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家居照明系统的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智能家居照明系统的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33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803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66222.3
申请日:2016-08-29
复审请求人:张颖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梁婷
合议组组长:吕鹤
参审员:张真
国际分类号:H05B3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份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66222.3,发明名称为“智能家居照明系统的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张颖。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2]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智能家居照明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控制端连接在手机终端上,手机终端会发现有至少一个照明端及灯光控制器,若获取的灯光控制器设备中并未显示灯的当前状态,则手机终端会发出查询命令;查询命令被控制端接收并处理,并转换为控制端与照明端的消息格式,通过无线模块进行发射;照明端接收到查询命令后,从光感应器处获取当前灯的亮度值,再通过灯光控制器的无线模块将响应消息发射出去,响应消息被控制端获得,转交给手机终端;手机终端获取到智能家居环境中所有照明端的状态信息;当需要改变灯的工作状态时,手机终端发出命令并被远程控制端接收,处理后转发出去,单独或同时控制任意数量的照明端,灯光控制器接收到控制命令后,控制直流继电器中通过的有效电流,达到控制照明端亮度的目的;若主机端在发出控制灯亮度的命令时,要求灯在执行完操作后自动返回亮度值,则照明端会在调节好亮度后,读取光感应器的值,并反馈回控制端,最终被手机终端得知;
所述远程控制端包括短信模块、智能家居服务器、无线开关,其中,短信模块、无线开关控制器分别与智能家居服务器主机连接,短信模块与手机终端之间无线通信,无线开关控制器与灯光控制器之间无线通信;
所述灯光控制器包括无线接收模块、微处理器、直流继电器,无线接收模块、继电器分别与微处理器连接,无线接收模块与无线发射模块之间无线通信,继电器连接照明端;
所述光感应器包括至少一个光线传感器;
所述光线传感器为外光电效应或内光电效应的光电式传感器,即采用光电管、光电倍增管、光敏电阻、光电池、光敏二极管、光敏三极管或光敏电阻中的一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家居照明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端包括单片机、无线收发模块、光感应器、驱动电路和一个或多个白炽灯。”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159011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7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复审请求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手机终端通过短信模块与远程控制端进行无线通信,用户可通过手机终端实现对照明系统的远程无线控制,而对比文件1的控制终端为中央主机,用户在家庭外无法进行远程控制,所述区别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光感应器的具体种类,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的光电式传感器,既能感知灯光的亮度,又能感知周围光线强度;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用户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实现对智能家居照明系统的远程开关、调光以及状态监控,并通过短信的形式与照明系统进行信息交互,是本领域公知技术,例如教科书(《现代景观照明工程设计》,居家奇等编著,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02月,ISBN号:978-7-5337-6574-3,第158页)中公开了:通过移动电话现有网络,基于GPRS技术可实现对灯具的远程无线开关、调光及状态监控;其结构类似于给所需控制的灯具配置了一个手机号码,管理者通过短信的形式与灯具进行信息交换,从而实现双向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远程控制的便捷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上述公知技术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远程控制终端由中央主机替换为手机,并在远程控制端相应增加可与手机进行无线通信的短信模块。(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0]段):照明端的光感应器总共有两个,一个负责感应外界环境光线,一个负责感应所述照明端的光线。即对比文件1中的光感应器与本申请中的光感应器作用相同,既能感知灯光的亮度,又能感知周围光线强度。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光电管、光电倍增管、光敏电阻、光电池、光敏二极管、光敏三极管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光电式传感器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设置不同类型的光电式传感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手机终端通过短信模块与远程控制端进行无线通信,用户可通过手机终端实现对照明系统的远程无线控制,而对比文件1的控制终端为中央主机,用户在家庭外无法进行远程控制,也没有公开远程控制端包括短信模块、智能家居服务器、无线开关,其中,短信模块、无线开关控制器分别与智能家居服务器主机连接,短信模块与手机终端之间无线通信,无线开关控制器与灯光控制器之间无线通信,所述灯光控制器包括无线接收模块,无线接收模块与无线发射模块之间无线通信,且上述区别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光感应器的具体种类,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的光电式传感器,既能感知灯光的亮度,又能感知周围光线强度;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159011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7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家居照明系统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远距离无线控制照明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8]-[0043]段,附图1-3):控制端连接在中央主机上,中央主机会发现有n个智能的可控灯,若获取的智能灯设备中并未显示灯的当前状态,则中央主机会发出查询命令;如果获取的智能灯设备中并未显示灯的当前状态,那么中央主机会发出查询命令,此查询命令被控制端接收并处理,然后转换为控制端与照明端的消息格式,通过无线模块发射出去;照明端接收到查询命令后,从光感应器处获取当前灯的亮度值,然后再通过照明端的无线模块将响应消息发射出去,响应消息被控制端获得,转交给中央主机,这样中央主机就能够知道智能家居环境中所有可控灯的状态信息;当需要改变灯的工作状态时,中央主机发出命令并被远程控制端接收,处理后转发出去,可以单独控制任意一个灯,也可以同时控制任意数量照明端,照明端接收到控制命令后,照明端的单片机生成占空比可调的pwm波,来控制直流继电器中通过的有效电流,达到控制照明端亮度的目的;如果主机端在发出控制灯亮度的命令时,要求灯在执行完操作后自动返回亮度值,那么照明端会在调节好亮度后,读取光感应器的值,并反馈回控制端,最终被中央主机得知;该方法可用于智能家居场景中,具体应用环境中主要包括照明端和远程控制端:远程控制端主要包含单片机、无线收发模块和串口模块,远程控制端可以连接到家居环境中的中央服务器(相当于智能家居服务器),配合相应软件,可以管理多个无线可控灯,串口模块(相当于无线开关控制器)负责与上位机进行通信,该上位机为智能家居环境的中央服务器,串口模块建立起远程控制端乃至照明端与中央服务器的信息通路;照明端主要包含单片机、驱动电路、无线收发模块、光感应器和白炽灯,照明端的控制电路主要由直流继电器、整流桥组成;照明端和控制端的无线模块负责两端的数据传输,可以准确迅速发送控制端的指令(即控制端的无线模块包含与照明端无线通信的无线发射模块),返回照明端的响应;照明端的光感应器总共有两个,一个负责感应外界环境光线,一个负责感应所述照明端的光线。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的远程控制终端为手机终端,远程控制端包括与智能家居服务器主机连接的短信模块,短信模块与手机终端之间无线通信,而对比文件1的远程控制终端为中央主机;(2)还包括与无线开关控制器无线通信的灯光控制器,该灯光控制器包括无线接收模块、微处理器、直流继电器,无线接收模块、继电器分别与微处理器连接,无线接收模块与无线发射模块之间无线通信;(3)光线传感器为外光电效应或内光电效应的光电式传感器,即采用光电管、光电倍增管、光敏电阻、光电池、光敏二极管、光敏三极管或光敏电阻中的一种。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升智能家居照明系统控制的便捷性。
针对区别特征(1),用户采用手机作为远程控制端,并通过移动通信网络中的手机短信服务来实现对家居情况的遥测遥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中央主机对智能家居环境中的照明系统进行远程控制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升远程控制的便捷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上述惯用手段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远程控制终端由中央主机替换为手机,并在远程控制端相应增加可与手机进行无线通信的短信模块,进而实现控制信息的交互。
针对区别特征(2),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对比文件1的照明端与远程控制端之间实现无线通信,照明端的控制电路包含直流继电器。而在照明端与远程控制端之间设置控制器,实现照明端与远程控制端之间信息的转发交互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将照明端的部分模块如继电器等设置在控制器上进而由控制器实现相应功能也是常规的模块设置方式。
针对区别特征(3),光电管、光电倍增管、光敏电阻、光电池、光敏二极管、光敏三极管等外光电效应或内光电效应的光电式传感器均为本领域常见类型的光电式传感器,根据实际需求设置不同类型的光电式传感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8]、[0034]、[0036]段):照明端主要包含单片机、驱动电路、无线收发模块、光感应器和白炽灯;控制端控制的照明端为一个或多个。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所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6]、[0043]段):远程控制端主要包含单片机、无线收发模块和串口模块,远程控制端可以连接到家居环境中的中央服务器(相当于智能家居服务器),配合相应软件,可以管理多个无线可控灯;串口模块(相当于无线开关控制器)负责与上位机进行通信,该上位机为智能家居环境的中央服务器,串口模块建立起远程控制端乃至照明端与中央服务器的信息通路。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远程控制终端包括智能家居服务器和与其连接的无线开关控制器。同时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照明端与远程控制端之间实现无线通信,照明端的控制电路包含直流继电器。而在照明端与远程控制端之间设置控制器,实现照明端与远程控制端之间信息的转发交互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用户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实现对智能家居照明系统的远程开关、调光以及状态监控,并通过短信的形式与照明系统进行信息交互,是本领域公知技术,例如教科书(《现代景观照明工程设计》,居家奇等编著,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02月,ISBN号:978-7-5337-6574-3,第158页)中公开了:通过移动电话现有网络,基于GPRS技术可实现对灯具的远程无线开关、调光及状态监控;其结构类似于给所需控制的灯具配置了一个手机号码,管理者通过短信的形式与灯具进行信息交换,从而实现双向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远程控制的便捷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上述公知技术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远程控制终端由中央主机替换为手机,并在远程控制端相应增加可与手机进行无线通信的短信模块。
(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0]段):照明端的光感应器总共有两个,一个负责感应外界环境光线,一个负责感应所述照明端的光线。即对比文件1中的光感应器与本申请中的光感应器作用相同,既能感知灯光的亮度,又能感知周围光线强度。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光电管、光电倍增管、光敏电阻、光电池、光敏二极管、光敏三极管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光电式传感器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设置不同类型的光电式传感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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