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及其的通信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及其的通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74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878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51281.8
申请日:2014-06-06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欣科
合议组组长:平彧
参审员:贺利良
国际分类号:H04L29/08,G05B19/418,G08C17/02,H04L12/28,G06K7/00,G06K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没有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51281.8,名称为“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及其的通信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917145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06日。驳回决定的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所述设备编号包括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家用电器的生产信息和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中的至少两个,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用于对所述家用电器进行分类,所述家用电器的生产信息用于记录所述家用电器的信息,所述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用于对所述家电进行防伪验证;所述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包括以随机方式生产成的随机码,或者,通过对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和/或生产信息进行哈希计算生成所述防伪信息,其中,对生成所述防伪信息的算法进行保密,且不同品类的家用电器在不同的时间采用不同的算法。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8-10分别相对应于权利要求1-3,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一个家用电器,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包括第一通信模块,其中,每个家用电器具有对应的设备编号;
终端设备,所述终端设备包括第二通信模块,所述终端设备通过所述第二通信模块与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进行通信,所述终端设备用于根据所述家用电器的设备编号对所述设备编号对应的家用电器进行控制,其中,所述设备编号包括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家用电器的生产信息和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中的至少两个,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用于对所述家用电器进行分类,所述家用电器的生产信息用于记录所述家用电器的信息,所述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用于对所述家电进行防伪验证;
其中,所述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包括以随机方式生产成的随机码,或者,通过对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和/或生产信息进行哈希计算生成所述防伪信息,其中,对生成所述防伪信息的算法进行保密,且不同品类的家用电器在不同的时间采用不同的算法。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包括厂家信息、品牌信息、类别信息或型号信息中的一个或多个。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电器的生产信息包括硬件版本、电控软件版本、生产日期、生产批次、性能参数、指导零售价或描述信息中的一个或多个。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所述设备编号存储在所述家用电器的电控芯片或射频芯片内。
5.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所述设备编号以二维码形式提供于所述家用电器的说明书上和/或粘贴于所述家用电器之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所述二维码表面覆盖有可去除遮挡物。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还包括:
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装置用于显示所述设备编号和/或根据所述设备编号生成的二维码。
8. 一种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的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包括终端设备和至少一个家用电器,包括以下步骤:
所述终端设备与所述至少一个家用电器进行通信;
所述终端设备根据设备编号对所述设备编号对应的家用电器进行控制,其中,所述设备编号包括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家用电器的生产信息和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中的至少两个,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用于对所述家用电器进行分类,所述家用电器的生产信 息用于记录所述家用电器的信息,所述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用于对所述家电进行防伪验证;
其中,所述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包括以随机方式生产成的随机码,或者,通过对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和/或生产信息进行哈希计算生成所述防伪信息,其中,对生成所述防伪信息的算法进行保密,且不同品类的家用电器在不同的时间采用不同的算法。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的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包括厂家信息、品牌信息、类别信息或型号信息中的一个或多个。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的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电器的生产信息包括硬件版本、电控软件版本、生产日期、生产批次、性能参数、指导零售价或描述信息中的一个或多个。”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记载了“每个家用电器都各自拥有一个唯一的编号”,以及“所述家用电器的编号为对应家用电器的蓝牙设备名称”,仅根据家用电器的蓝牙设备名称对家用电器进行编号,导致家用电器的设备编号较为简单,存在不同家用电器具有相同编码的可能,无法对多个家用电器进行准确地区分。而本申请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为采用单一元素的设备编码方式简单,存在不同家用电器具有相同编码的问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提供了根据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家用电器的生产信息和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中的至少两个生成设备编号的方法,通过多种不同的信息进行设备编码,提高了设备编码的复杂度,可以确保家用电器的设备编号的唯一性。本申请还通过对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和/或生产信息进行哈希计算生成防伪信息,提高设备编号的安全性,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和教导防伪信息的内容,也没有公开对品类信息和/或生产信息进行哈希计算生成防伪信息,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教导和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用于对家用电器进行分类的品类信息、用于记录家用电器信息的生产信息和用于对家电进行防伪验证的防伪信息均属于家用电器的常见标识信息,通过多个常见标识信息的组合生成唯一编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这种唯一编码提高了设备编码的复杂度,但是这种复杂度仅仅是多种常见设备标识信息的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的,对比文件1记载了每个家用电器各自拥有一个唯一的编号,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如何确保编号的唯一,但是为了实现家用电器编码的唯一,对家用电器多个常见标识信息的组合生成唯一编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所述设备编号包括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家用电器的生产信息和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中的至少两个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2)防伪信息包括以随机方式生产成的随机码,或者,通过对其它相关信息进行哈希计算生成防伪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安全相关的算法进行保密且不同类别的设备在不同时间采用不同的算法来避免算法被破解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记载如何提高设备编号的安全性,但是为了提高设备编号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上述惯用手段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性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917145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06日。
1、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电器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0]-[0026]段,附图1,2):每个家用电器都各自拥有一个唯一的编号(即每个家用电器具有对应的设备编号),第一发送模块202将查看请求通过电子装置的蓝牙模块21(即终端设备包括第二通信模块)发送至各个家用电器(即终端设备通过所述第二通信模块与至少一个家用电器进行通信),家用电器将获取的状态信息通过其蓝牙模块10(即至少一个家用电器的第一通信模块)发送至电子装置,第二接收模块203通过电子装置的蓝牙模块21接收各个家用电器发送的状态信息,并获取各个家用电器的编号,第二发送模块204将各个家用电器的编号以及该编号对应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手机,并接受手机对家用电器的控制(即终端设备用于根据家用电器的设备编号对设备编号对应的家用电器进行控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述设备编号包括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家用电器的生产信息和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中的至少两个,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用于对所述家用电器进行分类,所述家用电器的生产信息用于记录所述家用电器的信息,所述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用于对所述家电进行防伪验证;所述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包括以随机方式生产成的随机码,或者,通过对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和/或生产信息进行哈希计算生成所述防伪信息,其中,对生成所述防伪信息的算法进行保密,且不同品类的家用电器在不同的时间采用不同的算法。
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家用电器设备编号的唯一性及安全性。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通过电子装置转发指定编号的家用电器的状态信息以及用以控制指定编号的家用电器的控制指令,来实现对指定编号的家用电器进行远程控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远程控制家用电器的开启和关闭的功能。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家用电器1都各自拥有一个唯一的编号,用于识别该若干个家用电器1。该编号可作为对应家用电器1的蓝牙设备名称”,以及“家用电器的编号为对应家用电器的蓝牙设备名称”,但是对比文件1未记载该编号是如何生成的,更未记载如何确保该编号是唯一的、安全的,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不同,其并不涉及如何确保家用电器的编号唯一性及安全性这一技术问题,进而不能给出需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以及如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教导。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采用以上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其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采用了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的有益效果:提高了设备编码的复杂度以及保密性,有效确保了家用电器编号的唯一性和安全性,使得终端能正确地区分各个家用电器,以保证对家用电器的正确控制。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7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8-10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家用电器的通信系统的通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电器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0]-[0026]段,附图1,2):每个家用电器都各自拥有一个唯一的编号(即每个家用电器具有对应的设备编号),第一发送模块202将查看请求通过电子装置的蓝牙模块21发送至各个家用电器(即终端设备与至少一个家用电器进行通信),家用电器将获取的状态信息通过其蓝牙模块10发送至电子装置,第二接收模块203通过电子装置的蓝牙模块21接收各个家用电器发送的状态信息,并获取各个家用电器的编号,第二发送模块204将各个家用电器的编号以及该编号对应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手机,并接受手机对家用电器的控制(即终端设备用于根据家用电器的设备编号对设备编号对应的家用电器进行控制)。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述设备编号包括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家用电器的生产信息和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中的至少两个,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用于对所述家用电器进行分类,所述家用电器的生产信息用于记录所述家用电器的信息,所述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用于对所述家电进行防伪验证;所述家用电器的防伪信息包括以随机方式生产成的随机码,或者,通过对所述家用电器的品类信息和/或生产信息进行哈希计算生成所述防伪信息,其中,对生成所述防伪信息的算法进行保密,且不同品类的家用电器在不同的时间采用不同的算法。
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8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家用电器设备编号的唯一性及安全性。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通过电子装置转发指定编号的家用电器的状态信息以及用以控制指定编号的家用电器的控制指令,来实现对指定编号的家用电器进行远程控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远程控制家用电器的开启和关闭的功能。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家用电器1都各自拥有一个唯一的编号,用于识别该若干个家用电器1。该编号可作为对应家用电器1的蓝牙设备名称”,以及“家用电器的编号为对应家用电器的蓝牙设备名称”,但是对比文件1未记载该编号是如何生成的,更未记载如何确保该编号是唯一的、安全的,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不同,其并不涉及如何确保家用电器的编号唯一性及安全性这一技术问题,进而不能给出需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以及如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教导。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采用以上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其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采用了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的有益效果:提高了设备编码的复杂度以及保密性,有效确保家用电器编号的唯一性和安全性,使得终端能正确地区分各个家用电器,以保证对家用电器的正确控制。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基于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9-10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6月06日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6月0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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