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食品生产用膨松剂原料快速搅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食品生产用膨松剂原料快速搅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526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697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54994.5
申请日:2016-08-29
复审请求人:胡崇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源
合议组组长:米春艳
参审员:赵锴
国际分类号:B01F11/00,B01F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54994.5,名称为“一种食品生产用膨松剂原料快速搅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051478U,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对比文件2(CN103007865A,公开日为2013年4月3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2018年9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共8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食品生产用膨松剂原料快速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底板(1)、弹簧(2)、 固定板(3)、收集箱(4)、右架(5)、左架(6)、第一电机(7)、曲柄(8)、摆动杆(9)、推杆(10)、滑 块(11)、支架(12)、第一轴承座(13)、齿轮(14)、齿条(15)、滑轨(16)、第二轴承座(17)、密封 圈(18)、转轴(19)、下料口(20)、第一电控阀(21)、第三轴承座(22)、搅拌叶片(23)、搅拌箱 (24)、第二电控阀(25)、进料口(26)、第一连杆(27)、凸轮(28)、固定块(29)、第二连杆(30)、 第一导套(31)、移动框(32)、第二电机(33)、安装座(34)、第二导套(35)和顶板(36),底板 (1)顶部从左至右依次设有左架(6)、弹簧(2)和右架(5),弹簧(2)顶部设有固定板(3),固定 板(3)顶部从左至右依次设有支架(12)、第一电机(7)和收集箱(4),支架(12)右侧上部设有 滑轨(16),滑轨(16)前侧滑动式设有滑块(11),滑块(11)前侧设有齿条(15),齿条(15)底端 设有推杆(10),第一电机(7)前侧设有曲柄(8),曲柄(8)末端前侧铰接连接有摆动杆(9),摆 动杆(9)上端与推杆(10)底端铰接连接,左架(6)与右架(5)顶部设有顶板(36),顶板(36)底 部左侧设有第二导套(35),第二导套(35)上设有第二连杆(30),顶板(36)底部中心设有安 装座(34),安装座(34)上设有第二电机(33),第二电机(33)前侧设有凸轮(28),顶板(36)底 部右侧设有第一导套(31),第一导套(31)上设有第一连杆(27),第一连杆(27)与第二连杆 (30)之间设有移动框(32),凸轮(28)位于移动框(32)内,移动框(32)底部中心设有固定块 (29),固定块(29)底部设有搅拌箱(24),搅拌箱(24)顶部右侧设有进料口(26),进料口(26) 上设有第二电控阀(25),搅拌箱(24)左壁和右壁分别设有第二轴承座(17)和第一轴承座 (13),搅拌箱(24)内左壁设有密封圈(18),密封圈(18)与第二轴承座(17)的右侧面紧密接 触,密封圈(18)位于第二轴承座(17)的右侧,第二轴承座(17)上设有转轴(19),转轴(19)穿 过密封圈(18)及搅拌箱(24)左侧均匀设有搅拌叶片(23),转轴(19)右端与第一轴承座(13) 固定式连接,转轴(19)左侧设有齿轮(14),齿轮(14)与齿条(15)啮合,且位于齿条(15)前 侧,转轴(19)左端设有第一轴承座(13),第一轴承座(13)左侧与支架(12)右侧上部连接,且 与第一轴承座(13)固定式连接,搅拌箱(24)底部右侧设有下料口(20),下料口(20)上设有 第一电控阀(21),下料口(20)位于收集箱(4)上方;搅拌叶片(23)上均开有小孔(39),小孔(39)位于搅拌叶片(23)的末端,小孔(39)的形状为圆柱 状,小孔(39)贯穿搅拌叶片(23)的前表面和后表面,小孔(39)在搅拌叶片(23)上呈水平摆 放,小孔(39)的底面为圆形,小孔(39)的直径为1cm。”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电机-曲柄-摆动杆-推杆-齿条-齿轮一体化的结构,实现了叶片的旋转,对物料进行搅拌,同时,通过电机-凸轮-移动框-固定块-弹簧的机构实现了搅拌箱和固定板及其上装置左右晃动,两者共同作用实现膨松剂原料在搅拌箱中的高效率混匀,而对比文件1仅采用搅拌装置,且用支架对其支撑,不可能产生晃动;(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针对的搅拌材料完全不同,搅拌动作也完全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食品生产用膨松剂原料快速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底板(1)、弹簧(2)、 固定板(3)、收集箱(4)、右架(5)、左架(6)、第一电机(7)、曲柄(8)、摆动杆(9)、推杆(10)、滑 块(11)、支架(12)、第一轴承座(13)、齿轮(14)、齿条(15)、滑轨(16)、第二轴承座(17)、密封 圈(18)、转轴(19)、下料口(20)、第一电控阀(21)、第三轴承座(22)、搅拌叶片(23)、搅拌箱 (24)、第二电控阀(25)、进料口(26)、第一连杆(27)、凸轮(28)、固定块(29)、第二连杆(30)、 第一导套(31)、移动框(32)、第二电机(33)、安装座(34)、第二导套(35)和顶板(36),底板 (1)顶部从左至右依次设有左架(6)、弹簧(2)和右架(5),弹簧(2)顶部设有固定板(3),固定 板(3)顶部从左至右依次设有支架(12)、第一电机(7)和收集箱(4),支架(12)右侧上部设有 滑轨(16),滑轨(16)前侧滑动式设有滑块(11),滑块(11)前侧设有齿条(15),齿条(15)底端 设有推杆(10),第一电机(7)前侧设有曲柄(8),曲柄(8)末端前侧铰接连接有摆动杆(9),摆 动杆(9)上端与推杆(10)底端铰接连接,左架(6)与右架(5)顶部设有顶板(36),顶板(36)底 部左侧设有第二导套(35),第二导套(35)上设有第二连杆(30),顶板(36)底部中心设有安 装座(34),安装座(34)上设有第二电机(33),第二电机(33)前侧设有凸轮(28),顶板(36)底 部右侧设有第一导套(31),第一导套(31)上设有第一连杆(27),第一连杆(27)与第二连杆 (30)之间设有移动框(32),凸轮(28)位于移动框(32)内,移动框(32)底部中心设有固定块 (29),固定块(29)底部设有搅拌箱(24),搅拌箱(24)顶部右侧设有进料口(26),进料口(26) 上设有第二电控阀(25),搅拌箱(24)左壁和右壁分别设有第二轴承座(17)和第一轴承座 (13),搅拌箱(24)内左壁设有密封圈(18),密封圈(18)与第二轴承座(17)的右侧面紧密接 触,密封圈(18)位于第二轴承座(17)的右侧,第二轴承座(17)上设有转轴(19),转轴(19)穿 过密封圈(18)及搅拌箱(24)左侧均匀设有搅拌叶片(23),转轴(19)右端与第一轴承座(13) 固定式连接,转轴(19)左侧设有齿轮(14),齿轮(14)与齿条(15)啮合,且位于齿条(15)前 侧,转轴(19)左端设有第一轴承座(13),第一轴承座(13)左侧与支架(12)右侧上部连接,且 与第一轴承座(13)固定式连接,搅拌箱(24)底部右侧设有下料口(20),下料口(20)上设有 第一电控阀(21),下料口(20)位于收集箱(4)上方;搅拌叶片(23)上均开有小孔(39),小孔(39)位于搅拌叶片(23)的末端,小孔(39)的形状为圆柱状,小孔(39)贯穿搅拌叶片(23)的前表面和后表面,小孔(39)在搅拌叶片(23)上呈水平摆放,小孔(39)的底面为圆形,小孔(39)的直径为1cm;还包括有吹风机(40),固定板(3)顶部中心设有吹风机(40),吹风机(40)位于第一电机(7)与收集框之间,吹风机(40)成30°倾斜设置,吹风机(40)的额定电压为220V,吹风机(40)的功率 为55W;左架(6)和右架(5)上均开有圆孔(41),圆孔(41)的形状为圆柱体形,圆孔(41)的深度为3cm,圆孔(41)的底面直径为2cm,圆孔(41)的内表面为不光滑平面,相邻的圆孔(41)之间的距离为 5cm;
当需要对膨松剂原料进行搅拌时,首先工作人员打开第二电控阀(25)和第一电控阀(21),然后将膨松剂原料通过进料口(26)倒入搅拌箱(24)内,同时控制第一电机(7)旋转,第一电机(7)带动曲柄(8)旋转,进而带动摆动杆(9)上下运动,当曲柄(8)与摆动杆(9)的连接处从右侧旋转到左侧时,曲柄(8)带动摆动杆(9)向下运动,进而带动齿条(15)向下运动,从而带动齿轮(14)逆时针旋转,进而带动转轴(19)逆时针旋转,从而带动搅拌搅拌叶片(23)逆时针旋转,当曲柄 (8)与摆动杆(9)的连接处从左侧旋转到右侧时,曲柄(8)带动摆动杆(9)向上运动,进而带动齿条(15)向上运动,从而带动齿轮(14)顺时针旋转,进而带动转轴(19)顺时针旋转,从而带动搅拌叶片(23)顺时针旋转,使得搅拌叶片(23)对膨松剂原料快速搅拌,同时控制第二电机(33)顺时针旋转,第二电机(33)带动凸轮(28)顺时针旋转,当凸轮(28)旋转至与移动框(32)左壁接触时,凸轮(28)带动移动框(32)向左运动,在固定块(29)和弹簧(2)的作用下带动搅拌箱(24)和固定板(3)及其上装置向左晃动,当凸轮(28)的最远端与移动框(32)左接触时,控制第二电机(33)逆时针旋转,第二电机(33)带动凸轮(28)逆时针旋转,当凸轮(28)旋转至与移动框(32)右壁接触时,凸轮(28)带动移动框(32)向右运动,在固定块(29)和弹簧(2)的作用下带动搅拌箱(24)和固定板(3)及其上装置向右晃动,当凸轮(28)的最远端与移动框(32)右接触时,再次控制电机顺时针旋转,如此反复,搅拌箱(24)和固定板(3)及其上装置不停的左右晃动,使得搅拌好的膨松剂原料更快的流到收集箱(4)内,且达到搅拌均匀的效果,当搅拌完成后,控制第一电机(7)和第二电机(33)停止旋转,工作人员将收集箱(4)内的膨松剂原料进行收集即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食品生产用膨松剂原料快速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 括有第一加强筋(37),顶板(36)底部左侧设有第一加强筋(37),第一加强筋(37)的左端与 左架(6)右侧上部连接,第一加强筋(37)的右端与顶板(36)底部左侧固定式连接,第一加强 筋(37)左端与左架(6)右侧上部固定式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食品生产用膨松剂原料快速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 括有第二加强筋(38),顶板(36)底部右侧设有第二加强筋(38),第二加强筋(38)的右端与 右架(5)左侧上部连接,第二加强筋(38)的左端与顶板(36)底部右侧固定式连接,第二加强 筋(38)右端与右架(5)左侧上部固定式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食品生产用膨松剂原料快速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底板 (1)材质为不锈钢,底板(1)为长方体,底板(1)的左端面与右端面之间的距离为140cm,底板 (1)的上端面与下端面之间的距离为10cm,底板(1)中间开有通孔,通孔的直径为60c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食品生产用膨松剂原料快速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右架 (5)的材料为Q235钢,右架(5)的立体形状为长方体,右架(5)左侧面和右侧面的距离为 10cm,右架(5)上表面与下表面之间的距离为90cm,右架(5)前侧面与后侧面的距离为50c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食品生产用膨松剂原料快速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 电机(7)和第二电机(33)为伺服电机,伺服电机的额定功率为0.6KW,伺服电机的额定电压 为220V,伺服电机的额定电流为2.5A,伺服电机的额定转速为3000rp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食品用搅拌装置同时具有搅拌功能和左右晃动功能,能更均匀地实现膨松剂原料的混合,而对比文件1仅采用搅拌装置实现食品的混匀,其对物质的混合效果明显不如本申请中的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搅拌装置采用支架与地面接触,无法改为可振动结构,且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搅拌的材料、搅拌动作、振动结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与本申请不同,没有给出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6年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食品生产用膨松剂原料快速搅拌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食品加工机,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所述食品加工机,包括工作腔17、第一传动轴7、第一搅棒组6、减速器18、第二传动轴13、第二搅棒组14、第二电机15、第一电机12、搅拌器4、第一入料管1、第二入料管2、入料口5和出料口16;所述工作腔17左部设有搅拌器4;所述第一入料管1和第二入料管2均通过连通管3与搅拌器4连通;所述搅拌器4与工作腔17连通;所述第二电机15以皮带连接第二传动轴13;所述第二传动轴13上安装有第二搅棒组14;所述工作腔17上部和下部分别设有入料口5和开料口,所述工作腔17右部设有第二电机15,所述两个固定板8和压紧轴19,压紧轴19的两端置于固定板8上,且压紧轴19抵压于齿条9上,通过齿条9与齿轮10相互啮合;所述齿轮10固接与第一传动轴7右端;所述第一传动轴7上设有第一搅棒组6;使用时,开动第一电机12和第二电机15,将食品所需配料分别在第一入料管1和第二入料管2导入,配料从第一入料管1和第二入料管2进入连通管3后进入搅拌器4,在搅拌器4内第二传动轴13上的第二搅棒组14的搅动下,通往工作腔17内,将食品从入料口5导入工作腔17;第二电机15连接减速器18,与齿条9啮合的齿轮10在齿条9的驱动下做一定角度范围内的往复旋转,从而实现齿轮10在相同角度方位内做往复旋转,实现对工作腔内的食品的反复变向搅拌,转轴2转速较慢,减速器18带动曲柄11再带动齿条9,齿条9和齿轮10相啮合带动第一传动轴7搅动,此时食品与配料再次在工作腔17由于第一搅棒组运作,食品和配料在一定角度范围内的往复搅动,然后在出料口16落出。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快速搅拌装置用于膨松剂原料搅拌,还包括进出料阀门、收集箱、底板、左右架等结构,并限定了搅拌部件包括摆动杆、推杆、轴承座等部件,还限定了搅拌叶片的具体结构,以对物料进行充分搅拌混合;(2)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过电机-凸轮-移动框-固定块-弹簧的结构实现搅拌箱和固定板及其上装置进行左右晃动,使得搅拌好的膨松剂原料更快的流到收集箱;(3)权利要求1限定了该装置还包括出风机,并对吹风机的具体设置方式及参数作了限定,并限定了左架和右架上的圆孔的设置方式及尺寸。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搅拌效率。
对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中的膨松剂原料为食品添加剂,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食品加工搅拌装置用于膨松剂原料的搅拌,而给搅拌装置设置底板及左右架、进出料流路设置阀门、在出料口设置收集箱、转动轴设置轴承、设置摆动杆、推杆进行传动以及各结构单元的位置调整等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带孔的搅拌叶以加剧流体的扰动从而提高搅拌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搅拌混合的需要调整其具体的孔分布、形状与大小也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其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3)一种搅拌釜,搅拌釜内的物质不仅能够被搅拌而且能够振动,为了实现釜体1的振动,需要将釜体1设置在弹性支架2上,弹性支座2包括底座21、支架22和弹性件23,支架22固定在底座21上,并具有内部空间,釜体1位于支架22的内部空间内,并通过弹性件23弹性地在连接支架22上。更具体地,支架22的上端设置有固定架221,弹性件23包括三个弹簧件231,该三个弹簧件231周向等间隔地布置在固定架221上,并且釜体1的侧壁上对应地设置有三个弹簧座232,并且该三个弹簧座232位于固定架221的上方,三个弹簧件231对应地连接在三个弹簧座232上。振动装置3包括凸轮机构31和振动驱动装置32,凸轮机构31位于釜体1的下端,振动驱动装置32(即电机)通过驱动凸轮机构31,使得釜体1上下振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振动驱动装置-凸轮-固定架-弹簧的结构实现釜体在搅拌的同时也产生振动的技术特征,其作用与本申请一样起到了充分搅拌混合的作用,在对比文件2公开技术内容启示下,将类似的凸轮结构(公知的形封闭凸轮结构,参见《工程力学及机械设计基础 第2版》,王世刚等,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第2版,第162-164页)与本领域常见的移动框、固定块配合用于左右晃动以促进容器内物质混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当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时,由于对比文件1的出料口位于工作腔的下部,左右晃动的振动模式可以带来使物料更快流入收集部件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于区别(3),为防止电机过热设置风冷吹风机使其冷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对风机的设置位置、参数等进行选择优化,而在左右架壁上设置大孔以节省材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也必然会对大孔设置方式、尺寸、形状进行选取调整。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和常规技术手段调整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6分别对加强筋、底板、右架、电机作了进一步限定。出于加强稳定性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顶板和左右架之间设置本领域常见的加强筋进行增固,并对相应的连接固定方式进行优化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处理的搅拌物性状及量的需要,容易想到对底板和右架的形状、尺寸、设置方式及材质进行调整选择,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伺服电机也是本领域的常见电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对电机的相应参数进行优化,选择合适的电机用于搅拌设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加工机的基本结构和原料与本申请中的搅拌组件是一致的,区别主要在于没有公开晃动组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搅拌与晃动相结合以提高搅拌效果的技术方案,虽然其搅拌的材料与本申请略有差别,但均属于搅拌机领域,且它同样是采用振动驱动装置-凸轮-固定架-弹簧的结构实现釜体在搅拌的同时也产生振动,主要部件和振动原理均是与本申请相近似的,所能达到的技术功能也是类似的,且凸轮结构又是本领域的公知结构,上下晃动和左右晃动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混料方式,两者可以相互替代,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晃动构件进行优化调整后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其装置进行进一步改进以提高混匀效率,此外,采用可晃动部件替代对比文件1的支架也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中支架的存在也并不会构成对其进行改进的技术障碍。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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