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防开裂的盐化工设备管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702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651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07843.1
申请日:2015-01-29
复审请求人: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万琦
合议组组长:谭颖
参审员:吴风静
国际分类号:F16L5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为现有技术公开,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07843.1,名称为“防开裂的盐化工设备管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防开裂的盐化工设备管道,包括盐化工设备管道(1),其特征在于:所述盐化工设备管道(1)的管道外侧壁上沿着管道的长度方向依次套置有多个紧箍(3),所述紧箍(3)为两对称半圆弧形结构,所述紧箍(3)的一侧通过铰链(4)连接,另一侧通过螺栓(6)固定,所述紧箍(3)对盐化工设备管道(1)设有指向轴线的径向预压力,所述径向预压力等于或大于盐化工设备管道(1)内的卤水(2)压力;所述紧箍(3)与盐化工设备管道(1)接触的一侧设有垫层(7);所述紧箍(3)的外表面设有多根筋条(8),所述筋条(8)为与紧箍(3)形状匹配的弧形;所述紧箍(3)上位于筋条(8)相邻之间设有槽孔(9);所述盐化工设备管道(1)上的紧箍(3)与相邻的另一紧箍(3)绕盐化工设备管道(1)轴线有角度差。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李政等:《中国实施CO2捕集与封存的参考意见》,清华大学出版社,第39-40页,公开日为2012年05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ll78144A,公告日为2008年05月14日。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获得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密封垫是解决对比文件2中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申请中紧箍本身是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核心,垫层所起的仅是优化作用。对比文件1中虽然提及了管道的点蚀和裂纹的问题,但是却并未公开防裂纹管箍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一种卡箍结构,但是由于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不相同,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法将解决不同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方案进行结合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是一种针对CO2气体的运输管道,本申请的管道内的卤水运行压力要远小于对比文件1中的CO2的运行压力。同时,本申请所针对的管道开裂是点蚀后的开裂,而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是管道的轴向裂纹。此外,对比文件1中也并未公开管箍的具体结构。(2)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不相同且不相近。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防开裂的盐化工设备管道,包括盐化工设备管道(1),其特征在于:所述盐化工设备管道(1)的管道外侧壁上沿着管道的长度方向依次套置有多个紧箍(3),所述紧箍(3)为两对称半圆弧形结构,所述紧箍(3)的一侧通过铰链(4)连接,另一侧通过螺栓(6)固定,所述紧箍(3)对盐化工设备管道(1)设有指向轴线的径向预压力,所述径向预压力等于或大于盐化工设备管道(1)内的卤水(2)压力;所述紧箍(3)与盐化工设备管道(1)接触的一侧设有垫层(7);所述紧箍(3)的外表面设有多根筋条(8),所述筋条(8)为与紧箍(3)形状匹配的弧形;所述紧箍(3)上位于筋条(8)相邻之间设有槽孔(9);所述盐化工设备管道(1)上的紧箍(3)与相邻的另一紧箍(3)绕盐化工设备管道(1)轴线有角度差;所述螺栓(6)位于相邻两根筋条(8)之间的位置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确定如下: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决定中用于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使用的部分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李政等:《中国实施CO2捕集与封存的参考意见》,清华大学出版社,第39-40页,公开日为2012年05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ll78144A,公告日为2008年05月14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开裂的盐化工设备管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开裂的CO2管道,并且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39-40页):包括CO2管道,管道外侧壁上在管道沿线一定间隔上设置防裂纹管箍(相当于本申请中沿着管道的长度方向依次套置有多个紧箍),能够有效预防CO2管道中轴向裂纹的出现和传播(可以确定防裂纹管箍对管道设有指向轴线的径向预压力,径向预压力大于或等于管道内的压力)。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防开裂的盐化工设备管道(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CO2管道),包括盐化工设备管道,紧箍设置在盐化工设备管道的管道外侧壁上,紧箍对盐化工设备管道设有指向轴线的径向预压力,盐化工设备管道内输送的是卤水。(2)紧箍为两对称半圆弧形结构,紧箍的一侧通过铰链连接,另一侧通过螺栓固定,所述紧箍与盐化工设备管道接触的一侧设有垫层;所述紧箍的外表面设有多根筋条,所述筋条为与紧箍形状匹配的弧形;所述紧箍上位于筋条相邻之间设有槽孔,所述螺栓位于相邻两根筋条之间的位置处。(3)所述盐化工设备管道上的紧箍与相邻的另一紧箍绕盐化工设备管道的轴线有角度差。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盐化工设备管道开裂。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第39-40页)公开了CO2管道在运行压力较高、腐蚀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下容易萌生微裂纹,并且如果微裂纹不及时处理会逐步扩展形成宏裂纹导致管道泄漏甚至爆炸等问题,因而在管道外壁上设置有防裂纹管箍。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输送卤水的盐化工设备管道存在同样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用于CO2管道防开裂的装置用于盐化工设备管道中,从而将对比文件1改进为一种防开裂的盐化工设备管道,即其包括盐化工设备管道,紧箍设置在盐化工设备管道的管道外侧壁上,紧箍对盐化工设备管道设有指向轴线的径向预压力。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管道破裂快修卡,其中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以及说明书附图1):钢铸外套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紧箍)为两对称半圆弧形结构,钢铸外套2的一侧通过活页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铰链)连接,另一侧通过螺栓固定,在钢铸外套2和管道接触的一侧设有密封垫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垫层)。同时,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提供了一种对管道提供径向压力的紧箍装置,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在本领域中,为了提高紧箍的强度、降低紧箍的自重、提高固定后的稳定性,所述紧箍的外表面设有多根筋条,所述筋条为与紧箍形状匹配的弧形,所述紧箍上位于筋条相邻之间设有槽孔,所述螺栓位于相邻两根筋条之间的位置处,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本领域中,为了使得紧箍对盐化工设备管道施加的预压力更加均匀,将盐化工设备管道上的紧箍与相邻的另一紧箍绕盐化工设备管道轴线设置有角度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是一种针对CO2气体的运输管道,本申请的管道内的卤水运行压力要远小于对比文件1中的CO2的运行压力。同时,本申请所针对的管道开裂是点蚀后的开裂,而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是管道的轴向裂纹。此外,对比文件1中也并未公开管箍的具体结构。(2)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不相同且不相近。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实际上已经公开了在管道的外壁上沿一定间隔设置防裂纹管箍的技术方案,通过施加预压力来防止裂纹的传播与扩展。尽管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管箍的具体结构,在面临实际应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动机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中寻找一种能够施加压力的管箍结构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管道破裂快修卡,其虽然是用来修复具有裂口的管道,但是其同样需要紧箍提供足够的指向轴向的径向压力来防止管道内的介质泄漏,也就是说其实际上公开了一种可对管道施加压力的管箍结构,根据应用的不同也能够起到紧固的作用,因此选用对比文件2中的管箍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来预防管道中轴线裂纹的出现和传播也是容易想到的,其结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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