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适用于变电站危险装置的预控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适用于变电站危险装置的预控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505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847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19479.6
申请日:2015-11-23
复审请求人:国家电网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承承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马姗姗
国际分类号:H02J13/00,G08B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并未给出将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19479.6,名称为“一种适用于变电站危险装置的预控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国家电网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用于变电站危险装置的预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启动开关,安装在所述危险装置上,用于启动所述危险装置;
传感器,安装在所述启动开关上,用于接收所述启动开关的启动信号;
报警器,与所述传感器相连,用于发出报警信号;
控制器,与所述传感器相连,用于接收所述传感器传来的所述启动开关的启动信号;和
显示器,与所述控制器相连,用于显示所述启动开关的启动信号;
还包括:
启动确定开关,所述启动确定开关位于所述启动开关的一侧,当确定要启动所述危险装置时,再按动所述启动确定开关就能实现;
所述报警器设置在所述危险装置的一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变电站危险装置的预控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报警器相连,所述控制器用于关闭所述报警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变电站危险装置的预控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器为荧屏显示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变电站危险装置的预控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危险装置包括特殊设备、特殊接线和特殊二次回路。”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2339618U,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8日)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中的感应设备具体有安装在危险装置上,用于启动危险装置的启动开关以及安装在启动开关上,用于接受启动开关的启动信号的传感器所构成;(2)包含有启动确定开关,启动确定开关位于启动开关的一侧, 当确定要启动所述危险装置时,再按动所述启动确定开关就能实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或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包含权利要求第1项),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相应权利要求2-4;并将说明书第0028段的部分技术特征“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报警器相连,所述控制器用于关闭所述报警器,当工作人员开启所述启动开关时,所述报警器会响起,所述控制器得到所述危险装置要开启的信息,如果确定是正确开启所述危险装置,则所述控制器直接将所述报警器关闭,或者在确定要启动所述危险装置的情况下再次按下所述启动开关时,所述报警器关闭”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同时将说明书第0032和0033段的部分技术特征“所述特殊接线的方式为双母单分,电压转接屏处所接的电压是否是相应母线间隔:如果不是,相应母线间隔时,则所述预控系统启动,所述控制器得知所述特殊接线已处于危险状态;所述特殊二次回路,当主变压器连跳两个开关时,所述预控系统启动,所述控制器能够得知所述特殊二次回路已处于危险状态”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2)本申请为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能够现场确定危险点位置,实现危险点现场预警的启动,充分保证启动的准确性,以便及时做出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关于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用于变电站危险装置的预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启动开关,安装在所述危险装置上,用于启动所述危险装置;
传感器,安装在所述启动开关上,用于接收所述启动开关的启动信号;
报警器,与所述传感器相连,用于发出报警信号;
控制器,与所述传感器相连,用于接收所述传感器传来的所述启动开关的启动信号;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报警器相连,所述控制器用于关闭所述报警器,当工作人员开启所述启动开关时,所述报警器会响起,所述控制器得到所述危险装置要开启的信息,如果确定是正确开启所述危险装置,则所述控制器直接将所述报警器关闭,或者在确定要启动所述危险装置的情况下再次按下所述启动开关时,所述报警器关闭;和
显示器,与所述控制器相连,用于显示所述启动开关的启动信号;所述显示器为荧屏显示器;
还包括:
启动确定开关,所述启动确定开关位于所述启动开关的一侧,当确定要启动所述危险装置时,再按动所述启动确定开关就能实现;
所述报警器设置在所述危险装置的一侧,所述危险装置包括特殊设备、特殊接线和特殊二次回路;
所述特殊接线的方式为双母单分,电压转接屏处所接的电压是否是相应母线间隔:
如果不是,相应母线间隔时,则所述预控系统启动,所述控制器得知所述特殊接线已处于危险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06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当需要对变电工区内的设施进行检修时,工作人员通过遥控器现场对感应终端进行撤防控制,检修完成后工作人员通过遥控器对感应终端进行设防控制”,即当有工作人员进入该区域时,其根据感应原理同样会进行报警用于提醒工作人员,而当工作人员确定要对该危险装置进行检修时,即对应于本申请的确定启动时,通过遥控操作(相当于本申请的启动确定开关)来对报警器进行解除,这与本申请的启动确定操作过程是相同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是通过开关按钮来触发报警,而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感应是否有人进入来触发报警,仅仅是触发报警开关形式的不同。对于预控系统的启动场合的选择是用于危险装置的触发保护,而危险装置及危险状态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公知常识所能够设计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30日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包括权利要求第1项)。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并未给出将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339618U,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8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变电站危险装置的预控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变电工区巡视智能导航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25段及附图1-4):包括感应终端、通信节点和控制台,感应终端包括感应模块、第一微处理器、遥控模块和报警模块,感应模块、遥控模块和报警模块与第一微处理器相连,当某一感应模块感应到有人员误入感应区域时,该感应模块将报警信息传输给第一微处理器,第一微处理器发出指令控制报警模块发出报警提示(相当于本申请的报警器,与传感器相连,用于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台,包括第二微处理器和显示器,控制台接收到报警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器,其与报警器相连)后,在控制台显示器屏幕上显著提示感应终端的情况(相当于本申请的显示器与控制器相连),并向第二微处理器发出指令,该指令经由通信节点传输至第一微处理器,第一微处理器根据控制台的指令控制报警模块发出报警提示。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包括启动开关,安装在所述危险装置上,用于启动所述危险装置;传感器,安装在所述启动开关上,用于接收所述启动开关的启动信号;控制器,用于接收所述传感器传来的所述启动开关的启动信号;所述控制器用于关闭所述报警器,当工作人员开启所述启动开关时,所述报警器会响起,所述控制器得到所述危险装置要开启的信息,如果确定是正确开启所述危险装置,则所述控制器直接将所述报警器关闭,或者在确定要启动所述危险装置的情况下再次按下所述启动开关时,所述报警器关闭;包含有启动确定开关,启动确定开关位于启动开关的一侧, 当确定要启动所述危险装置时,再按动所述启动确定开关就能实现;所述危险装置包括特殊设备、特殊接线和特殊二次回路;所述特殊接线的方式为双母单分,电压转接屏处所接的电压是否是相应母线间隔:如果不是,相应母线间隔时,则所述预控系统启动,所述控制器得知所述特殊接线已处于危险状态;显示器,用于显示所述启动开关的启动信号;(2)显示器为荧屏显示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现场确认危险装置为危险点并防止危险装置的错误启动;(2)显示器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荧屏显示器是本领域常用的显示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本申请的记载可知,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使工作人员在现场确定危险装置是否为危险点,以及如何使工作人员在现场直接得知该处的装置为危险装置,并且在此基础上,防止危险装置的错误启动。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方案为:设计一种适用于变电站危险装置的预控系统,其包括启动开关、传感器、报警器、控制器,控制器与报警器相连,控制器用于关闭报警器,在启动开关上安装传感器,设置与传感器相连的报警器,设置与传感器相连的控制器和设置与控制器相连的显示器。上述预控系统的具体工作过程为:当工作人员开启启动开关时,传感器将启动信息传送给报警器,报警器接收到危险装置启动的启动信息,而发出报警信号,同时,控制器接收到传感器传送的危险装置启动的信息,如果确定是正确开启危险装置,则控制器直接将报警器关闭,或者在确定要启动危险装置的情况下再次按下启动确定开关时,报警器关闭,同时配合显示器,在显示器上显示危险装置的启动信息。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申请能够现场确定危险装置的位置,直接通知工作人员危险装置已经启动,并且可以通过关闭报警器而充分保证启动的准确性,取得现场发现危险装置、及时报警和防止报警器误报的有益技术效果。
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变电工区巡视智能导航系统包括控制台、感应终端以及与感应终端连接的通信节点。该智能导航系统设置于变电工区的危险区域,当来访人员进入危险区时,该智能导航系统能够及时感应并发出报警信息,避免危险发生。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非工作人员误入或靠近危险区域,并在进入危险区域时实现警告提示。对比文件1不涉及具体如何在现场确认危险装置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实现能够在现场确定危险装置及其预警显示,更不会想到在危险区域的某个或某些具体装置上设置启动开关、启动确定开关和相应的报警器和控制器,来具体确定该装置是否为危险装置,并进行该装置的启动和报警。
基于以上分析,对比文件1未能公开或教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存在,可以实现变电站危险装置的现场预警,现场确定危险装置的位置,直接通知工作人员危险装置已经启动,并且可以通过关闭报警器而充分保证启动的准确性,同时利用启动确定开关,防止危险装置的错误启动。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的相关意见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大部分内容,而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灵活选择的。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2)本申请中是通过开关按钮来触发报警,而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感应是否有人进入来触发报警,仅仅是触发报警开关形式的不同。对于预控系统的启动场合的选择是用于危险装置的触发保护,而危险装置及危险状态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公知常识所能够设计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智能导航系统设置于变电工区的危险区域,当来访人员进入危险区时,该智能导航系统能够及时感应并发出报警信息,避免危险发生。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非工作人员误入或靠近危险区域,并在进入危险区域时实现警告提示。对比文件1不涉及具体如何在现场确认危险装置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进而在危险区域的某个或某些具体装置上设置启动开关、启动确定开关和相应的报警器和控制器,来具体确定该装置是否为危险装置,并进行该危险装置的启动和报警(具体理由参见审查意见2.1)。
(2)在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方案中,通过采用感应模块来感应是否有人进入,从而触发报警,而本申请是针对工作现场的危险装置,在其启动时进行报警,二者触发报警开关形式的不同,是由于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内容进行改进,也不会想到在危险装置上设置启动开关,并进行该危险装置的启动和报警。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启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在后续程序中继续审查。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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