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凉爽剂包合物的吸烟制品烟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97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73563
优先权日:2012-04-30
申请(专利)号:201380022787.5
申请日:2013-03-15
复审请求人: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珍珍
合议组组长:边昕
参审员:孙春梅
国际分类号:A24D3/18;A24B15/28;A24D3/06;A24D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该区别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2787.5,名称为“具有凉爽剂包合物的吸烟制品烟嘴”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其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11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46-48,50-51段、说明书附图图1;2015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45,49段;2018年0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吸烟制品,其包括:
具有外表面的烟嘴;和
设置在该外表面上的凉爽剂包合物,其中凉爽剂包合物包含环糊精和非挥发性凉爽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吸烟制品,其中凉爽剂的蒸汽压为在25摄氏度时小于大约8.5Pa。
3. 根据以上任一项权利要求的吸烟制品,其中凉爽剂是包含酰胺的化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吸烟制品,其中包含酰胺的化合物具有结构(I):
其中R为C1-C12直链或支链烷基或烷氧基,或亚芳基或吡啶基,或其中包含酰胺的化合物具有以下结构(I-B):
5. 根据权利要求3的吸烟制品,其中包含酰胺的化合物为N-乙基-p-薄荷烷-3-甲酰胺;3-(p-薄荷烷-3-甲酰胺基)醋酸乙酯;N-(乙氧基羰甲基)-p- 薄荷烷-3-甲酰胺;N-(4-氰甲基苯基)-p-薄荷烷甲酰胺;N-(4-氨基羰基苯基)-p-薄荷烷;或N-(4-甲氧基苯基)-p-薄荷烷甲酰胺或N-(2-(吡啶-2-基-)乙基)-3-p-薄荷烷甲酰胺。
6. 根据权利要求3的吸烟制品,其中包含酰胺的化合物为N-乙基-p-薄荷烷-3-甲酰胺或3-(p-薄荷烷-3-甲酰胺基)醋酸乙酯。
7. 根据权利要求3的吸烟制品,其中包含酰胺的化合物具有结构(II):
其中R1为C1-C6直链或支链烷基或烷氧基;且每个R2为独立地选自由C1-C3直链或支链烷基组成的组,或其中包含酰胺的化合物具有以下结构(II-C):
8. 根据权利要求3的吸烟制品,其中包含酰胺的化合物为2-异丙基-N,2,3-三甲基丁酰胺;N-(2-乙氧乙基)-2,3-二甲基-2-异丙基丁酰胺;或N-(1-异丙基-1-甲基异丁基)茴香酰胺;或N-乙基-2,2-二异丙基丁酰胺;或N-(2-羟乙基)-2-异丙基-2,3-二甲基丁酰胺。
9. 根据权利要求3的吸烟制品,其中包含酰胺的化合物为2-异丙基-N,2,3- 三甲基丁酰胺。
10. 根据权利要求1到2的任一项的吸烟制品,其中凉爽剂为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吸烟制品,其中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具有结构(III):
其中R3为C1-C6直链或支链烷基或烷氧基,或其中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具有以下结构(III-A):
或其中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具有以下结构(III-C):
12. 根据权利要求10的吸烟制品,其中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为乳酸薄荷基酯;琥珀酸单薄荷基酯;戊二酸单薄荷基酯;吡咯烷-2-酮-5-甲酸薄荷基酯;4-(N,N-二甲氨基)-4-氧代丁酸的薄荷基酯;3-羟基丁酸薄荷基酯;3-l-薄荷烷氧基丙基-1,2-二醇;2-l-薄荷烷氧基乙醇;薄荷酮甘油缩酮;p-薄荷烷-3,8-二醇;或薄荷基甲基醚。
13. 包含环糊精和蒸汽压为在25摄氏度时小于大约8.5Pa的凉爽剂的环糊精凉爽剂包合物在吸烟制品的烟嘴的制备中的应用。
14. 为在吸烟制品的烟嘴上提供稳定的清凉感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在烟嘴上包括环糊精包合物,其中凉爽剂包合物包含环糊精和非挥发性凉爽剂。”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193901A,公开日为1998年09月23日;
对比文件2:US5165943A,公开日为1992年11月24日;
对比文件3:CN101346073A,公开日为2009年01月14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吸烟制品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清凉剂组合物之间的区别在于,涂覆于烟嘴外表面的是包含环糊精和非挥发性凉爽剂的凉爽剂包合物,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清凉剂加入至环糊精的载体物质中,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环糊精作为载体时主要是以包合的形式进行结合,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凉爽剂的环糊精包合物添加至口香糖中,并揭示了该凉爽剂还可用于烟草产品中,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实现的;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对比文件3也给出了结合的启示,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包含环糊精和蒸汽压为在25摄氏度时小于大约8.5Pa的凉爽剂的环糊精凉爽剂包合物在吸烟制品的烟嘴的制备中的应用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为,凉爽剂是与环糊精形成的包合物, 以及凉爽剂的蒸汽压为在25摄氏度时小于大约8.5Pa,其中区别“凉爽剂是与环糊精形成的包合物”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相同,区别“凉爽剂的蒸汽压为在25摄氏度时小于大约8.5Pa”可由对比文件2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从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一种为在吸烟制品的烟嘴上提供稳定的清凉感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烟嘴上包括包含环糊精和非挥发性凉爽剂的环糊精包合物,该区别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设置在该外表面上的凉爽剂包合物”修改为“设置在烟嘴外表面上的凉爽剂包合物以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的表面迁移”;在权利要求13中增加技术特征“用于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表面迁移”;将权利要求14中的技术特征“非挥发性凉爽剂”修改为“蒸汽压为在25摄氏度时小于大约8.5Pa的非挥发性凉爽剂”,并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包合物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表面迁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14内容如下:
“1. 一种吸烟制品,其包括:
具有外表面的烟嘴;和
设置在烟嘴外表面上的凉爽剂包合物以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的表面迁移,其中凉爽剂包合物包含环糊精和非挥发性凉爽剂。”
“13. 包含环糊精和蒸汽压为在25摄氏度时小于大约8.5Pa的凉爽剂的环糊精凉爽剂包合物在吸烟制品的烟嘴的制备中的应用,用于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表面迁移。”
“14. 为在吸烟制品的烟嘴上提供稳定的清凉感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在烟嘴上包括环糊精包合物,其中凉爽剂包合物包含环糊精和蒸汽压为在25摄氏度时小于大约8.5Pa的非挥发性凉爽剂,其中所述包合物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表面迁移。”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包括含有非挥发性凉爽剂的凉爽剂包合物,非挥发性凉爽剂倾向于迁移到吸烟制品的内部。对比文件l旨在提供具有与其它已知的清凉剂不同的清凉感的清凉剂组合物,未提及非挥发性凉爽剂从吸烟制品的烟嘴表面迁移的问题,也没有提供解决这样的问题的建议。对比文件l甚至建议凉爽剂化合物可以直接施用至烟草或甚至注射到过滤嘴中,对于防止凉爽剂从烟嘴表面迁移到吸烟制品的内部将起到相反的作用。对比文件l教导将清凉剂施加至接装纸表面的实施例18-19中制备的香烟没有评价其长期稳定性。从而对比文件l未建议为防止凉爽剂的迁移而在烟嘴表面上施加凉爽剂的方法。对比文件2建议在添加到口香糖中之前将3-1薄荷烷氧基丙烷-1,2-二醇凉爽剂包合在环糊精中来解决 当使用该凉爽剂时,树胶基质将软化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计防止口香糖基质软化的物质还将防止凉爽剂从烟嘴表面迁移到吸烟制品的内部。凉爽剂通常混合在口香糖基质中,不存在防止迁移到树胶基质内部的问题。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建议将凉爽剂包合物施用至吸烟制品的烟嘴表面。对比文件2虽然教导了包合物,但在本发明中包合物位于包装材料的表面,而在对比文件2中,包合物掺入基质中。掺到基质中的包合物的要求与暴露于包装纸表面的包合物的要求是不同的。本申请说明书中文译文第9页第4段中也指出“凉爽剂和环糊精包合物20不需要阻挡层或任何其他层来阻挡凉爽剂和环糊精包合物20的迁移。在不需要使用另外的层或涂层的情况下,凉爽剂和环糊精包合物20保持稳定、活性且在水松纸上保持延长的时间。”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不能预计这样的技术效果。据此认为全部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02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吸烟制品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清凉剂组合物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使用包含环糊精和非挥发性凉爽剂的凉爽剂包合物以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的表面迁移,而后者使用包含环糊精作为载体和非挥发性清凉剂的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包含环糊精和非挥发性凉爽剂的凉爽剂包合物”,且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该包合物可用于烟草产品的技术启示。吸烟制品长时间储存后烟嘴外表面上的非挥发性凉爽剂组合物由于扩散效应容易向烟嘴内部迁移,是本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且环糊精包合技术能够增加小分子物质的稳定性、调节小分子物质的释放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对比文件2公开的凉爽剂包合物能够增加凉爽剂的稳定性,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的表面迁移。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1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对比文件3也给出了结合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与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凉爽剂的蒸汽压为在25摄氏度时小于大约8.5Pa;(2)凉爽剂是与环糊精形成的包合物,用于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表面迁移,其中区别(1)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区别(2)则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相同,从而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14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凉爽剂由选自下组的至少一种凉爽剂组成:包含酰胺的化合物和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将权利要求11合并入权利要求1、14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3,并相应修改了部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内容如下:
“1. 一种吸烟制品,其包括:
具有外表面的烟嘴;和
设置在烟嘴外表面上的凉爽剂包合物以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的表面迁移,其中凉爽剂包合物包含环糊精和非挥发性凉爽剂,其中所述凉爽剂由选自下组的至少一种凉爽剂组成:包含酰胺的化合物和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所述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具有结构(III):
其中R3为C1-C6直链或支链烷基或烷氧基,或
其中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具有以下结构(III-A):
或其中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具有以下结构(III-C):
”
“13. 为在吸烟制品的烟嘴上提供稳定的清凉感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在烟嘴上包括环糊精包合物,其中凉爽剂包合物包含环糊精和蒸汽压为在25摄氏度时小于大约8.5Pa的非挥发性凉爽剂,其中所述包合物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表面迁移,
其中所述凉爽剂由选自下组的至少一种凉爽剂组成:包含酰胺的化合物和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所述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具有结构(III):
其中R3为C1-C6直链或支链烷基或烷氧基,或
其中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具有以下结构(III-A):
或其中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具有以下结构(III-C):
”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4排除了对比文件1公开的凉爽剂。其次,对比文件1和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解决了非挥发性凉爽剂化合物从烟嘴表面迁移到吸烟制品内部的问题,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认识到或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没有建议本发明的目的,即提高稳定性。此外,对比文件l中没有建议在载体和次级凉爽剂之间形成包合物。关于合议组所声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通过使用环糊精包合物来提高小分子稳定性,这通常适用的是涉及挥发性的稳定性,而不是迁移到烟嘴的内部。相比于单用凉爽剂,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使得香烟整体更稳定,根据本申请的实施例,具有包合的凉爽剂的香烟至少6个月是稳定的。包合的凉爽剂保持在烟嘴表面并且可以被评审小组检测出来,在未包合的情况下,凉爽剂迁移到吸烟制品的内部。在所引用的对比文献中没有建议凉爽剂在吸烟制品的外表面的位置的稳定性可以通过用环糊精包合而改善。对比文件2解决了口香糖所存在的问题,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计能够防止口香糖基质软化的物质也同样能防止凉爽剂从烟嘴表面迁移到吸烟制品内部。因此,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建议凉爽剂包合物将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并且具有防止凉爽剂从烟嘴表面迁移到吸烟制品内部的技术效果。据此认为全部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于2014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46-48,50-51段、说明书附图图1;2015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45,49段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该区别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吸烟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清凉剂组合物,具体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一第7页第2段):在制造本发明的烟草产品中,清凉化合物可以下列形式加以应用,如清凉剂组合物、清凉化合物或被加入于惰性的或含有终端组合物的其他活性成分的载体中的组合物。许多的载体物质可以被应用,包括,例如,极性溶剂、油脂、肪脂、精细分离的固体、麦芽糖糊精、环状糊精、胶体、天然的和合成的树脂及任何已知的作为这类组合物的载体物质。清凉化合物是以任何传统方式被直接应用到烟草上,如喷洒、刷擦或注射的方式。当应用到抽烟用的可燃烧纸张、叶状包装纸或滤嘴时,清凉化合物可以被喷洒或刷擦。实施例18-19中,将10微升和20微升的1%溶于三醋精的单薄荷醇基丁二酸盐溶液以薄层的型式加以分布,利用一种软毛刷子涂于由印尼市场上买来的不同型式的kretek香烟的滤嘴尖端纸张嘴端的三分之一上。本发明还涉及一种由单薄荷醇基丁二酸盐、单薄荷醇基丁二酸盐的碱金属盐类、单薄荷醇基丁二酸盐的碱土金属盐类和相关的混合物中挑选而得的初级清凉剂,与至少一个二级清凉成分的结合。与初级清凉剂结合的二级清凉剂成分包括薄荷醇、羧酰胺、缩酮、乙酸薄荷醇醋、乳酸薄荷醇醋、3-薄荷醇氧基丙烷-1,2-二醇和相关的混合物,其中羧酰胺二级清凉剂选自在专利文献WO93/23005中公开的、结构式为N-取代-对-薄荷烷-3-甲酰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N-取代-对-薄荷烷-3-甲酰胺清凉剂为非挥发性凉爽剂。
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其通过软毛刷子将清凉剂组合物涂于香烟滤嘴尖端纸张嘴端的三分之一上,从而该香烟作为吸烟制品包括具有外表面的烟嘴和设置在烟嘴外表面上的清凉剂组合物,该清凉剂组合物包含酰胺类的非挥发性的清凉成分,同时还可加入环糊精作为载体。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凉爽剂还可选自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该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具有结构(III)、结构(III-A)、或结构(III-C);(2)前者使用包含环糊精和非挥发性凉爽剂的凉爽剂包合物以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的表面迁移而后者使用包含环糊精作为载体和非挥发性清凉剂的组合物。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选择合适的凉爽剂以及如何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的表面迁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提供基本上类似于由薄荷醇提供的感觉的组合物,并具体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6段-第7页倒数第2段、第13页第3段、第15页第5段):该清凉组合物可用于包括雪茄、香烟、烟斗烟草、嚼烟和鼻烟、烟草滤嘴,特别是香烟过滤嘴烟草制剂;该组合物可以包括一种或多种清凉剂,其中清凉剂可以是任何已知为清凉剂的化合物和组合物。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结构(Ⅲ)如下所示,
其中n代表1-10的整数。而权利要求11中包含薄荷烷氧基并与直链或支链烷基或烷氧基的R3组合而成的化合物结构,例如Ⅲ-A型皆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清凉剂,将其应用于烟嘴表面为用户提供清凉的感官刺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的常规选择。
包含薄荷烷氧基的清凉剂化合物的结构(Ⅳ)如下所示:
其中R6代表氢原子、直链或支化的烷基或烯基基团、或者直链或支化的羟基烷基基团。由于R6可代表为直链的羟基烷基基团,且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段),优选的清凉剂具体包括,乳酸薄荷酯(即结构为Ⅲ-C的薄荷基甲基醚)。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1),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作为香烟过滤嘴上的凉爽剂使用,从而对比文件3也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入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该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作为对比文件1中的凉爽剂。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提高香味释放的凉爽剂/环糊精包合物,并具体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0-52行):具有生理凉爽效果的凉爽剂可在例如,食品、饮料、化妆品、烟草产品等领域使用。在分子水平下通过将凉爽剂3-1-薄荷氧基丙基-1,2-二醇包合于环糊精中制备包合物,并将该凉爽剂包合物添加至口香糖中,当口香糖被咀嚼时,凉爽剂包合物逐渐溶解并释放凉爽剂3-1-薄荷氧基丙基-1,2-二醇。该凉爽剂包合物伴随着开始的风味效果提供一峰值清凉感,且在在后的咀嚼阶段也不会减少清凉感。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包含环糊精和非挥发性凉爽剂的凉爽剂包合物”,虽然在对比文件2中的凉爽剂包合物主要用于口香糖中,但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该包合物可用于烟草产品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凉爽剂包合物应用于属于烟草产品领域的对比文件1。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的表面迁移”,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对于经过了长时间陈化储存后的吸烟制品,其烟嘴外表面上通过喷洒或刷擦涂覆的非挥发性凉爽剂组合物由于扩散效应容易向烟嘴内部迁移,该点是本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虽然对比文件2未明确公开凉爽剂包合物可解决该技术问题,但环糊精包合技术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该技术通过适宜的方法将小分子物质包藏于环糊精分子的空穴结构内,从而增加小分子物质的稳定性、调节小分子物质的释放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对比文件2公开的凉爽剂包合物由于通过环糊精包合凉爽剂能够增加凉爽剂的稳定性,进而能够实现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的表面迁移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解决如何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的表面迁移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想到使用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凉爽剂,并结合对比文件2将该凉爽剂制备为凉爽剂包合物结合入对比文件1中而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凉爽剂组合物。也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对比文件1、2中公开的,结构式为N-取代-对-薄荷烷-3-甲酰胺、无环叔和仲羧酰胺类以及3-1-薄荷氧基丙基-1,2-二醇等凉爽剂的蒸汽压力在25摄氏度时小于大约8.5Pa。此外,为了防止凉爽剂的挥发并利于存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有合适蒸汽压的凉爽剂,而该权利要求2中的蒸汽压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段-第10页第1段):与初级清凉剂结合的二级清凉剂成分包括薄荷醇、羧酰胺、缩酮、乙酸薄荷醇酯、乳酸薄荷醇酯、3-薄荷醇氧基丙烷-1,2-二醇和相关的混合物,其中羧酰胺二级清凉剂选自在专利文献WO93/23005中公开的、结构式为下式所示的N-取代-对-薄荷烷-3-甲酰胺,
R’独立时是氢或含不超过25个碳原子的脂肪基团;R’’独立时是羧基或含不超过25个碳原子的脂肪基团,“脂肪”一词的意义在于包括任何直链、支链或单一的或芳香不饱和的环状基团,因此包括烷基、环烷基、链烯基、环状链烯基、炔基、羟基烷基、酰氧烷基、烷氧基、烷氧基烷基、氨基烷基、酰基氨基烷基、羧基烷基和类似的结合体,当R’和R’’是脂肪基团时,典型的R’和R’’是甲基、乙基、丙基、丁基、异丁基、正癸基、环丙基、环已基、环戊基、环庚基甲基、2-羟乙基、3-羟正丙基、6-羟正已基、2-氨基乙基、2-乙酰氧基乙基、2-乙基羧乙基、4-羟丁-2-炔基、羧甲基等。当R’’是芳基时,典型的R’’是苯基、萘基、4-甲氧基苯基、4-羟苯基、4-甲基苯基、3-羟基-4-甲基苯基、4-氟苯基、4-硝基苯基、2-羟萘基、吡啶基等;当R’是氢时,R’’也可以是有最高达10个碳原子的芳香族自由基并且选自取代的苯基、苯烷基,取代的苯烷基、萘基、取代的萘基和吡啶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种N-取代-对薄荷烷-3-甲酰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包含酰胺的化合物具有式(Ⅰ-B)结构为已知的WS系列凉味剂中的WS-5,该凉味剂广泛应用在各种例如烟草产品领域中,将其选作凉味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凉爽剂可为N-取代-对薄荷烷-3-甲酰胺,其中当R’或R’’为乙基时,该包含酰胺的化合物即为N-乙基-p-薄荷烷-3-甲酰胺;此外,R’和R’’还可以为4-甲氧基苯基、吡啶基等,因此具体将含酰胺的化合物设为N-(4-甲氧基苯基)-p-薄荷烷甲酰胺、N-(2-(吡啶-2-基-)乙基)-3-p-薄荷烷甲酰胺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作出的常规选择;而3-(p-薄荷烷-3-甲酰胺基)醋酸乙醋、N-(乙氧基羰甲基)-p-薄荷烷-3-甲酰胺、N(4氰甲基苯基)-p-薄荷烷甲酰胺、N-(4-氨基羰基苯基)-p-薄荷烷皆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薄荷烷酰胺类清凉剂,将上述化合物选作用于吸烟制品的清凉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调整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3段):与初级清凉剂结合的二级清凉剂还可选自在专利文献WO93/23005中公开的,无环叔和仲酰酞胺类,具有如下的结构式:
其中当R’和R’’分开时,R’和R’’各自是氢、C1-C5烷基或C1-C8羟基烷基并且其碳原子的总数不超过8,但条件是R’是氢时,R’’(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Rl)也可以是不超过6个碳原子的烷基羧基烷基;Rl是氢或Cl-C5烷基;以及R2和R3各自是Cl-C5烷基但条件是Rl,R2和R3(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R2)一起的碳原子总数至少是5,最好是5-10个碳原子;以及当Rl是氢时,R2是C2-C5烷基和R3是C3-C5烷基并且R2和R3中至少有一个是支链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当R2和R3中至少有一个是支链时,另一个则是直链的(即其中Rl为C1-C6直链烷基;且每个R2为独立地选自由C1-C3直链或支链烷基组成的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R’和R’’各自是氢、Cl-C5烷基或Cl-C5羟基烷基并且其碳原子的总数不超过8个,而将其设为支链的烷基或支链/直链烷氧基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清凉剂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羧酰胺类清凉剂中,N-(2-羟乙基)-2-异丙基-2,3-二甲基丁酰胺为已知的FEMA4602清凉剂种类,也是本领域惯用于烟草产品中的化合物种类,因此具体将其结构选择用于吸烟制品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调整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第二种清凉剂还可选自在专利文献WO93/23005中公开的,无环叔和仲羧酰胺类,其中第二种清凉剂可选为N,2,3-三甲基-2-异丙基丁酰胺(即包含酰胺的化合物为2-异丙基-N,2,3-三甲基丁酰胺),从而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权利要求8中的其它类型的酰胺类清凉剂化合物也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种类,将其选择为用于吸烟制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如上文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段-第8页第1段、第13页第3段):可用于包括雪茄、香烟、烟斗烟草、嚼烟和鼻烟、烟草滤嘴,特别是香烟过滤嘴烟草制剂的清凉剂,可选择包括为:乳酸薄荷酯(即乳酸薄荷基醋)、琥珀酸单薄荷酯(即琥珀酸单薄荷酯)、1-薄荷基-3-羟基丁酸酯(即3-羟基丁酸薄荷基酯)、3-(1-薄荷氧基)丙-1,2-二醇(即3-1-薄荷烷氧基丙基-1,2-二醇)、p-薄荷烷-3,8-二醇(即p-薄荷烷-3,8-二醇)、3-(1-薄荷氧基)-乙-1-醇、薄荷基吡咯烷酮羧酸酯,清凉剂进一步还可以包括薄荷酮甘油缩酮、薄荷基甲基醚。而该权利要求中其它化合物皆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清凉剂种类,为了向用户提供凉爽的感官刺激,将上述清凉剂化合物用于烟嘴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包含环糊精和蒸汽压为在25摄氏度时小于大约8.5Pa的凉爽剂的环糊精凉爽剂包合物在吸烟制品的烟嘴的制备中的应用,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为在吸烟制品的烟嘴上提供稳定的清凉感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清凉剂组合物,具体公开内容参见上文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2、13所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凉爽剂的蒸汽压为在25摄氏度时小于大约8.5Pa;(2)凉爽剂是与环糊精形成的包合物,用于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表面迁移。此外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还存在区别技术特征(3)凉爽剂还可选自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该包含薄荷烷氧基的化合物具有结构(III)、结构(III-A)、或结构(III-C);(2)前者使用包含环糊精和非挥发性凉爽剂的凉爽剂包合物以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的表面迁移而后者使用包含环糊精作为载体和非挥发性清凉剂的组合物。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表面迁移及选择合适的凉爽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结构式为N-取代-对-薄荷烷-3-甲酰胺、无环叔和仲羧酰胺类凉爽剂的蒸汽压力在25摄氏度时小于大约8.5Pa。此外,为了防止凉爽剂的挥发并利于存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而需要选择具有合适蒸汽压的凉爽剂,而该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蒸汽压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其分别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两项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进一步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12、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凉爽剂,但该凉爽剂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该凉爽剂特别适用于香烟过滤嘴,从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凉爽剂用于吸烟制品烟嘴外表面上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结合入对比文件1中,使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凉爽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凉爽剂。
(2)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提及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是将非挥发性的凉爽剂设置在烟嘴外表面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伴随着香烟的长时间储藏陈化,该非挥发性的凉爽剂将由于扩散效应而从烟嘴表面向烟嘴内部迁移是本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了解对比文件1中同样也存在该技术问题。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的包合物主要用于口香糖中,也没有教导包合物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迁移,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包合物可用于吸烟制品,此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另一个目的是,防止挥发性凉爽剂味觉改变烟气提供的期望味觉体验,将传统通过气化传递清凉感的方式,改变成通过使用者手指、口腔接触而通过体液向使用者传递清凉感的方式,该方式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形成环糊精包合物,当使用者咀嚼口香糖而分泌体液时释放清凉剂向使用者传递清凉感是相同的,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清凉感传递方式,并实现了向使用者提供持续的生理清凉感。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而向其中寻找结合的动机。在此基础上,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凉爽剂释放是由于该凉爽剂分子不稳定易从含量高烟嘴外部区域向内而向含量低的烟嘴内部释放、或向外而向含量低的空气中释放,也即向烟嘴内部迁移或向空气中挥发,二者实际是基于相同的原理;而通过环糊精包合小分子物质可增加小分子物质的稳定性、调节小分子物质的释放度,进而含糊精包合凉爽剂能够使得凉爽剂更稳定而不易迁移或挥发。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凉爽剂包合物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由于通过环糊精包合了凉爽剂能够增加凉爽剂的稳定性,从而可以实现防止凉爽剂通过烟嘴的表面迁移的技术效果。
由此,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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