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自动控制与减压的氨汽发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540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641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106906.2
申请日:2012-04-12
复审请求人:王云章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旭东
合议组组长:经德伍
参审员:周彦红
国际分类号:F25B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具体技术方案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106906.2,名称为“自动控制与减压的氨汽发生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王云章。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4月12日,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JP2008064422A,公开日为2008年3月21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4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控制与减压功能的氨气发生器,其特征在于:
用小直径的管排型结构代替大直径圆桶型结构,氨气发生器整体主要由下总管(3)支管排(2)上总管(1)集气管(13)及集汽包(5)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汽包(5),其特征是集汽包(5)上端设有一氨气出口(7)集汽包(5)下端设有一淡氨水出口(8),在集汽包(5)内腔顶端安置了“ ”“-”两级金属片(15),这“ ”“-”两级金属片(15)分别与集汽包(5)外的“ ”“-”两级电路联通,在集汽包(5)内腔中设有随着氨水量多少可上下浮动的浮子(9),浮子(9)的顶端安置一金属片(14),浮动(9)的下端为一针阀(12),集汽包(5)内腔下端置有一节流阀座(10),在节流阀座(10)中钻有一孔径很细的细孔(11),当流体流过此细孔(11),会产生节流效应,使高压流体降压变成低压流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意见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设备不具备减压功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并未涉及说明书描述的减压结构,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复审请求人2019年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原始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减压功能。新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具有自动控制与减压的氨气发生器其特征在于:用小直径的管排型结构代替大直径圆筒结构其整体主要由下总管(3)支管排(2)上总管(1)集汽管(13)及集汽包(5)组成,集汽包(5)上端设有一氨气出口(7)集汽包(5)下端设有一淡氨水出口(8)在集汽包(5)内腔顶端安置了 -两极金属片(15)这 -两极金属片(15)分别与集汽包(5)外的 -两电路联通,在集汽包(5)内腔中设有一随氨水量多少可上下浮动的浮子(9)浮子(9)的顶端杆上安置一金属片(14)浮子(5)的下端为一针阀(12)集汽包(5)的下端置有一节流阀座(10)在节流阀座(10)中占有一孔径很细的细孔(11)当集汽包(5)内淡氨水量过多时浮子(9)上浮针阀(12)与节流阀座(10)脱开淡氨水流过细孔(11)时产生节流效应使流出的淡氨水压力下降达到设备降压要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控制与减压功能的氨气发生器其特征是倒液管(4)设有一浓氨水进口(6)导液管(4)与下总管(3)焊接在一起下总管(3)上与支管排(2)下端焊在一起支管排(2)上端与上总管(1)焊接在一起几根上总管(1)再与一集汽管(13)相联结在集汽管(13)一端与集汽包(5)联结在一起上端设有一氨气出口(7)在集汽包(5)下端设有一淡氨水出口(8)淡氨水出口(8)与外界的管路相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3合并到其在权利要求1中,即增加技术特征“当集汽包(5)内淡氨水量过多时浮子(9)上浮针阀(12)与节流阀座(10)脱开淡氨水流过细孔(11)时产生节流效应使流出的淡氨水压力下降达到设备降压要求”,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2年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4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9年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具体技术方案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得出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控制与减压功能的氨汽发生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生器(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4]段,附图4),该发生器通过浮子99f自动控制液面,具有自动控制溶液流动平衡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发生器包括下总管92、支管排93,上总管91,即采用小直径的管排结构代替大直径圆筒型结构。
(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氨气发生器设置的集汽包(5)上端设有一氨气出口(7),集汽包(5)下端设有一淡氨水出口(8),在集汽包(5)内腔顶端安置了 -两极金属片(15),这 -两极金属片(15)分别与集汽包(5)外的 -两电路联通,在集汽包(5)内腔中设有一随氨水量多少可上下浮动的浮子(9),浮子(9)的顶端杆上安置一金属片(14),浮子(5)的下端为一针阀(12),集汽包(5)的下端置有一节流阀座(10),在节流阀座(10)中占有一孔径很细的细孔(11);当集汽包(5)内淡氨水量过多时浮子(9)上浮针阀(12)与节流阀座(10)脱开淡氨水流过细孔(11)时产生节流效应,使流出的淡氨水压力下降达到设备降压要求。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且具备减压的技术效果,因此依据现有的对比文件和理由还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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