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电纤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导电纤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12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48262
优先权日:2013-02-25
申请(专利)号:201480022768.7
申请日:2014-02-24
复审请求人:NPL管理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丽娜
合议组组长:鄢来艳
参审员:董喜庆
国际分类号:D06M11/155;B05D5/12;B82Y30/00;D06M11/83;D06M15/285;D06M16/00;D06M15/3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其能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2768.7,名称为“导电纤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NPL管理有限公司(由“英国政府商业创新与技能部”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21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05月31日权利要求第1-2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使纤维导电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一种纤维,在所述纤维的表面处具有负电荷,
(b)向所述纤维涂敷一种物质,所述物质在所述纤维上提供所述物质的层并且将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处的所述电荷从负的改变成正的,其中所述物质不是壳聚糖,以及
(c)用金属使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导电,
其中以金属离子的形式提供步骤(c)的所述金属并且其中将所述金属离子还原成单质金属,
并且其中所述金属离子沉积在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的所选部分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还原剂将所述金属离子还原成所述单质金属,并且其中首先将所述还原剂涂敷到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并且其次将所述金属离子涂敷到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金属离子的溶液、还原剂和所述物质组合,并且随后将所述组合涂敷到所述纤维。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首先将所述金属离子的溶液和所述还原剂组合,并且随后添加所述物质。
5.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在步骤(a)之后附加地包括以下步骤:
(a1)用碱或酸溶液处理所述纤维,以增加在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处的所述负电荷。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a1)包括用浓度小于3.0moldm-3的氢氧化钠水溶液处理所述纤维。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氢氧化钠水溶液具有约1重量%的浓度。
8.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的所述物质是阳离子性聚合物电解质。
9.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的所述物质是鱼精蛋白硫酸盐、聚凝胺、聚(L-赖氨酸)、聚(烯丙胺盐酸盐)、聚(乙二醇-共-甲基丙烯酸二甲基氨基乙酯)、聚(乙烯亚胺)、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酰胺- 共-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季铵化的聚[双(2-氯乙基)醚-交-1,3-双[3-(二甲基氨基)丙基]脲]、聚季铵盐-7、或它们的任意组合。
10.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的所述物质是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聚(丙烯酰胺-共-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聚(烯丙胺盐酸盐)、或它们的任意组合。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的所述物质为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的约0.2重量%的水溶液。
12.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金属在还原后处于具有小于50nm的平均直径的金属粒子的形式。
13.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硼氢化钠将所述金属离子还原成所述单质金属。
14.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以金属硝酸盐的形式提供所述金属离子。
15.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金属是银。
16.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附加的步骤:
(d)将所述金属烧结。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烧结步骤(d)在50至70℃的温度进行。
18.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在所述纤维上的所述金属涂敷另一层金属的附加步骤。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无电镀来涂敷所述另一层金属。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另一层中的金属不同于步骤(c)中的金属。
21. 一种可以通过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获得的用于织物的导电纤维。
22. 由多条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纤维形成的织物。
23. 一种合并有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织物的产品。”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使纤维导电的方法,对比文件1(US2007/0054577A1,公开日2007年03月08日)公开了一种制备导电纺织品的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51-54、60、66段)。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8具体披露了织物基质是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使纤维表面导电的方式不同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限定了“以金属离子的形式提供所述金属并且其中将所述金属离子还原成单质金属,并且其中所述金属离子沉积在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的所选部分上”,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沉积导电纳米颗粒和/或导电聚合物。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织物表面上形成电路设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CN1745194A,公开日2006年03月08日)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1-2行,第15页第10、23行),并且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而且也解决了在织物表面上形成电路设计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对比文件3披露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20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1要求保护通过如权利要求1-20任一项的方法获得的用于织物的导电纤维。由对权利要求1-20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的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样,权利要求22、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NPL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的所有实施例都需要利用活化剂(例如乙酸钯)并使用另一溶液的金属(例如铜)来自动地沉积,使表面导电的金属与通过还原剂还原的金属不是同一金属,然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要求是同一金属。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组合不可能成功,不存在对比文件3的反应将会在高度带正电荷的连接物物种存在下进行或可行的证据,因为这样的连接物物种将会根本性地改变反应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相信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可以利用对比文件3的金属催化反应。并且,按照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8页的描述,在基底上首先形成乙酸钯和聚乙烯醇缩丁醛的层,为了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因此必须在带正电荷的聚合物的表面上形成乙酸钯和聚乙烯醇缩丁醛的层,在该非极性聚乙烯醇缩丁醛和该阳离子聚合电解质之间缺乏粘附性的情况下,该金属层必定会从基底掉落。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7段解释了稳定的涂层仅仅通过与所述聚合电解质组合地使用已经是导电的纳米粒子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会忽视此教导而转到要求由非导电性起始材料(乙酸钯,甲醛和铜离子)来形成金属层的对比文件3。基于上述原因,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结合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且本申请的比较例5显示的纤维没有被纳米粒子包覆的效果也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仍然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备导电纺织品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1-54、60、66段)。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8具体披露了织物基质是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以金属离子的形式提供所述金属并且其中将所述金属离子还原成单质金属,并且其中所述金属离子沉积在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的所选部分上”,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沉积导电纳米颗粒和/或导电聚合物。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金属对纤维的包覆效果。对比文件3(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1-2行,第15页第10、23行)公开了金属离子还原成金属单质并在基底上形成导电层的过程。虽然对比文件3其他部分公开了在上述步骤之前还包括活化等其他的处理步骤,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开放式权利要求,只要是通过还原金属离子形成单质金属沉积在纤维表面的,均应包括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因此,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沉积于基底表面从而赋予其导电性,且可以预期其相较于直接沉积银粒子而言,会具有更好的包覆效果。在本领域中在没有活化的物体的表面上可以直接将银离子还原沉积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有色金属特种功能粉体材料制备技术及应用》,朱晓云等,第122-123页,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版,2011年10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阳离子织物表面尝试根据上述机理采用直接将银离子还原沉积银来替代对比文件1的直接沉积银粒子,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或者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20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由对权利要求1-20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20制备导电纤维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则由该方法获得的纤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根据需求将导电纤维制备成织物以及获得包含该织物的产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1项)。
新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使纤维导电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一种纤维,在所述纤维的表面处具有负电荷,
(b)向所述纤维涂敷一种物质,所述物质在所述纤维上提供所述物质的层并且将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处的所述电荷从负的改变成正的,其中所述物质不是壳聚糖,
(c)在步骤(b)之后沉积金属,
其中以金属离子的形式提供步骤(c)的所述金属并且其中将所述金属离子还原成单质金属,并且其中所述金属离子沉积在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的所选部分上,
其中使用还原剂将所述金属离子还原成所述单质金属,并且其中首先将所述还原剂涂敷到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并且其次将所述金属离子涂敷到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或者其中首先将所述金属离子涂敷到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并且其次将所述还原剂涂敷到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以及
(d)通过向在所述纤维上的所述金属涂敷另一层金属使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导电。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金属离子的溶液、还原剂和所述物质组合,并且随后将所述组合涂敷到所述纤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首先将所述金属离子的溶液和所述还原剂组合,并且随后添加所述物质。
4.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在步骤(a)之后附加地包括以下步骤:
(a1)用碱或酸溶液处理所述纤维,以增加在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处的所述负电荷。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a1)包括用浓度小于3.0moldm-3的氢氧化钠水溶液处理所述纤维。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氢氧化钠水溶液具有约1重量%的浓度。
7.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的所述物质是阳离子性聚合物电解质。
8.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的所述物质是鱼精蛋白硫酸盐、聚凝胺、聚(L-赖氨酸)、聚(烯丙胺盐酸盐)、聚(乙二醇-共-甲基丙烯酸二甲基氨基乙酯)、聚(乙烯亚胺)、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酰胺-共-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季铵化的聚[双(2-氯乙基)醚-交-1,3-双[3-(二甲基氨基)丙基]脲]、聚季铵盐-7、或它们的任意组合。
9.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的所述物质是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聚(丙烯酰胺-共-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聚(烯丙胺盐酸盐)、或它们的任意组合。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的所述物质为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的约0.2重量%的水溶液。
11.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金属在还原后处于具有小于50nm的平均直径的金属粒子的形式。
12.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硼氢化钠将所述金属离子还原成所述单质金属。
13.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以金属硝酸盐的形式提供所述金属离子。
14.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金属是银。
15.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附加的步骤:
(e)将所述金属烧结。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烧结步骤(e)在50至70℃的温度进行。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无电镀来涂敷所述另一层金属。
1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另一层中的金属不同于步骤(c)中的金属。
19. 一种可以通过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获得的用于织物的导电纤维。
20. 由多条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纤维形成的织物。
21. 一种合并有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织物的产品。”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预先形成纳米粒子。本申请原位形成纳米粒子,通过利用单独的还原剂和金属离子源并且仅在它们需要的时间和地方将它们混合,单独的金属离子源与还原剂的溶液浓度可控,能够根据指定应用要求来调整沉积的纳米粒子的量,获得的纳米粒子和所得的涂覆纤维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显著更高的质量。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第[0041],[0046]段和[0047]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忽视形成单层金属层而在金属粒子上再提供一层金属层。
2、带正电荷的连接体更牢度地结合至基底表面,且由连接体提供的正电荷位点有利于金属纳米粒子的形成。对比文件3没有任何说明或暗示通过提供带正电荷基底可以解决这一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多将以带中性电荷的基底表面接触。在还原剂和金属离子之前单独涂覆连接体使得试剂溶液沉积更容易并防止纳米粒子的过早沉积。对比文件1第[0072]段教导了可以通过使用预先形成的大的纳米粒子来避免,这与本申请方案完全不同。对比文件3教导了偏离单独的连接体沉积步骤,但是这是一种复杂的多阶段工艺。考虑对比文件3,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用连接体化合物处理基底。
3、本申请在欧洲、澳大利亚、日本和俄罗斯的同族申请已被授权,且授权的权利要求范围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更宽,这样的事实也侧面证实了本申请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备导电纺织品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1-54、60、66段)。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8具体披露了织物基质是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以金属离子的形式提供所述金属并且其中将所述金属离子还原成单质金属,并且其中所述金属离子沉积在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的所选部分上,并限定了先涂还原剂再涂金属离子到纤维表面或者先涂金属离子再涂还原剂到纤维表面,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沉积导电纳米颗粒和/或导电聚合物将金属施加于纤维表面;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在纤维所述金属上涂覆另一层金属;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金属对纤维的包覆效果。对比文件3(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1-2行,第15页第10、23行)给出了在基底上通过将金属离子还原成单质金属从而赋予其导电性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3(参见其说明书第6页第29-32行)教导了可以选择将还原剂先沉积在基底上、再沉积金属离子。在此教导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尝试将对比文件1中的导电层形成方法也采用将金属离子还原成单质金属的方式进行,而无论是先涂还原剂还是先涂金属离子溶液,其实质均是在纤维表面发生还原反应沉积金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且可以预期其相较于直接沉积银粒子而言,会具有更好的包覆效果。另外,对比文件3中的活化步骤是为了银离子能够更好的与基底结合,省略活化步骤只是增大了结合的难度和不均匀性,并不会导致银离子无法沉积,因为在没有活化的物体的表面上可以直接将银离子还原沉积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122-123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阳离子织物表面尝试直接将银离子还原沉积银的技术手段来替代对比文件1的直接沉积银粒子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如果仅仅需要部分涂覆金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所需要的目标产品在所选部位上沉积金属以及确定形成一层或多层的金属层,采用涂覆的方式引入另一个金属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2-18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由对权利要求1-1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8制备导电纤维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则由该方法获得的纤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根据需求将导电纤维制备成织物以及获得包含该织物的产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9-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8项)。
新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使纤维导电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一种纤维,在所述纤维的表面处具有负电荷,
(b)向所述纤维涂敷一种物质,所述物质在所述纤维上提供所述物质的层并且将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处的所述电荷从负的改变成正的,其中所述物质不是壳聚糖,其中所述物质是阳离子性聚合物电解质,
(c)在步骤(b)之后沉积银,
其中以银离子的形式提供步骤(c)的所述银并且其中将所述银离子还原成单质银,并且其中所述银是选择性地沉积的,
其中使用还原剂将所述银离子还原成所述单质银,并且其中首先将所述还原剂涂敷到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并且其次将所述银离子涂敷到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或者其中首先将所述银离子涂敷到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并且其次将所述还原剂涂敷到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以及
(d)通过向在所述纤维上的所述银涂敷另一层金属使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导电,其中所述另一层金属通过无电镀来涂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银离子的溶液、还原剂和所述物质组合,并且随后将所述组合涂敷到所述纤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首先将所述银离子的溶液和所述还原剂组合,并且随后添加所述物质。
4.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在步骤(a)之后附加地包括以下步骤:
(a1)用碱或酸溶液处理所述纤维,以增加在所述纤维的所述表面处的所述负电荷。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a1)包括用浓度小于3.0moldm-3的氢氧化钠水溶液处理所述纤维。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氢氧化钠水溶液具有约1重量%的浓度。
7.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的所述物质是鱼精蛋白硫酸盐、聚凝胺、聚(L-赖氨酸)、聚(烯丙胺盐酸盐)、聚(乙二醇-共-甲基丙烯酸二甲基氨基乙酯)、聚(乙烯亚胺)、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酰胺- 0-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季铵化的聚[双(2-氯乙基)醚-交-1,3-双[3-(二甲基氨基)丙基]脲]、聚季铵盐-7、或它们的任意组合。
8.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的所述物质是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聚(丙烯酰胺-共-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聚(烯丙胺盐酸盐)、或它们的任意组合。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的所述物质为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的约0.2重量%的水溶液。
10.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银在还原后处于具有小于50nm的平均直径的银粒子的形式。
11.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硼氢化钠将所述银离子还原成所述单质银。
12.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以硝酸银的形式提供所述银离子。
13. 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附加的步骤:
(e)将所述银烧结。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烧结步骤(e)在50至70℃的温度进行。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另一层中的金属不同于步骤(c)中的银。
16. 一种可以通过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获得的用于织物的导电纤维。
17. 由多条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纤维形成的织物。
18. 一种合并有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织物的产品。”
在前次意见陈述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进一步认为:(1)在对比文件1第[0066]段没有公开使用阳离子性聚合物电解质,而第[0064]段明确教导了各个层必须与前一层具有相反电荷。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6和9也验证了上述观点。而本申请要求提供银离子以及在纤维的表面上提供阳离子性聚合物电解质,即本申请要求使用相同电荷的表面和离子。这与要求多个层具有相反电荷的对比文件1的教导完全相反。本申请实施例1-3与比较例5,显示出以带正电荷离子的形式将银离子涂覆至阳离子性聚合物电解质,对比文件1通过要求相反带电层而主动地教导偏离于此。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暗示使用银或银离子,对比文件1也没有使用银或银离子的任何实施例。(2)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二段教导了使用金属作为活化剂/催化剂,说明书第10页第六段至第10页最后一段中提及的聚合物都不是阳离子性聚合物电解质。对比文件3没有使用银或者银离子的任何实施例,不存在克服对比文件1中交替的层应带相反电荷的教导的任何暗示或启示。(3)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向一个金属层涂覆另一个金属层的公开内容,更不要说无电镀涂覆的任何公开内容。本申请实施例1中所示的,在实施例1中通过无电镀涂覆的金属层厚度为1.25mm,对比文件1中涉及使用纳米层的逐层过程,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纳米层和第二纳米层的厚度仅在1nm至300nm的范围内,比对比文件1厚很多,即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偏离向纤维上的金属涂覆另一个金属层。(4)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页第二段记载了所述工艺的主要缺点为通常基底的整个表面将敷以金属,第3页还列出了其他缺点或限制,第14页第五段列出了喷墨印花相对于常规无电镀工序的优点,其进一步教导偏离了使用无电镀。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8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书所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10月21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其能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使纤维导电的方法(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备导电纺织品的方法,其具体披露了:本发明的方法包括两个阶段:1)对织物基质预处理活化使其适宜于随后的应用并通过采用逐层沉积技术牢固地连接一导电涂层;2)随后的应用并通过采用逐层沉积技术牢固地连接一导电涂层。第一阶段的预处理可以是在热溶液中处理,例如在100℃下在弱酸或弱碱中处理。第二阶段的逐层沉积技术可包括在两个液体介质中交替处理,例如1)阴离子或阳离子聚合物的溶液;2)带电的导电纳米颗粒悬浮液和/或导电聚合物。阳离子型的聚合物电解质选自:聚(丙烯酰胺-共-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聚(烯丙胺盐酸盐),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1-54、60、66段)。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8具体披露了织物基质是棉。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导电纺织品的制备,即公开了使织物导电的方法,本领域公知纺织品即为纤维材料的组合,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使纤维导电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通过采用逐层沉积技术牢度地连接一导电涂层”即相当于本申请的向纤维涂覆一种物质形成“连接体”,对比文件1的阳离子型聚合物不包括壳聚糖,即相当于“涂敷的物质在纤维上提供所述物质的层并且将纤维的表面处电荷改变成正的,所述物质不是壳聚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织物基质可以是棉,棉经过碱处理后其表面具有负电荷。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以银离子的形式提供所述银并且其中将所述银离子还原成单质银,并且其中所述银离子是选择性地沉积的,并限定了先涂还原剂再涂银离子到纤维表面或者先涂银离子再涂还原剂到纤维表面,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沉积导电纳米颗粒和/或导电聚合物将金属施加于纤维表面;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在纤维所述银上通过无电镀涂覆另一层金属;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特征。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提供了一种用于使纤维导电的方法,“提供处于金属离子形式的金属并随后进行还原的优点在于获得改善的结果(见比较例5)”(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4-26行)。本申请实施例1-4采用了本申请的使纤维导电的方法,其SEM图像(图1、5-7)显示了金属对在织物中的纤维的覆盖,而比较例5则是以金属粒子的形式提供金属,而非以金属离子形式,具体为:“比较例5 进行实验,以研究纳米银粒子溶液对制造导电织物的有效性。将织物中的纤维用PDADMAC连接体包覆。在应用前大约2小时,制备纳米银溶液。观察到即使在八次连续的纳米银粒子溶液沉积之后,织物也没有被纳米银粒子包覆。在图8A中示出了浸在纳米银溶液中的棉纤维的SEM图像。此外,当在46℃的温度进行大于3小时的铜无电镀时,织物未被铜覆盖(见图8B)。这是出人意料的,因为存在不良的纳米银覆盖。”(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9页第25行-第10页第2行)。即,本申请通过以银离子的形式提供银导电部分相较于银粒子沉积具有更好的包覆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银对纤维的包覆效果。
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基底上形成导电金属区域的方法,包括在基底上沉积金属离子溶液,在基底上沉积还原剂溶液,以致于金属离子和还原剂在反应溶液中一起反应,从而在基底上形成导电金属区域(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金属离子可为任一导电金属的离子,优选导电金属包括银(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1-2行),适宜的基底包括塑料材料板和纤维,在制造电产品中,可将该方法用作一个阶段,制造如包括电路板的智能织物(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5页第10、23行)。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金属离子还原成金属单质并在基底上形成导电层的过程,并且优选导电金属包括银,虽然对比文件3其他部分公开了在上述步骤之前还包括活化等其他的处理步骤,但是,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在基底上通过将金属离子还原成单质金属从而赋予其导电性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6页第29-32行):优选用粘合剂或以形成固体层的化学配方,先沉积金属离子、还原剂或碱中的一种或多种,然后沉积金属离子和还原剂中的任一个,碱尚未沉积在其上,这形成导电金属区域或细小金属颗粒的区域。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教导了可以选择将还原剂先沉积在基底上、再沉积金属离子。在此教导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尝试将对比文件1中的导电层形成方法也采用将银离子还原成单质银的方式进行,而无论是先涂还原剂还是先涂银离子溶液,其实质均是在纤维表面发生还原反应沉积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且可以预期其相较于直接沉积银粒子而言,会具有更好的包覆效果。
另外,对比文件3中的活化步骤是为了银离子能够更好的与基底结合,省略活化步骤只是增大了结合的难度和不均匀性,并不会导致银离子无法沉积,因为在没有活化的物体的表面上可以直接将银离子还原沉积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122-123页)。在该公知常识证据1中,记载了“Ag 在化学镀反应过程中的一种反应机理的解释:银的沉积与化学镀镍、铜不同,它是非催化过程,银的沉积发生在溶液本体中,是通过生成的胶体银粒子凝聚而成的。该说法的依据是在没有活化的物体的表面上也能沉积银,而且有时能观察到诱导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阳离子织物表面尝试采用直接将银离子还原沉积银的技术手段来替代对比文件1的直接沉积银粒子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此外,如果仅仅需要部分涂覆金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所需要的目标产品在所选部位上沉积金属以及确定形成一层或多层的金属层,采用无电镀涂覆的方式引入另一个金属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7页第15-20行):碱可储存在不同的组分溶液中,其具有金属离子和还原剂中任一或两者。酸/碱还可以同活化剂一起沉积,这样,金属离子可储存在不会自发形成金属的pH下的组分溶液中。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对组合方式和添加顺序进行调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4-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由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4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弱碱”处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确定氢氧化钠水溶液的合适浓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7-8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当步骤(b)所述物质为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时的浓度,对于具备常规实验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有能力对其浓度进行选择,上述选择并没有给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0-1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由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形成细小金属颗粒”的情况下,基于其反应路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能够形成与本申请类似的金属离子粒径;权利要求12限定的硼氢化钠是常规的还原剂;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沉积银的情况下,硝酸银为常见的银盐,采用硝酸银来提供银离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3-14进一步限定了将所述金属烧结和烧结温度,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镀层形成后可以通过热处理改善镀层与基底之间的结合强度,并且镀层的金属经过热处理重结晶有利于镀层整体机械性能的提高,并提高纤维的导电率,而且热处理温度过高或者时间过长又会使镀层发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合适的烧结温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15对涂敷的另一层金属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所需要的目标产品在所选部位上沉积金属以确定形成一层或多层的金属层,在此基础上也容易想到在金属上涂敷另一层不同的金属。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可以通过如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获得的用于织物的导电纤维。”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由多条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纤维形成的织物。”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合并有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织物的产品。”由对权利要求1-1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5制备导电纤维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则由该方法获得的纤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根据需求将导电纤维制备成织物以及获得包含该织物的产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1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由前面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备导电纺织品的方法,第一阶段的预处理可以是在热溶液中处理,例如在100℃下在弱酸或弱碱中处理,第二阶段的逐层沉积技术可包括在两个液体介质中交替处理,例如1)阴离子或阳离子聚合物的溶液;2)带电的导电纳米颗粒悬浮液和/或导电聚合物。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8具体披露了织物基质是棉。本领域公知的层层自组装原理即是带有相反电荷的不同物种之间的交替吸附,棉经过碱处理之后即会带负电,则有利于带正电的阳离子型聚合物电解质的吸附,进而有利于导电沉积,这与本申请的实施例1与对比例1的比较是一致的,本申请实施例1中也是进行了碱液丝光处理(棉织物带上负电荷),然后再加入阳离子聚合物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正电荷),然后再用还原剂NaBH4将棉织物润湿(负电荷),最后添加硝酸银溶液(正电荷),因此本申请也是利用了正负电荷相互吸引的原理逐步处理的,并不是在正电荷织物上直接沉积正电银离子,中间一样经过了一个还原剂负离子的处理过程,与对比文件1的教导没有本质的不同。
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虽然没有具体公开银离子作为导电材料的实施例,但是对比文件3公开了金属离子还原成金属单质并在基底上形成导电层的过程,并且优选导电金属包括银,银是非常常见的导电金属,对比文件3教导了可以选择将还原剂先沉积在基底上、再沉积金属离子,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和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尝试将对比文件1中的导电层形成方法也采用将银离子还原成单质银的方式进行,当基底上带阳离子聚合物的正电荷时就先加入还原剂,再加入带正电的银离子溶液,从而显而易见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3、虽然对比文件1是纳米层的逐层沉积过程,然而导电层的厚度对于目标产物的导电性、柔性等影响是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目标产物的需求选择设置合适的导电层层数及厚度,这并不存在技术障碍。
4、基于所需要的目标产品在所选部位上沉积金属以及确定形成一层或多层的金属层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氧化还原方式就是是一种无电镀涂敷方式,只不过对比文件3中进一步公开了采用喷墨印花的方式一层一层引入活化剂、金属离子溶液组分、还原剂和碱液,相比于常规的用这几种溶液一一浸泡处理的方式,所述喷墨印花的方式更好,不管是一遍一遍用不同溶液浸泡,还是采用喷墨印花的方式一层一层引入所述溶液组分,本质上都是在基底上通过还原反应将金属离子沉积到基底上,因此并没有偏离使用无电镀。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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