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边机纠偏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磨边机纠偏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86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640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31999.9
申请日:2016-08-04
复审请求人:岑溪市藤超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志红
合议组组长:马雪松
参审员:余雪
国际分类号:B24B9/06(2006.01),B24B41/00(2006.01),B24B9/00(2006.01),;B24B5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及其他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得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31999.9,名称为“磨边机纠偏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岑溪市藤超机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11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568698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2:CN2328468Y,公告日为1999年07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磨边机纠偏装置,包括上下两排输送辊之间形成的输送通道,所述输送通道一侧设置有磨边砂轮,其特征在于:同一排所述输送辊的同一侧的辊轴均装在固定辊架上,该排输送辊的另一侧辊轴均装在一个活动辊架上,所述活动辊架与所述固定辊架之间装有限定所述活动辊架沿输送通道的输送方向变动的位置调整锁定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边机纠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调整锁定装置由设在所述活动辊架和所述固定辊架二者一方的长孔和装在该长孔中另一方的螺栓构成;所述输送辊与所述活动辊架以及所述输送辊与所述固定辊架之间均通过关节轴承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磨边机纠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磨边砂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所述输送通道的输送平面形成夹角,夹角在1°~40°范围内。
4. 根据权利要求3任一项所述的磨边机纠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磨边砂轮靠近所述输送通道的部分倾斜向下,倾斜角度在0°~10°范围内。”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的纠偏装置用于磨边机,输送通道一侧设置有磨边砂轮,输送辊为上下设置,且输送通道位于两者之间;2)导向辊同一侧的辊轴均装在固定辊架上,活动辊架为一个。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同一排导向辊1的同一侧的辊轴均装在可调支撑2上”以实现导向辊的分别调节的技术方案中针对不同的传输对象会存在导向辊的偏移角度不一致、传输力相互抵消、输送平稳性较差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而多个执行部件同时运动或调节时,采用单一驱动源通过同步驱动装置同时驱动多个执行部件属于实现运动一致性常用的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解决导向辊的偏移角度不一致、传输力相互抵消、输送平稳性较差的问题而将同一排输送辊的一侧辊轴均装在一个活动辊架上以实现传动辊角度的同步调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至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磨边机纠偏装置,包括上下两排输送辊之间形成的输送通道,所述输送通道一侧设置有磨边砂轮,其特征在于:磨边砂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所述输送通道的输送平面形成夹角,夹角在1°~40°范围内,磨边砂轮靠近所述输送通道的部分倾斜向下,倾斜角度在0°~10°范围内,同一排所述输送辊的同一侧的辊轴均装在固定辊架上,该排输送辊的另一侧辊轴均装在一个活动辊架上,所述活动辊架与所述固定辊架之间装有限定所述活动辊架沿输送通道的输送方向变动的位置调整锁定装置,位置调整锁定装置由设在所述活动辊架和所述固定辊架二者一方的长孔和装在该长孔中另一方的螺栓构成;所述输送辊与所述活动辊架以及所述输送辊与所述固定辊架之间均通过关节轴承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位置调整锁定装置通过长孔与螺栓的配合实现输送辊倾斜角度的同步调整与紧固,通过关节轴承能够保证输送辊与辊架较好连接而不影响倾斜角度;2)本申请的砂轮是同时向两个方向倾斜,使磨削板边的磨削频率不同,实现了磨削平面平实光滑,并解决了“拉丝”问题。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位置调整锁定装置的长孔与螺栓配合的可调节设置、以及关节轴承的设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设置;本申请的砂轮沿两个方向倾斜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得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的纠偏装置用于磨边机,输送通道一侧设置有磨边砂轮,输送辊为上下两排设置,且输送通道形成于两者之间;2)所述同一排输送辊同一侧的辊轴均装在固定辊架上,活动辊架为一个,支撑该排输送辊另一侧辊轴,所述输送辊与所述活动辊架以及所述输送辊与所述固定辊架之间均通过关节轴承连接;3)磨边砂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所述输送通道的输送平面形成夹角,夹角在1°~40°范围内,磨边砂轮靠近所述输送通道的部分倾斜向下,倾斜角度在0°~10°范围内。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和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设计,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由弧形槽31(实质为一种长孔)与螺栓组成的位置调整锁定装置;其次,采用单一驱动源通过同步驱动装置同时驱动多个执行部件属于实现运动一致性常用的方式;在输送辊与活动辊架及固定辊架之间设置关节轴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另外,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磨轮轴线调整出一个倾斜角度,即磨轮轴线不再垂直于磨轮的直线运动方向,而是偏离2°~8°,这样任一磨粒的旋转轨迹所处的平面与磨轮的直线运动方向形成一个2°~8°的夹角,从而解决了石材表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平行线状的磨痕(即横向拉丝现象),严重影响光泽度和平滑度的问题”的启示,解决了“拉丝”问题,至于砂轮同时向两个方向倾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为了更好地解决石板移动中石板边缘不平实光滑、出现不同方向的“拉丝”现象的问题进行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输送通道一侧设置有磨边砂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所述输送通道的输送平面形成夹角,夹角在1°~40°范围内,磨边砂轮靠近所述输送通道的部分倾斜向下,倾斜角度在0°~10°范围内,同一排所述输送辊的同一侧的辊轴均装在固定辊架上,位置调整锁定装置由设在所述活动辊架和所述固定辊架二者一方的长孔和装在该长孔中另一方的螺栓构成;所述输送辊与所述活动辊架以及所述输送辊与所述固定辊架之间均通过关节轴承连接”,对比文件1不具备该区别技术特征对应的结构,也不具备其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虽然给出了磨轮轴线与磨轮的直线运动方向偏离2-8度的启示,但是本申请输送辊的相关设置,使输送辊对石板的输送偏向磨边砂轮一侧,与磨边砂轮打磨的力相互抵消,使石板在打磨边缘的同时可以顺利地沿输送通道输送的方向前行,而不至于偏移,保证了石板磨边的质量,这是对比文件2所不具备的结构,也不具备其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其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磨边机纠偏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材输送导向装置,该导向装置能够实现板材的纠偏,其实质公开了一种板材纠偏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9]段及附图1-2):包括左右两排导向辊1(相当于本申请的输送辊)形成的输送通道,同一排导向辊1的同一侧的辊轴均装在可调支撑2上,该排导向辊1的另一侧辊轴均装在可调支撑2(相当于本申请的活动辊架)上(即公开了该排输送辊的另一侧辊轴均安装在活动辊架上),可调支撑2与固定底座3(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辊架)之间装有限定可调支撑2沿输送通道的输送方向变动的、由弧形槽31(实质为一种长孔)与螺栓组成的位置调整锁定装置,即位置调整锁定装置由设在所述可调支撑和所述固定底座二者一方的弧形槽和装在该弧形槽中另一方的螺栓构成。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纠偏装置用于磨边机,输送通道一侧设置有磨边砂轮,输送辊为上下两排设置,且输送通道形成于两者之间;2)所述同一排输送辊同一侧的辊轴均装在固定辊架上,活动辊架为一个,支撑该排输送辊另一侧辊轴,所述输送辊与所述活动辊架以及所述输送辊与所述固定辊架之间均通过关节轴承连接;3)磨边砂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所述输送通道的输送平面形成夹角,夹角在1°~40°范围内,磨边砂轮靠近所述输送通道的部分倾斜向下,倾斜角度在0°~10°范围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进行磨边。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实现磨边机的纠偏,将具备纠偏功能的板材纠偏输送装置应用于磨边机,并根据磨边加工的需求在输送通道一侧设置磨边砂轮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在此基础上,为实现磨边过程中工件输送的稳定性,根据输送过程中磨削工况与输送阻力,将输送辊设置为上下两排布置的夹送辊,使输送通道形成于两者之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导向辊一侧的辊轴装在可调支撑2上以实现导向辊竖直调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导向辊实际调节需求(如仅需要水平调节),将导向辊同一侧的辊轴直接设置在固定辊架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每个可调支撑均对应一个导向辊的基础上,将活动辊架设置为一个并将所有导向辊均设置在活动辊架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安装调整同步、方便(避免每个导向辊分别调节)进行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其次,关节轴承为常用的转动支撑部件,其具有自调心、润滑好等特点,为利于输送辊的调节与旋转,根据活动辊架与固定辊架的安装方式,在输送辊与活动辊架及固定辊架之间设置关节轴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异形石材磨边机磨削头角度调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行-第2页第8行,附图1-3):磨轮(即磨边轮,对应于本申请的磨边砂轮)轴线不垂直于磨轮的直线运动方向,而是偏离2°~8°,使得磨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磨轮的直线运动方向形成一个2°~8°的夹角(位于1°~40°范围内)。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夹角相关特征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调节磨轮的角度(倾斜磨轮)来消除被磨表面存在平行线状磨痕(即“横向拉丝”现象),提高光泽度和平滑度,防止磨削面凹凸不平,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根据磨削的需求,对磨轮的具体类型进行设置,以及根据工件与磨轮的安装形式,对形成夹角的对象进行设置,如将所述夹角设置为磨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所述输送通道的夹角以及所述磨轮采用砂轮,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工件边缘不平实光滑的“拉丝”现象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磨轮倾斜设置的技术启示下,想到不同方向倾斜可以解决拉丝的方式,从而将砂轮设置为同时向不同方向倾斜,即能够想到使磨轮靠近输送通道的部分也倾斜向下,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能力范畴,至于倾斜角度b在0°~10°范围内,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并通过有限的试验进行确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尽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并不能说明书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而是要看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得到。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予以认同,并已体现在复审通知书中,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导向辊一侧的辊轴装在可调支撑2上以实现导向辊竖直调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导向辊实际调节需求(如仅需要水平调节),将导向辊同一侧的辊轴直接设置在固定辊架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每个可调支撑均对应一个导向辊的基础上,将活动辊架设置为一个并将所有导向辊均设置在活动辊架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安装调整同步、方便(避免每个导向辊分别调节)进行的常规设置;其次,关节轴承为常用的转动支撑部件,其具有自调心、润滑好等特点,为利于输送辊的调节与旋转,根据活动辊架与固定辊架的安装方式,在输送辊与活动辊架及固定辊架之间设置关节轴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另外,关于磨边砂轮相关角度的设置,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异形石材磨边机磨削头角度调整装置,并给出了磨轮轴线与磨轮的直线运动方向偏离2-8度以消除被磨表面存在平行线状磨痕(即“横向拉丝”现象)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根据磨削的需求,对磨轮的具体类型进行设置,以及根据工件与磨轮的安装形式,对形成夹角的对象进行设置,如将所述夹角设置为磨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所述输送通道的夹角以及所述磨轮采用砂轮,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工件边缘不平实光滑的“拉丝”现象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启示下容易想到不同方向倾斜可以解决拉丝的方式,从而将砂轮设置为同时向不同方向倾斜,即能够想到使磨轮靠近输送通道的部分也倾斜向下,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能力范畴,至于倾斜角度b在0°~10°范围内,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并通过有限的试验进行确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及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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