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车辆拖动系统和车辆检查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36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519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18927.7
申请日:2014-08-22
复审请求人:清华大学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益芝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赵鹏
国际分类号:B65G37/00(2006.01);;B65G49/00(2006.01);;G01V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决定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18927.7,名称为“车辆拖动系统和车辆检查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清华大学和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2图(第1-13页),2014年09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8段(第1-33页)和2017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6542580B1,公告日为2003年04月01日;
对比文件2:US3681805A,公开日为1972年08月08日;
对比文件3:CN200956017Y,公告日为2007年10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检查系统,包括:
检查通道;
设置在检查通道中的车辆拖动系统,该车辆拖动系统包括沿拖动车辆的方向依次排列的第一拖动装置和第二拖动装置,在拖动车辆的方向上,所述第一拖动装置设置在所述第二拖动装置的上游并且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设有间隔部分,使得在拖动车辆的方向上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间隔开预定距离;以及
射线检查系统,其中所述射线检查系统的射线的至少一部分的路径穿过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所述间隔部分,
射线检查系统包括:
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上方和下方中的一方的第一射线源,以及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上方和下方中的另一方的用于接收第一射线源发出并穿过被检查车辆的射线的第一探测器,平台设置在所述间隔部分,所述平台具有缝隙,使得在从第一射线源到第一探测器之间的射线路径上无遮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射线检查系统还包括:
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在与上下方向和拖动车辆的方向大致垂直的横向方向上的一侧的第二射线源,以及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横向方向上的另一侧的用于接收第二射线源发出并穿过被检查车辆的射线的第二探测器,其中
第一射线源和第二射线源是X射线加速器或X光机,或
第一射线源和第二射线源中的一个是X射线加速器,并且第一射线源和第二射线源中的另一个是X光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射线检查系统包括:
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上方和下方中的一方的第一射线源,以及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上方和下方中的另一方的用于接收第一射线源发出并穿过被检查车辆的射线的第一探测器,其中
第一射线源是X射线加速器或X光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射线检查系统包括:
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在与上下方向和拖动车辆的方向大致垂直的横向方向上的一侧的第二射线源,以及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横向方向上的另一侧的用于接收第二射线源发出并穿过被检查车辆的射线的第二探测器,其中
第二射线源是X射线加速器或X光机。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过渡装置,该过渡装置用于在车辆从第一拖动装置向第二拖动装置运动时支撑车辆。
6. 根据权利要求2、3或5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设置在检查通道的地面附近的直线型臂架结构,第一探测器设置在直线型臂架结构上;并且
至少所述直线型臂架结构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地面附近。
7.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U型臂架结构,该U型臂架结构包括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和两个从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的两端向上延伸的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设置在检查通道的地面附近,第一探测器设置在大 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和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上;并且
至少所述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地面附近,
第一射线源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上方。
8. 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L型臂架结构,该L型臂架结构包括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和从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的端部向上延伸的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设置在检查通道的地面附近,第二探测器设置在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和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上;并且
至少所述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地面附近。
9. 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倒L型臂架结构,该倒L型臂架结构包括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和从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的端部向下延伸的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设置在检查通道的上方,第二探测器设置在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和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过渡装置,该过渡装置用于在车辆从第一拖动装置向第二拖动装置运动时支撑车辆,
其中直线型臂架结构设置在过渡装置下方。
11.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过渡装置,该过渡装置用于在车辆从第一拖动装置向第二拖动装置运动时支撑车辆;
其中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设置在过渡装置下方。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车辆在第一模式、第二模式或第三模式下通过检查通道,
在第一模式下,车辆白行通过检查通道,并且射线检查系统对 车辆不进行检查,
在第二模式下,车辆自行通过检查通道,并且射线检查系统采用低于第一预定值的剂量对车辆进行检查,以及
在第三模式下,车辆拖动系统拖动车辆通过检查通道,并且射线检查系统采用大于或等于第二预定值的剂量对车辆进行检查。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在第一模式和第二模式下,车辆的至少一侧的车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上驶过,或车辆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旁边的道路上驶过。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第二拖动装置中的至少一个包括细长牵引件,以及与细长牵引件连接的推动件,该推动件用于推动车辆的车轮,使车辆行进而通过检查通道。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第二拖动装置中的至少一个包括两条链条,以及连接在两条链条之间的作为推动件的推动辊,该推动辊用于推动车辆的车轮,使车辆行进而通过检查通道。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第二拖动装置中的至少一个包括板链。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板链包括作为推动件的凸起,该推动件用于推动车辆的车轮,使车辆行进而通过检查通道。
18. 根据权利要求1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第二拖动装置中的至少一个通过车辆的至少一个车轮,使车辆行进而通过检查通道。
19. 根据权利要求14、15或17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推动件推动车辆的至少一个车轮,使车辆行进而通过检查通道。
20. 根据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车辆识别系统,用于识别车辆的类型,以根据车辆的类型采取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
2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车牌识别系统,用于识别车辆的车牌号。
22. 根据权利要求1至20中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底盘拍照系统,用于对车辆的底盘进行拍照。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底盘拍照系统安装在检查通道地面上或检查通道地面以下。
24. 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该车辆拖动系统还包括与第一拖动装置大致平行设置的第三拖动装置,使得第一拖动装置和第三拖动装置分别驱动车辆的左右车轮。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该第三拖动装置的靠近间隔部分的端部与第一拖动装置的靠近间隔部分的端部大致对齐。
2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细长牵引件是链条或板链。”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平台具有缝隙,使得在从第一射线源到第一探测器之间的射线路径上无遮挡。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6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公开,要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用于拖动车辆的”,为了避免权利要求的多引多的问题,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0,并对其中一些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第一输运部分24和第二输运部分26不直接作用小车,而是驱动平台移动;由于使用平台运输车辆,所以没有必要在平台上设置间隔,让射线穿过。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车辆拖动系统,也没有公开车辆拖动系统为配合射线检查系统设置的间隔部分。对比文件2属于车辆清洗领域,与本申请不属于相同的领域,而且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间隔部分”和“缝隙”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运输部分24和第二运输部分26驱动小车平台34移动,从而对小车平台上的车辆进行运输,因此公开了技术特征“用于拖动车辆”;对比文件1记载了:第一运送装置24和第二运送装置26均可拆卸的与支架12的基座19相连(即两者之间存在间隔部分),并且通过附图3也能明确得出两运送装置之间设有间隔部分;在从射线源到探测器之间的射线路径上一般会尽量避免被其他物品遮挡从而避免对扫描图像造成干扰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中从射线源到探测器路径上因为平台的存在会造成遮挡从而可能对扫描获得的图像造成不良影响时,容易想到在平台上设置缝隙,使得在从第一射线源到第一探测器之间的射线路径上无遮挡,从而能够获得较好的扫描图像,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7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位于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射线路径被遮挡。在从射线源到探测器之间的射线路径上一般会设置准直器进行准直然后到达探测器,并且在该路径上一般会尽量避免遮挡从而避免对扫描图像造成干扰影响,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1也存在从射线源到探测器路径上因为平台的存在会造成遮挡从而可能对扫描获得的图像造成不良影响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通过前后设置的具有间隔部分的两个拖动装置来避免清洗路径的遮挡,因而在对比文件1拖动装置上的输送平台面临对射线路径的遮挡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拖动装置等输送驱动结构替换对比文件1中拖动装置及输送平台组成的输送驱动结构,从而使得在拖动装置的间隔部分具有用于支撑车辆的辊子122、124,其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平台,两个辊子之间具有缝隙,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是使得清洗路径无遮挡,与其在本申请中使得射线路径无遮挡实质是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7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公开,要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虽然涉及车辆清洗,但是其实质上是车辆的拖动输送系统的应用,因此,其和本申请同属于车辆拖动输送领域。且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第122段记载,本申请的拖动装置可以采用洗车机行业中的拖动装置。所以对比文件2对本申请的技术启示不存在领域上的障碍。从公开的技术内容来看,其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与本申请中的作用实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具有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从属权利要求12、21-23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车辆识别系统与射线检查系统通信,根据车辆的类型、车辆的牌照号以及射线检查系统收集的数据,采用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对比文件1教导射线照射和探测器检测的技术方案,没有教导使用车牌识别系统识别车辆的车牌号和使用底盘识别系统扫描车辆的底盘识别车辆的类型,因而没有公开车辆识别系统,也就没有公开车辆识别系统与射线检查系统通信,根据车辆的类型、车辆的牌照号以及射线检查系统收集的数据,采用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对比文件2、3也都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3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3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车辆进行检查时,采用多种模式进行不同的检查,例如在某种模式下不对车辆检查,在某种模式下对车辆检查,或者在射线检查系统的剂量低于或高于某个预定值时才对车辆检查,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检查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包括车辆识别系统,通过支柱调节高度以对不同高度的车辆进行射线检测,例如用于检测较高车辆,如SUV(参见第6栏第45-53行),即隐含公开其可以识别车辆的类型,以及根据车辆的类型采取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由于车牌、底盘通常包含车辆型号的重要信息,通过对其识别车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常识选择车牌识别系统、底盘拍照系统对车辆进行识别,并通过车辆识别系统与射线检查系统通信,根据车辆的不同型号采用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3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公开,要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其给出了两个技术教导,一是对车辆类型进行识别,二是根据识别结果,即车辆的类型采用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尽管其没有公开车辆类型的具体识别方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车牌以及底盘包含车辆型号信息,因而通过识别车牌和对底盘拍照来采集车辆型号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为了将车辆识别系统的信息传递到射线检查系统以采用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将上述两者进行通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还是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包括车辆识别系统与射线检查系统通信,根据车辆的类型、车辆的牌照号以及射线检查系统收集的数据,采用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使用车牌识别系统识别车辆的车牌号和使用底盘识别系统扫描车辆的底盘识别车辆的类型,因而没有公开车辆识别系统,也就没有公开车辆识别系统与射线检查系统通信,根据车辆的类型、车辆的牌照号以及射线检查系统收集的数据,采用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对比文件2、3也都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车辆识别系统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22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检查系统,包括:
检查通道;
设置在检查通道中的车辆拖动系统,该车辆拖动系统包括沿拖动车辆的方向依次排列的用于拖动车辆的第一拖动装置和第二拖动装置,在拖动车辆的方向上,所述第一拖动装置设置在所述第二拖动装置的上游并且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设有间隔部分,使得在拖动车辆的方向上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间隔开预定距离;以及
射线检查系统,其中所述射线检查系统的射线的至少一部分的路径穿过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所述间隔部分,
射线检查系统包括:
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上方和下方中的一方的第一射线源,以及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上方和下方中的另一方的用于接收第一射线源发出并穿过被检查车辆的射线的第一探测器,平台设置在所述间隔部分,所述平台具有缝隙,使得在从第一射线源到第一探测器之间的射线路径上无遮挡;
其中,车辆在第一模式、第二模式或第三模式下通过检查通道,
在第一模式下,车辆自行通过检查通道,并且射线检查系统对车辆不进行检查,
在第二模式下,车辆自行通过检查通道,并且射线检查系统采用低于第一预定值的剂量对车辆进行检查,以及
在第三模式下,车辆拖动系统拖动车辆通过检查通道,并且射线检查系统采用大于或等于第二预定值的剂量对车辆进行检查,其中在第一模式和第二模式下射线检查系统收集关于车辆的数据;
所述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车辆识别系统,用于识别车辆的类型,车辆识别系统包括:车牌识别系统,用于识别车辆的车牌号;和底盘拍 照系统,用于对车辆的底盘进行拍照,车辆识别系统与射线检查系统通信;其中车辆识别系统配置成:
通过底盘拍照系统扫描车辆的底盘;
基于车辆的底盘的所述扫描识别车辆的类型;
识别车辆的车牌号;以及
根据车辆的类型、车辆的拍照号以及射线检查系统收集的数据,采用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射线检查系统还包括:
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在与上下方向和拖动车辆的方向大致垂直的横向方向上的一侧的第二射线源,以及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横向方向上的另一侧的用于接收第二射线源发出并穿过被检查车辆的射线的第二探测器,其中
第一射线源和第二射线源是X射线加速器或X光机,或
第一射线源和第二射线源中的一个是X射线加速器,并且第一射线源和第二射线源中的另一个是X光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射线检查系统包括:
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上方和下方中的一方的第一射线源,以及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上方和下方中的另一方的用于接收第一射线源发出并穿过被检查车辆的射线的第一探测器,其中
第一射线源是X射线加速器或X光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射线检查系统包括:
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在与上下方向和拖动车辆的方向大致垂直的横向方向上的一侧的第二射线源,以及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横向方向上的另一侧的用于接收第二射线源发出并穿过 被检查车辆的射线的第二探测器,其中
第二射线源是X射线加速器或X光机。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过渡装置,该过渡装置用于在车辆从第一拖动装置向第二拖动装置运动时支撑车辆。
6.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设置在检查通道的地面附近的直线型臂架结构,第一探测器设置在直线型臂架结构上;并且
至少所述直线型臂架结构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地面附近。
7.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U型臂架结构,该U型臂架结构包括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和两个从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的两端向上延伸的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设置在检查通道的地面附近,第一探测器设置在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和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上;并且
至少所述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地面附近,
第一射线源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上方。
8. 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L型臂架结构,该L型臂架结构包括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和从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的端部向上延伸的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设置在检查通道的地面附近,第二探测器设置在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和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上;并且
至少所述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地面附近。
9. 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倒L型臂架结构,该倒L型臂架结构包括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和从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的端部向下延伸的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大致水平 的臂架结构设置在检查通道的上方,第二探测器设置在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和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过渡装置,该过渡装置用于在车辆从第一拖动装置向第二拖动装置运动时支撑车辆,
其中直线型臂架结构设置在过渡装置下方。
11.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还包括:
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过渡装置,该过渡装置用于在车辆从第一拖动装置向第二拖动装置运动时支撑车辆;
其中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设置在过渡装置下方。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在第一模式和第二模式下,车辆的至少一侧的车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上驶过,或车辆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旁边的道路上驶过。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第二拖动装置中的至少一个包括细长牵引件,以及与细长牵引件连接的推动件,该推动件用于推动车辆的车轮,使车辆行进而通过检查通道。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第二拖动装置中的至少一个包括两条链条,以及连接在两条链条之间的作为推动件的推动辊,该推动辊用于推动车辆的车轮,使车辆行进而通过检查通道。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第二拖动装置中的至少一个包括板链。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板链包括作为推动件的凸起,该推动件用于推动车辆的车轮,使车辆行进而通过检查通道。
1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第二拖动装置中的至少一个通过车辆的至少一个车轮,使车辆行进而通过检查通道。
18.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推动件推动车辆的至少一个车轮,使车辆行进而通过检查通道。
19.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推动件推动车辆的至少一个车轮,使车辆行进而通过检查通道。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底盘拍照系统安装在检查通道地面上或检查通道地面以下。
21.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该车辆拖动系统还包括与第一拖动装置大致平行设置的第三拖动装置,使得第一拖动装置和第三拖动装置分别驱动车辆的左右车轮。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该第三拖动装置的靠近间隔部分的端部与第一拖动装置的靠近间隔部分的端部大致对齐。
23.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车辆检查系统,其中:
所述细长牵引件是链条或板链。”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22 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3页,2014年09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1-33页和2019 年04 月22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辆检查系统。
经查,对比文件1(US6542580B1,公告日为2003年04月01日)公开了一种车辆检查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67行至第9栏第67行、附图1-5):包括检查通道(图1、2);设置在检查通道中的车辆拖动系统,该车辆拖动系统包括沿拖动车辆的方向依次排列的第一拖动装置24和第二拖动装置26,拖动装置包括支撑板和辊28,在拖动车辆的方向上,所述第一拖动装置24设置在所述第二拖动装置26的上游并且所述第一拖动装置24和第二拖动装置26之间设有间隔部分,使得在拖动车辆的方向上所述第一拖动装置24和第二拖动装置26间隔开预定距离;以及射线检查系统10,其中所述射线检查系统10的射线18的至少一部分的路径穿过拖动装置24、26之间的间隔部分;射线检查系统10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24和第二拖动装置26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上方的射线源20(第5栏第51-67行),以及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24和第二拖动装置26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下方基座19中的用于接收射线源20发出并穿过被检查车辆的射线的探测器(第6栏第53-56行);以及射线源20是X射线加速器。对比文件1还包括车辆识别系统,通过支柱调节高度以对不同高度的车辆进行射线检测,例如用于检测较高车辆,如SUV(即隐含公开用于识别车辆的类型,以根据车辆的类型采取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参见第6栏第45-53行)。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平台设置在间隔部分,所述平台具有缝隙,使得在从第一射线源到第一探测器之间的射线路径上无遮挡;其中,车辆在第一模式、第二模式或第三模式下通过检查通道,在第一模式下,车辆自行通过检查通道,并且射线检查系统对车辆不进行检查,在第二模式下,车辆自行通过检查通道,并且射线检查系统采用低于第一预定值的剂量对车辆进行检查,以及在第三模式下,车辆拖动系统拖动车辆通过检查通道,并且射线检查系统采用大于或等于第二预定值的剂量对车辆进行检查,其中在第一模式和第二模式下射线检查系统收集关于车辆的数据;所述车辆识别系统包括车牌识别系统,用于识别车辆的车牌号;和底盘拍照系统,用于对车辆的底盘进行拍照,车辆识别系统与射线检查系统通信;其中车辆识别系统配置成:通过底盘拍照系统扫描车辆的底盘;基于车辆的底盘的所述扫描识别车辆的类型;识别车辆的车牌号;以及根据车辆的拍照号以及射线检查系统收集的数据,采用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位于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射线路径被遮挡;何种情况下对车辆进行检查以及通过何种手段对车辆进行识别并采用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
首先,在从射线源到探测器之间的射线路径上一般会设置准直器进行准直然后到达探测器,并且在该路径上一般会尽量避免遮挡从而避免对扫描图像造成干扰影响,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比文件1也存在从射线源到探测器路径上因为平台的存在会造成遮挡从而可能对扫描获得的图像造成不良影响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US3681805A,公开日为1972年08月08日)公开了一种车辆拖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2-68行,第4栏第21-37行,第5栏第49-60行,附图1,5-9):该车辆拖动系统包括沿拖动车辆的方向依次排列的第一拖动装置10和第二拖动装置12,第一拖动装置包括第一支撑板20、输送链16(链条为细长状),以及与输送链16连接的第一推动辊14,第一推动辊14围绕第一支撑板运行用于推动车轮沿第一支撑板运动,使车辆行进;第二拖动装置12包括第二支撑板34、输送链30(链条为细长状),以及与输送链30连接的第二推动辊28,该第二推动辊28围绕第二支撑板34运行用于推动车轮沿第二支撑板运动,该推动辊14、28连接在两链条之间,用于推动车辆的车轮使车辆行进。如图1所示,车辆可以从推动辊14转移到设置在第一、二拖动装置之间的辊子122、124,确保车辆移动到车轮清洗站。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通过前后设置的具有间隔部分的两个拖动装置来避免清洗路径的遮挡,因而在对比文件1拖动装置上的输送平台面临对射线路径的遮挡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拖动装置等输送驱动结构替换对比文件1中拖动装置及输送平台组成的输送驱动结构,从而使得在拖动装置的间隔部分具有用于支撑车辆的辊子122、124,其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平台,两个辊子之间具有缝隙,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是使得清洗路径无遮挡,与其在本申请中使得射线路径无遮挡实质是相同的。因此,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实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车辆进行检查时,采用多种模式进行不同的检查,例如在某种模式下不对车辆检查,在某种模式下对车辆检查,或者在射线检查系统的剂量低于或高于某个预定值时才对车辆检查,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检查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再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还包括车辆识别系统,通过支柱调节高度以对不同高度的车辆进行射线检测,例如用于检测较高车辆,如SUV(参见第6栏第45-53行),即隐含公开其可以识别车辆的类型,以及根据车辆的类型采取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由于车牌、底盘通常包含车辆型号的重要信息,通过对其识别车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常识选择车牌识别系统、底盘拍照系统对车辆进行识别,并通过车辆识别系统与射线检查系统通信,根据车辆的不同型号采用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CN200956017Y,公开日为2007年10月03日)公开了一种集装箱多重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7页第4行、附图1-3):所述射线检查系统包括:第一射线源1、前准直器2和第一阵列探测器4,还包括在与上下方向和拖动车辆的方向大致垂直的横向方向上的一侧的第二射线源1′,后准直器2′,以及设置在横向方向上的另一侧的用于接收第二射线源发出并穿过被检查车辆的射线的第二探测器4′,其中第一射线源和第二射线源是X射线加速器或X光机。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不同方位的两个射线源进行多方位检测,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以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在与上下方向和拖动车辆的方向大致垂直的横向方向上的一侧设置第二射线源,以及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横向方向上的另一侧的用于接收第二射线源发出并穿过被检查车辆的射线的第二探测器;同时将第一射线源和第二射线源中的一个设置为X射线加速器,并且第一射线源和第二射线源中的另一个设置为X光机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67行至第9栏第67行、附图1-5):射线检查系统10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24和第二拖动装置26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上方的射线源20(第5栏第51-67行),以及至少部分地设置在第一拖动装置24和第二拖动装置26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下方基部19中的用于接收射线源20发出并穿过被检查车辆的射线的探测器(第6栏第53-56行);以及射线源20是X射线加速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7页第4行、附图1-3):所述射线检查系统包括:第一射线源1、前准直器2和第一阵列探测器4,还包括在与上下方向和拖动车辆的方向大致垂直的横向方向上的一侧的第二射线源1′,后准直器2′,以及设置在横向方向上的另一侧的用于接收第二射线源发出并穿过被检查车辆的射线的第二探测器4′,其中第一射线源和第二射线源是X射线加速器或X光机。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不同方位的两个射线源进行多方位检测;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在与上下方向和拖动车辆的方向大致垂直的横向方向上的一侧设置第二射线源,以及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横向方向上的另一侧的用于接收第二射线源发出并穿过被检查车辆的射线的第二探测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67行至第9栏第67行、附图1-5):还包括设置在所述拖动装置24、26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传输平台34(即过渡装置),传输平台34用于在车辆从第一拖动装置24向第二拖动装置26运动时支撑车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67行至第9栏第67行、附图1-5):还包括:设置在检查通道的地面基座19附近的直线型框架12(即直线型臂架结构),第一探测器设置在直线型框架12的腿部部分14、16上(第6栏第53-56行);并且至少直线型框架12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地面附近。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或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67行至第9栏第67行、附图1-5):还包括U型臂架结构,该U型臂架结构包括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基座19)和两个从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的两端向上延伸的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框架12的腿部部分14、16),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设置在检查通道的地面附近,探测器设置在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和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上;并且至少所述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24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26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地面附近,射线源20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上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2或4,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67行至第9栏第67行、附图1-5):还包括:L型臂架结构,该L型臂架结构包括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基座19)和从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的端部向上延伸的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框架12的腿部部分14或者腿部部分16),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设置在检查通道的地面附近,探测器设置在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和大致垂直的臂架结构上;并且至少所述大致水平的臂架结构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之间的间隔部分的地面附近。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2或4,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7或8,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67行至第9栏第67行、附图1-5):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拖动装置24和所述第二拖动装置26之间的间隔部分的传输平台34(即过渡装置),传输平台34用于在车辆从第一拖动装置向第二拖动装置运动时支撑车辆(第8栏第35-55行),其中直线型臂架结构的基座19设置在传输平台34下方;其中大致水平的基座19设置在传输平台34下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和1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车辆进行检查时,采用多种模式进行不同的检查,对不同模式下车辆的通过方式进行具体限定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检查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4引用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辆拖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2-68行,第4栏第21-37行,第5栏第49-60行,附图1,5-9):该车辆拖动系统包括沿拖动车辆的方向依次排列的第一拖动装置10和第二拖动装置12,第一拖动装置包括第一支撑板20、输送链16(链条为细长状,即输送链16相当于第一细长牵引件),以及与输送链16连接的第一推动辊14,第一推动辊14围绕第一支撑板运行用于推动车轮沿第一支撑板运动,使车辆行进;第二拖动装置12包括第二支撑板34、输送链30(链条为细长状,即输送链30相当于第二细长牵引件),以及与输送链30连接的第二推动辊28,该第二推动辊28围绕第二支撑板34运行用于推动车轮沿第二支撑板运动,该推动辊14、28连接在两链条之间,用于推动车辆的车轮使车辆行进。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用两个间隔推动件推动车辆通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对推动件的类型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1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67行至第9栏第67行、附图1-5):所述第一拖动装置24和第二拖动装置26中的至少一个通过车辆的至少一个车轮,使车辆行进而通过检查通道。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2-68行,第4栏第21-37行,第5栏第49-60行,附图1,5-9):所述推动件14、28推动车辆的至少一个车轮,使车辆行进而通过检查通道;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用推动件推动车辆通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19均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0,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1-2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推动车辆运行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第三拖动装置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2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对推动件的类型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
权利要求1包括车辆识别系统与射线检查系统通信,根据车辆的类型、车辆的牌照号以及射线检查系统收集的数据,采用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使用车牌识别系统识别车辆的车牌号和使用底盘识别系统扫描车辆的底盘识别车辆的类型,因而没有公开车辆识别系统,也就没有公开车辆识别系统与射线检查系统通信,根据车辆的类型、车辆的牌照号以及射线检查系统收集的数据,采用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对比文件2、3也都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车辆识别系统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3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还包括车辆识别系统,通过支柱调节高度以对不同高度的车辆进行射线检测,例如用于检测较高车辆,如SUV(参见第6栏第45-53行)。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其可以识别车辆的型号,以及根据车辆的类型采取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两个技术教导,一是对车辆类型进行识别,二是根据识别结果,即车辆的类型采用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尽管其没有公开车辆类型的具体识别方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车牌以及底盘包含车辆型号信息,比如车牌不同的颜色分别代表小型汽车,大型车辆等,底盘号则包含车型号,代表不同类型的车辆,因而通过识别车牌和对底盘拍照来采集车辆型号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为了将车辆识别系统的信息传递到射线检查系统以采用相应的扫描检查策略,将上述两者进行通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23也不具备创造性。
因而,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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