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Fe-Al-Ce-ZrO2催化材料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545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763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51876.7
申请日:2015-10-09
复审请求人:合肥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米春艳
合议组组长:王源
参审员:付继光
国际分类号:B01J23/83;3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51876.7,名称为“一种Fe-Al-Ce-ZrO2催化材料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5年12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和2015年10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2-6。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e/ZrOx催化剂的制备及微波辅助光催化氧化水中DMP性能研究”,魏成,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工程科技Ⅰ辑,第5期,第B027-506页,公开日:20120515)、对比文件2(“醇水加热-水热法制备稳定Y-Ce-ZrO2纳米粉体”,吴其胜,硅酸盐学报,第32卷第9期,第1170-1173页,2004年9月30日)和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不同,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制备光催化剂的启示,两篇对比文件没有结合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醇水加热-水加热法可以解决金属掺杂二氧化锆纳米粉体制备过程的团聚及晶粒生长控制难的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使用表面活性剂辅助沉淀-水热法制备了Ce/ZrOx催化剂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避免颗粒的团聚,提高产物的分散性,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改变掺杂金属并常规选择Fe、Al替换Y从而制备Fe-Al-Ce-ZrO2光催化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常规选择的,其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申请文件,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Fe-Al-Ce-ZrO2催化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如下:
①、称取9.6675g的ZrOCl2·8H2O、1.0000g的C19H42BrN、0.4757g的FeCl3·6H2O、0.2746g的Al2O3·3H2O和0.7116g的Ce(SO4)2·4H2O放入烧杯中;
②、量取2.5mL浓氨水,加蒸馏水稀释至100mL,取出50mL稀释过后的氨水倒入到烧杯中,并滴加几滴无水乙醇,用玻璃棒搅拌的同时滴加稀氨水,直至溶液的pH值在7.5~8.5时停止滴加;
③、将磁子放入烧杯中,用保鲜膜包住烧杯,防止溶液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被氧化,用磁力搅拌器搅拌两小时;
④、将搅拌过后的溶液倒入反应釜中,再将反应釜放在烘箱里,温度设置为80℃,进行水热反应,24小时后取出;
⑤、待反应釜的温度冷却后,取出反应产物,用无水乙醇洗涤后用循环水式多用真空泵抽滤,反复洗涤抽滤3次;
⑥、将抽滤好的产物放在坩埚里,再次放入烘箱中,温度依然设置为80℃,24小时后取出;
⑦、取出来的产物用研钵研细,得到最终产物——Fe-Al-Ce-ZrO2催化材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9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5年10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附图图2-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5年12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Fe-Al-Ce-ZrO2催化材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Ce/ZrOx催化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2页第1-2段,第14-15页 2.2.1 Ce/ZrOx 催化剂的制备方法):采用表面活性剂辅助沉淀-水热法制备了Ce/ZrOx催化剂。取定量的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CTAB)溶于30ml去离子水中,充分搅拌使其均匀分散。以ZrOCl2?8H2O为锆源,Ce(NO3)3?6H2O为铈源,Ce:Zr按一定摩尔比分别定量称取依次加入,搅拌均匀。以30% NaOH为沉淀剂,并调节至一定pH,继续搅拌陈化2h。然后,将混合物转移至高压反应釜内,使内衬聚四氟乙烯罐充满度约为 75%,在一定温度下水热反应一定时间,取出冷却至室温。将反应物离心分离,并用去离子水和无水乙醇反复洗涤至无Cl-、Br-检出,60℃烘箱干燥过夜,取出用玛瑙研钵充分研磨,即得Ce/ZrOx催化剂。并进一步公开了将制备得到的催化剂在微波紫外条件下降解水中的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将微波和紫外光高效耦合起来,提高反应效率,缩短反应时间,提高该工艺的实际可操作性。
权利要求1中“首先称取0.02g的样品于试管中,加入10mL配制好的甲基橙溶液和40mL的蒸馏水,先吸附脱附30min,再进行光催化反应,开始反应时取一次样,然后每隔20min取一次样,每个组分取3次样;目标产物均具有光催化效果,均能够有效提高光催化性能”为催化剂的性能测试方法,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制备方法无关,因此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不起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加入了铁源和铝源以制备Fe-Al-Ce-ZrO2催化材料,并且具体的水热反应操作手段与对比文件1不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相对于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增加并强调了以下内容: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制备产物不同。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的添加机理不同,无法给出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二元金属掺杂ZrO2纳米粉体的制备方法,也涉及二氧化锆纳米材料的制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1170页左栏倒数第1段,第1171页1.1粉体制备,第1173页左栏倒数第1段):制备ZrO2纳米粉体的方法很多,如溶胶凝胶法、共沉淀法、水热法、醇水加热法,这些方法各有其特点,但仍难以解决粉体制备过程的团聚及晶粒生长控制难的问题。醇水溶液加热法是利用ZrOCl2醇水溶液加热时,溶液的介电常数迅速下降,导致溶液的溶剂化能下降,溶液达到过饱和状态而产生沉淀,这种方法能获得均匀沉淀的前驱体。水热法采用水溶液作为反应体系,通过高温高压将反应体系加热至临界温度,加速离子反应和促进水解反应,在水溶液或蒸汽流体中制备氧化物,所得纳米颗粒纯度高,分散性好,晶型好。为了研究醇水加热法和水热法相结合的优点,采用2种工艺方法相结合的方法制备了分散性好、粒度分布窄的纳米稳定ZrO2粉体。先将ZrOCl2?8H2O,Ce(NO3)3?6H2O,Y(NO3)3?5H2O溶于乙醇水混合液,配制成2种不同浓度的溶液。浓度分别为0.2 mol/L,0.5 mol/L;乙醇与水的体积比为2:1,3:1,5:1。按照92.5:5.5:2的摩尔比将ZrOCl2?8H2O,Ce(NO3)3?6H2O,Y(NO3)3?5H2O溶液混合,加入质量分数为0.5%聚乙二醇作分散剂,用磁力加热搅拌机于75℃下,加热至出现白色凝胶,然后滴加浓氨水(体积浓度为25%),同时剧烈搅拌,至pH值为11,产生黄色凝胶沉淀,陈化12h。再用蒸馏水反复洗涤以去除Cl-(用AgNO3溶液检测),即得前驱体。胶体进行水热反应之前,进行超声分散3 min,放入蒸压釜中,于200℃,1.6KPa下压蒸3,6,10 h后,冷却至室温,产物用无水乙醇洗涤,再用红外灯进行加热干燥,得到最终的粉末。采用乙醇水溶液加热制备前驱体,水热法工艺,可制备稳定四方Y-Ce-ZrO2纳米粉体,粉体的粒径为10nm左右,粒度分布均匀,粒度和晶型均易于控制。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醇水加热-水加热法可以解决金属掺杂二氧化锆纳米粉体制备过程的团聚及晶粒生长控制难的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使用表面活性剂辅助沉淀-水热法制备了Ce/ZrOx催化剂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避免颗粒的团聚,提高产物的分散性,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改变掺杂金属并常规选择Fe、Al替换Y从而制备Fe-Al-Ce-ZrO2光催化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常规选择的,其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原料中铈源、铁源以及铝源的选择以及原料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掺杂量以及产物分散程度常规选择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沉淀速率可以常规选择将氨水进行稀释,之后加入无水乙醇,并通过调整pH以控制产物沉淀,对于步骤③中所采取防止溶液氧化的措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原料氧化所常用的技术手段,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步骤④中水热温度和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根据金属掺杂的二氧化锆纳米材料的形成情况容易确定的,对于步骤⑤中抽滤的方式和次数以及步骤⑥中产物的烘干方式以及烘干温度和时间均是本领域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根据产物洗涤和干燥的需要常规选择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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