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降雨运用均衡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68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542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93534.4
申请日:2015-09-17
复审请求人:李兴利 李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小霞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王永秀
国际分类号:A01G2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93534.4,名称为“一种降雨运用均衡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李兴利、李华,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696308Y,公告日为2005年05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02027874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降雨运用均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若干顶部开口的容器(1),各容器(1)埋设于土壤内,且各容器(1)位于植物主根系(2)的两侧,植物上的若干根系(2)穿过容器(1)顶部的开口延伸至容器(1)内;
各容器(1)环绕于植物主根系(2)的周围;
各容器(1)分为若干组,其中,各组容器(1)沿植物主根系(2)的轴向依次分布,每组容器(1)中的各容器(1)环绕于植物主根系(2)的周围;
各组容器(1)内容器(1)的尺寸从上到下依次增大;
所述容器(1)的材质为陶瓷或水泥;
各容器(1)沿植物主根系(2)的轴向依次分布;
最上部的容器(1)的顶部与地表的间距为20-50cm;
各容器(1)为圆柱形结构、正方体形结构或长方体形结构。”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包含若干个容器,各容器位于植物主根系的两侧,植物上的若干根系伸至容器内,各容器环绕于植物主根系周围,限定了各容器分布位置、结构及材质,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涉及在植物主根系周围设置多个容器等的技术内容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容器的材质为塑料薄膜、陶瓷或水泥,永久性较好,而对比文件 1 仅为一次性的消耗品;对比文件 l 中植物的所有根系均位于保墒器中,对植物的尺寸及品种要求较高,本申请部分根系位于生长容器内,植物的尺寸及品种不受限制;对比文件 l 中防渗盆的上端与地平面齐平,没有耕作层,机械化耕种时会将防渗盆毁坏,本申请中的容器深埋于土壤内部,并留有耕作层;(2)对比文件 2 主要是针对果树,本申请没有对种植对象进行限制;对比文件 2 中调控穴的侧面开设有供根系穿过的通孔,从而导致调控穴中的水分能够经该通孔流出,因此保墒效果较差;(3)本申请中的容器为多层分布结构,可以通过各容器进行水的阶梯收集,蓄水量较大,上层的容器能够为根系较短的植物提供水分,下层的容器能够为根系较深的植物提供水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2中均是通过塑料薄膜形成承载容器,与本申请的容器材料相同;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植物所有根系均位于保墒器中,但是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对旁路根系提供营养和水分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具有主根系和侧根系的植物保墒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多个容器为植物周围根系均匀提供水分、营养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至于对比文件2针对的是果树,其属于植物的下位概念,即已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应用于植物;而对于调控穴的侧面开设有通孔,其是为了让根系进入到容器中,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采用根系从上部进入容器,对调控穴不设置通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在本领域中对植物根部灌水使用分层灌水将水分均匀地分配到不同深度的根部促进各层次根系的健康发育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可参见《园林工程》,赵兵,第274页,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倡导节水型灌溉方式,精确灌溉),在此基础上,当植物根系较长时,为对不同高度的植物根系提供水分或肥料,在植物主根系的轴向上依次设置多层容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采用薄膜形成容器的技术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1、2公开,而陶瓷或水泥作为容器材质的选择也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对旁路根系提供营养和水分的技术启示;容器的埋放深度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主根系轴向的毛细根分布位置、耕作便利性、容器放取难易度等因素可以常规选择设置的;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应用植物;植物根系是从容器上方进入还是从侧面进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植物根系生长形态、植物根系进入便利度等可以常规选择的;《园林工程》一书中公开了分层灌水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容器设为多层分布结构,以对植物根系各层供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雨水、雪水或灌溉水带着土壤中的肥料进入到容器(1)内,植物在生长过程中,植物的根系(2)通过容器(1)顶部的开口延伸至容器(l) 中,从而能够吸收容器(1)内的水分及肥料,当雨水、雪水或灌溉水较少时,容器(1)外的土壤的水分降低,由于容器(1)仅在顶部开口,容器(l)内的水分及肥料不能渗透到土壤深层,从而通过容器(l)留住部分雨水、雪水、灌溉水及肥料,因此植物还能够通过深入到容器(l)内的根系(2)来获取水分及肥料”。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容器均位于土壤中,不改变地貌形状,容器的材质为塑料薄膜、陶瓷或水泥,永久性较好,对比文件 1 仅为一次性的消耗品;(2)对比文件 1 中植物的所有根系均位于保墒器中,因此对植物的尺寸及品种要求较高,而本申请是将部分根系生长于容器内,因此植物的尺寸及品种不受限制;(3)本申请的容器能够收集雪水、雨水及灌溉水,对比文件1、2只能收集灌溉水;(4)对比文件 2 中调控穴的侧面开设有供根系穿过的通孔,从而导致调控穴中的水分能够经该通孔流出,因此保墒效果较差;(5)对比文件 1 中防渗盆的上端与地平面齐平,没有耕作层,机械化耕种时则会将防渗盆毁坏,而本申请中的容器深埋于土壤内部,并留有耕作层;(6)本申请中的容器为自上到下的多层结构,《园林工程》中公开的是分层灌水技术,并没有涉及到保水的过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降雨运用均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若干顶部开口的容器( 1 ) , 各容器( 1 )埋设于土壤内,且各容器( l )位于植物主根系( 2 )的两侧,植物上的若干根系( 2 )穿过容器( l )顶部的开口延伸至容器( 1 )内;
各容器( l )环绕于植物主根系( 2 )的周围;
各容器( 1 )分为若干组,其中,各组容器( 1 )沿植物主根系( 2 ) 的轴向依次分布,每组容器( l )中的各容器( l )环绕于植物主根系( 2 ) 的周围;
各组容器( l )内容器( l )的尺寸从上到下依次增大;
所述容器( l )的材质为陶瓷或水泥;
各容器( l )沿植物主根系( 2 )的轴向依次分布;
最上部的容器( l )的顶部与地表的间距为 20-50cm;
各容器( l )为圆柱形结构、正方体形结构或长方体形结构;
雨水、雪水或灌溉水带着土壤中的肥料进入到容器( 1 )内,植物在生长过程中,植物的根系( 2 )通过容器( 1 )顶部的开口延伸至容器( l ) 中,从而能够吸收容器( 1 )内的水分及肥料,当雨水、雪水或灌溉水较少时,容器( 1 )外的土壤的水分降低,由于容器( 1 )仅在顶部开口,容器( l )内的水分及肥料不能渗透到土壤深层,从而通过容器( l )留住部分雨水、雪水、灌溉水及肥料,因此植物还能够通过深入到容器( l )内的根系( 2 )来获取水分及肥料。”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 1 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 1 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容器为若干个,各容器位于植物主根系的两侧,各容器环绕于植物主根系周围;各容器分为若干组,各组容器沿植物主根系的轴向依次分布,每组容器中的各容器环绕于植物主根系的周围;各组容器内容器的尺寸从上到下依次增大;各容器沿植物主根系的轴向依次分布;容器的材质为陶瓷或水泥;最上部的容器的顶部与地表的间距为 20-50cm;各容器为圆柱形结构、正方体形结构或长方体形结构。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涉及在植物主根系周围设置多个容器等的技术内容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采用薄膜形成容器的技术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1、2公开,而陶瓷或水泥作为容器材质的选择也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对旁路根系提供营养和水分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的地下储水防渗盆1同样能够收集雪水(当出现下雪天气时)及灌溉水;植物根系是从容器上方进入还是从侧面进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植物根系生长形态、植物根系进入便利度等可以常规选择的;容器的埋放深度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主根系轴向的毛细根分布位置、耕作便利性、容器放取难易度等因素可以常规选择设置的;《园林工程》一书中公开了分层灌水技术,当采用地下容器对植物根系进行供水时,为了保证植物根系各层根系均能获得足够的水分,将地下容器设为多层分布结构以对植物根系各层供水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容器均位于土壤中,不改变地貌形状,容器的材质为塑料薄膜、陶瓷或水泥,永久性较好,对比文件 1 仅为一次性的消耗品;(2)对比文件 1 中植物的所有根系均位于保墒器中,因此对植物的尺寸及品种要求较高,而本申请是将部分根系生长于容器内,因此植物的尺寸及品种不受限制;(3)本申请的容器能够收集雪水、雨水及灌溉水,对比文件1、2只能收集灌溉水;(4)对比文件 2 中调控穴的侧面开设有供根系穿过的通孔,从而导致调控穴中的水分能够经该通孔流出,因此保墒效果较差;(5)对比文件 1 中防渗盆的上端与地平面齐平,没有耕作层,机械化耕种时则会将防渗盆毁坏,而本申请中的容器深埋于土壤内部,并留有耕作层;(6)《园林工程》中公开的是分层灌水技术,本申请的特点在于分层蓄水蓄肥,将容器进行分层放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5日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第1-24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降雨运用均衡器,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双盆式储水保墒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 1说明书第1页第3段、附图1):包括有地下储水防渗盆1(相当于顶部开口的容器),地下储水防渗盆1是由可降解材料制作的薄膜铺设在树坑2底面(相当于容器埋设于土壤内),将树苗3放入坑内填满土踩实,培成土盆向盆内浇灌水,待水渗入坑内土壤后,地下储水防渗盆1隔断了水的重力下渗并能承接部分浇灌来的水储备在盆中土壤内;地上保墒承接雨水盆是由两条长方形聚乙烯薄膜铺设在地面树周围培制的土盆上,在盆边上沿周围用土埋压住薄膜边沿,在盆底和薄膜连接处分点式用土压住,能以盆状承接雨水供树使用(相当于对降雨进行均衡,由于地上保墒承接雨水盆承接的雨水是供树使用的,而雨水只有通过树根系的吸收才能供树使用,因此两条长方形膜之间的盆底部分必然会将承接的雨水渗透到土壤中,而渗透到土壤中的雨水在重力作用下自然会进入地下储水防渗盆1内,当土壤中具有肥料时,因下雨、下雪或灌溉而下渗的雨水、雪水或灌溉水流经土壤,从而带走土壤中的肥料,并流入地下储水防渗盆1,因此“雨水、雪水或灌溉水带着土壤中的肥料进入到容器内”的技术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此外,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1所示,植物上的若干根系穿过可降解薄膜储水防渗盆1顶部的开口延伸至盆内;植物在生长过程中,植物的根系通过容器顶部的开口延伸至容器中,从而能够吸收容器内的水分。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地下储水防渗盆1隔断了水的重力下渗并能承接部分浇灌来的水储备在盆中土壤内(参见对比文件 1说明书第1页第3段),因此,“当雨水、雪水或灌溉水较少时,容器外的土壤的水分降低,由于容器仅在顶部开口,容器内的水分及肥料不能渗透到土壤深层,从而通过容器留住部分雨水、雪水、灌溉水及肥料,因此植物还能够通过深入到容器内的根系来获取水分及肥料”的技术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
该权利要求 1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 1 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容器为若干个,各容器位于植物主根系的两侧,各容器环绕于植物主根系周围;各容器分为若干组,各组容器沿植物主根系的轴向依次分布,每组容器中的各容器环绕于植物主根系的周围;各组容器内容器的尺寸从上到下依次增大;各容器沿植物主根系的轴向依次分布;容器的材质为陶瓷或水泥;最上部的容器的顶部与地表的间距为 20-50cm;各容器为圆柱形结构、正方体形结构或长方体形结构。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提高土壤中的水分含量。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果树膜下滴灌与根域微环境调控集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5]-[0009]和[0022]-[0025]段、附图1):在果树冠层地面投影的内边缘对称开有四个50×50×50cm的调控穴(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各容器环绕于植物主根系的周围,各容器为正方体形结构);在调控穴的外侧面和底部铺上一块整体的育秧膜(外侧面与底部的育秧膜形成了一个具有开口的容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顶部开口的容器);可以将大量的枣树 1 上的主根系 6 生成的毛细根 7 调控到穴 3 中,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1所示,调控穴分布在主根系两侧;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 2 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中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土壤中的水分含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 2 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调控穴分布在主根系周围的基础上,将各容器分为多组,使每组容器中的各容器环绕于植株主根系的周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各组容器内容器的尺寸从上到下依次增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使下部容器储存更多水分或肥料以供植株吸收、或根据各处根系对水分需求量、或为使下部根系易于进入容器内可以进行常规调整的;使用陶瓷或水泥作为容器材质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容器生产成本、使用寿命、储水能力等因素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当植物根系较长时,为给较长的植物根系在不同深度均提供足够的水分或肥料,在植物主根系的轴向上依次设置多个容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得到的;最上部的容器的顶部与地表的间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主根系轴向的毛细根分布位置、耕作便利性、容器放取难易度等因素可以常规选择设置的,间距为20-50cm的选择也不能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容器为正方体结构(50×50×50cm)的基础上,将容器设置为常见的圆柱形结构或长方体形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常规选择设计的,且上述选择也不能给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 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 2 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本申请中的容器均位于土壤中,不改变地貌形状,容器的材质为塑料薄膜、陶瓷或水泥,永久性较好,对比文件 1 仅为一次性的消耗品;(2)对比文件 1 中植物的所有根系均位于保墒器中,因此对植物的尺寸及品种要求较高,而本申请是将部分根系生长于容器内,因此植物的尺寸及品种不受限制;(3)本申请的容器能够收集雪水、雨水及灌溉水,对比文件1、2只能收集灌溉水;(4)对比文件 2 中调控穴的侧面开设有供根系穿过的通孔,从而导致调控穴中的水分能够经该通孔流出,因此保墒效果较差;(5)对比文件 1 中防渗盆的上端与地平面齐平,没有耕作层,机械化耕种时则会将防渗盆毁坏,而本申请中的容器深埋于土壤内部,并留有耕作层;(6)《园林工程》中公开的是分层灌水技术,本申请的特点在于分层蓄水蓄肥,将容器进行分层放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第[0014]段公开了“所述容器的材质为塑料薄膜、陶瓷或水泥”,可知,本申请的容器可由塑料薄膜制成,而对比文件1、2中均公开了通过薄膜形成容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3段,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段),因此采用薄膜形成容器的技术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而陶瓷或水泥作为容器材质也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容器生产成本、使用寿命、储水能力等因素可以常规选择替换的;(2)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对旁路根系提供营养和水分的技术启示(参见前述审查意见所述),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具有主根系和侧根系的植物保墒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多个容器位于植物根系周围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适应不同尺寸及品种的植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 1说明书第1页第3段):地上保墒承接雨水盆是由两条长方形聚乙烯薄膜铺设在地面树周围培制的土盆上,在盆边上沿周围用土埋压住薄膜边沿,在盆底和薄膜连接处分点式用土压住,能以盆状承接雨水供树使用,可知:地上保墒承接雨水盆承接的雨水是供树使用的,而雨水只有通过树根系的吸收才能供树使用,因此两条长方形膜之间的盆底部分必然会将承接的雨水渗透到土壤中,而渗透到土壤中雨水在重力作用下自然会进入地下储水防渗盆1内,因此,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和能力,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地下储水防渗盆1同样能够收集雪水(当出现下雪天气时)及灌溉水;(4)植物根系是从容器上方进入还是从侧面进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植物根系生长形态、植物根系进入便利度等可以常规选择的;而容器的保墒效果/蓄水能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调整容器深度(植物根系是从容器上方进入时)、侧孔距离底面的距离(植物根系是从容器侧面进入时)等可以常规调整得到的;(5)容器的埋放深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主根系轴向的毛细根分布位置、耕作便利性、容器放取难易度等因素可以常规选择设置的,为了确保耕作时不破坏容器体,埋放容器后留有耕作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农耕技术常识可以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6)《园林工程》(赵兵,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第274页,2011年08月)一书中公开了:“采用分层灌水技术,在树木根系范围内,直接将水分均匀地分配到不同深度的根部,促进各层次根系的健康发育”,可知,植物根系各层需要水分的技术内容已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而通过地下容器进行蓄水的技术内容已经在对比文件1、2中公开,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地下容器对植物根系进行供水时,为了保证植物根系各层均能获得足够的水分,将地下容器设为分层布置以对植物根系各层供水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该技术手段的使用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能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