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07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37498
优先权日:2012-06-12
申请(专利)号:201380038561.4
申请日:2013-06-12
复审请求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鄢来艳
合议组组长:冯洁
参审员:王丽娜
国际分类号:C08L7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没有公开发明的发明构思,而且也没有技术启示可以采用所述技术方案解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8561.4,名称为“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巴斯夫欧洲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1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7页(第1-75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0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包含:
每100重量份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计65至85重量份的热塑性聚氨酯;
每100重量份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计10至35重量份的聚甲醛;和
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基增容剂;
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具有通过ASTM D25610,方法A测得的在-40℃下大于0.5ft·lb/in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和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130℃下大于700psi的弹性模量。
2.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选自聚醚基热塑性聚氨酯、聚酯基热塑性聚氨酯及其组合。
3.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是聚醚基热塑性聚氨酯。
4.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具有大于50,000g/mol的重均分子量。
5.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具有通过ASTM D1525-09测得的大于150℃的软化点。
6.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具有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23℃下2,000至10,000psi的拉伸强度。
7.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聚甲醛具有大于50,000g/mol的重均分子量。
8.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聚甲醛具有高于160℃的熔点。
9.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聚甲醛具有通过ASTM D638测得的在23℃下8,000至11,000psi的拉伸强度。
10.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交联剂,所述交联剂包含热塑性聚氨酯载体和异氰酸酯组分。
11. 如权利要求10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每100重量份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计1至15重量份的所述交联剂。
12.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256 10,方法A测得的在-40℃下大于0.9ft·lb/in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
13.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624,模头C测得的在23℃下大于1,200pli的撕裂强度。
14.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23℃下大于5000psi的拉伸强度。
15.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130℃下大于750psi的拉伸强度。
16.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790测得的在23℃下大于40,000psi和在130℃下大于2,000psi的挠曲模量。
17.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2240测得的50至100pts的肖氏D硬度。
18.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1.11至1.25g/cm3的比重。
19. 一种流体传输管,其由权利要求1-18中任一项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形成。
20. 形成如权利要求19中所述的流体传输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合并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所述聚甲醛以形成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和 挤出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以形成所述流体传输管。”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对比文件3(AU 2148770A,公开日为:1972年04月27日)公开了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实施例I和VI具体公开了由80份聚氨酯和20份聚甲醛组成的组合物(表I)。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包括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基增容剂;(2)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的性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聚甲醛合金的增容改性研究进展”,孙洪利和苑会林,《工程塑料应用》,第37卷,第9期,第83-86页,公开日为:2009年12月31日)公开了(参见第83页第1.2节)公开了:SEBS-g-MAH加入POM /PUR-T合金体系,使得两相间的界面粘结性得到有效提高,从而提高了合金的冲击性能,改善了合金的韧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组合物的冲击性能和韧性,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中加入增容剂,而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基是本领域常见且熟知的增容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使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限定的性能是组合物的本质属性,与其组成相关,因此,当权利要求的组合物的组成容易得到时,该组合物的性能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限定的聚氨酯和权利要求7-9限定的聚甲醛都是本领域常见且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所需性能选择合适种类、分子量和性能的聚甲醛和聚氨酯;当权利要求的组合物的组成容易得到时,该组合物的性能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参见第83页第1.1节)给出了在聚甲醛/TPU体系中加入异氰酸酯作为交联剂,以改善材料缺口冲击强度的启示;对比文件1(CN 1589295A,公开日为:2005年03月02日)公开了一种聚甲醛复合树脂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第8页最后1段-第9页第1段),其中公开加入含马来酸酐的化合物,聚甲醛树脂中的醇和热塑性聚氨酯树脂中的活性异氰酸酯的反应活性提高,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两种树脂之间的相容性,因而提高了二者之间的界面粘合强度。对比文件1的TPU是含有活性异氰酸酯的聚氨酯,其也相当于单独另外加入的异氰酸酯组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聚甲醛/TPU(不含活性异氰酸酯)体系中加入异氰酸酯作为交联剂,加入含马来酸酐的化合物作为增溶剂,以改善材料缺口冲击强度。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异氰酸酯组份与热塑性聚氨酯共同作为交联剂组份,以改善异氰酸酯在基体中的分散性,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至于交联剂的添加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通过简单的有限次试验确定其合适的用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8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流体传输管。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形成如权利要求19中所述的流体传输管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18的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有创造性,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TPU/POM组合物用作流体传输管,以及将TPU和POM通过挤出制备得到流体传输管,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20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0项),在原权利要求1中,根据原始说明书第6页第4段、第7页最后1段分别限定了热塑性聚氨酯和聚甲醛的含量;根据原始说明书第8页第2段、第9页第3和4段进一步限定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还包含交联剂,其不同于所述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基增容剂。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实施例1中不包含增容剂和交联剂,对比文件3实施例中没有明确表明所述聚氨酯是热塑性聚氨酯,其Izod的冲击强度为太软,没有具体数值,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性质;对比文件3实施例1的配比不是优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这样的比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的教导也没有动机选择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合。2、对比文件2公开的增容剂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不同,对比文件2不能提供任何启示要使用马来酸配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作为增容剂,也没有公开或暗示使用交联剂,因此,从对比文件2以及审查员给出的公知常识证据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这样的组合物能够具有权利要求1限定的性质。3、对比文件1在聚甲醛和聚氨酯用量上给出了相反的教导,对比文件1也没有提及额外使用交联剂。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前者是通过POM对TPU改性,以改进较高温度下的耐用性,后者是用TPU改进POM的抗冲击性。4、本申请的组合物在特定的配比下,通过马来酸配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增容剂和不同于该增容剂的交联剂的添加导致了抗冲击性和弹性模量两者的改进,实现了在宽温度范围内的优异的物理性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容易预料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包含:
每100重量份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计65至95重量份的热塑性聚氨酯;
每100重量份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计5至32重量份的聚甲醛;和
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基增容剂;和
交联剂,其不同于所述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基增容剂;
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具有通过ASTM D25610,方法A测得的在-40℃下大于0.5ft·lb/in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和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130℃下大于700psi的弹性模量。
……
19. 一种流体传输管,其由权利要求1-18中任一项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形成。
20. 形成如权利要求19中所述的流体传输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合并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所述聚甲醛以形成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和 挤出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以形成所述流体传输管。”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实施例1使用的聚氨酯Texin591A就是一种热塑性聚氨酯。对比文件3实施例1的配比虽然不是优选的,但其是对比文件3公开的一种完整的技术方案,组分的配比已经明确公开,且均落入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内,不需要进一步选择。2)、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作为增溶剂,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马来酸酐接枝的增溶剂,而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是本领域常见且熟知的马来酸酐接枝的增溶剂,本申请也没有记载增溶剂种类的不同赋予了产品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选择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作为增溶剂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3)、本申请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TPU在较高温度下表现出不足的物理性质,如低软化点、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和模量,本申请通过TPU和POM复合,使得TPU组合物保持优异的低温性质,如在-40℃下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并具有优异的室温和升高的温度下的性质,如在23℃和130℃下的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弹性模量和弯曲模量。而本领域公知,TPU本身就具有优异的低温性能,在TPU中添加5-20%的POM,改善共混物的挤出和吹塑加工性能,添加30-50%的POM时,TPU的耐热性能、抗湿老化及耐溶剂性能提高(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塑料工业手册:聚氨酯”,李俊贤,第374页,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07-31)。可见,在TPU中添加少于50%的POM将必然改善TPU的高温性能。也就是说,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在TPU中复合少量POM实现的,即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也具有良好的低温性能和改善的高温性能。至于-40℃下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和130℃下的弹性模量的具体数值应该还与TPU和POM的种类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种类的TPU和POM。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增容剂,本申请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共混物两组份的相容性,而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相关启示。另外,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为了获得更好地悬臂梁冲击值,聚甲醛至少是40%”,只是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最后1段):“聚甲醛含量不在40-60%范围内,其含量更低或更高的组合物的性能更趋近于主体组分的性能”;以及“三个重要的物理性能令人惊讶地没有体现出共混优势。在聚甲醛含量为40-60%时,悬臂梁冲击值、表磨损、拉伸强度表现出极大不同,而硬度、伸长率以及弯曲强度和模量则表现出了两组分共混的特点”。而且,对比文件3没有测量本申请的性能,其更不可能给出关于本申请性能变化相反的教导。对比文件1在聚甲醛和聚氨酯用量上虽然与本申请不同,但是其含有的活性异氰酸酯和相容剂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为了改善基体组分的相容性, 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MDI作为增容剂,还可以与PUR-T反应形成网状交联结构,从而改善合金的缺口冲击强度。因此,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给出了加入交联剂和相容剂的启示。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1 月0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甲醛复合树脂组合物(参见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8页第27-第9页第7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聚氨酯和聚甲醛的含量范围稍有不同;(2)增容剂的种类稍有不同;(3)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限定了两个性能参数,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根据实施例数据分析来看,聚氨酯组分、聚甲醛含量、是否存在交联下聚甲醛含量的变化对产物高温低温性能的影响都没有特定的规律。同时,实施例1-7也并没有在所有力学性能指标上比对比例1-2表现出很好的性能效果,本申请也没有给出任何实验数据证实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所选范围内比其他范围具有更优的效果数据。本领域公知(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塑料工业手册 聚氨酯》,李俊贤 主编,第374页,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年07月第一版)给出教导聚甲醛(POM)机械强度大刚性好,与钢相似,但脆性大,抗冲击性能低;热塑性聚氨酯(TPU)有很好的韧性,与POM部分混溶,将两者工混合获得的数值,POM的脆性得到改善,当受冲击应力作用时,吸收能的能力显著提高,且具有极好的回复弹性。往TPU中添加POM数量增加时,共混合物的热变形温度随之提高。因此为了获得不同性能需要的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去调整聚氨酯的含量范围。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实施例2-5所述冲击强度都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限定的大于0.5ft·lb/in(即2.72kg·m/m)的范围内。所有能测出拉伸强度的实施例其值都远大于700。可见对比文件3中也给出了可以在宽范围内调整聚氨酯和聚甲醛含量范围的启示,交联剂的存在会使聚合物组合物的弹性模数、伸长率及抗冲击强度等提高(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塑料添加剂应用手册》,杨明编著,第380页,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02月第一版),在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存在活性异氰酸酯交联剂的情况下即便聚氨酯含量高,轻微交联后产物的弹性模数、伸长率和抗冲击强度等就会提高,因此可以预见所述组合物也都能达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和弹性模量宽泛性能范围。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基是本领域常见且熟知的增容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塑料工程手册》上,黄锐主编,第625页2.5小节,第627页第1栏倒数第二段,表1.26-18,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04月第一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8是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1公开,要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获得的;权利要求10-11进一步限定交联剂,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聚氨酯中含有活性异氰酸酯,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在聚甲醛/TPU体系中加入异氰酸酯作为交联剂,以改善材料缺口冲击强度的启示;权利要求12-18进一步限定组合物的各种参数,对比文件1表4中公开了组合物的熔接抗张强度、熔接抗张延伸度、悬臂梁式冲击强度,性能并不比本申请差;对比文件3中组合物按照ASTMD 790测得的挠曲模量大部分也都在40000以上(表1最后一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数据可以预见想要获得权利要求12-18中所述的参数的组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很容易达到的。而且组合物的性能由组合物的结构和组成决定,在组合物很容易获得的情况下,获得所述参数的组合物也是不难实现的,而且本申请中并没有给出对比数据证实只有本申请的范围内才可以达到所述效果,因此所述权利要求12-18也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流体传输管,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形成如权利要求19中所述的流体传输管的方法。本领域公知,POM具有优异的机械性质、抗蠕变性、抗疲劳性和耐磨性,TPU中加5-20%的POM,改善共混树脂的挤出和吹塑加工性能(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374页8.2.2小节),而流体传输管是常见的可挤出加工的产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TPU/POM组合物用作流体传输管,以及将TPU和POM通过挤出制备得到流体传输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的。因此,在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2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使用的聚氨酯Texin591A就是一种热塑性聚氨酯,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证据1都是用于证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调整的客观可行性,而本申请也并没有给出任何对比数据证实获得了预料不到的优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2)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是本领域常见且熟知的马来酸酐接枝的增容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第627页表1.26-18),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在聚甲醛/TPU体系中加入异氰酸酯作为交联剂,以改善材料缺口冲击强度的启示;(3)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在TPU中复合少量POM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种类的TPU和POM就可以达到预期的高低温性能效果。(4)本申请也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只有在本申请所述的特定的配比下,通过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增容剂和不同于该增容剂的交联剂的添加才能实现所述效果,因此可以认为所述效果只是本领域组合物的一般效果,本申请仅仅是做了测试而已。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2 月2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0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对聚氨酯硬度和比重的限定。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包含:
每100重量份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计65至95重量份的热塑性聚氨酯;
每100重量份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计5至32重量份的聚甲醛;和
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基增容剂;和
交联剂,其不同于所述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基增容剂;
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具有通过ASTM 对比文件256 10,方法A测得的在-40℃下大于0.5ft·lb/in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和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130℃下大于700psi的弹性模量;
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通过ASTM D2240测得的肖氏D硬度为51至75pts,且比重为1.1至1.3g/cm3。
……
19. 一种流体传输管,其由权利要求1-18中任一项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形成。
20. 形成如权利要求19中所述的流体传输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合并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所述聚甲醛以形成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和挤出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以形成所述流体传输管。”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组合物可用于流体传输管,为此应用,在高温和低温下的性质很重要,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在-40℃下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和130℃下的弹性模量,而任何一篇文件都没有提及和建议软管应用和所述应用所需的高温和低温下的机械性能,也没有任何一篇文献公开或暗示具体的TPU和POM的比例,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中TPU是用作加入POM的抗冲改性剂,其完全没有机会结合其他文献,因为得到的是不同的组合物,而本申请中POM是用来改善TPU的高温性能而不损害低温性能,目的完全不同;3、本申请使用的增容剂不是用来改善抗冲击性,而是帮助TPU-POM掺混的兼容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混合任何可能的增容剂,但是结果将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使用的交联剂与常规不同,其用来改善高温性能,而不同于对比文件2教导的改善低温性能,且要求所有三种成分一起使用(恰好的TPU/POM比例,增容剂和富异氰酸酯交联剂)以获得所需的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随意挑选和组合。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甲醛复合树脂组合物(参见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8页第27-第9页第7行),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聚氨酯和聚甲醛的含量范围稍有不同,权利要求1中聚氨酯的比例含量更大为65-95重量份,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1-60重量份;(2)权利要求1限定了热塑性聚氨酯的肖氏D硬度和比重以及组合物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和弹性模量性能参数,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组合物130℃下的弹性模量以及聚氨酯的硬度和比重,没有提及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的测试条件。根据实施例数据分析来看,聚氨酯组分、聚甲醛含量、是否存在交联下聚甲醛含量的变化对产物高温低温性能的影响都没有特定的规律。同时,实施例1-7也并没有在所有力学性能指标上比对比例1-2表现出更好的性能效果,本申请也没有给出任何实验数据证实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所选范围内比其他范围具有更优的效果数据。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聚甲醛和含活性异氰酸酯的聚氨酯树脂的组合物,聚氨酯树脂作为抗冲改性剂可以提高聚甲醛树脂的抗冲强度(参见说明书第1页5-24行),其中聚氨酯的量也可以达到60%;本领域公知(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给出教导聚甲醛(POM)机械强度大刚性好,与钢相似,但脆性大,抗冲击性能低;热塑性聚氨酯(TPU)有很好的韧性,与POM部分混溶,将两者工混合获得的数值,POM的脆性得到改善,当受冲击应力作用时,吸收能的能力显著提高,且具有极好的回复弹性。往TPU中添加POM数量增加时,共混合物的热变形温度随之提高。因此为了获得不同性能需要的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去调整聚氨酯的含量范围。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实施例2-5所述冲击强度都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限定的大于0.5ft·lb/in(即2.72kg·m/m)的范围内。所有能测出拉伸强度的实施例其值都远大于700。可见对比文件3中也给出了可以在宽范围内调整聚氨酯和聚甲醛含量范围的启示。本申请在原始说明书中仅泛泛提及TPU的硬度和比重,也没有任何实验数据支持所述范围的选择给发明组合物带来了什么不同,而对比文件3表1实施例2中选用硬度为88A的聚氨酯B组分(Texin 591A)与聚甲醛组分按照60:40比例得到的组合物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和拉伸强度都落入权利要求1所述的范围内;交联剂的存在会使聚合物组合物的弹性模数、伸长率及抗冲击强度等提高(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在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存在活性异氰酸酯交联剂的情况下即便聚氨酯含量高,轻微交联后产物的弹性模数、伸长率和抗冲击强度等就会提高,因此可以预见所述组合物也都能达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和弹性模量宽泛性能范围。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基是本领域常见且熟知的增容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第625页2.5小节,第627页第1栏倒数第二段,表1.26-18)。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第一次复审通知书评述相同的理由,所述权利要求2-20也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将TPU和POM组合物通过挤出制备得到流体传输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的。本申请中所限定的高低温性能仅仅是一个宽泛的大范围描述,对比文件3实施例2-5组合物所述参数值都落入权利要求1范围中,因此可见所述参数是很容易达到的。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启示加入异氰酸酯作为交联剂,可以改善材料缺口冲击强度,落入权利要求1所述大范围内是显而易见的;(2)对于主要由两种聚合物形成的组合物来说,两种聚合物哪种含量更大一般就认为是以哪种聚合物为主,但是他们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将哪种聚合物作为主组分是根据目标组合物的性质来决定的,对比文件3中就研究了从20:80到80:20的热塑性聚氨酯树脂聚甲醛树脂的比例构成的组合物的性能,公知常识证据1也记载聚甲醛(POM)机械强度大刚性好,但脆性大,抗冲击性能低;热塑性聚氨酯(TPU)有很好的韧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对比文件1为出发点为了获得更适合于挤出成软管的组合物,增加TPU的含量得到以TPU为主的组合物是很容易想到的。即便不采用以对比文件1为主的证据组合方式,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其实施例1公开了80:20的聚氨酯与聚甲醛的组合物基础上,本领域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加入异氰酸酯作为交联剂,以改善材料缺口冲击强度的启示,再结合对比文件1中给出加入活性异氰酸酯交联的同时加入马来酸-乙烯-马来酸酐共聚物使得活性异氰酸酯的反应活性提高,从而进一步增强两种树脂的相容性(说明书第8页27行至第9页第7行)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满足权利要求1所述的参数的所述组合物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0都不具备创造性,理由与前述评述类似;(3)不管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文字记载的交联剂和增容剂的加入目的是否如请求人所述的描述完全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为了提高组合物的抗冲击性和组分的相容性也是能够从对比文件中获得技术启示,而且也能够根据交联剂和增容剂客观上能够起到的作用预料所述组合物结构和性能上的变化。本申请给出的性能参数限定是非常宽泛的范围,本领域很容易就能够获得落入所述性能范围内的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3表1),不管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通过提高聚氨酯的含量或者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加入交联剂和增容剂,得到所述范围内的组合物性能参数是很容易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新的权利要求书(共18项),进一步限定组合物的缺口冲击强度范围和弹性模量范围以及聚氨酯种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的悬臂梁冲击强度不是在-40℃下测量的,虽然用了同样的标准ASTM D256,但是没有指明温度,因此应认为是在室温下测量的,对比文件3根本没有关注低温和高温性能;(2)假设不考虑温度条件,对比文件3除了实施例V外其他冲击强度数值都在本申请进一步限定的0.5-3.37范围之外,而实施例V中TPU用量少得多,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调整TPU含量达到本申请所述范围从而同时达到所述范围的缺口冲击强度。同时,在对比文件3的所有实施例在使用比POM含量高的TPU时,都产生了比本申请所限定的范围更高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添加对比文件2的交联剂,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将会获得甚至更高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值,因此,结果只会更差且偏离本申请的范围;(3)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130℃下的弹性模量。(4)对比文件3中的组合物即便是经过添加交联剂和相容剂,也很难获得本申请所述的性能范围,因此即便是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也无法显而易见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包含:
每100重量份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计65至95重量份的热塑性聚氨酯;
每100重量份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计5至32重量份的聚甲醛;和
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基增容剂;和
交联剂,其不同于所述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基增容剂;
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具有通过ASTM D256 10,方法A测得的在-40℃下大于0.5ft·lb/in至3.37ft·lb/in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和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130℃下大于700psi至10,000psi的弹性模量;
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通过ASTM D2240测得的肖氏D硬度为51至75pts,且比重为1.1至1.3g/cm3,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选自聚醚基热塑性聚氨酯。
2.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具有大于50,000g/mol的重均分子量。
3.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具有通过ASTM D1525-09测得的大于150℃的软化点。
4.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具有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23℃下2,000至10,000psi的拉伸强度。
5.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聚甲醛具有大于50,000g/mol的重均分子量。
6.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聚甲醛具有高于160℃的熔点。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聚甲醛具有通过ASTM D638测得的在23℃下8,000至11,000psi的拉伸强度。
8. 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交联剂,所述交联剂包含热塑性聚氨酯载体和异氰酸酯组分。
9. 如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每100重量份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计1至15重量份的所述交联剂。
10.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256 10,方法A测得的在-40℃下大于0.9ft·lb/in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
11.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624,模头C测得的在23℃下大于1,200pli的撕裂强度。
12.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23℃下大于5000psi的拉伸强度。
13.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130℃下大于750psi的拉伸强度。
14.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790测得的在23℃下大于40,000psi和在130℃下大于2,000psi的挠曲模量。
15.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对比文件2240测得的50至100pts的肖氏D硬度。
16.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1.11至1.25g/cm3的比重。
17. 一种流体传输管,其由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形成。
18. 形成如权利要求17中所述的流体传输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合并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所述聚甲醛以形成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和 挤出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以形成所述流体传输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再次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包含:
每100重量份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计65至85重量份的热塑性聚氨酯;
每100重量份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计10至32重量份的聚甲醛;和
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基增容剂;和
交联剂,其不同于所述马来酸酐官能的聚乙烯或聚丙烯基增容剂;
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具有通过ASTM D256 10,方法A测得的在-40℃下大于0.5ft·lb/in至3.37ft·lb/in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和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130℃下大于700psi至10,000psi的弹性模量;
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通过ASTM D2240测得的肖氏D硬度为51至75pts,且比重为1.1至1.3g/cm3,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选自聚醚基热塑性聚氨酯。2.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具有大于50,000g/mol的重均分子量。
3.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具有通过ASTM 对比文件1525-09测得的大于150℃的软化点。
4.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具有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23℃下2,000至10,000psi的拉伸强度。
5.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聚甲醛具有大于50,000g/mol的重均分子量。
6.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聚甲醛具有高于160℃的熔点。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中所述聚甲醛具有通过ASTM D638测得的在23℃下8,000至11,000psi的拉伸强度。
8. 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交联剂,所述交联剂包含热塑性聚氨酯载体和异氰酸酯组分。
9. 如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每100重量份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计1至15重量份的所述交联剂。
10.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256 10,方法A测得的在-40℃下大于0.9ft·lb/in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
11.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624,模头C测得的在23℃下大于1,200pli的撕裂强度。
12.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23℃下大于5000psi的拉伸强度。
13.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130℃下大于750psi的拉伸强度。
14.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790测得的在23℃下大于40,000psi和在130℃下大于2,000psi的挠曲模量。
15.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通过ASTM D2240测得的50至100pts的肖氏D硬度。
16.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中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其具有1.11至1.25g/cm3的比重。
17. 一种流体传输管,其由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形成。
18. 形成如权利要求17中所述的流体传输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合并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所述聚甲醛以形成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和 挤出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以形成所述流体传输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月24 日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共18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1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摘要,2019 年10 月24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8项(下称复审决定审查文本)。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没有公开发明的发明构思,而且也没有技术启示可以采用所述技术方案解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具体到本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涉及一种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详见案由部分)。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描述,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寻找可替代聚酰胺用于流体传输管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克服热塑性聚氨酯在低软化点、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和模量方面性质的不足,特别是高温下性质的不足。本申请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以一定特性的聚氨酯树脂为主体,添加一定量的聚甲醛、交联剂和增容剂,从而获得耐低温冲击和耐高温变形的性能均衡的聚氨酯组合物。实施例1-7的组合物中采用具备特定范围内的肖氏硬度的聚醚基芳族热塑性聚氨酯,聚氨酯含量65.4-83.3%, 聚甲醛含量14.0-29.4%,两者均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内,组合物在在-40℃下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均落入大于0.5ft·lb/in至3.37ft·lb/in的范围,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130℃下弹性模量也均落入大于700psi至10,000psi的范围内,具有优异的耐高温耐低温性能。
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聚甲醛复合树脂组合物的抗冲击性能,抑制碳化物的产生,其采用特定量活性异氰酸酯的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并任选的加入含马来酸酐的化合物,可以提高聚甲醛复合树脂组合物中聚甲醛树脂与聚氨酯树脂之间的相容性(说明书第2页14-27行),其中公开了包含40-99重量份聚甲醛树脂和1-60重量份含0.05-1wt%活性异氰酸酯的热塑性聚氨酯树脂,和0.01-5重量份含马来酸酐的化合物(参见权利要求1-2)。含马来酸酐的化合物的例子有苯乙烯-马来酸酐共聚物、马来酸-乙烯-马来酸酐三元共聚物等,其增强了两种树脂之间的相容性(参见说明书第8页27行-第9页第7行)。对比文件1中组合物以聚甲醛为主,产物性质与本申请组合物相差较大,不涉及聚氨酯组合物存在的用于流体传输管所需要的高温和低温性质问题,也没有公开采用所述特定组合物的方式达到所述高低温性能的关键技术手段,因此发明构思并不相同。
对比文件2公开了聚甲醛合金的增容改性研究进展(参见第83页第1.2节),其中具体公开SEBS-g-MAH加入POM /PUR-T合金体系,使得两相间的界面粘结性得到有效提高,从而提高了合金的冲击性能,改善了合金的韧性。对比文件2也不涉及聚氨酯组合物存在的用于流体传输管所需要的高温和低温性质问题,也没有公开采用所述特定组合物的方式达到所述高低温性能的关键技术手段,因此发明构思也不相同。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聚甲醛和聚氨酯的组合物,通过引入聚氨酯来降低聚甲醛的刚性,其在实施例中研究了不同配比的聚甲醛和聚氨酯的组合物的性能,从20:80到80:20的热塑性聚氨酯树脂聚甲醛树脂的比例构成,并且表1中详细给出了产物的性能数据,其中悬臂梁冲击强度采用ASTM D256测试方法,拉伸强度采用ASTM D412测试方法(说明书第11页表1附注f和i)。从表1中可以看出聚氨酯的种类影响产物的柔软度和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采用聚氨酯C的实施例VI-IX都因为太软导致无法断裂从而测不出具体的值,在含量极小的实施例X中能够测量出来8.4;采用聚氨酯B的实施例I中聚氨酯含量太大导致无法测出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对比文件3虽然研究了聚氨酯组合物的性能受甲醛含量的影响,但是没有涉及聚氨酯组合物的高温130℃和低温-40℃下的性质改进和研究,也没有公开采用所述特定组合物的方式达到所述高低温性能的关键技术手段,因此发明构思也不相同。
对比文件1-3都没有关注聚氨酯组合物的高温130℃和低温-40℃下的性质,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启示和教导可以采取何种明确的技术方案可以获得ASTM D25610,方法A测得的在-40℃下大于0.5ft·lb/in至3.37ft·lb/in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和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130℃下大于700psi至10,000psi的弹性模量,从而可以满足流体传输管的使用需求。虽然本领域中存在一些聚氨酯、聚甲醛、交联剂等对组合物性能的一般性的影响趋势,但是在面临具体要解决的聚氨酯组合物的高温低温性能达到确定范围内的技术问题时,这些影响因素的具体选择和组配并不是已知的,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例如对比文件3中虽然用了同样的标准ASTM D256测量悬臂梁冲击强度,但是没有指明温度,因此应认为是在室温下测量的,不是在-40℃下测量的,假设不考虑温度条件,对比文件3除了实施例V外其他冲击强度数值都在本申请进一步限定的0.5-3.37范围之外,而实施例V中TPU用量少得多,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调整TPU含量达到本申请所述范围从而同时达到所述范围的缺口冲击强度。同时,在对比文件3的所有实施例在使用比POM含量高的TPU时,都产生了比本申请所限定的范围更高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添加对比文件2的交联剂,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将会获得甚至更高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值,因此,结果只会更差且偏离本申请的范围;对比文件3根本没有关注低温和高温性能,即便是经过添加交联剂和相容剂,也很难获得本申请所述的性能范围,而本申请通过对聚氨酯的选择,对聚氨酯和聚甲醛含量的限定,以及配以增容剂和交联剂,成功获得了ASTM D25610,方法A测得的在-40℃下大于0.5ft·lb/in至3.37ft·lb/in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和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130℃下大于700psi至10,000psi的弹性模量,可以满足流体传输管的使用需求的聚氨酯组合物,这在现有技术中是没有教导和启示的。因此无论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3单篇或者是它们的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无法显而易见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从而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16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组合物具备创造性时,由权利要求1-16的聚氨酯组合物形成的流体传输管17以及流体传输管的制备方法18相对于对比文件1-3也都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对此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经过多次修改后保护范围已经进一步缩小,对聚氨酯的选择做了详细的限定,组合物的性能参数也限定了具体的范围,在该特定范围的特定组合物能够实现高低温下特殊的物理性能已经被本申请实施例所证实,没有现有技术的组合物直接公开达到所述参数范围的高低温性能。当以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除了聚氨酯和聚甲醛的含量比落入权利要求1范围内外,其他组分例如增容剂、交联剂、聚氨酯的具体选择以及组合物的高低温性能参数均为区别。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采用聚氨酯树脂为主体,添加一定量的聚甲醛、交联剂和增容剂,并且通过选择和控制聚氨酯的性能参数和各组分的配比,从而获得耐低温冲击和耐高温变形的性能均衡的聚氨酯组合物。而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涉及聚氨酯组合物的高温130℃和低温-40℃下的性质改进和研究,也没有公开采用所述特定组合物的方式达到所述高低温性能的关键技术手段,因此发明构思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SEBS-g-MAH的加入可以改善POM /PUR-T合金体系,使得两相间的界面粘结性得到有效提高,从而提高了合金的冲击性能,但也仅仅是给出了可以加入增容剂的技术启示,而并没有给出调整聚氨酯的性能和与聚甲醛的具体组配以达到满足高低温性能参数范围内的组合物的技术启示,现有技术中也没有这样的公知常识证据可以给出技术启示可以通过聚氨酯的选择和与聚甲醛、增容剂、交联剂的具体组配可以获得特定高低温性能参数范围内的组合物,以适用于流体传输管的性能要求。
2、虽然公知常识证据1可表明TPU本身就具有优异的低温性能,在TPU中添加5-20%的POM,改善共混物的挤出和吹塑加工性能,添加30-50%的POM时,TPU的耐热性能、抗湿老化及耐溶剂性能提高,但是这只是在其他条件完全相同时具有的一个规律,而事实上组合物的高低温性能除了这个因素外,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聚氨酯的具体选择、增容剂和交联剂的添加等等,即便是TPU:POM=80:20的组合物,想要达到在-40℃下大于0.5ft·lb/in至3.37ft·lb/in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和通过ASTM D412测得的在130℃下大于700psi至10,000psi的弹性模量的范围也是不容易的,例如对比文件3实施例Ⅰ和Ⅵ中的组合物就因为太软而无法测得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而本申请实施例1和5也证明了在其他条件相同下聚氨酯的不同就导致了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和弹性模量的较大差异。因此要获得特定范围内的低温抗冲击强度和特定范围的高温弹性模量是需要很多因素的调整和组配的,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证据都无法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可以选择所述特定技术方案从而达到所述范围内的性能参数。
3、对比文件1中组合物以聚甲醛为主,不涉及聚氨酯组合物存在的用于流体传输管所需要的高温和低温性质问题,也没有给出通过选择特定的聚氨酯及相应配比的组合物的方式达到所述特定范围内高低温性能的关键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都不能用于评价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6,引用所述组合物的权利要求17和18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都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基础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07 月3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此次复审决定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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