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及液晶配向膜、液晶显示元件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08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39569
优先权日:2012-10-31
申请(专利)号:201310495830.1
申请日:2013-10-21
复审请求人:JSR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卢晗
合议组组长:王中良
参审员:朱伟
国际分类号:C09K19/56,C08G73/10,C08G77/38,G02F1/1333,G02F1/133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已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和\/或区别特征未使得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实质性的技术贡献,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95830.1,名称为“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及液晶配向膜、液晶显示元件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JSR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对比文件1(CN102311739A,公开日:2012年01月11日)公开了一种含有具备聚合性碳-碳双键(属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聚合性不饱和键)的基团的聚有机硅氧烷的液晶取向剂,该液晶取向剂适用于PSA模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6-32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聚合物主链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可替代的液晶配向剂。对比文件2(CN102679179A,公开日2012年09月19日)公开了一种液晶取向剂,其含有式(1)表示的特定结构的基团的聚合物,聚合物主链可以为聚酰胺酸、聚酰亚胺、(甲基)丙烯酸聚合物、聚硅氧烷及聚酰胺酸酯,并公开了式(1)表示的特定结构的基团可以实现高速响应,而通过选择聚合物主链可以赋予液晶显示元件以所希望的电压保持率、残影特性、均匀涂布性和耐光性(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3-19、33段)。对比文件2实施例中的实验数据可以证实在不同主链的聚合物中引入式(1)的结构均可实现高速响应。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聚酰胺酸、聚酰亚胺、(甲基)丙烯酸聚合物、聚硅氧烷及聚酰胺酸酯主链的聚合物中引入某一特定结构均可以改善液晶取向剂某一方面性能的技术启示。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配向剂用途但不具备限定作用,从属权利要求3限定了聚合性不饱和基团,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显示元件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 公开了相应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方法2(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72-475,488-494段),且在制造方法1中也公开了通过对涂布面加热而在基板上形成涂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液晶显示元件制造方法2中也对涂布面进行加热而形成涂膜,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液晶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液晶层可以使用二氰基苯系液晶、哒嗪系液晶等液晶分子,而具有烯基的单官能性液晶化合物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液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膜,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具备权利要求6配向膜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液晶取向剂形成的涂膜即液晶配向膜和PSA模式的液晶显示元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2,489段),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其特征在于:含有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合物(A1),所述聚合物(A1)为选自由聚酰胺酸、聚酰胺酸酯及聚酰亚胺所组成的群组中的至少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其特征在于:其是用于制造在液晶层中含有单官能性的液晶性化合物的液晶显示元件,所述单官能性的液晶性化合物具有烯基及氟烯基中的任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A1)具有选自由下述式(f1)所表示的基团、下述式(f2)所表示的基团及下述式(f3)所表示的基团所组成的群组中的至少一种作为含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基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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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f1)中,R1、R4及R6分别独立为氢原子、碳数1~5的烷基或碳数1~5的取代烷基;式(f2)中,R2为氢原子或碳数1~20的一价烃基、或者在所述烃基的至少一个碳-碳键间具有-O-的一价基;式(f1)~式(f3)中,*表示结合键。
4. 一种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工序:
第1工序,将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分别涂布到具有导电膜的一对基板的所述导电膜上,然后对其进行加热而形成涂膜;
第2工序,隔着含有液晶性化合物的液晶层,将所述形成了涂膜的一对基板以所述涂膜相对向的方式相向配置而构筑液晶单元;以及
第3工序,在向所述一对基板所具有的导电膜间施加了电压的状态下对所述液晶单元进行光照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使所述液晶层中含有单官能性的液晶性化合物,所述单官能性的液晶性化合物具有烯基及氟烯基中的任一个。
6. 一种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膜,其特征在于:其是使用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而形成。
7. 一种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其特征在于:具备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膜。”
申请人JSR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 于2017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1聚合物修改为“含有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与选自由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所组成的群组中的至少一种”。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其特征在于:含有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与选自由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所组成的群组中的至少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其特征在于:其是用于制造在液晶层中含有单官能性的液晶性化合物的液晶显示元件,所述单官能性的液晶性化合物具有烯基及氟烯基中的任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聚有机硅氧烷具有选自由下述式(f1)所表示的基团、下述式(f2)所表示的基团及下述式(f3)所表示的基团所组成的群组中的至少一种作为含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基团,
式(f1)中,R1、R4及R6分别独立为氢原子、碳数1~5的烷基或碳数1~5的取代烷基;式(f2)中,R2为氢原子或碳数1~20的一价烃基、或者在所述烃基的至少一个碳-碳键间具有-O-的一价基;式(f1)~式(f3)中,*表示结合键。
4. 一种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工序:
第1工序,将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分别涂布到具有导电膜的一对基板的所述导电膜上,然后对其进行加热而形成涂膜;
第2工序,隔着含有液晶性化合物的液晶层,将所述形成了涂膜的一对基板以所述涂膜相对向的方式相向配置而构筑液晶单元;以及
第3工序,在向所述一对基板所具有的导电膜间施加了电压的状态下对所述液晶单元进行光照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使所述液晶层中含有单官能性的液晶性化合物,所述单官能性的液晶性化合物具有烯基及氟烯基中的任一个。
6. 一种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膜,其特征在于:其是使用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而形成。
7. 一种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其特征在于:具备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膜。”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没有教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 “含有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与选自由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所组成的群组中的至少一种的液晶配向剂”,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也没有针对上述液晶配向剂的电压保持率及AC残像特性进行测定,本申请的实施例11(仅使用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中,AC残像特性低劣,使用了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与选自由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所组成的群组中的至少一种的实施例3、6、7、9、10、12(满足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与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中的至少一种,因而能得到 “AC残像特性优异”的特殊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根据驳回决定中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聚酰胺酸、聚酰亚胺、(甲基)丙烯酸聚合物、聚酰胺酸酯中引入碳-碳双键结构以期达到和在聚有机硅氧烷中引入该结构同样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具有机硅氧烷、聚酰胺酸和聚酰亚胺均为用于液晶配向剂的常规聚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将三者组合物使用,且在本申请中这种组合物使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将具有机硅氧烷和聚酰胺酸、聚酰亚胺组合使用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表2记载的信息,其中使用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与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中的至少一种的实施例4和8的AC残像特性也为“良”,因此表2记载的信息可以证明单独使用具有聚合性不饱和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和使用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与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中的至少一种在AC残像特性上并无显著差异,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有具备聚合性碳-碳双键(即聚合性不饱和键)的基团的聚有机硅氧烷的液晶配向剂,该液晶配向剂适用于PSA模式(参见说明书第26-32段);在一个优选的实施方式中,相应液晶配向剂含有选自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的一种以上聚合物,相对于聚有机硅氧烷(A)100重量份(必然包含聚合性碳-碳双键,即为本申请所述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合计量优选为60重量份以下,更优选为30重量份以下(即为本申请所述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所组成的群组中的至少一种)。因此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途限定并未隐含要求保护的液晶配向剂具有某种特定的组成和/或含量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膜,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液晶配向剂形成的涂膜即液晶配向膜和PSA模式的液晶显示元件(参见说明书第32,489段),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聚合性不饱和基团,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其含有聚合性碳-碳双键的基团可以是如下所示式(A)的基团(可以是本申请所述式(f1)),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选择使用,或选择使用与其类似的本领域常见的其他双键结构,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 公开了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方法2,可以通过对涂布面加热而在基板上形成涂膜(参见说明书第472-475,488-494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结合,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所限定属于本领域常见液晶化合物种类,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7项)。相对于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文本,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补入“相对于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的合计量100重量份而含有1重量份~25重量份的所述聚有机硅氧烷”。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其特征在于:含有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与选自由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所组成的群组中的至少一种,相对于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的合计量100重量份而含有1重量份~25重量份的所述聚有机硅氧烷。
……(省略部分同复审请求文本)。”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实施例11(仅使用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中,AC残像特性低劣,使用了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与选自由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所组成的群组中的至少一种的实施例3、6、7、9、10、12(满足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与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中的至少一种,因而能得到 “AC残像特性优异”的特殊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再次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有具备聚合性碳-碳双键(即聚合性不饱和键)的基团的聚有机硅氧烷的液晶配向剂,该液晶配向剂适用于PSA模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6-32段);在一个优选的实施方式中,相应液晶配向剂含有选自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的一种以上聚合物,使用了相同的含有不饱和聚合性键的聚有机硅氧烷与聚酰胺或聚酰亚胺组合制备的液晶配向剂的技术手段,区别仅在于两种组分用量不同,然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确定了配向剂由二者组合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相对含量进行调整,属于本领域配向剂调配的惯用手段,没有证据表明两种组分的含量的选择与本申请技术问题的解决相关,或解决了其他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用途限定并未隐含要求保护的液晶配向剂具有某种特定的组成和/或含量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聚合性不饱和基团,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其含有聚合性碳-碳双键的基团可以是本申请所述式(f1),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选择使用或替换为本领域常见的其他碳-碳双键结构,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 公开了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方法2,可以通过对涂布面加热而在基板上形成涂膜(参见说明书第472-475,488-494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结合,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所限定属于本领域常见液晶化合物种类,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膜,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液晶配向剂形成的涂膜即液晶配向膜和PSA模式的液晶显示元件(参见说明书第32,489段),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5项)。相对于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文本,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2-3并入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其特征在于:含有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与选自由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所组成的群组中的至少一种,相对于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的合计量100重量份而含有1重量份~25重量份的所述聚有机硅氧烷,所述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是用于制造在液晶层中含有单官能性的液晶性化合物的液晶显示元件,所述单官能性的液晶性化合物具有烯基及氟烯基中的任一个,所述聚有机硅氧烷具有选自由下述式(f1)所表示的基团、下述式(f2)所表示的基团及下述式(f3)所表示的基团所组成的群组中的至少一种作为含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基团,
式(f1)中,R1、R4及R6分别独立为氢原子、碳数1~5的烷基或碳数1~5的取代烷基;式(f2)中,R2为氢原子或碳数1~20的一价烃基、或者在所述烃基的至少一个碳-碳键间具有-O-的一价基;式(f1)~式(f3)中,*表示结合键。
2. 一种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工序:
第1工序,将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分别涂布到具有导电膜的一对基板的所述导电膜上,然后对其进行加热而形成涂膜;
第2工序,隔着含有液晶性化合物的液晶层,将所述形成了涂膜的一对基板以所述涂膜相对向的方式相向配置而构筑液晶单元;以及
第3工序,在向所述一对基板所具有的导电膜间施加了电压的状态下对所述液晶单元进行光照射。
3.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使所述液晶层中含有单官能性的液晶性化合物,所述单官能性的液晶性化合物具有烯基及氟烯基中的任一个。
4. 一种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膜,其特征在于:其是使用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而形成。
5. 一种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其特征在于:具备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膜。”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公开或教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既然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备创造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5项)。经核实,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3年10月21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页和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图1-3)(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已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和/或区别特征未使得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实质性的技术贡献,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剂(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主要针对现有技术中PSA型液晶面板需要进一步改善残像特性,以及尽可能抑制由光照射导致的电压保持率降低的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液晶配向剂,此液晶配向剂可以获得即便在对液晶单元进行光照射后也表现出高的电压保持率、并且不易产生残像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5-30行)。
对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使用含有特定聚合物的液晶配向剂来形成液晶配向膜,其为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合物(A1);通过利用这种液晶配向剂来形成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的液晶配向膜,可以获得一种即便在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过程中对液晶单元进行光照射后也能表现出高的电压保持率、而且不易产生残像的液晶显示元件(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18行)。本申请的液晶配向剂以聚合物(A1)作为必需成分,其优选实施方式可以举出:“…(III)包含聚有机硅氧烷(A1)、与选自由聚酰胺酸(A1)及聚酰亚胺(A1)所组成的群组中的至少一种作为聚合物成分的实施方式;(IV)包含聚有机硅氧烷(A1)与其他聚合物作为聚合物成分,且其他聚合物为选自由不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所组成的群组中的至少一种的实施方式…”等。这些实施方式中,从使液晶显示元件的残像特性(特别是不易产生伴随着施加交流电压而产生的残像的特性,以下也称为“AC残像特性”)良好的观点来看,优选所述(III)及(IV)的实施方式;“另外,关于所述(III)及(IV)的实施方式中的聚有机硅氧烷(A1)与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合计)的使用比例,优选的是相对于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的合计量100重量份而含有1重量份~50重量份的聚有机硅氧烷(A1),更优选的是含有2 重量份~35重量份的聚有机硅氧烷(A1),进而优选的是含有3重量份~25重量份的聚有机硅氧烷(A1)”(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2页第3-23行)。
针对上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共给出了12个实施例1-12,2个比较例1-2,其中实施例1-12均采用了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酰胺、聚酰亚胺或聚硅氧烷聚合物(即聚合物(A1),包含所述式(f1)结构不饱和键)制备了液晶配向剂,相对于未使用(A1)聚合物的比较例1-2,紫外光照后的电压保持率下降更少,且AC残像预倾角变化率更低(即预倾角变化率1.2-3.8%,比较例5.2-6.5%);其中所述实施例3,6-7,9-10和12落入了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范围内,其使用了包含所述式(f1)结构不饱和键的聚硅氧烷聚合物(A1)和聚酰胺或聚酰亚胺聚合物组合制备了液晶配向剂,且硅氧烷相对于聚酰胺100重量份用量落入1-25重量份范围内,其中实施例3和7属于上述第(III)种具体实施方式,使用的聚硅氧烷为S-1、S-3,实施例6,9-10,12属于上述第(IV)种具体实施方式,使用的聚硅氧烷为S-1、S-2、S-6,上述实施例中AC残像评价预倾角变化率为1.2-2.4%(残像特性为良好),优于其他实施方案或比较例(3.1-6.5%,残像特性为良或不良),实施例11仅使用了聚硅氧烷聚合物(A1),但使用的聚硅氧烷为S-5,与上述实施例均不同,残像预倾角变化率为3.5%(良,参见本申请表2)。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通过使用具有所述聚合性不饱和基团的聚硅氧烷(A1)和聚酰胺或聚酰亚胺聚合物组合制备配向剂,降低了所得显示元件的光照后的电压保持率下降,以及提高了AC残像特性(预倾角稳定变化率低)。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有具备聚合性碳-碳双键(即聚合性不饱和键)的基团的聚有机硅氧烷的液晶配向剂,该液晶配向剂适用于PSA模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6-32段);在一个优选的实施方式中,相应液晶配向剂含有选自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的一种以上聚合物,相对于聚有机硅氧烷(A)100重量份(必然包含聚合性碳-碳双键,即为本申请所述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优选60重量份以下(即为本申请所述聚酰胺酸及聚酰亚胺所组成的群组中的至少一种)(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8-281段)。其目的同样在于提供可给出垂直配向性优异并同时具有高度的耐紫外线性的液晶配向膜的液晶配向剂,并取得了相应技术效果如紫外光照后仍具有高电压保持率,以及基本不变的预倾角;此外在显示元件上ON.OFF(施加.解除)电压时,电压OFF未观察到漏光,施加电压时驱动区域为白显示,没有其他区域产生漏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5-26,688-714段,实施例表2-4)。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使用了相同的含有不饱和聚合性键的聚有机硅氧烷与聚酰胺或聚酰亚胺组合制备的液晶配向剂的技术手段,均提供了具有光照稳定性的显示元件,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且对比文件1同样取得了垂直取向性优异的技术效果,其预倾角在施加解除电压下同样稳定为良,与本申请实施例AC残像测试中施加电压后预倾角变化率低原理效果类似,即在对比文件1采用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其技术方案必然同样可以取得本申请的残像测试效果,解决所述技术问题。
因此,虽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限定了所述聚有机硅氧烷相对于聚酰氨酸及聚酰亚胺的用量,并具体限定了所述配向剂用于制造液晶层中含有单官能液晶化合物的液晶显示元件和单官能液晶化合物,以及限定了聚合性不饱和基团选自式(f1)-(f3)的至少一种。
然而首先,聚硅氧烷和聚酰胺或聚酰亚胺均属于本领域已知可单独使用的液晶配向剂原料,在对比文件1已经确定了配向剂由二者组合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相对含量进行选择调整,预期所得组合物仍可作为配向剂使用,并取得诸如光照稳定性、预倾角和配向性优异等技术效果,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属于本领域配向剂调配的惯用手段,且如上所述,没有证据表明两种组分的含量的选择与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相关,或解决了其他技术问题。
其次,虽然本申请通过限定液晶显示元件对所述配向剂进行了用途限定,但并未隐含要求保护的液晶配向剂具有某种特定的组成和/或含量比,无法认为其具有限定作用。
最后,对于所述聚合性不饱和基团的限定。首先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其含有聚合性碳-碳双键的基团可以是如下所示式(A)的基团,其可以是本申请所述式(f1),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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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相应聚合性碳-碳双键聚硅氧烷制备配向剂,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使用本领域常见的含聚合性碳-碳双键式(f3)结构,或具有类似结构、性能的常见不饱和炔基结构(f2),作为或替换相应聚合性碳-碳双键,并预期有同样或相近的技术效果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相应聚合性碳-碳双键进行选择或替换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或替换相应聚合性双键,并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调整各组分含量,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方法,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 公开了相应配向剂,且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方法2,包括以下工序(参见说明书第488-494段):
(1)首先在具有导电膜的一对基板的该导电膜上,分别涂布本申请的液晶配向剂,形成涂膜;
(2)将形成了上述涂膜的一对基板按照中间夹入液晶分子的层并使上述涂膜相向的方式进行相向配置,从而构成液晶盒;
(3)在对上述一对基板具有的导电膜间施加电压的状态下对上述液晶盒进行光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采用了涂布液晶配向剂后进行加热形成涂膜的制备方法,以及所述配向剂组成不同。关于配向剂组成的评述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关于制备方法的不同,对比文件1在其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方法1中也公开了可以通过对涂布面加热而在基板上形成涂膜(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72-475段),且通过加热形成涂膜是本领域的常见成膜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液晶显示元件制造方法2中也对涂布面进行加热而形成涂膜。从而在所述配向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具体的限定,进一步限定了液晶层中的液晶化合物,然而其所限定的单官能且包含烯基或氟烯基的化合物属于本领域常见液晶化合物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性能如低粘度和响应时间等,将其选用于液晶组合物制备显示元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本申请也没有记载并证明所述PSA显示元件液晶层选择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用液晶配向膜,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液晶配向剂形成的涂膜即液晶配向膜(参见说明书第489段),因此在所述配向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具备权利要求4配向膜的PSA模式液晶显示元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液晶配向剂适用于PSA模式的液晶显示元件(参见说明书第32段),在权利要求4所述液晶配向膜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主张(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含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聚有机硅氧烷和聚酰胺酸等聚合物组合的技术方案,同样取得了稳定性、配向性优异等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或替换相应聚合性双键,并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调整各组分含量,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没有证据表明这些选择替换与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相关,或解决了其他技术问题。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主张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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