进行解调,并将解调生成的视频信号和音频信号分别传送给显示模块17和音频输出模块14进行播放(相当于对所述无线电信号进行解调得到音频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
由于无线收发模块传送的是电视信号,故需要较大的带宽,此时传统的红外方式已无法适应,故在本实施例中,可以采用对方向性要求不高、传输距离远的及穿透性好的无线保真(Wireless Fidelity,WiFi)或RF(相当于接入指定的无线网络)等能够满足需求的无线方式(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
此外,两个设备进行无线通信的时候先确定数据传输的工作频段,从而在该工作频段上传输数据,以及遥控器等移动控制设备可以通过已建立的无线连接向电视等设备发送选择节目等选择信息命令,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的任一项。当电视播放多路音频信号时,对于与电视通信连接以接收其音频信息的移动控制设备来说,接收该多路音频信号,并根据用户的选择来选择其中的一路进行播放,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设备,其功能模块与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信息处理方法一一对应。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遥控器10包括子机功能开关(相当于获取模块)、显示模块17和音频输出模块14(相当于输出模块)、对无线信号解调的微处理器12(相当于解析模块)、无线接收模块(相当于无线电接收模块)。参见前文针对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意见,并且在设备中建立相应的模块/单元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或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意见主要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包括区别特征: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播放多媒体信息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接收第一操作,并产生第一操作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若所述移动控制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之间的距离超过预设值,则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1)对比文件1中的子机功能开关信息与本申请的第一操作,两者在功能上不同,达到效果也不同,从而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中“遥控器10的子机功能开关接收用户输入的子机功能开关信息控制遥控器10是否开启子机功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所述移动控制设备接收第一操作,并产生第一操作指令”。(2)本申请在获取到多媒体信息后,并未直接输出该音频信息,而是基于移动控制设备与第一电子设备之间距离的判断,控制移动控制设备是否输出音频信息。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特征,也无法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上述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能够使移动控制设备更个性化、智能化地输出音频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他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第一操作”的特征具体为“所述移动控制设备接收第一操作,并产生第一操作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对比文件1中涉及的“子机功能开关信息”具体为“遥控器10的子机功能开关11接收用户输入的子机功能开关信息控制遥控器10是否开启子机功能。当用户通过子机功能开关11开启遥控器10的子机功能,遥控器10的无线发射模块13会发送一个子机功能开启信号给电视机20,电视机20通过无线接收模块21接收到该信号后,发出一触发信息,CPU 22接收到该触发信息后,开始对正在播放的电视信号进行调制,调制成一无线电视信号,比如射频(Radio Frequency,RF)信号,将调制得到的无线电视信号通过无线发射模块23发送给遥控器10”(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遥控器10接收子机功能开关信息(相当于所述移动控制设备接收第一操作),产生一个子机功能开启信号(相当于“产生第一操作指令”),基于该信号遥控器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相当于第一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对比文件1中基于用户输入的“子机功能开关信息”的控制,遥控器获取播放的多媒体信息。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该“子机功能开关信息”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操作”虽然文字表达不同,但是同样用于控制获取正在播放的多媒体信息,两者的功能、操作过程和效果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播放多媒体信息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接收第一操作,并产生第一操作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控制设备获取所述多媒体信息”。
(2)在现有技术中,基于判断电视机与用户之间的距离大小、或者电视机前观看区域中用户离开与否,可以进行满足与实际情景相应的多种自动控制,例如对电视机的显示、播放声音、开关机、画面提醒等的控制。并且,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为了解决用户在观看电视节目的过程中离开电视时错过正在观看的节目的问题,从而将电视正在播放的节目同步到用户可随身携带的遥控器上同步观看和收听节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电视机与用户随身携带的遥控器之间的距离太短,即用户尚未远离电视时,用户完全可以直接收看和收听电视的内容,而没有从遥控器上同步收听和收看音视频的需求;只有在电视机与用户随身携带的遥控器之间的距离较远,即用户远离电视时,因为无法直接收看和收听电视的内容,才有从遥控器上同步收听和收看音视频的需求。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检测具有通信连接的两个设备之间的距离,并且设置用于作为判断阈值的预设值来判断设备间的距离是否超过阈值进而触发操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移动控制设备输出音频信息更加智能化地适用应用场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有动机基于判断电视与用户携带的遥控器之间的距离大小进行音频是否输出的自动控制。
因此,参见前文评述权利要求1-8的具体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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