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包含含有乙烯基的化合物的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715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47103
优先权日:2013-03-29
申请(专利)号:201480030734.2
申请日:2014-03-28
复审请求人:东京应化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永明
合议组组长:吴顺华
参审员:陈蔚
国际分类号:C07C43/215,C07C69/54,C08F16/12,C08F16/32,G03F7/0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认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应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0734.2,名称为“包含含有乙烯基的化合物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京应化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于2015年11月27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4页(即第[0001]-[0792]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组合物,其包含下述通式(1)所示的含有乙烯基的化合物,
式中,W1和W2独立地表示下述通式(2)所示的基团、下述通式(4)所示的基团、羟基或(甲基)丙烯酰氧基,其中,W1和W2不同时为羟基或不同时为下述通式(4)所示的基团;环Y1和环Y2表示相同或不同的芳香族烃环;R表示单键、可以具有取代基的亚甲基、可以具有取代基且在2个碳原子间可含有杂原子的亚乙基、-O-所示的基团、-NH-所示的基团或-S-所示的基团;R3a和R3b独立地表示氰基、卤原子或一价烃基;n1和n2独立地表示0~4的整数,
式中,环Z表示稠合多环式芳香族烃环;X表示单键或-S-所示的基团,R1表示单键或碳原子数1~4的亚烷基,R2表示一价烃基、羟基、-OR4a所示的基团、-SR4b所示的基团、酰基、烷氧羰基、卤原子、硝基、氰基、巯基、羧基、氨基、氨甲酰基、-NHR4c所示的基团、-N(R4d)2所示的基团、(甲基)丙烯酰氧基、磺基,或者表示一价烃基、-OR4a所示的基团、-SR4b所示的基团、酰基、烷氧羰基、-NHR4c所示的基团或-N(R4d)2所示的基团中含有的碳原子所键合的氢原子的至少一部分被一价烃基、羟基、-OR4a所示的基团、-SR4b所示的基团、酰基、烷氧羰基、卤原子、硝基、氰基、巯基、羧基、氨基、氨甲酰基、-NHR4c所示的基团、-N(R4d)2所示的基团、(甲基)丙烯酰氧基、甲磺酰氧基或磺基取代后的基团;R4a~R4d独立地表示一价烃基;m表示0以上的整数,
式中,环Z、X、R1、R2和m如上所述。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环Z为萘环。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R1为单键。
4.一种组合物,其包含下述通式(10)所示的含有单乙烯基和单(甲基)丙烯酰氧基的化合物,
式中,W11和W12中的任一者表示下述通式(2)所示的基团,另一者表示下述通式(11)或(12)所示的基团,环Y1和环Y2表示相同或不同的芳香族烃环;R表示单键、可以具有取代基的亚甲基、可以具有取代基且在2个碳原子间可含有杂原子的亚乙基、-O-所示的基团、-NH-所示的基团或-S-所示的基团;R3a和R3b独立地表示氰基、卤原子或一价烃基;n1和n2独立地表示0~4的整数,
式中,环Z表示稠合多环式芳香族烃环;X表示单键或-S-所示的基团;R1表示单键或碳原子数1~4的亚烷基;R2表示一价烃基、羟基、-OR4a所示的基团、-SR4b所示的基团、酰基、烷氧羰基、卤原子、硝基、氰基、巯基、羧基、氨基、氨甲酰基、-NHR4c所示的基团、-N(R4d)2所示的基团、(甲基)丙烯酰氧基、磺基,或者表示一价烃基、-OR4a所示的基团、-SR4b所示的基团、酰基、烷氧羰基、-NHR4c所示的基团或-N(R4d)2所示的基团中含有的碳原子所键合的氢原子的至少一部分被一价烃基、羟基、-OR4a所示的基团、-SR4b所示的基团、酰基、烷氧羰基、卤原子、硝基、氰基、巯基、羧基、氨基、氨甲酰基、-NHR4c所示的基团、-N(R4d)2所示的基团、(甲基)丙烯酰氧基、甲磺酰氧基或磺基取代后的基团;R4a~R4d独立地表示一价烃基;m表示0以上的整数,
式中,R5表示氢原子或甲基;1表示1~4的整数;环Z、X、R1、R2和m如上所述,
式中,环Z、X、R1、R2、R5和m如上所述。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环Z为萘环。
6.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组合物,其中,R1为单键。
7.一种组合物,其包含下述通式(19)所示的含有(甲基)丙烯酰氧基的化合物,
式中,W13和W14独立地表示下述通式(12)所示的基团、羟基或(甲基)丙烯酰氧基,其中,W13和W14中的至少一者为下述通式(12)所示的基团;环Y1和环Y2表示相同或不同的芳香族烃环;R表示单键、可以具有取代基的亚甲基、可以具有取代基且在2个碳原子间可含有杂原子的亚乙基、-O-所示的基团、-NH-所示的基团或-S-所示的基团;R3a和R3b独立地表示氰基、卤原子或一价烃基;n1和n2独立地表示0~4的整数,
式中,环Z表示稠合多环式芳香族烃环;X表示单键或-S-所示的基团;R1表示单键或碳原子数1~4的亚烷基;R2表示一价烃基、羟基、-OR4a所示的基团、-SR4b所示的基团、酰基、烷氧羰基、卤原子、硝基、氰基、巯基、羧基、氨基、氨甲酰基、-NHR4c所示的基团、-N(R4d)2所示的基团、(甲基)丙烯酰氧基、磺基,或者表示一价烃基、-OR4a所示的基团、-SR4b所示的基团、酰基、烷氧羰基、-NHR4c所示的基团或-N(R4d)2所示的基团中含有的碳原子所键合的氢原子的至少一部分被一价烃基、羟基、-OR4a所示的基团、-SR4b所示的基团、酰基、烷氧羰基、卤原子、硝基、氰基、巯基、羧基、氨基、氨甲酰基、-NHR4c所示的基团、-N(R4d)2所示的基团、(甲基)丙烯酰氧基、甲磺酰氧基或磺基取代后的基团;R4a~R4d独立地表示一价烃基;R5表示氢原子或甲基;m表示0以上的整数。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物,其中,环Z为萘环。
9.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R1为单键。
10.如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还含有产酸剂或产碱剂。
11.一种成形体,其包含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组合物的固化物。”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对比文件8(WO2006132139A1,公开日2006年12月14日)公开了包含通式(1-8)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0103段,权利要求36),对于权利要求1中W1、W2均为通式2基团,R1、R、X为单键,m、n1、n2均为0的技术方案而言,其与对比文件8公开的组合物的区别在于9位取代基不同。权利要求1是被乙烯氧基取代的稠合多环芳香族烃环,对比文件8为4-烯丙氧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的可供替换的可固化组合物。由于乙烯氧基与烯丙氧基的结构相近,稠合多环芳香环和苯环均为芳香环,结构类似。对于权利要求1的其它技术方案而言,W1、W2定义中的羟基、(甲基)丙烯酰氧基以及通式(4)均为本领域的常规取代基团,且对比文件8还公开了其他基团的定义。为了提供更多的可供替换的树脂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本领域的常规取代基进行修饰或替换从而得到相应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萘环为在多环芳香烃范围内的常规选择,且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R1为单键,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对比文件8公开了包含通式(1-8)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其中式(1-8)可以为化合物1。对于权利要求4中W11和W12中一个是式(2)所示基团,另一个是式(12)所示基团,R1、R、X为单键,m、n1、n2均为0的技术方案而言,其与对比文件8的包含化合物1的组合物的区别在于:芴环9位2个取代基,权利要求4式(10)中W11和W12中一个是式(2)所示的被乙烯氧基取代的稠合多环芳香族烃环,另一个是式(12)所示的基团,而对比文件8中为4-丙烯酰氧基苯基。鉴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对比文件8公开了包含通式(1-8)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其中式(1-8)可以为化合物1。对于权利要求7中W13和W14均为式(12)所示的基团,R1、R、X为单键,m、n1、n2均为0的技术方案而言,其与对比文件8的包含化合物1的组合物的区别在于:芴环9位2个取代基不同,权利要求7式(19)中W13和W14均为式(12)所示的被丙烯酰氧基取代的稠合多环芳香烃环,而对比文件8中为4-丙烯酰氧基苯基。鉴于与评述权利要求4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有创造性。同理,引用权利要求1-9的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创造性。(4)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成形体,其包含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组合物的固化物。对比文件8的组合物为光敏感性组合物,最终也经光固化成型。因此在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5)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将芴环9位的苯环替换为萘环等稠合芳环、将烯丙基替换为乙烯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烯丙基替换为同样作为可聚合基团的乙烯基,以避免反应性降低;本申请无证据表明其组合物在透光率、折射率等光学特性上相对于对比文件8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1还包含了与化合物1/2结构差异较大的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权利要求1整体上均能取得与化合物1类似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未制备落入权利要求4/7范围内的具体化合物,因此无据证明权利要求4-9的化合物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东京应化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文本,复审请求人的修改具体如下:(1)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W1和W2独立地表示下述通式(2)所示的基团、下述通式(4)所示的基团、羟基或(甲基)丙烯酰氧基”修改为“W1和W2独立地表示下述通式(2)所示的基团或下述通式(4)所示的基团”,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W1和W2不同时为羟基或不同时为下述通式(4)所示的基团”修改为“W1和W2不同时为下述通式(4)所示的基团”,即删除W1和W2为羟基或(甲基)丙烯酰氧基的定义;(2)删除权利要求4-9;增加从属权利要求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物,其还含有产酸或产碱剂”;(3)适应性地修改了相应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包括6项权利要求。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组合物,其包含下述通式(1)所示的含有乙烯基的化合物,
式中,W1和W2独立地表示下述通式(2)所示的基团或下述通式(4)所示的基团,其中,W1和W2不同时为下述通式(4)所示的基团;环Y1和环Y2表示相同或不同的芳香族烃环;R表示单键、可以具有取代基的亚甲基、可以具有取代基且在2个碳原子间可含有杂原子的亚乙基、-O-所示的基团、-NH-所示的基团或-S-所示的基团;R3a和R3b独立地表示氰基、卤原子或一价烃基;n1和n2独立地表示0~4的整数,
式中,环Z表示稠合多环式芳香族烃环;X表示单键或-S-所示的基团,R1表示单键或碳原子数1~4的亚烷基,R2表示一价烃基、羟基、-OR4a所示的基团、-SR4b所示的基团、酰基、烷氧羰基、卤原子、硝基、氰基、巯基、羧基、氨基、氨甲酰基、-NHR4c所示的基团、-N(R4d)2所示的基团、(甲基)丙烯酰氧基、磺基,或者表示一价烃基、-OR4a所示的基团、-SR4b所示的基团、酰基、烷氧羰基、-NHR4c所示的基团或-N(R4d)2所示的基团中含有的碳原子所键合的氢原子的至少一部分被一价烃基、羟基、-OR4a所示的基团、-SR4b所示的基团、酰基、烷氧羰基、卤原子、硝基、氰基、巯基、羧基、氨基、氨甲酰基、-NHR4c所示的基团、-N(R4d)2所示的基团、(甲基)丙烯酰氧基、甲磺酰氧基或磺基取代后的基团;R4a~R4d独立地表示一价烃基;m表示0以上的整数,
式中,环Z、X、R1、R2和m如上所述。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环Z为萘环。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R1为单键。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还含有产酸剂或产碱剂。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物,其还含有产酸剂或产碱剂。
6.一种成形体,其包含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组合物的固化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8的区别特征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的Z为稠合多环芳香族烃环,对比文件8为苯环;通式(2)基团取代基不同,权利要求1中为乙烯氧基,对比文件8为烯丙氧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课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得到在维持透光率的同时,铅笔硬度、折射率乙基耐热性(Td5%)均得到改善的固化物的组合物”,本申请的技术构思在于为了提高透光率、高折射率等光学特性,首先发现了稠合多环式芳香族烃环的效果优异(第1阶段),在此基础上,为了在即使为稠合多环式芳香族烃环的情况下也不是反应性变差而发现了乙烯氧基(第2阶段),本申请是经上述两个阶段而获得的发明,是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才获得的发明。在对比文件8中,对于化合物1和2仅仅评价了该化合物在规定溶剂中的溶解度、抗蚀膜的成膜性、有无形成5微米以及100nm的线图案,对比文件8中对上述技术构思没有任何记载和启示。(2)复审请求人并不认同稠合多环式芳香族烃环与苯环均为芳香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行替换,。首先,从空间结构来看,大体积的稠合多环式芳香族烃环例如萘环替换苯环会产生更大空间位阻,从技术上来说,引入是非常困难的;其次,基于Mulhken电荷理论,苯酚体的氧原子比萘酚体的氧原子的反应性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将苯环替换为比其反应性低的稠合多环式芳香族烃环例如萘环;本领域公知烯丙氧基因和苯环键合显示出共扼结构导致反应性变差,稠合多环式芳香族烃环例如萘环替换苯环将增强与烯丙氧基的共扼结构,会导致反应性进一歩降低。因此,烯丙氧基键合于苯基的情况下,将该苯基替换为稠合多环式芳香族烃环是存在技术障碍的。在本申请的第1阶段,为了避免反应性降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会想到将苯环替换为稠合多环式芳香族烃环,在无法完成第1阶段的基础上,自然也无法想到“即使为稠合多环式芳香族烃环的情况下也不使反应性变差而发现了乙烯氧基”这一本申请第2阶段。本申请是经过上述两个阶的创造性劳动才获得的发明。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8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并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8测试的性能指标不同,从而无法直接比较技术效果,因而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的可固化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参照对比文件8中合成例2获得本申请化合物不存在技术阻碍,由于存在乙烯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申请化合物仍然具有固化性,且由本申请公开内容不能得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8在铅笔硬度、折射率及耐热性均得到改善的结论。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于权利要求1中W1、W2均为通式(2)基团,R1、R、X为单键,m、n1、n2均为0的技术方案而言,与对比文件8公开的化合物2的区别在于W1、W2基团不同于化合物2的9位基团,在对比文件8的化合物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权利要求1中,由W1、W2两者之一还可以是通式(4)所示基团、环Y1、环Y2、R、R3a、R3b、X、R1、R2、R4a~R4d等限定为权利要求1所述定义的基团所形成的技术方案而言,上述基团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取代基团,而且对比文件8说明书还公开了对通式(1-1)、(1-2)和(1-8)中基团如R2、R4、R4、R5、A等的定义。因而在对比文件8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上述其它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8公开或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成形体,其包含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组合物的固化物。对比文件8的组合物为光敏感性组合物,最终也经光固化成型。因而在权利要求4或5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4)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申请文件中并没有任何记载而且也不能由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复审请求人由此提出的所谓技术构思和发明的两个阶段也没有在说明书有任何记载和披露,因此也不能被认可。苯环与萘环是等同的、相互替换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乙烯氧基与烯丙氧基的的相互替换也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且对比文件8也将两者作为并列选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8的化合物2作为改进对象从而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化合物,本申请所述效果也可以预期。
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包括4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复审请求人的修改具体为:(1)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2和3、说明书第0060段等的记载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将W1和W2限定为“W1和W2独立地表示下述通式(2)所示的基团”;将环Y1和环Y2限定为“苯环”,将“环Z”限定为“萘环”,将“X、R、R1”限定为“单键”,将“m、n1和n2”限定为“0”;由此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地删除了权利要求2和3。(2)根据本申请实施例1记载的化合物1的相关内容,将权利要求2中所述通式(1)所示的含有乙烯基的化合物限定为“化合物1”,从而得到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3)删除权利要求5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组合物,其包含下述通式(1)所示的含有乙烯基的化合物,
式中,W1和W2独立地表示下述通式(2)所示的基团,环Y1和环Y2表示苯环;R表示单键;R3a和R3b独立地表示氰基、卤原子或一价烃基;n1和n2表示0,
式中,环Z表示萘环;X表示单键,R1表示单键,R2表示一价烃基、羟基、-OR4a所示的基团、-SR4b所示的基团、酰基、烷氧羰基、卤原子、硝基、氰基、巯基、羧基、氨基、氨甲酰基、-NHR4c所示的基团、-N(R4d)2所示的基团、(甲基)丙烯酰氧基、磺基,或者表示一价烃基、-OR4a所示的基团、-SR4b所示的基团、酰基、烷氧羰基、-NHR4c所示的基团或-N(R4d)2所示的基团中含有的碳原子所键合的氢原子的至少一部分被一价烃基、羟基、-OR4a所示的基团、-SR4b所示的基团、酰基、烷氧羰基、卤原子、硝基、氰基、巯基、羧基、氨基、氨甲酰基、-NHR4c所示的基团、-N(R4d)2所示的基团、(甲基)丙烯酰氧基、甲磺酰氧基或磺基取代后的基团;R4a~R4d独立地表示一价烃基;m表示0。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通式(1)所示的含有乙烯基的化合物为下述式所示的化合物1,
。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还含有产酸剂或产碱剂。
4.一种成形体,其包含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物的固化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Z为萘环,对比文件8的Z为苯环;②通式(2)基团的取代基不同,权利要求1中是乙烯氧基,对比文件8中对应的取代基为烯丙氧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由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等的记载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能够得到在维持透光率的同时铅笔愿硬度、折射率等均得到改善的固化物的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折射率提高0.05以上是非常不容易的,而硬度提高一个H以上也非常不容易。实施例1化合物与实施例3以及比较化合物的差异实际上给出大,绝非“实际上属于同一水平。(2)从技术上(例如空间位阻等观点)看,将对比文件8的化合物2的苯环替换为萘环极难实现;且基于Mulliken理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苯环替换为萘环;再者若将对比文件8的烯丙氧基所键合的苯基替换成萘环,会导致进一步增加共扼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到该替换会导致反应性降低。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完全没有意识到本发明技术构思并且对于将对比文件8公开的化合物1和2改进为本申请规定的化合物也没有给出任何教导或启示,没有动机也无法想到将对比文件8记载的化合物1和2作为改进对象,本申请是克服上述技术阻碍的基础上付出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的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8是非显而易见的。虽然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将Z为苯环的化合物3”与“将Z为萘环的化合物1”均作为实施例化合物,但是由表1可知相较于化合物3及比较化合物1-6,可认为本发明通过将“环Z”设为萘环,从而有助于折射率的提高,将R1设为单键,有助于透明性与耐热性的提高,取得了预料不到的优异技术效果,且本申请说明书也记载“环Z更优选为萘环”。在光学领域折射率提高0.05以上、硬度提高一个H以上是非常不容易的,在光学特性、硬度特性等方面,“实施例化合物1”与“实施例化合物3以及比较化合物”的差异实际上是非常大的,绝非“实际上属于同一个水平。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8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无法预料到由具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的上述优异技术效果。综上,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8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04日答复复审通书时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提交了全文替换页(共2页包括4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2015年11月27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4页(即第[0001]-[0792]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认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应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如通式(1)所示的含有乙烯基的化合物的组合物(详见案由部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申请涉及包含如式(1)所示的含有乙烯基的化合物的组合物,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包含新型的含有乙烯基的化合物的组合物。该组合物可以通过加热进行固化,在含有光产碱剂、光产酸剂、光聚合引发剂、光聚合性单体等光聚合性化合物时,显示出光敏性。上述式(1)所示的化合物在保持优异的光学特性和热学特性的同时,具有乙烯氧基和/或(甲基)丙烯酰氧基,因此具有高反应性。特别是上述通式(1)所示的化合物具有芴骨架,光学特性和热学特性进一步优异。可以作为聚合性单体进行聚合反应。上述式(1)所示的化合物中W1和W2独立地为上述通式(2)所示的基团时,以乙烯氧基的形式含有的2个乙烯基能够与不同的分子进行反应,因此能够作为交联剂而适宜地使用。进一步,上述式(1)所示的化合物给出具有高硬度的固化物,从而优选作为组合物中的基材成分。使负型光敏性树脂组合物含有上述通式(1)所示的化合物时,能够得到良好的微小图案。上述式(1)所示的化合物能够用作取向膜和平坦化膜、显示装置、光学材料、半导体用材料等各种用途(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7、0041和0060段)。
作为上述式(1)所示化合物,本申请公开了下述化合物1-3的合成方法,及其与比较化合物1-6在铅笔硬度、透光率、折射率和耐热性(Td5%)的性能测定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化合物1和3的铅笔硬度高于比较化合物,但在透光率、折射率和耐热性(Td5%)方面,化合物1和3并未显示出明显的优势。此外,本申请说明书还公开了包含化合物1、3或比较化合物1-6的负型感光树脂组合物用于形成微小图案的情况,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在使用分别含有化合物1和3的实施例1和2的负型感光性树脂组合物的情况下,即使是10mJ/cm2的低曝光量,5μm的线图案也与基板密合。此外,本申请说明书还测定了包含化合物1、化合物3或比较化合物7-8、产酸剂或产碱剂的组合物的低透湿性、透光率和耐湿性情况,如表4所示:
从表4可知,由含有化合物1或3的实施例3~8的组合物得到的片,其低透湿性、透光率和耐湿性均极为良好(参见说明书第0548-0724段)。
由此可见,发明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包含新型的含有乙烯基的化合物的组合物,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使组合物中包含通式(1)所示的含有乙烯基的化合物。
对比文件8(WO2006132139A1,公开日为2006年12月14日)公开了一种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其包含一种具有至少一个交联反应性基团的如式(1-1)所示的化合物A,并进一歩限定化合物A为如式(1-2)、(1-8)所示化合物(参见对比文件8说明书第0006、0028-0033、0052-0054段,权利要求1、21和36):
(1-1)(1-2)(1-8)
并且公开了具体化合物2(参见对比文件8说明书第0103段):
基于此,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中包含的通式(1)化合物与对比文件8公开的化合物2的区别在于芴环9-位上的取代基不同,即W1、W2基团与相应化合物2的9位基团不同,具体为:①权利要求1通式(1)化合物的取代基W1、W2定义中的通式(2)基团中Z为萘环,对比文件8的化合物2中相应基团为苯环;②权利要求1的通式(1)化合物中的通式(2)基团萘环Z上的取代基是乙烯氧基,对比文件8的化合物2中相应苯环上的取代基为烯丙氧基。
如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现有技术已公开作为稠合多环式芳香族化合物的具有芴骨架(9,9-双苯基芴骨架等)的化合物在透光率、折射率等光学特性、耐热性等热学特性方面具有优异的功能。因此,具有芴骨架的化合物被作为透镜、棱镜、滤波器、图像显示材料、光盘用基板、光纤、光导波路、壳体材料、膜、涂布材料等光学部件的原料使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8的上述化合物都是这样的具有芴骨架的化合物,也具有上述的相同用途,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新的可固化树脂组合物。
对于区别特征①,苯环与萘环均为芳香碳环,两者具有相似的性能,在光固化材料领域两者可以互换,本申请说明书也证实这一点,作为与现有技术比较的本申请优选的化合物1和3,相应的取代基Z在化合物1中为萘环,化合物3则相应的为苯环,即在申请人在提出本申请文件时是将具有萘环的化合物1与具有苯环的化合物3作为具有相同性能的优选化合物的;对于区别特征②,权利要求1中Z环上的取代基为乙烯氧基,而对比文件8为丙烯氧基,两者为同系物,而且在作为固化剂单体物质时,由于两者均具有作为聚合单元的双键,因此将丙烯氧基替换为乙烯氧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关于这一点,对比文件8也有明确公开:“交联反应性基例如碳-碳多重键结基,例如乙烯基、烯丙基”(见对比文件8说明书第0013段),即给出了两个并列选项,可见对比文件8也给出了丙烯氧基和乙烯氧基相互替换的明确教导,因此,为了提供更多的可供替换的树脂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所述具有芴骨架(9,9-双苯基芴骨架等)的化合物进行常规取代基修饰或替换,由于萘环和苯环均为芳香环,乙烯氧基与烯丙氧基的结构相近,在对比文件8的化合物2的基础上,将芴环9,9`位的苯环替换为萘环、将烯丙基替换为乙烯基并预期所得化合物具有作为可固化组合物的组分的性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8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3都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中: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歩限定组合物中所述通式(1)所示的含有乙烯基的化合物为化合物1。由化合物1的结构可知,化合物1即为权利要求1中式(1)化合物在“W1和W2独立地表示下述通式(2)所示的基团,环Y1和环Y2限定为苯环,“环Z”限定为“萘环”,“X、R、R1”限定为“单键”,“m、n1和n2”限定为“0”的化合物。因此权利要求2即为上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评述中作为与对比文件8进行比较的化合物,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还含有产酸剂或产碱剂”;在组合物中添加合适的辅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成形体,其包含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物的固化物。对比文件8的组合物为光敏感性组合物,最终也经光固化成型(参见对比文件8说明书第0006、0008、0092段)。因而在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具体参见案由部分)不具有说服力:
(1)首先,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能够得到在维持透光率的同时铅笔硬度、折射率等均得到改善的固化物的组合物”在申请文件中并没有任何记载,而且也不能由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包含新型的含有乙烯基的化合物的组合物”。即使根据说明书的数据分析,也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化合物比现有技术在维持透光率的同时,铅笔硬度、折射率以及耐热性(Td5%)均得到改善的结论。本申请说明书表1给出了化合物1、3、比较化合物1-6的性能测试结果:作为本申请优选的化合物1与化合物3的区别仅在于萘环与苯环的不同,复审请求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显然认为苯环与萘环是等同的可以相互替换的,因此提供了两个分别为苯环和萘环的优选化合物作为与现有技术的比较基础,而且两者的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二者透光率均为98%,化合物1的铅笔硬度(7H和6H)和折射率(1.74和1.65)仅略有提高,实际上属于同一水平,而且萘环的刚性结构必然导致化合物硬度更高,这是由其结构即可预期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预期基团Z为苯环的化合物3与为萘环的化合物1硬度会略有不同;而作为比较的比较化合物3在铅笔硬度、透光率、折射率和耐热性方面并不比本申请的化合物1和3差,即不能由表1数据得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8化合物在铅笔硬度、折射率及耐热性均得到改善的结论。因此不能认可本申请的组合物在透光率、折射率等光学特性相对于对比文件8效果更优,不能认可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能够得到在维持透光率的同时铅笔硬度、折射率等均得到改善的固化物组合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与现有技术相比后确定的,在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化合物比对比文件8化合物在在维持透光率的同时铅笔硬度、折射率以及耐热性均得到改善的基础上,更无法得出复审请求人对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
(2)如上所述,萘环与苯环在本领域的相互替换是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的,同样,对乙烯氧基与烯丙氧基的相互替换同样也不存在技术障碍。对比文件8化合物2与本申请化合物3的区别仅仅在于芴环的9,9`位两个苯环上对位的取代基为烯丙氧基或为乙烯氧基,乙烯氧基与烯丙氧基结构极为相似,相互替换在本领域属于公知常识,技术上没有任何障碍;并且对比文件8也给出了乙烯氧基与烯丙氧基的并列选项,对比文件8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8的化合物2作为改进对象,尽管丙烯醚基与乙烯醚基在反应性上有差异,但是二者均含有烯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化合物在乙烯醚基替换丙烯醚基后仍然能够作为反应性化合物,仍然具有固化性,从而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化合物;而且由本申请公开内容可知,基团Z为苯环的化合物3与为萘环的化合物1均是本申请的优选化合物,化合物1和3得到的固化膜,其透光率98%以上,满足对功能膜的使用要求,折射率和耐热性良好;组成的负型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即使是10mJ/cm2的低曝光量,5μm的线图案也与基板密合;组成的含有产酸剂或产碱剂的组合物,其低透湿性、透光率和耐湿性均极为良好。因此在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Z为苯环与为萘环的区别显然是被认为等同的。此外,复审请求人关于Mulliken电荷分布的计算不能说明将苯环替换为萘环存在技术障碍,因为反应性的高低与最终化合物的性能之间并无关联,因此不会对化合物结构改进造成任何障碍。同理,共轭结构增加也与化合物的“透光率、铅笔硬度、折射率以及耐热性”无直接关联,因此也不会给化合物结构改进造成任何技术障碍,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证据证明烯丙氧基和乙烯氧基的改变带来了透明性与耐热性的变化。如果说存在技术障碍,则申请文件中应当记载复审请求人是如何克服该技术障碍的,申请文件对此没有任何提及,说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也并未认为这是技术障碍,因此从苯环到萘环等稠合芳环的替换以及从烯丙氧基到乙烯氧基的替换在本领域并没有任何技术障碍,而且在化合物领域,结构类似的化合物通常具有相同的性能,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所述效果也可预期(详见权利要求1创造性评述意见)。
(3)复审请求人关于“在光学领域折射率提高0.05以上、硬度提高一个H以上是非常不容易的”的主张,因为没有任何现有技术证据支持,合议组不与接受。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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