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动器多重减震机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制动器多重减震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524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596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84242.1
申请日:2015-10-20
复审请求人: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辉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66D5/30(2006.01);F16F15/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在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84242.1,名称为“制动器多重减震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5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申请公布号为CN103991814A,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8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动器多重减震机构,其包括磁轭(1)、通过螺栓(2)连接于所述磁轭(1)上的衔铁(3),刹车组件安装于所述衔铁(3)上,所述磁轭(1)上开设有至少两个减震孔,每个所述减震孔内分别设有一组减震组件,所述减震组件有两种,分别为第一减震组件和第二减震组件,所述第一减震组件其包括穿设于所述减震孔内的减震顶杆(41)、空心垫片(42)、减震垫(43)、平垫片(44)、弹簧(45),所述减震顶杆(41)的一端紧贴所述衔铁(3),所述空心垫片(42)套设与所述减震顶杆(41)上,所述弹簧套设与所述减震顶杆(41)上且压紧在空心垫片(42)与减震顶杆(41)的帽盖之间,所述平垫片(44)有两片将所述减震垫(43)夹于中间,所述减震垫(43)与平垫片(44)位于所述减震孔最底部;所述第二减震组件包括插设于所述减震孔内的减震垫顶杆(46)、垫设在所述减震垫顶杆(46)与所述衔铁(3)之间的减震垫(43)。”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一减震组件还包括空心垫片、减震垫、平垫片,空心垫片套设于减震顶杆上,弹簧压紧在空心垫片与减震顶杆的帽盖之间,平垫片有两片将减震垫夹于中间,减震垫与平垫片位于减震孔最底部;第二减震组件包括插设于减震孔内的减震垫顶杆、垫设在减震垫顶杆与衔铁之间的减震垫。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第一减震组件和第二减震组件。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空心垫片(42)的外圈直径大于所述减震垫(43)和平垫片(44)的直径”,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正式修改文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制动器多重减震机构,其包括磁轭(1)、通过螺栓(2)连接于所述磁轭(1)上的衔铁(3),刹车组件安装于所述衔铁(3)上,所述磁轭(1)上开设有至少两个减震孔,每个所述减震孔内分别设有一组减震组件,所述减震组件有两种,分别为第一减震组件和第二减震组件,所述第一减震组件其包括穿设于所述减震孔内的减震顶杆(41)、空心垫片(42)、减震垫(43)、平垫片(44)、弹簧(45),所述减震顶杆(41)的一端紧贴所述衔铁(3),所述空心垫片(42)套设与所述减震顶杆(41)上,所述弹簧套设与所述减震顶杆(41)上且压紧在空心垫片(42)与减震顶杆(41)的帽盖之间,所述平垫片(44)有两片将所述减震垫(43)夹于中间,所述减震垫(43)与平垫片(44)位于所述减震孔最底部,所述空心垫片(42)的外圈直径大于所述减震垫(43)和平垫片(44)的直径;所述第二减震组件包括插设于所述减震孔内的减震垫顶杆(46)、垫设在所述减震垫顶杆(46)与所述衔铁(3)之间的减震垫(43)。”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减震顶杆的尾部设置有由两块平垫片夹在中间的减震垫,使得在对制动器的线圈通电后,线圈产生磁场吸合衔铁和刹车片组件,此时衔铁对弹簧进行压缩,弹簧对制动器起到一重减震作用;减震顶杆会继续下移并压到平垫片,两个垫片之间的减震垫压缩,进一步起到减震缓冲作用。此外,由于减震垫被两个平垫片夹在中间,当减震顶杆接触并挤压平垫片后,平垫片挤压减震片而自身不会发生变形,只能沿着减震孔做轴向运动,进而有效的防止了当衔铁和磁轭吸合受力不均匀时,减震顶杆的运动轨迹发生变化,避免了减震顶杆与减震孔内壁发生较强的摩擦,产生噪音,并降低减震效果以及装置的使用寿命。而对比文件2的弹簧座顶杆的尾部安装缓冲弹簧,当衔铁和磁轭吸合受力不均匀时,弹簧座顶杆的运动轨迹必然会有发生变化的趋势,其尾部安装的弹簧在产生减震作用的同时,会发生折弯,并不会起到对弹簧座顶杆限位的作用,进而造成弹簧座顶杆运动轨迹的偏移。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9月06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在对制动器的线圈通电后,线圈产生磁场吸合衔铁和刹车片组件,此时衔铁对第二弹簧6(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弹簧)进行压缩,第二弹簧6对制动器起到一重减震作用,弹簧座顶杆5(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减震顶杆)继续运动并压到缓冲弹簧7,进一步起到减震缓冲作用。从对比文件2附图1可知,缓冲弹簧7夹在调节螺栓8和一个块之间,当弹簧座顶杆5接触并挤压块后,块挤压缓冲弹簧7而块自身也不会发生变形,只能沿着减震孔做轴向运动,进而起到与本申请相同的作用,有效的防止了当衔铁和磁轭吸合受力不均匀时,弹簧座顶杆5的运动轨迹发生变化,避免了弹簧座顶杆5与减震孔内壁发生较强的摩擦,产生噪音,并降低减震效果以及装置的使用寿命,也即对比文件2中实际已经解决了导向的技术问题。另外,弹簧和减震垫均是常见的减震元件,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防止减震顶杆的运动轨迹发生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缓冲弹簧7被夹在调节螺栓8和块之间的结构合理调整为本申请中的减震垫被两个平垫片夹在中间。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并提出以下审查意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制动器的线圈通电后,线圈产生磁场吸合衔铁和刹车片组件,此时衔铁对第二弹簧6进行压缩,第二弹簧6对制动器起到一重减震作用;弹簧座顶杆5继续运动并压到缓冲弹簧7,进一步起到减震缓冲作用。此外,从对比文件2附图1可知,缓冲弹簧7夹在调节螺栓8和一个块之间,当弹簧座顶杆5一端受到衔铁挤压后,另一端穿过一收缩的台阶孔进一步接触并挤压块,并进一步挤压缓冲弹簧7,而台阶孔对弹簧座顶杆5有限位作用,使得弹簧座顶杆5沿着减震孔做轴向运动,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块是否会产生变形,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已设置用于缓冲的缓冲弹簧7的基础上,设置不会产生变形的块以防止弹簧座顶杆5发生偏移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起到与本申请相同的作用,有效的防止了当衔铁和磁轭吸合受力不均匀时,弹簧座顶杆5的运动轨迹发生变化,避免弹簧座顶杆5与减震孔内壁发生较强的摩擦,产生噪音,并降低减震效果以及装置的使用寿命,也即对比文件2中实际已经解决了导向的技术问题,而弹簧和减震垫均是常见的减震元件,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防止减震顶杆的运动轨迹发生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缓冲弹簧7被夹在调节螺栓8和块之间的结构合理设置为本申请中的减震垫被两个平垫片夹在中间的结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空心垫片的直径小于减震孔的内径”,以及“以避免弹簧受力不均匀时衔铁刹车组件和磁轭在工作状态下发出噪音的问题”,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正式修改文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制动器多重减震机构,其包括磁轭(1)、通过螺栓(2)连接于所述磁轭(1)上的衔铁(3),刹车组件安装于所述衔铁(3)上,所述磁轭(1)上开设有至少两个减震孔,每个所述减震孔内分别设有一组减震组件,所述减震组件有两种,分别为第一减震组件和第二减震组件,所述第一减震组件其包括穿设于所述减震孔内的减震顶杆(41)、空心垫片(42)、减震垫(43)、平垫片(44)、弹簧(45),所述减震顶杆(41)的一端紧贴所述衔铁(3),所述空心垫片(42)套设与所述减震顶杆(41)上,所述弹簧套设与所述减震顶杆(41)上且压紧在空心垫片(42)与减震顶杆(41)的帽盖之间,且所述空心垫片的直径小于减震孔的内径;所述平垫片(44)有两片将所述减震垫(43)夹于中间,所述减震垫(43)与平垫片(44)位于所述减震孔最底部,所述空心垫片(42)的外圈直径大于所述减震垫(43)和平垫片(44)的直径;所述第二减震组件包括插设于所述减震孔内的减震垫顶杆(46)、垫设在所述减震垫顶杆(46)与所述衔铁(3)之间的减震垫(43);以避免弹簧受力不均匀时衔铁刹车组件和磁轭在工作状态下发出噪音的问题。”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是通过设置弹簧座滑套限制衔铁和静铁吸合的运动,避免出现吸合不均匀的问题,并通过第一弹簧和第二弹簧进行衔铁和静铁之间的缓冲降噪,且通过设置缓冲弹簧进一步实现降噪的目的,对比文件2采用了与本申请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衔铁和静铁吸合不均匀导致弹簧受力不均匀的问题。
经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提出以下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仍然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0003-0004段的记载,本申请提供的能够降低衔铁刹车组件和磁轭之间产生的噪音的制动器多重减震机构,其技术方案是在磁轭上开设有至少两个减震孔,每个所述减震孔内分别设有一组减震组件,即通过多组减震组件位置的不同避免出现衔铁和静铁吸合不均匀的问题,通过不同具体结构的减震组件进一步实现降噪的目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同样是采用了多组减震组件实现衔铁和静铁吸合均匀的问题,通过不同具体结构的减震组件进一步实现降噪的目的。对比文件2中的制动器的线圈通电后,线圈产生磁场吸合衔铁和刹车片组件,此时衔铁对第二弹簧6进行压缩,第二弹簧6对制动器起到一重减震作用;弹簧座顶杆5继续运动并通过附图1中未标注附图标记的薄块状部件压到缓冲弹簧7,进一步起到减震缓冲作用。复审请求人主张的空心垫片使得减震顶杆不会直接抵在减震孔内壁上,如上文所述由于空心垫片的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而该效果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技术效果;至于弹簧座滑套3起到避免出现衔铁和静铁吸合不均匀的问题,与其第二减震组件的缓冲作用并不矛盾;此外,对比文件2中的弹簧座顶杆5从安装的角度考虑,通过阶梯孔的另一端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哑铃状,弹簧座顶杆5与缓冲弹簧7并非直接接触,而是通过附图1中无附图标记的薄块状部件抵压缓冲弹簧,也即弹簧座顶杆5抵靠的是包含缓冲弹簧7在内的三层结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弹簧的径向长度等于所述减震孔的内径”,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动器多重减震机构,其包括磁轭(1)、通过螺栓(2)连接于所述磁轭(1)上的衔铁(3),刹车组件安装于所述衔铁(3)上,所述磁轭(1)上开设有至少两个减震孔,每个所述减震孔内分别设有一组减震组件,所述减震组件有两种,分别为第一减震组件和第二减震组件,所述第一减震组件其包括穿设于所述减震孔内的减震顶杆(41)、空心垫片(42)、减震垫(43)、平垫片(44)、弹簧(45),所述减震顶杆(41)的一端紧贴所述衔铁(3),所述空心垫片(42)套设与所述减震顶杆(41)上,所述弹簧套设与所述减震顶杆(41)上且压紧在空心垫片(42)与减震顶杆(41)的帽盖之间,所述弹簧的径向长度等于所述减震孔的内径,且所述空心垫片的直径小于减震孔的内径;所述平垫片(44)有两片将所述减震垫(43)夹于中间,所述减震垫(43)与平垫片(44)位于所述减震孔最底部,所述空心垫片(42)的外圈直径大于所述减震垫(43)和平垫片(44)的直径;所述第二减震组件包括插设于所述减震孔内的减震垫顶杆(46)、垫设在所述减震垫顶杆(46)与所述衔铁(3)之间的减震垫(43);以避免弹簧受力不均匀时衔铁刹车组件和磁轭在工作状态下发出噪音的问题。”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为:通过设置弹簧座滑套限制衔铁和静铁吸合的运动,避免出现吸合不均匀的问题,并通过第一弹簧和第二弹簧进行衔铁和静铁之间的缓冲降噪,且通过设置缓冲弹簧进一步的实现降噪的目的;本申请则是在衔铁和磁扼吸合不均匀时,通过采用将空心垫片套设在减震顶杆上,并且弹簧套设于减震顶杆上且压紧在空心垫片与减震顶杆的帽盖之间的方式,结合空心垫片的直径小于减震孔的内径,且弹簧的径向长度等于减震孔内径的方式,共同实现了避免减震顶杆发生倾斜与减震孔内壁发生较强的摩擦,产生噪音,提高了减震效果。(2)空心垫片的设置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弹簧的径向长度等于所述减震孔的内径”。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具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在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关于权利要求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动器多重减震机构。
经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梯用叠型失电制动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电梯用叠型失电制动器,解决了静电在通电吸合时吸合不均匀的问题,衔铁带摩擦片抱闸时不会产生强烈冲击,达到降噪作用。
本发明的电梯用叠型失电制动器,包括静铁10(对应于本申请的磁轭1),静铁10的一侧安装有衔铁9(对应于本申请的衔铁3),衔铁9的一侧安装有摩擦片4(对应于本申请的刹车组件),摩擦片4位于衔铁9的中间位置;衔铁9上安装有两个相互平行的弹簧座滑套3,弹簧座滑套3一端安装有第一弹簧12,第一弹簧12位于静铁10内,弹簧座滑套3的外部安装有滑动轴承13;静铁10上安装有两个相互平行的线圈11,两个线圈11位于两个弹簧座滑套3的内侧;静铁10的一端安装有弹簧座顶杆5(对应于本申请的减震顶杆),弹簧座顶杆5上安装有第二弹簧6(对应于本申请的弹簧45),弹簧座顶杆5尾部安装有缓冲弹簧7,缓冲弹簧7一端安装有调节螺栓8;静铁10的另一端安装有固定螺栓14,固定螺栓14上安装有导套螺栓1,导套螺栓1上方安装有减震垫2,减震垫2位于衔铁9上与静铁10相邻的一侧。
本发明的电梯用叠型失电制动器,在衔铁9上连接弹簧座滑套3,弹簧座滑套3在滑动轴承13内滑动,很好解决了衔铁9和静铁10在通电吸合的时候吸合不均匀的问题,衔铁9带摩擦片4抱闸时不会产生强烈冲击,达到降噪作用。本发明在第二弹簧6中增加了一个弹簧座顶杆5连接缓冲弹簧7,通过调节螺栓8调节缓冲弹簧7,再通过弹簧座顶杆5连接至衔铁9上,使衔铁9和静铁10在吸合及释放的过程中可以做到调节,达到双重降噪的目的,降噪效果非常好。”(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0008-0009段,及其附图1)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动器为实现降噪的效果,一方面是设置了一组减震组件,包括弹簧座顶杆5、第二弹簧6、缓冲弹簧7和调节螺栓8,另一方面是第一弹簧12上设置与衔铁9连接的弹簧座滑套3和滑动轴承13,另外在衔铁9上与静铁10相邻的一侧上设置减震垫2。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减震组件的种类和结构不同:本专利是设置两种减震组件,一种减震组件是“空心垫片(42)套设与所述减震顶杆(41)上,所述弹簧套设与所述减震顶杆(41)上且压紧在空心垫片(42)与减震顶杆(41)的帽盖之间,所述弹簧的径向长度等于所述减震孔的内径,且所述空心垫片的直径小于减震孔的内径;所述平垫片(44)有两片将所述减震垫(43)夹于中间,所述减震垫(43)与平垫片(44)位于所述减震孔最底部,所述空心垫片(42)的外圈直径大于所述减震垫(43)和平垫片(44)的直径”,另一种减震组件是“插设于所述减震孔内的减震垫顶杆(46)、垫设在所述减震垫顶杆(46)与所述衔铁(3)之间的减震垫(43)”,而对比文件2的一种减震组件是第二弹簧6套设在弹簧座顶杆5上,弹簧座顶杆5压紧缓冲弹簧7和调节螺栓8,另一种减震组件是在衔铁9上与静铁10相邻的一侧上设置减震垫2,此外,第一弹簧12上设置与衔铁9连接的弹簧座滑套3和滑动轴承13。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减震组件是采用缓冲弹簧和调节螺栓与弹簧座顶杆和第二弹簧相配合实现减震降噪的目的,本申请则是采用空心垫片、减震垫和平垫片与减震顶杆和弹簧相配合实现减震降噪的目的,采用弹簧和垫片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为了实现减震降噪目的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对比文件2附图1可以看出,缓冲弹簧7夹在调节螺栓8和一个薄块状部件之间,当弹簧座顶杆5一端受到衔铁挤压后,另一端穿过一收缩的台阶孔进一步接触并挤压薄块状部件(图1中未标注附图标记),并进一步挤压缓冲弹簧7,而台阶孔对弹簧座顶杆5有限位作用,使得弹簧座顶杆5沿着减震孔做轴向运动,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起到与本申请相同的作用,有效的防止了当衔铁和磁轭吸合受力不均匀时,弹簧座顶杆5的运动轨迹发生变化,避免弹簧座顶杆5与减震孔内壁发生较强的摩擦,产生噪音,并降低减震效果以及装置的使用寿命,也即对比文件2中客观上也解决了导向的技术问题,而弹簧和减震垫均是常见的减震元件,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防止减震顶杆的运动轨迹发生变化,在对比文件2的台阶孔一侧设置空心垫片以及将对比文件2中缓冲弹簧7被夹在调节螺栓8和块之间的三层结构合理设置为两层平垫片夹减震垫的三层垫片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所述弹簧的径向长度等于所述减震孔的内径,空心垫片的直径小于减震孔的内径,以及空心垫片的外圈直径大于所述减震垫和平垫片的直径,则是减震顶杆套设在空心垫片上并压紧减震垫和平垫片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的另一种减震组件,即在衔铁上与静铁相邻的一侧上设置减震垫,本申请是将减震垫顶杆插设于磁轭的减震孔内、将减震垫垫设在减震垫顶杆与衔铁之间,二者均是为了实现减震降噪的目的而在衔铁和静铁之间设置减震垫,具体减震垫的位置是设置在衔铁上还是静铁上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对比文件2中使用弹簧座顶杆顶靠缓冲弹簧也给出了使用顶杆顶靠减震装置的技术启示,并且用减震垫顶杆顶靠减震垫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2中为减震降噪还公开了在起到复位作用的第一弹簧12上设置与衔铁9连接的弹簧座滑套3和滑动轴承13,进一步给出了设置多个减震组件用于减震降噪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为:通过设置弹簧座滑套限制衔铁和静铁吸合的运动,避免出现吸合不均匀的问题,并通过第一弹簧和第二弹簧进行衔铁和静铁之间的缓冲降噪,且通过设置缓冲弹簧进一步的实现降噪的目的;本申请则是在衔铁和磁扼吸合不均匀时,通过采用将空心垫片套设在减震顶杆上,并且弹簧套设于减震顶杆上且压紧在空心垫片与减震顶杆的帽盖之间的方式,结合空心垫片的直径小于减震孔的内径,且弹簧的径向长度等于减震孔内径的方式,共同实现了避免减震顶杆发生倾斜与减震孔内壁发生较强的摩擦,产生噪音,提高了减震效果。(2)空心垫片的设置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1)为了达到更好的减震效果,将垫片、弹簧等部件的尺寸与减震孔尺寸的相匹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在上文已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2)本申请的第一减震组件中,空心垫片42抵靠在台阶上,两片减震垫43与一片平垫片44构成的三层结构设置在台阶孔中,套设有弹簧45的顶杆41穿过空心垫片42抵靠在三层结构上,对比文件2中是套设有弹簧6的顶杆5穿过台阶孔抵靠在三层结构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起到更好的缓冲作用,在弹簧与台阶的抵靠面上设置空心垫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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