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对电梯系统生成目的地呼叫的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539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52061
优先权日:2013-07-29
申请(专利)号:201480037343.3
申请日:2014-06-26
复审请求人:通力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益芝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赵鹏
国际分类号:B66B1/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决定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7343.3,名称为“对电梯系统生成目的地呼叫的方法和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通力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6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4-8不具备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6/0065490A1,公开/公告日为2006年03月30日;
对比文件2:WO2008/116963A1,公开/公告日为2008年10月02日;
对比文件4:CN1736840A,公开/公告日为2006年02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对电梯系统生成目的地呼叫的方法,该电梯系统包括后端系统(110)和访问控制设备(120),其中,乘客可以使用他/她的个人终端设备(102)并且基于在至少一个标识点(123')处的个人的标识来给出目的地呼叫,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阶段:在标识点处标识乘客;基于前述标识来确定乘客的家庭楼层;如果前述乘客不具有有效目的地呼叫,则生成到前述家庭楼层的直接目的地呼叫;
其中,在标识点处的乘客的标识之前,登记由乘客使用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的目的地呼叫;连同前述标识一起,向乘客通知已经基于前述目的地呼叫而分配的电梯;如果在给定的时间窗口内,前述乘客未在标识点处被标识,则将由乘客从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的目的地呼叫从待被服务的目的地呼叫的列表中移除,
其中,标识点(123')与访问控制设备(120)相连接,与访问控制设备(120)相连接的包括用于打开/关闭访问控制设备(120)的锁定设备(122)和用于读取电子标识符的读取器设备(123),
其中,当乘客到达访问控制设备(120)时,读取器设备(123)读取标识符的ID代码,基于ID代码,后端系统(110)检查该乘客来自访问控制设备(120)的访问权限,如果访问权限有效,则后端系统将打开命令发送给锁定设备(12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以下阶段:连同标识一起估计乘客从标识点到分配给乘客的电梯的行进时间;在电梯系统的控制中考虑前述行进时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RFID标识符、根据NFC标识符和/或根据生物标识符来标识乘客。
4. 一种对包括至少一个电梯(A、B)的电梯系统(100)生成目的地呼叫的系统,该系统包括后端系统(110)和访问控制设备(120),并且连同后端系统一起包括用于标识乘客的至少一个标识点(123')、用于登记由乘客从他/她的终端设备(102)给出的个人目的地呼叫的部件(110),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被布置为:在标识点(123')处标识乘客;基于前述标识来确定乘客的家庭楼层;以及如果乘客不具有有效目的地呼叫,则对电梯系统(100) 生成到前述家庭楼层的直接目的地呼叫;
其中,在标识点(123')处的乘客的标识之前,基于使用终端设备(102)给出的目的地呼叫来分配前述电梯;如果在给定的时间窗口内系统未在标识点(123')处标识乘客,则系统移除乘客的有效目的地呼叫,
其中,标识点(123')与诸如访问门或自动门这样的访问控制设备(120)相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与标识点(123')相连接的是显示设备(121),在显示设备上,系统连同标识一起向乘客指示分配给乘客的电梯。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4-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标识点(123')包括用于读取个人标识符(102)的部件(123)。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4-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标识符(101)被集成到终端设备(102)中。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4-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系统被布置为连同标识一起估计乘客到所分配的电梯(A、B)的行进时间,并且将前述行进时间估计或确定它的数据传送给电梯系统(100)。”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在标识点处的乘客的标识之前,基于使用终端设备给出的目的地呼叫来分配前述电梯;(2)本申请如果在给定的时间窗口内系统未在标识点处标识乘客,则系统移除乘客的有效目的地呼叫。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单实现变更目的地呼叫和提高电梯运行效率。对比文件4给出了采用可进行输入操作变更目的地的终端设备进行简单实现变更默认目的地呼叫的启示,在这种启示下,为了简单实现变更目的地呼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标识点处的乘客的标识之前,基于使用终端设备给出的目的地呼叫来分配前述电梯。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相应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提高电梯效率的启示。而对登记的目的地呼叫进行分配后,将相应分配信息发送给个人终端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公开,要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在其他说明中,权利要求1-3修改超范围,假定删除超范围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4、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至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3中的“控制设备”修改为“控制门”,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在标识点处的乘客的标识之前,乘客可以通过他/她的终端设备进行目的地呼叫和变更,且在给定的时间窗口内,如乘客果未在标识处被标识,则将其呼叫命令移除;以及访问控制门具有执行访问权限的锁定设备。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识别乘客是否达到了电梯,而本申请是判断乘客是否到达了本申请的标识点。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在标识点处的乘客的标识之前,登记由乘客使用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的目的地呼叫;连同前述标识一起,向乘客通知已经基于前述目的地呼叫而分配的电梯;如果在给定的时间窗口内,前述乘客未在标识点处被标识,则将由乘客从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的目的地呼叫从待被服务的目的地呼叫的列表中移除”。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一方面在于本申请的呼叫可以由乘客使用终端设备给出;另一方面在于本申请取消呼梯登记时,考虑了乘客从标识点到分配给乘客的电梯的行进时间。然而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终端设备变更默认目的地呼叫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电梯控制时考虑乘客运行时间的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新的目的地呼叫由乘客使用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2)本申请在标识点处的乘客的标识之前,登记由乘客使用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的目的地呼叫;连同前述标识一起,向乘客通知已经基于前述目的地呼叫而分配的电梯,其中,连同标识一起估计乘客从标识点到分配给乘客的电梯的行进时间;在电梯系统的控制中考虑前述行进时间;如果在给定的时间窗口内,前述乘客未在标识点处被标识,则将由乘客从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的目的地呼叫从待被服务的目的地呼叫的列表中移除;(3)本申请与访问控制门相连接的还包括用于打开/关闭访问控制门的锁定设备;其中,当乘客到达访问控制门时,读取器设备读取标识符的ID代码,基于ID代码,后端系统检查该乘客来自访问控制门的访问权限,如果访问权限有效,则后端系统将打开命令发送给锁定设备。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单实现变更目的地呼叫和提高电梯运行效率。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通过乘客的个人终端设备变更默认目的地呼叫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全部技术手段,且作用相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通过ID码获取权限开放门禁并登记电梯使用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的所述方法对应的产品,其区别技术特征也分别被对比文件4、2公开,将访问控制门设置为自动门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公开,要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公开了在电梯控制系统的控制中考虑乘客的行进时间的技术手段,同时其也是通过在标识点210处是否标识到乘客来识别乘客是否到达电梯,因此其与本申请的判断乘客是否到达标识点实质是一样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其他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给出了公知常识的证据。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增加至权利要求1、3,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在标识点处的乘客的标识之前,登记由乘客使用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的目的地呼叫;连同前述标识一起,向乘客通知已经基于前述目的地呼叫而分配的电梯;如果在给定的时间窗口内,前述乘客未在标识点处被标识,则将由乘客从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的目的地呼叫从待被服务的目的地呼叫的列表中移除”。因为对比文件2中包括多个识别点404,用于在多个识别点404中给出目的地呼叫之后更新乘客的步行时间,而本申请的标识点设定在离电梯轿厢固定距离,乘客在远处呼叫并分配电梯轿厢后,如果未能在给定时间内出现在标识点,对该呼叫进行移除,以提高电梯的运输能力。对比文件3-4也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4),然而,NFC标识符属于一种常用的标识符,对RFID标识符、NFC标识符、以及指纹识别、语音识别等生物标识符等识别手段进行组合用来标识乘客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标识点来判断乘客是否到达电梯以及是否取消呼叫,实现了“提高电梯的运输能力”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监控在从给出所述目的地呼叫的时刻开始的给定的时间窗口内,所述乘客是否到达所述访问控制门以及所述乘客是否在所述标识处被标识”分别加入到权利要求1和2中,并在权利要求1、2中技术特征“标识点”之前增加“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确定家庭楼层、向乘客通知所分配的电梯以及确定在给定时间窗口内乘客是否出现(移除目的地呼叫)是在同一标识点处执行的。对比文件2中的标识点不是确定乘客的家庭楼层并向乘客通知所分配电梯的标识点,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连同基于标识所确定的家庭楼层以及在给定时间内是否发生所述标识的事实一起来考虑来自乘客终端设备的目的地呼叫,以提高电梯的运输能力。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对电梯系统生成目的地呼叫的方法,该电梯系统包括后端系统(110)和访问控制门(120),其中,乘客可以使用他/她的个人终端设备(102)并且基于在至少一个标识点(123')处的个人的标识来给出目的地呼叫,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阶段:在所述标识点处标识乘客;基于前述标识来确定乘客的家庭楼层;如果前述乘客不具有有效目的地呼叫,则生成到前述家庭楼层的直接目的地呼叫;
其中,在所述标识点处的乘客的标识之前,登记由乘客使用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的目的地呼叫;连同前述标识一起,向乘客通知已经基于前述目的地呼叫而分配的电梯;监控在从给出所述目的地呼叫的时刻开始的给定的时间窗口内,所述乘客是否到达所述访问控制门以及所述乘客是否在所述标识点处被标识;如果在所述给定的时间窗口内,前述乘客未在所述标识点处被标识,则将由所述乘客从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的所述目的地呼叫从待被服务的目的地呼叫的列表中移除,
其中,所述标识点(123')与访问控制门(120)相连接,与访问控制门(120)相连接的包括用于打开/关闭访问控制门(120)的锁定设备(122)和用于读取电子标识符的读取器设备(123),
其中,当乘客到达访问控制门(120)时,读取器设备(123)读取标识符的ID代码,基于ID代码,后端系统(110)检查该乘客来自访问控制门(120)的访问权限,如果访问权限有效,则后端系统将打开命令发送给锁定设备(122),
其中,连同标识一起估计乘客从所述标识点到分配给乘客的电梯的行进时间;在电梯系统的控制中考虑前述行进时间,
其中,根据RFID标识符、根据NFC标识符和/或根据生物标识符来标识乘客。
2. 一种对包括至少一个电梯(A、B)的电梯系统(100)生成目的地呼叫的系统,该系统包括后端系统(110)和访问控制门(120),并且连同后端系统一起包括用于标识乘客的至少一个标识点(123')、用于登记由乘客从他/她的终端设备(102)给出的个人目的地呼叫的部件(110),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被布置为:在所述标识点(123')处标识乘客;基于前述标识来确定 乘客的家庭楼层;以及如果乘客不具有有效目的地呼叫,则对电梯系统(100)生成到前述家庭楼层的直接目的地呼叫;
其中,在所述标识点(123')处的乘客的标识之前,基于使用终端设备(102)给出的目的地呼叫来分配前述电梯;监控在从给出所述目的地呼叫的时刻开始的给定的时间窗口内,所述乘客是否到达所述访问控制门以及所述乘客是否在所述标识点处被标识;如果在所述给定的时间窗口内系统未在所述标识点(123')处标识所述乘客,则系统移除所述乘客的有效目的地呼叫,
其中,所述标识点(123')与诸如访问门或自动门这样的访问控制门(120)相连接,
其中,根据RFID标识符、根据NFC标识符和/或根据生物标识符来标识乘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与标识点(123')相连接的是显示设备(121),在显示设备上,系统连同标识一起向乘客指示分配给乘客的电梯。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2-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标识点(123')包括用于读取个人标识符(102)的部件(123)。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2-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标识符(101)被集成到终端设备(102)中。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2-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系统被布置为连同标识一起估计乘客到所分配的电梯(A、B)的行进时间,并且将前述行进时间估计或确定它的数据传送给电梯系统(10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对电梯系统生成目的地呼叫的方法。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管理电梯运行的系统,同时公开了一种对电梯系统生成目的地呼叫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34段以及附图1-2):该电梯系统20包括诸如十字转门的建筑物进入装置24(相当于本申请的访问控制门)允许个人进入建筑物空间,输入接收器设备26与建筑物访问设备24相关联,用于接收凭证验证以允许个人访问建筑物空间,输入接收器设备26包括读取器,用于读取出入卡(相当于本申请的个人终端设备),例如射频收发器、指纹识别设备、语音识别设备或电子钥匙读取器,输入接收器设备26(相当于本申请的标识点)还接收预设主要目的地的指示,控制器28(相当于本申请的后端系统)接收自动目的地请求并最终分配电梯轿厢以服务该请求,此外允许个人以有效方式对目的地请求进行修改,乘客界面40优选地位于建筑物进入装置24附近,其允许个人覆盖主要的预存目的地,以便指定电梯到达不同的目的地。由此可见,在输入接收器设备26例如是读卡器处标识乘客,基于读卡器读取进出卡的个人信息来确定乘客的主要目的地(相当于本申请的家庭楼层);如果前述乘客不能或不在乘客界面40上输入选择的情况(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乘客不具有有效目的地呼叫),则将主要目的地设置为默认目的地(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生成家庭楼层的直接目的地呼叫);其中,输入接收器设备26与建筑物访问设备24相关联,与建筑物访问设备24相连接的包括用于读取电子标识符的读卡器26(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读取器设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RFID标识符、指纹识别、语音识别等来标识乘客。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新的目的地呼叫由乘客使用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2)本申请在所述标识点处的乘客的标识之前,登记由乘客使用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的目的地呼叫;连同前述标识一起,向乘客通知已经基于前述目的地呼叫而分配的电梯,监控在从给出所述目的地呼叫的时刻开始的给定的时间窗口内,所述乘客是否到达所述访问控制门以及所述乘客是否在所述标识处被标识;其中,连同标识一起估计乘客从标识点到分配给乘客的电梯的行进时间;在电梯系统的控制中考虑前述行进时间;如果在给定的时间窗口内,前述乘客未在标识点处被标识,则将由乘客从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的目的地呼叫从待被服务的目的地呼叫的列表中移除;(3)本申请与访问控制门相连接的还包括用于打开/关闭访问控制门的锁定设备;其中,当乘客到达访问控制门时,读取器设备读取标识符的ID代码,基于ID代码,后端系统检查该乘客来自访问控制门的访问权限,如果访问权限有效,则后端系统将打开命令发送给锁定设备;(4)根据RFID标识符、NFC标识符、生物标识符进行组合识别。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单实现变更目的地呼叫和提高电梯运行效率;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乘客识别。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梯系统,其中,实施例6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14页以及附图6-7):电梯控制装置22根据便携式存储装置17送来的电梯使用者进行承认或变更过的目的地楼层信息(指令),判断可否登记目的地楼层,电梯使用者确认目的地楼层信息,如不变更则就承认,有变更则通过便携式存储装置17的简易操作显示部20进行变更(也包括目的地楼层信息的取消),电梯使用者如在规定时间内不操作简易操作显示部20,就判断为目的地楼层信息被承认,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通过乘客的个人终端设备变更默认目的地呼叫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乘客的新目的地呼叫还通过乘客使用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23页及附图4):当乘客通过乘客终端设备206给出目的地楼层呼叫后,在识别点404识别乘客,装置202能够计算乘客从目的地呼叫位置到识别点404的步行速度并动态更新乘客到达的步行时间,并通过控制系统200进行电梯分配,关于分配的信息例如电梯的选择的通知和/或估计的等待时间等经由乘客终端设备206发送给乘客,如果在最大估计时间内,乘客未在电梯附近的标识点210处被标识,则取消乘客给出的目的地楼层呼叫。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标识点之前通过个人终端对电梯进行呼叫,并对乘客的步行时间进行估计且用于考虑电梯的分配,分配的信息再通过个人终端进行通知,如果在给定的时间窗口内,没有从标识点处识别到乘客,则将其目的地呼叫从待服务的目的地呼叫的列表中移除。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上述技术手段,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了提高电梯运行效率的作用。其中,“如果在最大估计时间内,乘客未在电梯附近的标识点210处被标识”实际上公开了“监控在从给出所述目的地呼叫的时刻开始的给定的时间窗口内,所述乘客是否到达所述访问控制门以及所述乘客是否在所述标识处被标识”。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所述标识点为多个或者一个,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通过ID码获取权限开放门禁并登记电梯使用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可参见《电梯 原理?安装?维修》,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上海市电梯培训中心编著,第135-136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11年11月第一版;《图表详解电梯故障修理》,朱德文,张崇庆,孙建伟著,第105页,2008年8月第一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输入接收器设备26与建筑物访问设备24相关联,用于接收凭证验证以允许个人访问建筑物空间的基础上,虽然其没有明确公开打开/关闭访问控制门的锁定设备,但其必然需要人力或者自动设备来实现允许或禁止乘客进入建筑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打开/关闭访问控制门的锁定设备来允许或禁止个人访问建筑物空间,即当乘客到达访问控制门时,读取器设备读取标识符的ID代码,基于ID代码,后端系统检查该乘客来自访问控制门的访问权限,如果访问权限有效,则后端系统将打开命令发送给锁定设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NFC标识符属于一种常用的标识符,对RFID标识符、NFC标识符、以及指纹识别、语音识别等生物标识符等识别手段进行组合用来标识乘客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包括至少一个电梯的电梯系统生成目的地呼叫的系统。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管理电梯运行的系统(相当于本申请包括至少一个电梯的电梯系统生成目的地呼叫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34段以及附图1-2):该电梯系统20包括诸如十字转门的建筑物进入装置24(相当于本申请的访问控制门)允许个人进入建筑物空间,输入接收器设备26与建筑物访问设备24相关联,用于接收凭证验证以允许个人访问建筑物空间,输入接收器设备26包括读取器,,例如射频收发器、指纹识别设备、语音识别设备或电子钥匙读取器,其中射频收发器的读取器用于读取进出卡(相当于本申请的个人终端设备),输入接收器设备26(相当于本申请的标识点)还接收电梯系统20将携带个人的预设主要目的地的指示,控制器28(相当于本申请的后端系统)接收自动目的地请求并最终分配电梯轿厢以服务该请求,此外允许个人以有效方式对目的地请求进行修改,乘客界面40优选地位于建筑物进入装置24附近,其允许个人覆盖主要的预存目的地,以便指定电梯到达不同的目的地。由此可见,在输入接收器设备26例如是读卡器处标识乘客,基于读卡器读取进出卡的个人信息来确定乘客的主要目的地(相当于本申请的家庭楼层);如果前述乘客不能或不在乘客界面40上输入选择的情况(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乘客不具有有效目的地呼叫),则将主要目的地设置为默认目的地(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生成家庭楼层的直接目的地呼叫);其中,输入接收器设备26与建筑物访问设备24相关联,与建筑物访问设备24相连接的包括用于读取电子标识符的读卡器26(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读取器设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RFID标识符、指纹识别、语音识别等来标识乘客。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新的目的地呼叫还由乘客使用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2)本申请在标识点处的乘客的标识之前,基于使用终端设备给出的目的地呼叫来分配前述电梯;监控在从给出所述目的地呼叫的时刻开始的给定的时间窗口内,所述乘客是否到达所述访问控制门以及所述乘客是否在所述标识处被标识;如果在给定的时间窗口内系统未在标识点处标识乘客,则系统移除乘客的有效目的地呼叫,其中,访问控制门是自动门。(3)根据RFID标识符、NFC标识符、生物标识符进行组合识别。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单实现变更目的地呼叫和提高电梯运行效率;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乘客识别。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梯系统,其中,实施例6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14页以及附图6-7):电梯控制装置22根据便携式存储装置17送来的电梯使用者进行承认或变更过的目的地楼层信息(指令),判断可否登记目的地楼层,电梯使用者确认目的地楼层信息,如不变更则就承认,有变更则通过便携式存储装置17的简易操作显示部20进行变更(也包括目的地楼层信息的取消),电梯使用者如在规定时间内不操作简易操作显示部20,就判断为目的地楼层信息被承认,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通过乘客的个人终端设备变更默认目的地呼叫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乘客的新的目的地呼叫还通过乘客使用他/她的终端设备给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23页及附图4):当乘客通过乘客终端设备206给出目的地楼层呼叫后,在识别点404识别乘客,装置202能够计算乘客从目的地呼叫位置到识别点404的步行速度并动态更新乘客到达的步行时间,并通过控制系统200进行电梯分配,关于分配的信息例如电梯的选择的通知和/或估计的等待时间等经由乘客终端设备206发送给乘客,如果在最大估计时间内,乘客未在电梯附近的标识点210处被标识,则取消乘客给出的目的地楼层呼叫。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标识点之前通过个人终端对电梯进行呼叫,并对乘客的步行时间进行估计且用于考虑电梯的分配,分配的信息再通过个人终端进行通知,如果在给定的时间窗口内,没有从标识点处识别到乘客,则将其目的地呼叫从待服务的目的地呼叫的列表中移除。其中,“如果在最大估计时间内,乘客未在电梯附近的标识点210处被标识”实际上公开了“监控在从给出所述目的地呼叫的时刻开始的给定的时间窗口内,所述乘客是否到达所述访问控制门以及所述乘客是否在所述标识处被标识”。由此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了提高电梯运行效率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所述标识点是否为多个或者一个,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设置;为提高访问效率,将访问控制门设置为自动门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NFC标识符属于一种常用的标识符,对RFID标识符、NFC标识符、以及指纹识别、语音识别等生物标识符等识别手段进行组合用来标识乘客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通过显示设备向乘客通知乘客标识及分配的电梯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显示设备设置在合适的位置,将其与标识点相连接属于其中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或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31段以及附图2):输入接收器设备26包括读卡器,例如射频收发器、指纹识别设备、语音识别设备或电子钥匙读取器(类似于标识点包括用于读取个人标识符的部件)。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4之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31段以及附图2):进入卡包括个人认证信息,可知标识符必然被集成到终端设备中。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3之一,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8-23页及附图4):连同个人识别信息(属于一种标识)一起估计乘客从标识点到分配给乘客的电梯的行进时间,并且将前述行进时间估计或确定它的数据传送给电梯系统212,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电梯分配中考虑了乘客的步行时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确定家庭楼层、向乘客通知所分配的电梯以及确定在给定时间窗口内乘客是否出现(移除目的地呼叫)是在同一标识点处执行的。对比文件2中的标识点不是确定乘客的家庭楼层并向乘客通知所分配电梯的标识点,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连同基于标识所确定的家庭楼层以及在给定时间内是否发生所述标识的事实一起来考虑来自乘客终端设备的目的地呼叫,以提高电梯的运输能力。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果在最大估计时间内,乘客未在电梯附近的标识点210处被标识”,其实际上公开了“监控在从给出所述目的地呼叫的时刻开始的给定的时间窗口内,所述乘客是否到达所述访问控制门以及所述乘客是否在所述标识处被标识”。至于标识点是否为同一个还是多个,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作出的常规选择。本申请由于通过个人终端给出目的地呼叫,因此一个标识点即可以满足要求,对比文件2是在第一个识别点进行目的地呼叫,在电梯附近的标识点进行乘客是否到达的识别,其电梯呼叫方法的实质是一样的,提高电梯的运行效率是通过电梯呼叫方法实现的,而不是依赖少设置一个标识点实现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不具有创造性。
因而,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