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织物止血绷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26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50806
优先权日:2012-10-19
申请(专利)号:201380062036.6
申请日:2013-10-18
复审请求人:比肯生物医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暾
合议组组长:宋岩
参审员:赵洁
国际分类号:A61L1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2036.6,名称为“织物止血绷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比肯生物医药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5月28日提交的针对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0001]-[0032]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织物止血绷带,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包含连续的人造丝纤维和连续的玻璃纤维,其形成排,每排具有多个缝针,所述织物止血绷带的每个缝针含有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所述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缝入邻近排的邻近缝针的仅仅一个环,而所述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缝入邻近排的邻近缝针的仅仅另一个环,在每排中的所述缝针在下述之间交替:(i)第一构造,其中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一面配置且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二面配置,第二面与第一面相对,和(ii)第二构造,其中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二面配置且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一面配置,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10至30针/英寸的规格。
2. 权利要求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绷带具有约20针/英寸的规格。
3. 权利要求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绷带具有10至15针/英寸的规格。
4. 权利要求3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绷带具有约12针/英寸的规格。
5. 权利要求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绷带具有1至6英寸的宽度和至少8英寸的长度。
6. 权利要求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绷带具有低于50MPa的弹性杨氏模量。
7. 权利要求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绷带具有低于10MPa的弹性杨氏模量。
8. 权利要求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编织结构在每排中包括玻璃纤维和人造丝纤维。
9. 权利要求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人造丝纤维是纤维素人造丝。
10. 权利要求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人造丝纤维是竹人造丝。
11. 一种织物止血绷带,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包含连续的第二纤维和连续的玻璃纤维,其形成排,每排具有多个缝针,所述织物止血绷带的每个缝针含有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其中对于一排内的每个缝针,所述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缝入邻近排的邻近缝针的仅仅一个环,而所述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缝入邻近排的邻近缝针的仅仅另一个环,在每排中的所述缝针在下述之间交替:(i)第一构造,其中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一面配置且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二面配置,第二面与第一面相对,和(ii)第二构造,其中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二面配置且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一面配置,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低于50MPa的弹性杨氏模量。
12. 权利要求1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织物止血绷带具有低于10MPa的弹性杨氏模量。
13. 权利要求12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连续的第二纤维是连续的人造丝纤维。
14. 权利要求1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连续的第二纤维是连续的 人造丝纤维。
15. 一种织物止血绷带,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包含连续的第二纤维和连续的玻璃纤维,其形成排,每排具有多个缝针,所述织物止血绷带的每个缝针含有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其中对于一排内的每个缝针,所述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缝入邻近排的邻近缝针的仅仅一个环,而所述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缝入邻近排的邻近缝针的仅仅另一个环,在每排中的所述缝针在下述之间交替:(i)第一构造,其中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一面配置且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二面配置,第二面与第一面相对,和(ii)第二构造,其中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二面配置且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一面配置,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约20针/英寸的规格。”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389318A,公开日为2009年3月18日)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10至30针/英寸的规格;(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编织方式。基于此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特定编织结构的止血绷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US2012/0107388A1,公开日为2012年5月3日)公开了一种止血材料,其规格是每针间隔1-10mm(换算得约为3-25针/英寸),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相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 (US3040551A,公开日为1962年6月26日)公开了一种织物结构,结合附图1可以确定,其具有与权利要求1一致的编织结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4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1中限定了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低于50MPa的弹性杨氏模量;(2)权利要求11中限定了编织方式。基于此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特定编织结构的止血绷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测试弹性杨氏模量,但是通过该限定无法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区分开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4得到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无法与对比文件1进行区分的参数限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5中还限定了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约20针/英寸的规格;(2)权利要求15中限定了编织方式。基于此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特定编织结构的止血绷带。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止血材料,其规格是每针间隔1-10mm(换算得约为3-25针/英寸),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有限次实验就可以具体选择具有约20针/英寸的规格;对于区别特征(2),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4得到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5中加入技术特征“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不超过50MPa的弹性杨氏模量,且它被构造为在织物止血绷带拉伸时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相对于彼此移动”;删除权利要求6;将权利要求11中的“低于50MPa”改为“不超过50MPa”,并加入技术特征“且它被构造为在织物止血绷带拉伸时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相对于彼此移动”;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不涉及具有特定编织方式的织物止血绷带,对比文件1包括另外的辅因子。(2)对比文件2涉及药用组分的止血组合物,仅泛泛提及编织材料,对比文件2没有涉及权利要求1的具体编织方式和编织纤维,也未公开或暗示拉伸的编织止血绷带,更别提纤维环相对彼此移动。(3)对比文件4仅泛泛公开黑纱线和白纱线交替形成环,但未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4)对比文件1、2、4都未公开或暗示本申请的止血绷带,未暗示弹性模量和纤维环相对彼此移动。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织物止血绷带,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包含连续的人造丝纤维和连续的玻璃纤维,其形成排,每排具有多个缝针,所述织物止血绷带的每个缝针含有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所述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缝入邻近排的邻近缝针的仅仅一个环,而所述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缝入邻近排的邻近缝针的仅仅另一个环,在每排中的所述缝针在下述之间交替:(i)第一构造,其中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一面配置且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二面配置,第二面与第一面相对,和(i i)第二构造,其中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二面配置且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一面配置,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10至30针/英寸的规格,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不超过50MPa的弹性杨氏模量,且它被构造为在织物止血绷带拉伸时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相对于彼此移动。
2. 权利要求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绷带具有约20针/英寸的规格。
3. 权利要求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绷带具有10至15针/英寸的规格。
4. 权利要求3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绷带具有约12针/英寸的规格。
5. 权利要求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绷带具有1至6英寸的宽度和至少8英寸的长度。
6. 权利要求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绷带具有低于10MPa的弹性 杨氏模量。
7. 权利要求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编织结构在每排中包括玻璃纤维和人造丝纤维。
8. 权利要求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人造丝纤维是纤维素人造丝。
9. 权利要求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人造丝纤维是竹人造丝。
10. 一种织物止血绷带,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包含连续的第二纤维和连续的玻璃纤维,其形成排,每排具有多个缝针,所述织物止血绷带的每个缝针含有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其中对于一排内的每个缝针,所述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缝入邻近排的邻近缝针的仅仅一个环,而所述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缝入邻近排的邻近缝针的仅仅另一个环,在每排中的所述缝针在下述之间交替:(i)第一构造,其中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一面配置且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二面配置,第二面与第一面相对,和(i i)第二构造,其中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二面配置且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一面配置,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不超过50MPa的弹性杨氏模量,且它被构造为在织物止血绷带拉伸时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相对于彼此移动。
11. 权利要求10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织物止血绷带具有低于10MPa的弹性杨氏模量。
12. 权利要求11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连续的第二纤维是连续的人造丝纤维。
13. 权利要求10的织物止血绷带,其中连续的第二纤维是连续的 人造丝纤维。
14. 一种织物止血绷带,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包含连续的第二纤维和连续的玻璃纤维,其形成排,每排具有多个缝针,所述织物止血绷带的每个缝针含有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其中对于一排内的每个缝针,所述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缝入邻近排的邻近缝针的仅仅一个环,而所述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缝入邻近排的邻近缝针的仅仅另一个环,在每排中的所述缝针在下述之间交替:(i)第一构造,其中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一面配置且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二面配置,第二面与第一面相对,和(i i)第二构造,其中连续的第二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二面配置且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朝着织物止血绷带的第一面配置,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约20针/英寸的规格,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不超过50MPa的弹性杨氏模量,且它被构造为在织物止血绷带拉伸时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相对于彼此移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8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绷带的结构、规格和弹性所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在止血特性和流体吸收性方面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不能启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增加了额外的血液因子。对比文件4泛泛公开编织结构。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织物杨氏弹性模量越小,弹性越好,其也不会想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绷带。(3)图1-3的实施例证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提供了改善的凝血时间,因此权利要求1带来了有益效果。(4)对比文件4使用的是弹力或弹性的纱线,而对比文件1中的玻璃纤维不是弹力或弹性的纱线,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会受到启发从利用玻璃纤维的绷带的对比文件1出发,将其与对比文件4组合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中绷带的拉伸不是由于玻璃和人造丝纤维自身的弹性引起,而是玻璃和人造丝纤维的环相对于彼此怎样移动引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是:2015年5月28日提交的针对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0001]-[0032]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5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织物止血绷带。对比文件1(CN101389318A,公开日为2009年3月18日,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段,第7页第4段,实施例1-5,第25页第2-3段,第23页第4段)公开了一种织物止血绷带,该织物止血绷带包含玻璃纤维和人造丝纤维,在说明书实施例1-5中,所述织物通过针织或编织的方式制备,因此可以确定人造丝纤维和玻璃纤维都是连续的。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织物止血绷带的编织结构;(2)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10至30针/英寸的规格;(3)权利要求1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不超过50MPa的弹性杨氏模量,且它被构造为在织物止血绷带拉伸时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相对于彼此移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织物止血绷带具有合适量的压力以提高织物止血绷带的止血性。
对比文件4(US3040551A,公开日为1962年6月26日,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6-28行,54-56行,70-71行,第2栏第1-2行,26-29行,第3栏第18-20行,附图1)公开了一种织物结构,该织物结构为互锁双罗纹结构。该织物结构特别适用于手术绷带的生产。根据该发明,可以编织具有不同程度弹性和伸展性的外科手术绷带以在待治疗的整个区域上提供不同程度的结合压力。该发明的纱线类型不受限制,任何可拉伸或有弹性的纱线,无论是卷曲的还是扭曲的纱线都是合适的。在一个实施例中,每3”宽的条带可以有106针(约35针/英寸),每4”的条带可以有139针(约35针/英寸)。如图1所示,根据该发明制备了互锁双罗纹织物10。该织物具有白纱和黑纱两种纱线,结合附图1可以确定,该织物结构如下:形成排,每排具有多个缝针,所述织物的每个缝针含有连续的白纱的环和连续的黑纱的环,所述连续的白纱的环缝入邻近排的邻近缝针的仅仅一个环,而所述连续的黑纱的环缝入邻近排的邻近缝针的仅仅另一个环,在每排中的所述缝针在下述之间交替:(i)第一构造,其中连续的白纱的环朝着织物的第一面配置且连续的黑纱的环朝着织物的第二面配置,第二面与第一面相对,和(ii)第二构造,其中连续的白纱的环朝着织物的第二面配置且连续的黑纱的环朝着织物的第一面配置。即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织物编织结构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织物编织结构相同,因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4中的编织结构在织物止血绷带拉伸时白纱的环和黑纱的环也相对于彼此移动。对比文件4提供了通过特定编织结构使外科手术绷带具有合适量的压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所述的织物编织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止血织物以使止血织物具有合适的压力。使用玻璃纤维和人造丝纤维编织对比文件4中的编织结构所获得的织物止血绷带拉伸时,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必然相对于彼此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弹性杨氏模量越小,弹性越好;在对伤口进行包裹时,织物止血绷带的弹性越好,越能为伤口提供压力从而提高止血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每英寸织物止血绷带的针数进行调整,从而使织物止血绷带具有合适的弹性杨氏模量范围以提高止血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绷带所需提供的压力,通过常规试验手段和有限的试验进行调整就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尺寸规格和弹性杨氏模量范围。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9分别直接或间接限定了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2-5分别限定了所述绷带的尺寸规格。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绷带所需提供的压力通过常规有限的试验进行调整就能获得所述绷带的尺寸规格。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绷带所需提供的压力通过常规有限的试验进行调整就能获得权利要求6所述绷带的弹性杨氏模量。
对于权利要求7,本领域技术人员应用对比文件4中的编织结构对对比文件1中的玻璃纤维和人造丝纤维进行编织获得的织物,每排必然包括玻璃纤维和人造丝纤维。
对于权利要求8,纤维素人造丝是本领域常用的人造丝纤维。
对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人造丝纤维是竹人造丝(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1-8行)。
因此,分别结合对其所引用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2-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织物止血绷带。对比文件1(CN101389318A,公开日为2009年3月18日,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段,第7页第4段,实施例1-5,第25页第2-3段,第23页第4段)公开了一种织物止血绷带,包含玻璃纤维和人造丝纤维(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第二纤维),在说明书实施例1-5中,所述织物通过针织或编织的方式制备,因此可以确定人造丝纤维和玻璃纤维都是连续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0中限定了所述织物止血绷带的编织结构;(2)权利要求10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不超过50MPa的弹性杨氏模量,且它被构造为在织物止血绷带拉伸时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相对于彼此移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织物止血绷带具有合适量的压力以提高织物止血绷带的止血性。
对比文件4(US3040551A,公开日为1962年6月26日,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6-28行,54-56行,70-71行,第2栏第1-2行,26-29行,第3栏第18-20行,附图1)公开了一种织物结构。对比文件4具体公开内容如前所述。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织物编织结构与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织物编织结构相同,因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4中的编织结构在织物止血绷带拉伸时白纱的环和黑纱的环也相对于彼此移动。对比文件4提供了通过特定编织结构使外科手术绷带具有合适量的压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所述的织物编织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止血织物以使止血织物具有合适的压力。使用玻璃纤维和人造丝纤维编织对比文件4中的编织结构所获得的织物止血绷带拉伸时,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必然相对于彼此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弹性杨氏模量越小,弹性越好;在对伤口进行包裹时,织物止血绷带的弹性越好,越能为伤口提供压力从而提高止血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每英寸织物止血绷带的针数进行调整,从而使织物止血绷带具有合适的弹性杨氏模量范围以提高止血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绷带所需提供的压力,通过常规试验手段和有限的试验进行调整就能获得权利要求10所述的弹性杨氏模量范围。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1-13分别直接或间接限定了权利要求10。
对于权利要求1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绷带所需压力通过常规有限的试验进行调整就能获得权利要求11所述绷带的弹性杨氏模量。
对于权利要求12-1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第二纤维是连续的人造丝纤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
因此,分别结合对其所引用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11-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织物止血绷带。对比文件1(CN101389318A,公开日为2009年3月18日,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段,第7页第4段,实施例1-5,第25页第2-3段,第23页第4段)公开了一种织物止血绷带,包含玻璃纤维和人造丝纤维(相当于权利要求14中的第二纤维),在说明书实施例1-5中,所述织物通过针织或编织的方式制备,因此可以确定人造丝纤维和玻璃纤维都是连续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4中限定了所述织物止血绷带的编织结构;(2)权利要求14中还限定了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约20针/英寸的规格;(3)权利要求1所述织物止血绷带具有不超过50MPa的弹性杨氏模量,且它被构造为在织物止血绷带拉伸时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相对于彼此移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织物止血绷带具有合适量的压力以提高织物止血绷带的止血性。
对比文件4(US3040551A,公开日为1962年6月26日,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6-28行,54-56行,70-71行,第2栏第1-2行,26-29行,第3栏第18-20行,附图1)公开了一种织物结构。对比文件4具体公开内容如前所述。即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织物编织结构与权利要求14所述的织物编织结构相同,因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4中的编织结构在织物止血绷带拉伸时白纱的环和黑纱的环也相对于彼此移动。对比文件4提供了通过特定编织结构使外科手术绷带具有合适量的压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所述的织物编织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止血织物以使止血织物具有合适的压力。使用玻璃纤维和人造丝纤维编织对比文件4中的编织结构所获得的织物止血绷带拉伸时,连续的人造丝纤维的环和连续的玻璃纤维的环必然相对于彼此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弹性杨氏模量越小,弹性越好;在对伤口进行包裹时,织物止血绷带的弹性越好,越能为伤口提供压力从而提高止血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每英寸织物止血绷带的针数进行调整,从而使织物止血绷带具有合适的弹性杨氏模量范围以提高止血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绷带所需提供的压力,通过常规试验手段和有限的试验进行调整就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尺寸规格和弹性杨氏模量范围。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玻璃纤维和副纤维制成的止血织物显示优良的止血性质和液体吸收能力(即流体吸收性)(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6-17行)。对比文件1还指出:“玻璃/专用人造丝织物显著促进了纤维蛋白血块形成” (参见其说明书第23页最后1行)。对比文件4则指出:其提供的编织结构可以在待治疗的整个区域上提供不同程度的结合压力从而进行止血。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的止血织物材料与对比文件4中的绷带编织结构进行结合并调整其规格和弹性所得到的绷带的止血特性和流体吸收性是可以预期的,本申请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1中加入血液因子的技术方案为其可选的技术方案。如前所述,即使不加入血液因子,止血织物也具有优良的止血性质和液体吸收能力。
对比文件1中的玻璃/人造丝纤维止血织物止血的原理是激活了血小板和内源性凝血级联的能力(说明书第20页第2段)。在止血织物中加入血液因子是通过这些因子辅助激活身体的自然止血级联过程导致可以快速止血的物质(说明书第6页第18-21行),即,对比文件1中的止血织物通过激活生理功能进行内源性止血。另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绷带之所以能止血的原因是可以在出血部位施加压力(参见《辞海 医药卫生分册》,夏征农主编,上海辞书出版社 , 1989年3月,第525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进一步改进绷带对伤口的压力情况而增强止血效果,而对比文件4提供了这样的技术启示。绷带提供压力进行止血是一种物理止血方法。内源性止血方法的使用和物理止血方法的使用并不矛盾。即使加入血液因子,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也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止血织物材料进行内源性止血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4中的织物编织结构以改善绷带压力进行物理止血。
对比文件4的编织结构与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绷带的编织结构事实上完全相同,这并非合议组的假设。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织物编织结构并未记载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所述织物编织结构通过对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概括得出。由对比文件4说明书附图1,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能够概括出同样表述的编织结构。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和对比文件4说明书附图1中的织物都由两种纤维编织而成,对照两个附图中两种纤维的走向和排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确定两种织物的编织结构相同。
如前所述,公知绷带之所以能止血的原因之一是可以在出血部位施加压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绷带对伤口的压力分布。在对伤口进行包裹时,如需要提高对伤口的压力以提高止血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提高绷带的弹性,即降低织物的杨氏弹性模量。
(3)图1-3的实施例中的有益效果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4的基础上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披露了“玻璃/专用人造丝织物显著促进了纤维蛋白血块形成”,因此可以预期其能显著缩短凝血时间;而对比文件4已经披露了该编织结构是联锁双罗纹结构。
(4)对比文件4中指出:“该发明的纱线类型不受限制,任何可拉伸或有弹性的纱线,无论是卷曲的还是扭曲的纱线都是合适的”。而本领域公知玻璃纤维具有弹性(“玻璃纤维具有弹性,拉断之前服从虎克定律,即伸长和拉力成正比”,参见《玻璃钢与复合材料的生产及应用》,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 2005年11月,第23页)。因此玻璃纤维可以用作对比文件4中的纱线进行编织。此外,权利要求1中也未对玻璃纤维有任何限定。虽然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在一些情况中,人造丝纤维和玻璃纤维可以各自具有1GPa或更大的弹性杨氏模量”,但这仅说明在一些情况中玻璃纤维的弹性杨氏模量较大,弹力较小,并不意味着本申请中的玻璃纤维没有弹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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