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及其产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及其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503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488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22332.X
申请日:2014-01-17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卓奇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C08L23/12,C08L53/00,C08L23/08,C08K13/06,C08K9/02,C08K7/10,C08K3/34,C08K7/14,C08K7/06,C08K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来解决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22332.X,名称为“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及其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以及说明书中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02604209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实施例5公开了一种耐热氧老化聚丙烯复合物,二者的区别特征为:(1)对比文件1并未具体公开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各自的用量,未限定嵌段共聚聚丙烯的种类;(2)权利要求1中纤维状填充材料的具体种类与对比文件1不同,并限定了其具体种类;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聚烯烃弹性体的具体种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聚丙烯材料的力学性能。针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产品的刚性和韧性等性能的实际需要,具体调整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各自的用量,也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根据所需材料的力学性能来选择均聚聚丙烯的结晶度以及嵌段共聚聚丙烯的具体种类,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含水硅酸镁(3MgO?4SiO2?H2O,又名滑石粉)的相对密度原本就是2.7-2.8(参见《简明精细化工大辞典》,吴世敏、印德麟主编,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646页),必然满足权利要求1的限定;纤维状填充材料的用量以及乙烯-丁烯橡胶、乙烯-辛烯橡胶的具体密度和粘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或调节。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丙烯树脂组合物按重量份数表示包含:
(1)热塑性树脂即A成分40-90份,所述A成分包括均聚聚丙烯即A-1成分10-30份及嵌段共聚聚丙烯即A-2成分30-60份,所述即A-2成分嵌段共聚聚丙烯为聚丙烯搭配2-5%的乙烯,或聚丙烯搭配2-5%的乙烯再加入乙烯-丙烯共聚物进行嵌段改性;
(2)增强填充材料即B成分10-60份,所述B成分包括纤维状填充材料即B-1成分3-30份,和除B-1成分外的增强填充材料即B-2成分7-30份,所述B-1成分为含水硅酸镁纤维状填充材料,主体为片状结构,相对密度为2.7-2.8;
(3)增韧剂即C成分1-20份,所述C成分增韧剂为聚烯烃弹性体,所述聚烯烃弹性体为乙烯-丁烯橡胶或乙烯-辛烯橡胶,密度为0.865-0.915,黏度为5-35;
(4)晶核剂即D成分0.1-5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1成分均聚聚丙烯的结晶度为50-6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B-2成分为玻璃纤维、硅灰石、碳系填料,或表面涂布氧化钛、氧化锌、氧化铈或氧化硅的填料。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系填料为碳纤维、金属涂覆碳纤维或炭黑。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D成分晶核剂为苯甲酸、苯丙烯酸、二亚苄基山梨醇或奈米硅基氧化物。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丙烯树脂组合物还包括稳定剂、脱模剂、色材、阻燃剂、抗菌剂、分散剂、光催化剂系防污剂、光致变色剂中的一种或其混合物。
7、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品为经所述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成型后产生的产品。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品为汽车保险杠。
申请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限定嵌段共聚聚丙烯的具体种类在低温可以保持相当的韧性,弥补均聚聚丙烯在低温时韧性不足的缺陷,使韧性与刚性保持平衡;限定增韧剂的密度和黏度,能够使聚丙烯组合物在低温下吸收大量冲击能量而不使材料产生断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6的聚丙烯复合物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热塑性树脂即A成分中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的用量,以及嵌段共聚聚丙烯的具体组成;(2)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纤维状填充材料即B1为纤维状填充材料,主体为片状结构;(3)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增韧剂的具体种类、密度和黏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持聚丙烯树脂组合物的刚性和韧性平衡,尤其是保持低温韧性。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教导了均聚聚丙烯用量增加会提高材料的刚性,含有乙烯链段的嵌段共聚聚丙烯含量增加会提高材料的韧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段),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刚性和韧性的平衡,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确定二者的用量范围;对于嵌段共聚聚丙烯的具体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丙烯-乙烯嵌段共聚物(PP-B)的结晶度高、性能特定与等规聚丙烯相似,主要取决于乙烯含量、共聚物线段结构、相对分子质量及分布的变化,PP-B一般具有较高的刚性和较好低温韧性;在此基础上,为了满足保持低温韧性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确定乙烯链段的含量。对于区别特征(2),根据《化学化工大辞典》,片状的滑石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含水硅酸镁的形态,因此,使用主体结构为片状的纤维状含水硅酸镁作为填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0013]段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乙烯-丁烯橡胶或乙烯-辛烯橡胶作为增韧剂,并且乙烯-丁烯橡胶或乙烯-辛烯橡胶作为增韧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乙烯-丁烯橡胶、乙烯-辛烯橡胶的具体密度和黏度的限定,在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请求人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1)与(3),即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的用量以及嵌段共聚聚丙烯的具体组成与增韧剂的具体种类、密度和黏度是紧密结合、共同作用的;对比文件1中并未给出如何保持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刚性和韧性平衡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文本,即请求人于2017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以及说明书中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来解决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1关于权利要求1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聚丙烯树脂组合物(详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热氧老化聚丙烯复合物,其实施例6具体公开了如下重量份数的组分:聚丙烯 48.9;LLDPE 6;相容剂 7;滑石粉 15;无碱玻璃纤维15;成核剂 0.3;负载型功能助剂7;加工助剂 0.8。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所述的聚丙烯树脂为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的混合物,均聚聚丙烯既可以是普通均聚聚丙烯,也可以是均聚高结晶聚丙烯,主要提供材料刚性保证,而嵌段共聚聚丙烯除了提高材料韧性外,还由于乙烯链段的存在,有助于提高材料的长期热氧老化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和[0030]段表1)。
将权利要求1中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6的聚丙烯复合物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聚丙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热塑性树脂即A成分,其中均聚聚丙烯树脂和嵌段共聚聚丙烯分别对应于均聚聚丙烯即A-1和嵌段共聚聚丙烯即A-2;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滑石粉与权利要求1的含水硅酸镁名称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确定滑石实质上属于一种含水的镁硅酸盐矿物,通常呈叶片状、鳞片状、粒状、纤维状集合体或致密块体,密度2.7-2.8g/cm3(参见《化学化工大辞典》,上册,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952页),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滑石粉及无碱玻璃纤维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增强填充填料即B成分,其中滑石粉和无碱纤维分别对应于含水硅酸镁即B-1和除B-1以外的增强填充材料即B-2;对比文件1中的LLDPE为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其是由乙烯与α-烯烃(1-丁烯、1-己烯、1-辛烯、4-甲基-1-戊烯)共聚而成的低密度聚乙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增韧剂即C成分;对比文件1中的成核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晶核剂即D成分。此外,经计算,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上述组分含量也落在了权利要求1相应的含量范围内。权利要求1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6的聚丙烯复合物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热塑性树脂即A成分中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的用量,以及嵌段共聚聚丙烯的具体组成;(2)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纤维状填充材料即B1为纤维状填充材料,主体为片状结构;(3)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增韧剂的具体种类、密度和黏度。
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限定嵌段共聚聚丙烯的具体种类在低温可以保持相当的韧性,弥补均聚聚丙烯在低温时韧性不足的缺陷,使韧性与刚性保持平衡;限定增韧剂的密度和黏度,能够使聚丙烯组合物在低温下吸收大量冲击能量而不使材料产生断裂。
对此,合议组查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满足高流动性、高韧性、高模量、刚性好及低线膨胀系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6段)。本申请的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的用量范围以及嵌段共聚聚丙烯的具体组成能够弥补均聚聚丙烯在低温时韧性不足的缺陷,使韧性与刚性保持平衡;主体为片状结构可以有效降低线膨胀系数;本申请的增韧剂能够使聚丙烯组合物在低温下吸收大量冲击能量而不使材料产生断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另外,实施例1-3测试了本申请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的冲击强度、拉伸强度、拉伸率、弯曲强度、弯曲模量、模具收缩率和MI等参数。
合议组认为:首先,实施例部分没有提供任何对比例,仅基于实施例1-3的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上述区别特征给本申请带来的技术效果。其次,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确定的是在聚丙烯组合物中,均聚聚丙烯为材料提供刚性保证,嵌段共聚聚丙烯为材料提供韧性保证;丙烯-乙烯嵌段共聚物(PP-B)一般具有较高刚性和较好低温韧性;增韧剂能够提高材料抗冲击强度和伸长率,使材料吸收冲击能量而避免断裂。最后,基于前述,关于上述区别特征给本申请带来的技术性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的是限定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的用量能够带来刚性和韧性的平衡,嵌段共聚聚丙烯能够保持低温韧性;至于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填料为滑石粉和无碱剥离纤维、以及增韧剂为LLDPE的情况下,进一步限定纤维状填料的主体为片状、以及进一步增韧剂的具体种类、密度和黏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上述限定使得权利要求1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聚丙烯复合物具有任何优异之处。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持聚丙烯树脂组合物的刚性和韧性平衡,尤其是保持低温韧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的聚丙烯树脂为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的混合物,均聚聚丙烯既可以是普通均聚聚丙烯,也可以是均聚高结晶聚丙烯,主要提供材料刚性保证,而嵌段共聚聚丙烯除了提高材料韧性外,还由于乙烯链段的存在,有助于提高材料的长期热氧老化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教导了均聚聚丙烯用量增加会提高材料的刚性,含有乙烯链段的嵌段共聚聚丙烯含量增加会提高材料的韧性,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刚性和韧性的平衡,对二者的用量范围进行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嵌段共聚聚丙烯的具体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丙烯-乙烯嵌段共聚物(PP-B)的结晶度高、性能特定与等规聚丙烯相似,主要取决于乙烯含量、共聚物线段结构、相对分子质量及分布的变化,PP-B一般具有较高的刚性和较好低温韧性;在此基础上,为了满足保持低温韧性需求,确定出合适含量范围的乙烯链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如前所述,片状的滑石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含水硅酸镁的形态,因此,使用主体结构为片状的纤维状含水硅酸镁作为填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增韧剂为聚乙烯或聚乙烯与含有2-10个碳原子的α-烯烃共聚物,所述α-烯烃优选为丙烯、丁烯、戊烯、己烯或辛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0013]段),根据对比文件1的上述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乙烯-丁烯橡胶或乙烯-辛烯橡胶作为增韧剂,并且乙烯-丁烯橡胶或乙烯-辛烯橡胶作为增韧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乙烯-丁烯橡胶、乙烯-辛烯橡胶的具体密度和黏度的限定,在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中热塑性树脂A是作为基体树脂组分,而增韧剂C是基体树脂中常用的添加剂,用于提高树脂组合物的韧性,如前所述,在无法确定所述增韧剂使得权利要求1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聚丙烯复合物具有任何优异之处以及无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到,本申请中热塑性树脂A与增韧剂C之间是通过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分别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其次,即使按照请求人所述的“整体分析”,请求人所主张的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合议组的认定并无差异,二者相同。最后,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教导了均聚聚丙烯用量增加会提高材料的刚性,含有乙烯链段的嵌段共聚聚丙烯含量增加会提高材料的韧性,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刚性和韧性的平衡,对二者的用量范围进行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嵌段共聚聚丙烯的具体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丙烯-乙烯嵌段共聚物(PP-B)的结晶度高、性能特定与等规聚丙烯相似,主要取决于乙烯含量、共聚物线段结构、相对分子质量及分布的变化,PP-B一般具有较高的刚性和较好低温韧性;在此基础上,为了满足保持低温韧性需求,确定出合适含量范围的乙烯链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均聚聚丙烯的结晶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乙烯-丁烯橡胶或乙烯-辛烯橡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段),而增加结晶度能够提高刚性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保证刚性和韧性的平衡,确定合适的均聚聚丙烯的结晶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了B-2成分以及碳系填料。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填充剂选自滑石粉、碳酸钙、硫酸钡、硫酸钙、硅灰石、云母、玻璃微珠、玻璃纤维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段);至于对比文件1未提到的碳系填料(包括碳纤维、金属涂覆碳纤维或炭黑)、表面涂布氧化钛、氧化锌、氧化铈、氧化硅等也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增强填料;并且权利要求3-4的进一步限定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晶核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成核剂是使聚丙烯球晶细化,使结晶更加均匀化、规整化, 结晶度增加的物质,优选山梨醇类或有机磷酸盐类化合物的一种或其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5]段)。另外,使用权利要求5所述的晶核剂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晶核剂。因此,根据上述教导,使用权利要求5所述的晶核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还包含其它添加剂。然而,这些添加剂都属于聚丙烯树脂组合物中常用的添加剂,它们的使用为聚丙烯树脂组合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根据最终产品性能需求而使用权利要求6所述的添加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由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聚丙烯树脂组合物成型后产生的产品。将权利要求1-6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成型生产产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6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所述的产品为汽车保险杠。使用聚丙烯树脂组合物成型生产汽车保险杠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将权利要求1-6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制备成汽车保险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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