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操作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的方法、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和实验室自动化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87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70803
优先权日:2015-05-22
申请(专利)号:201610336427.8
申请日:2016-05-20
复审请求人:豪夫迈·罗氏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梅
合议组组长:黄斌
参审员:陈辰
国际分类号:G01N35/00,G01N3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36427.8,名称为“操作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的方法、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和实验室自动化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豪夫迈·罗氏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5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024865A,公开日期为2014年09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操作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方法,其中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包括:
- 许多样品容器承载器(140),其中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适于承载一个或多个样品容器(145),其中所述样品容器(145)包括待通过许多实验室站(20,21,22)分析的样品,
- 运输机(110),其中所述运输机(100)适于支撑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其中所述运输机(110)包括许多转移位置(30,31,32),其中所述转移位置(30,31,32)分配到对应的实验室站(20,21,22),以及
- 驱动装置(120),其中所述驱动装置(120)适于移动所述运输机(110)上的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
其中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 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初始化期间,根据所述转移位置(30,31,32)预计算所述传输机(110)上的路线(40,41,42),以及
- 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所述初始化之后,控制所述驱动装置(120),使得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沿所述运输机(110)上的所述预计算的路线(40,41,42)移动;
其中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初始化期间,所述路线(40,41,42)在所述转移位置(30,31,32)之间预计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 使用提示性搜索算法、优选地为A*-算法或D*-算法,计算所述路线(40,41,42)。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 所述路线(40,41,42)计算成使得不同的路线(40,41,42)之间的许多交叉最小化。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 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初始化期间,位于所述传输机(110)上的缓冲区(50,51,52)分配到所述实验室站(20,21,22),其中等待通过所述实验室站(20,21,22)分析的样品在所述缓冲区(50, 51, 52)中缓冲。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
- 所述缓冲区(50,51,52)分配成使得所述预计算的路线(40,41,42)不与所述缓冲区(50,51,52)相交。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中,
- 样品容器承载器(140)进入到所述转移位置(30, 31, 32)上方的所述缓冲区(50,51,52)中,或者从所述转移位置(30, 31, 32)上方的所述缓冲区(50,51,52)移除。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 所述传输机(110)分割成逻辑域(111),其中在时间优先预留方案中,定位在预计算的路线(40’, 41’)上的可调整数量的逻辑域(111)预留用于待移动的样品容器承载器(140),其中样品容器承载器(140)在路线上移动,该路线包括逻辑域,该逻辑域以较高时间优先级预留用于其它样品容器承载器(140),停止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 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所述初始化之后,收集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操作数据,以及
- 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下一个初始化期间,根据所述操作数据附加地预计算所述路线(40,41,42)。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
- 所述操作数据包括关于所述路线(40,41,42)上的交通量的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
- 预计算所述路线(40, 41, 42)的步骤包括根据所述交通量确定分配到所述路线(40, 41, 42)的许多通道。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 使用所述转移位置(30,31,32),样品,和/或样品容器(145),和/或样品容器承载器(140)传输到所述实验室站(20,21,22)/从所述实验室(20,21,22)传输。
12. 一种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其包括:
- 许多样品容器承载器(140),其中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适于承载一个或多个样品容器(145),其中所述样品容器(145)包括待通过许多实验室站(20,21,22)分析的样品,
- 运输机(110),其中所述运输机(100)适于支撑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其中所述运输机(110)包括许多转移位置(30,31,32),其中所述转移位置(30,31,32)分配到对应的实验室站(20,21,22),
- 驱动装置(120),其中所述驱动装置(120)适于移动所述运输机(110)上的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以及
- 控制单元(150),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50)适于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初始化期间根据所述转移位置(30,31,32)预计算路线(40,41,42),以及控制所述驱动装置(120),使得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所述初始化之后,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沿所述预计算的路线(40,41,42)移动,其中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初始化期间,所述路线(40,41,42)在所述转移位置(30,31,32)之间预计算。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
- 其中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包括至少一个磁性有源装置(141)、优选地为至少一个永久磁铁,
- 其中所述驱动装置(120)包括在所述传输机(110)下方固定布置成行和列的许多电磁致动器,所述电磁致动器适于将磁力施加到所述容器承载器(140),并且
-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50)适于激活所述电磁致动器,使得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沿所述预计算的路线(40,41,42)移动。
14. 一种实验室自动化系统(10),其包括:
- 许多实验室站(20,21,22)、优选地为预分析的、分析的和/或后分析的站,以及
-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所不同的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其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2-7,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7,11-12也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8-10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所不同的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其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5、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新颖性。6、权利要求15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申请人豪夫迈?罗氏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移动是逐步确定的,而本申请中转移位置的路线是预先计算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解决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的初始化期间,所述路线是在所述转移位置之间预计算。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上述改进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其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2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完全对应,基于与在前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中实验室站的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而该权利要求包括的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修改涉及: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8-9的特征加入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0中,删除了上述权利要求8-9,并重新编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0内容如下:
“1. 一种操作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方法,其中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包括:
- 许多样品容器承载器(140),其中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适于承载一个或多个样品容器(145),其中所述样品容器(145)包括待通过许多实验室站(20,21,22)分析的样品,
- 运输机(110),其中所述运输机(100)适于支撑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其中所述运输机(110)包括许多转移位置(30,31,32),其中所述转移位置(30,31,32)分配到对应的实验室站(20,21,22),以及
- 驱动装置(120),其中所述驱动装置(120)适于移动所述运输机(110)上的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
其中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 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初始化期间,根据所述转移位置(30,31,32)预计算所述传输机(110)上的路线(40,41,42),以及
- 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所述初始化之后,控制所述驱动装置(120),使得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沿所述运输机(110)上的所述预计算的路线(40,41,42)移动;
其中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初始化期间,所述路线(40,41,42)在所述转移位置(30,31,32)之间预计算;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步骤:
- 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所述初始化之后,收集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操作数据,以及
- 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下一个初始化期间,根据所述操作数据附加地预计算所述路线(40,41,42);
- 所述操作数据包括关于所述路线(40,41,42)上的交通量的信息。
10. 一种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其包括:
- 许多样品容器承载器(140),其中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适于承载一个或多个样品容器(145),其中所述样品容器(145)包括待通过许多实验室站(20,21,22)分析的样品,
- 运输机(110),其中所述运输机(100)适于支撑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其中所述运输机(110)包括许多转移位置(30,31,32),其中所述转移位置(30,31,32)分配到对应的实验室站(20,21,22),
- 驱动装置(120),其中所述驱动装置(120)适于移动所述运输机(110)上的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以及
- 控制单元(150),其中所述控制单元(150)适于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初始化期间根据所述转移位置(30,31,32)预计算路线(40,41,42),以及控制所述驱动装置(120),使得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所述初始化之后,所述样品容器承载器(140)沿所述预计算的路线(40,41,42)移动,其中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初始化期间,所述路线(40,41,42)在所述转移位置(30,31,32)之间预计算;
其中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适于:
- 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所述初始化之后,收集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操作数据,以及
- 在所述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100)的下一个初始化期间,根据所述操作数据附加地预计算所述路线(40,41,42);
- 所述操作数据包括关于所述路线(40,41,42)上的交通量的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1)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操作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的方法,允许不同的实验室站之间样品的有效且可靠的分配”,而对比文件1的教导是与上述要解决的问题背道而驰的,对比文件1的路线是逐步确定的,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1检测有缺陷的电磁致动器,但是没有描述下一个初始化,也不清楚如何在下一个初始化时应用检测到的参数,而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建议“交通量”,由于对比文件1的路线是即时计算的,因此也不会考虑交通量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最终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操作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及相应的操作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0063]-[0076],[0120]段,权利要求1-3):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其用来在不同实验室站之间分配样品或标本,包括:多个容器载体,所述容器载体适于携带含有样品的样品容器;运送装置,其包括:运送平面,包括二维运送平面或支撑表面,其适于携带所述多个容器载体;多个电磁致动器,其固定设置在所述运送平面下方,所述电磁致动器适于通过施加磁力至所述容器载体来移动置于所述运送平面顶部上的容器载体,运送平面可以包括至少一个转移区,其位于邻近实验室站,转移区为相应实验室站提供动态的处理队列,转移区可以包括交接位置,其中容器载体由通过所述交接位置完全进入所述转移区;控制装置通过驱动所述电磁致动器来控制在所述运送平面顶部上的所述容器载体的运动,该运动被控制以使得由起始位置和目标位置所限定的路线由给定的标准优化。如果容器载体须在不同的实验室站之间移动以便执行一组分析的话,则起始位置可以是容器载体最初被放置在运送平面上的位置,目标位置可以是相邻于执行第一处理步骤的实验室站的位置。在第一处理步骤已完成之后,下一个路线可以由对应于先前路线的目标位置的新起始位置和对应于执行下一个处理步骤的实验室站的目标位置来限定。控制装置包括移动单元、路线单元以及驱动器单元,移动单元为相应的容器载体产生起始和目标位置,路线单元根据给定的标准基于给定的起始点和目标点来计算路线,路线单元基于所计算的路线为驱动器单元产生驱动命令,驱动器单元响应于从路线单元所接收的命令来控制电磁致动器的驱动器硬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系统还可以检测运送平面上容器载体的存在和位置、运送速度等并存储,还能检测有缺陷的电磁致动器;路线的优化标准还包括有缺陷的电磁致动器等(参见说明书[0014],[0024]-[0029],[0031]段)。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容器载体、运送装置、多个电磁致动器、交接位置分别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样品容器承载器、运输机、驱动装置、转移位置。对比文件1中“如果容器载体须在不同的实验室站之间移动以便执行一组分析的话,则起始位置可以是容器载体最初被放置在运送平面上的位置,目标位置可以是相邻于执行第一处理步骤的实验室站的位置”,由于交接位置是容器载体进入各实验室站对应的转移区的位置,即上述容器载体运动的路线是根据交接位置(即权利要求1中的转移位置)计算;并且对比文件1中上述路线是容器载体首次移动的路线,此时还未进行其他操作,即该路线是在装置初始化时完成。另外,对比文件1中路线计算完成后,“驱动器单元响应于从路线单元所接收的命令来控制电磁致动器的驱动器硬件”,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系统初始化之后,“控制驱动装置,使样品容器承载器沿运输机上的预计算的路线移动”。对比文件1中检测运送平面上容器载体的存在和位置、运送速度以及有缺陷的电磁致动器即表明系统对操作数据进行了收集,该过程是在系统初始化后进行的;而“路线的优化标准还包括有缺陷的电磁致动器等”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系统根据收集的数据附加地进行路线的预计算,该操作必然是在数据收集之后进行。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的初始化期间,所述路线是在所述转移位置之间预计算;根据操作数据附加地预计算路线是在下一个初始化期间,所述操作数据包括关于所述路线上的交通量的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预先规划样品容器承载器的移动路线。
复审请求人认为:1)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操作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的方法,允许不同的实验室站之间样品的有效且可靠的分配”,而对比文件1的教导适于上述要解决的问题背道而驰的,对比文件1的路线是逐步确定的,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也提供了一种实验室样品分配的方法,能够有效且可靠地在不同实验室站之间分配样品,这与本申请是一致的。另外,在本领域中,路线的规划方式有预先计算或者实时计算,前者计划性较强而后者更加的灵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而对比文件1中虽然是逐步确定的路线,但每段路线也是样品容器承载器在下一起始位置和目标位置之间移动之前被预先计算的;当多个样品都需要在几个实验室站中检测时,多个样品容器承载器在上述几个实验室站之间顺序移动,其运动路线变化较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样品容器承载器的完整运动路线事先规划,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上述改进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各实验室站有对应的交接位置,从而路线的规划可以根据其要进行的检测在对应的实验室站的交接位置之间计算,其效果是可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2)对比文件1检测有缺陷的电磁致动器,但是没有描述下一个初始化,也不清楚如何在下一个初始化时应用检测到的参数,而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建议“交通量”,由于对比文件1的路线是即时计算的,因此也不会考虑交通量的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根据收集的数据如有缺陷的电磁致动器附加地进行路线的预计算,该操作必然是在数据收集之后进行。采用前次操作过程中采集的相关数据来重新规划操作方法是试验领域常用的优化手段,根据在前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在选择预先规划路线的方式后,容易想到在上述数据收集后的下一个系统初始化时期,也即下一次运送之前采用收集的数据进行路线的预计算。在路线规划领域,交通量属于影响运送速度的常规因素,根据交通量比如所运输物体的数量等来规划路线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中有优先在逻辑上避免碰撞的控制方式,而碰撞是由于某一位置即单点的交通量密度过高有关,也即对比文件1也有考虑交通量的情况。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收集交通量信息作为计算路线的数据之一,并在下一次运送前即下一个系统初始化时进行相关路线的计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14]段):由起始位置和目标位置所限定的路线由给定的标准优化,所述给定的标准是以下组中的至少一个:起始位置与目标位置之间的最短距离(属于A*算法)、与其他路线交叉的数量等,如果标准是与其他路线交叉的数量,则尽可能地避免交叉。而D*算法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采用上述算法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6对缓冲区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30]段):运送平面可以包括至少一个转移区(对应于本申请的缓冲区),其位于邻近实验室站和/或自动转移装置。转移区可适于存储多个容器载体,用于由实验室站或自动转移装置顺序地处理。转移区为相应实验室站提供动态的处理队列,未处理的样品载体或样品在转移区内的位置处进行排队(即等待通过所述实验室站分析的样品在缓冲区中缓冲)。转移区可以包括交接位置(对应于本申请的转移位置),其中容器载体由通过所述交接位置完全进入所述转移区。从附图1中可看出交接位置位于转移区的边缘。而当路线在交接位置之间计算时,为了不扰乱转移区内的样品处理队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预计算的路线设置为不与转移区相交,此时交接位置即作为容器载体移出转移区的位置。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7对传输机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19]-[0023],[0040]段):电磁致动器可以成行成列地布置,形成主动运送区域的栅格或矩阵(对应逻辑域);对于包含在其中需要在很短时间内被分析的样品容器中的样品(STAT样品或优先样品)来说,可以提供在运送平面上的专用优先插入区和移除区。在被置于优先插入区上之后,容器载体在控制装置的控制下优先移动到运送平面上。如果具有优先级的样品容器被置于容器载体中,则控制装置可以控制容器载体在运送平面上的优先运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优先样品容器承载器在运送区域的栅格和矩阵中优先移动,并在可能有其他样品容器承载器移动时,停止非优先的样品容器承载器。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交通量来对路线进行分配是本领域为了保证运输效率的常用手段。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9对在前的任一项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30]段):转移区可以包括交接位置,其中容器载体由通过所述交接位置完全进入所述转移区;固定的交接位置简化了至实验室站的路线,因为在每一种情况下目标即交接位置是已知的。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其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完全对应,基于与在前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32],[0035],[0040],[0120]段):容器载体可以包括布置在容器载体支架中心的第一永久磁体和具有布置在围绕着该第一永久磁体的支架中的环形形状的第二永久磁体。多个电磁致动器,其布置在所述运送平面下方,所述电磁致动器适于通过将磁力施加至所述容器载体来移动置于所述运送平面顶部上的容器载体,电磁致动器可以成行成列地布置,形成主动运送区域的栅格或矩阵。控制装置,通过驱动所述电磁致动器来控制容器载体在所述运送平面顶部上的运动,控制装置的驱动器单元响应于从路线单元所接收的命令来控制电磁致动器的驱动器硬件。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实验室自动化系统,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63]段):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用来在不同实验室站或标本处理仪器比如通常用于实验室系统中的预分析站、分析站和后分析站之间分配样品或标本。而系统所包括的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实验室样品分配系统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在前的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3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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